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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笈七签》卷四十 说戒部三(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时间:2010-11-01 12:59:11      繁體中文版     

受法之身,不入产妇之户及不见尸者,谓异处断隔于来往,则乃朝礼无废,不拘日数之限。若家无隔异者,四十五日外,方得朝礼。

《正一法文》下卷云:协道信邪,此为不专,中心怀贰,愚迷犹豫,是为叛道。乖逆师尊,法应夺算。

《太上黄素四十四方经》云:凡修太一之事及行上法存神之道,慎不可见尸及血秽之物。见一尸则一年不得行事,又却倾一年之功。然此帝一之科常,却罚于既往,又进塞于将来。若一年三见尸者,则罚功断事各三年也。若过见二十四尸者,皆不得复行太一,以求仙也。

凡修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兆身中三魂五神之炁,常熏于巾服之中;七魄九灵馀精,常栖于履屐之下。是以道士学长生不死,不得杂席而寝;故衣褐之服,不借非已之炁,履屐之物,常恶土秽之粪,亦不故使杂人犯触,以惊三魂。

凡道士吐纳和炁,存神服霞,修求长生之事,慎不可食五荤之菜,及为酒色之病败也。是故古之神人云:五荤为伐藏之斧斤,酒色为丧身之棺廓。夫能断斧斤之所伤,塞棺廓之死宅者,然后可以陟长生之途径,渐神仙之蹊路乎!

凡存修太一之事,欲有所礼愿,慎不可叩头。叩头者,则倾九天,动千真,神官回覆,泥丸倒悬,天帝号于上府,太一泣于中田。数如此者,则存念无益,三真弃宫,七神漂散,玄宅纳凶,是为太一五神之至忌也。故古之真人,但心存叩头,运精感而行事,不因颊颡以祈灵也。

凡修行太一之事,真人之道,不得有所礼拜。礼拜亦帝君、五神之所忌也。若有所精思行礼愿之时,但心拜而已,不形屈也。

◎上清大洞戒

凡修雌一之法,不得哀哭。哀哭感则五神号于上府,太一泣于中田,神丧精亡,灵真去身,空尸独立,复何仙冀哉?不得见尸,一年不得行事,却倾一年之功。若一年见三尸者,则三年不得行事,亦却三年之功。见二十四尸,子失道矣。前文太素亦与此大同小异矣。亦不得言称死事,恚怒愿己之死,言满四十,不得为真人,以为弃生之罪,三年身亡灭矣。不得衣五色衣裳,敷华好服则真灵去身,淫邪内发驰心,猖獗潜逸,赤子飞飚,长离玄宫,破形解骸,身死名灭。若衣服,勿杂色兰布之服,可以终日咏诵洞章,奚求不得乘云驾龙,逍遥太极。

◎灵宝戒

《真仙内科》云:玄功之人,常布衣草履,不得荣华之服,犯者失道。祖父母、己父母、同法可拜,不同法不得拜,叔伯以下,不同法亦不得拜,犯者身亡。父母吉会,不得预坐。父母兄弟妻子同契,虽有骨血之亲,皆不得同床而坐,同盘而食。其法不同,皆为尸秽,犯者失道。夫妻不得同室而寝,若邪念在心,长失道矣。自非同盟,不得同室而寝。自非同契,不得同床而坐,同盘而食,同衣而服,犯者失道。

凡身荷仙官灵箓,不得妄拜妄哀,不得妄哭。凡于父母、国君、官长二千石剌史三,公皆设敬,不得即误礼拜。

◎受持八戒斋文

刘宋朝陆先生修静上启:

元始天尊,无极大道,感应灵圣,一切神明。今有善男子、善女人等,求欲受持八戒清斋一日一夜,用以检御身心,灭诸三业罪恼者。故《洞神经》第十二云:夫斋以齐整身心为急。身心齐整,保无乱败。起发多端,大略有八:

一者,不得杀生以自活。

二者,不得淫欲以为悦。

三者,不得盗他物以自供给。

四者,不得妄语以为能。

五者,不得醉酒以恣意。

六者,不得杂卧高广大床。

七者,不得普习香油,以为华饰。

八者,不得躭著歌舞,以作倡伎。

今日善男子、善女人等人,若能不犯此之八事,则八败无从以起,则八成自然而立。立久不失,则延年保命,神通洞达。是故斋者,受持八戒,思真行道,通而无穷,显验必速,皆如所期也。今请受既毕,再拜起,奉戒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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