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生态智慧管窥(2)

《世界宗教研究》 尹志华

2011-02-24 08:44:30

道教认为,人是道的中和之气所化生的,是万物之中最有灵气、最有智慧的物类。因此,道教把人放在“万物之师长”的位置 (《太平经合校》第205页。),为“理万物之长”(《太平经合校》第88页。),也就是说,人负有管理和爱护万物的职责。《太平经》说,人应该“助天生物”,“助地养形”(《太平经合校》第36页。),使自然界更加完美。《太平经》以自然资源的充足与否为标准来评价人类社会的贫富。《太平经》说:“富之为言者,乃毕备足也。天以凡物悉生出为富足,故上皇气出,万二千物具生出,名为富足。中皇物小减,不能备足万二千物,故为小贫。下皇物复少于中皇,为大贫。子欲知其大效,实比若田家,无有奇物珍宝,为贫家也。万物不能备足为极下贫,此天地之贫也。……此以天为父,以地为母,此父母贫极,则子愁贫矣。”物类的多寡又是与王治相应的:“古者圣王治,能致万二千物,为上富君也。善物不足三分之二,为中富君也。不足三分之一,为下富之君也。无有珍奇善物,为下贫君也。”(《太平经合校》第30页。)关于地球上物种不断减少的事实,已为现代科学所证实。物种的减少除少数是由于自然原因之外,大部分与人类对自然的破坏有关。因此,《太平经》以能否保护世界上物种齐全为标准去衡量贫富的思想,不能不说是有着深远的意义。

为了保护环境,道教采取的首要措施是禁止杀生。道教有众多的戒律,内容庞杂,牵涉广泛,但无不以“戒杀生”为主要大戒。《洞玄灵宝六斋十直》说:“道教五戒,一者不得杀生。” (《道藏》第22册第258页。)刘宋陆修静所撰《受持八戒斋文》也规定:“一者,不得杀生以自活。”(《道藏》第22册第281页。)《思微定志经十戒》的第一戒也是“不杀,当念众生。”(《道藏》第22册第267页。)《初真十戒》的第二戒规定“不得杀害含生以充滋味”(《道藏》第22册第278页。)。《妙林经二十七戒》、《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三百大戒》等戒律中也都有“不得杀生”的规定。可见,戒杀是道教戒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道教不只是泛泛地谈禁止杀生,而是有具体的规定。《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九十五条说:“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蛰藏虫物。”第九十七条说:“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第九十八条说:“不得笼罩鸟兽。” (《道藏》第22册第272页。)《中极戒》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热水泼地致伤虫蚁。”(《道藏辑要》第10册第15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可见,戒律的制定者对保护动物考虑得非常周到。

除了“不杀生”外,道教还反对惊吓、虐待动物。《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 (《道藏》第22册第273页。)《三百大戒》中亦规定:“不得惊怛鸟兽,蹴以穷地。”(《道藏》第6册第947页。)此外,《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群众。”(《道藏》第22册第271、272页。)

当代生态伦理学提出,人类要和自然建立伙伴关系模式,以取代把自然当成征服和统治对象的传统关系模式。大自然是一切事物最终的创造者和所有生命成长的母体,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权利,都是人类的兄弟伙伴,都应当受到尊重。道教禁止杀生、反对惊吓或虐待动物的主张,反映了道教对动物的尊重。

写到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道教虽然在戒律中完全禁止杀生,但那是针对道门中人的,在世俗生活中,针对普通人,它只是要求人们不要滥杀动物,并非无条件地反对杀生。《石音夫醒迷功过格》中有讨论戒杀原则的一段话,从中可以看出道教对杀生一事所采取的理性态度。

乞儿曰:“无论不杀生,方为万物之生,即如鸡鸭不杀,喂他何益 ?牛马不杀,胶皮何取?猪羊不杀,祭祀何有?若论不杀生,竹木不宜砍,柴薪何来?草木不宜伐,人宅无取。这真难也。”道长曰:“极容易的。鸡鸭不损其卵,不伤其小,又不妄费,当用之时,取其大者杀之,何得为杀?马有扶朝之功,牛有养人之德,临老自死,何必在杀?何至无取竹木?草苗方长不折,相时方伐,何得无用?”乞儿曰:“据道长说,这等看来,凡物当生旺之时杀之,方才为杀。至休囚衰弱之时杀之,不足为杀。可见生旺乃天地发生万物之情,不可违悖天意。至乘天地收藏之时而取之,则用无穷也。”(《藏外道书》第12册第88 页。)

完全禁止杀生,对一般人来说,确实难以做到。而遵循生态规律,不滥杀动物,以保持生态平衡,则是人们可以而且应该做到的。

道教对保护植物也作了一些规定。《太平经》要求人们“慎无烧山破石,延及草木,折华伤枝,实于市里,金刃加之,茎根俱尽。”当然,“人亦须草自给”,解决的办法是“但取枯落不滋者,是为顺常”。 (《太平经合校》第572页。)《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十四条说:“不得焚烧野田山林。”第十八条说:“不得妄伐树木。”第十九条说:“不得妄摘草花。”(《道藏》第22册第270页。)《妙林经二十七戒》中也有“不得烧野山林”的规定。(《道藏》第22册第269页。)《三百大戒》中同样规定:“不得以火烧田野山林”,“不得无故摘众草之花”,“不得无故伐树木”(《道藏》第6册第947页。)。把恩惠施及无情的草木,没有与万物为友的崇高的生态境界,是难以办到的。

道教戒律中还有保护土地及水资源的规定。《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三十六条说:“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第四十八条说:“不得妄凿地毁山川。”第五十三条说:“不得竭水泽。” (《道藏》第22册第271页。)第一百条说:“不得以秽污之物投井中。”(《道藏》第22册第273页。)第一百三十四条说:“不得妄开决陂湖。”(《道藏》第22册第272页。)《三百大戒》中也规定:“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不得竭陂池”,“不得塞井及沟池”(《道藏》第6册第948页。)。这是在农业经济条件下反对环境污染的全面规定。

综上所述,道教在“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观的指导下,对于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了深刻的论述,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措施。这是值得现代人加以关注和借鉴的。当然,在道教产生和发展的整个古代社会,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因而道教的生态意识明显具有直观性和朴素性的特点。但是,我们认为,道教中所有有价值的思想都可以通过与现代科学的对话来提高水平,从而与西方科学相互补充,在此基础上形成融合东西方文化的适合时代需要的新的生态智慧。

                                                                                尹志华

                                                    (原载《世界宗教研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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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教认为,人是道的中和之气所化生的,是万物之中最有灵气、最有智慧的物类。因此,道教把人放在“万物之师长”的位置 (《太平经合校》第205页。),为“理万物之长”(《太平经合校》第88页。),也就是说,人负有管理和爱护万物的职责。《太平经》说,人应该“助天生物”,“助地养形”(《太平经合校》第36页。),使自然界更加完美。《太平经》以自然资源的充足与否为标准来评价人类社会的贫富。《太平经》说:“富之为言者,乃毕备足也。天以凡物悉生出为富足,故上皇气出,万二千物具生出,名为富足。中皇物小减,不能备足万二千物,故为小贫。下皇物复少于中皇,为大贫。子欲知其大效,实比若田家,无有奇物珍宝,为贫家也。万物不能备足为极下贫,此天地之贫也。……此以天为父,以地为母,此父母贫极,则子愁贫矣。”物类的多寡又是与王治相应的:“古者圣王治,能致万二千物,为上富君也。善物不足三分之二,为中富君也。不足三分之一,为下富之君也。无有珍奇善物,为下贫君也。”(《太平经合校》第30页。)关于地球上物种不断减少的事实,已为现代科学所证实。物种的减少除少数是由于自然原因之外,大部分与人类对自然的破坏有关。因此,《太平经》以能否保护世界上物种齐全为标准去衡量贫富的思想,不能不说是有着深远的意义。

    为了保护环境,道教采取的首要措施是禁止杀生。道教有众多的戒律,内容庞杂,牵涉广泛,但无不以“戒杀生”为主要大戒。《洞玄灵宝六斋十直》说:“道教五戒,一者不得杀生。” (《道藏》第22册第258页。)刘宋陆修静所撰《受持八戒斋文》也规定:“一者,不得杀生以自活。”(《道藏》第22册第281页。)《思微定志经十戒》的第一戒也是“不杀,当念众生。”(《道藏》第22册第267页。)《初真十戒》的第二戒规定“不得杀害含生以充滋味”(《道藏》第22册第278页。)。《妙林经二十七戒》、《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三百大戒》等戒律中也都有“不得杀生”的规定。可见,戒杀是道教戒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道教不只是泛泛地谈禁止杀生,而是有具体的规定。《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九十五条说:“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蛰藏虫物。”第九十七条说:“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第九十八条说:“不得笼罩鸟兽。” (《道藏》第22册第272页。)《中极戒》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热水泼地致伤虫蚁。”(《道藏辑要》第10册第15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可见,戒律的制定者对保护动物考虑得非常周到。

    除了“不杀生”外,道教还反对惊吓、虐待动物。《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 (《道藏》第22册第273页。)《三百大戒》中亦规定:“不得惊怛鸟兽,蹴以穷地。”(《道藏》第6册第947页。)此外,《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群众。”(《道藏》第22册第271、272页。)

    当代生态伦理学提出,人类要和自然建立伙伴关系模式,以取代把自然当成征服和统治对象的传统关系模式。大自然是一切事物最终的创造者和所有生命成长的母体,自然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权利,都是人类的兄弟伙伴,都应当受到尊重。道教禁止杀生、反对惊吓或虐待动物的主张,反映了道教对动物的尊重。

    写到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道教虽然在戒律中完全禁止杀生,但那是针对道门中人的,在世俗生活中,针对普通人,它只是要求人们不要滥杀动物,并非无条件地反对杀生。《石音夫醒迷功过格》中有讨论戒杀原则的一段话,从中可以看出道教对杀生一事所采取的理性态度。

    乞儿曰:“无论不杀生,方为万物之生,即如鸡鸭不杀,喂他何益 ?牛马不杀,胶皮何取?猪羊不杀,祭祀何有?若论不杀生,竹木不宜砍,柴薪何来?草木不宜伐,人宅无取。这真难也。”道长曰:“极容易的。鸡鸭不损其卵,不伤其小,又不妄费,当用之时,取其大者杀之,何得为杀?马有扶朝之功,牛有养人之德,临老自死,何必在杀?何至无取竹木?草苗方长不折,相时方伐,何得无用?”乞儿曰:“据道长说,这等看来,凡物当生旺之时杀之,方才为杀。至休囚衰弱之时杀之,不足为杀。可见生旺乃天地发生万物之情,不可违悖天意。至乘天地收藏之时而取之,则用无穷也。”(《藏外道书》第12册第88 页。)

    完全禁止杀生,对一般人来说,确实难以做到。而遵循生态规律,不滥杀动物,以保持生态平衡,则是人们可以而且应该做到的。

    道教对保护植物也作了一些规定。《太平经》要求人们“慎无烧山破石,延及草木,折华伤枝,实于市里,金刃加之,茎根俱尽。”当然,“人亦须草自给”,解决的办法是“但取枯落不滋者,是为顺常”。 (《太平经合校》第572页。)《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十四条说:“不得焚烧野田山林。”第十八条说:“不得妄伐树木。”第十九条说:“不得妄摘草花。”(《道藏》第22册第270页。)《妙林经二十七戒》中也有“不得烧野山林”的规定。(《道藏》第22册第269页。)《三百大戒》中同样规定:“不得以火烧田野山林”,“不得无故摘众草之花”,“不得无故伐树木”(《道藏》第6册第947页。)。把恩惠施及无情的草木,没有与万物为友的崇高的生态境界,是难以办到的。

    道教戒律中还有保护土地及水资源的规定。《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三十六条说:“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第四十八条说:“不得妄凿地毁山川。”第五十三条说:“不得竭水泽。” (《道藏》第22册第271页。)第一百条说:“不得以秽污之物投井中。”(《道藏》第22册第273页。)第一百三十四条说:“不得妄开决陂湖。”(《道藏》第22册第272页。)《三百大戒》中也规定:“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不得竭陂池”,“不得塞井及沟池”(《道藏》第6册第948页。)。这是在农业经济条件下反对环境污染的全面规定。

    综上所述,道教在“天人合一”的生态整体观的指导下,对于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了深刻的论述,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措施。这是值得现代人加以关注和借鉴的。当然,在道教产生和发展的整个古代社会,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因而道教的生态意识明显具有直观性和朴素性的特点。但是,我们认为,道教中所有有价值的思想都可以通过与现代科学的对话来提高水平,从而与西方科学相互补充,在此基础上形成融合东西方文化的适合时代需要的新的生态智慧。

                                                                                    尹志华

                                                        (原载《世界宗教研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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