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

中国道教协会 胡卓

2011-12-20 08:01:28

老子是古代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也是道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不朽著作《道德经》,开创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之先河。老子学说及其衍生出的道家、道教等流派,对中国两千多年来的传统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老子也成了千百年来人们信奉的道教鼻祖,成为了道教信众信奉的“三清之一”——道德天尊。对于老子思想的探讨和研析,有助于挖掘和诠释中国道教文化在建设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中的理论价值与现代意义,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表达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反映了十几亿中国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顺应了民意和时代的要求。从两千多年前的老子思想里,我们可以找到它的渊源,可以从中探究出道教思想与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体系,从而挖掘出老子思想与现代社会和谐观紧密结合的积极意义。

一、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

坚持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早在2500年前,老子就对人本主义思想与和谐的内在联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老子的著作《道德经》中,“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始终,从人个体的和谐,到人与自然、与周围环境的和谐,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以人为本,首先是从个体自身的和谐为引导,进而推动和促进人与自然,与周围环境的和谐,最终达到构建整个社会和谐的目的。对于个体自身的和谐,也就是以人为社会的主体,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在《道德经》里,老子强调,治国者最重要的就是“爱民治国”思想。他说:“爱民治国,能无以知乎?”,意为治理国家必须爱护人民,这些道理不应该知道吗?可见老子“以民为国之本”的重要人本思想。他还指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这段话的主旨是,治国者必须代表老百姓的意志和愿望,把老百姓的心愿作为自己的心愿,而不能有他们个人的私心和欲望。在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坚持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理念,可以说是老子这些论述在新时代新时期新的诠释,是在新的历史高度对老子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赋予了其浓厚的时代特征。

以人为本,还应在以人为主体的发展之外,保持人与自然,与周围环境的和谐,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老子强调:“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天人合一”、“道生之、德畜之、物开之、势成之”、“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老子的眼里,人的地位与自然是同一的,与道是同等的。人是道化育的万物之一,人类社会是整个自然界的一部分。这就从本体论上告诫人们,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一致,同时也要维护自然的稳定与和谐,要认识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不能破坏自然,否则,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特别是维护生态平衡,以保证自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故老子强调,天道自然无为,人道应顺从天道,唯道是从,与自然和谐统一。只有当人类不再把自身凌驾于宇宙万物之上,而是把自然界的各个部分看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统一体的时候,人类才能够从根本上控制欲求,树立起自觉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意识,人类的利益福祉也才能够得到最大的实现。

二、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

坚持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在胡锦涛总书记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通过科学的体制和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公平正义是老子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老子的思想中,“道”作为一种抽象的、本原之道,既代表着万物的始基,又代表着天地万物的大全,但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的政治原则,“道”则代表了和谐、和平、公正。

老子思想中很大部分是赞美社会公正,歌颂平等,鼓励人们积极进取,努力向善。他在《道德经》中通过“天道”与“人道”的对比,表达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他说:“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老子这段话由“天之道”到“张弓”再到“人之道”,所论述的主旨就是公平和社会平等。他从自然界的平衡法则引申出社会的平等原则。老子认为,自然法则就像上弓弦,高了压低它,低了升高它;有余的加以减少,不足的加以填补。自然的平衡法则是减少有余而补充不足。但是当时人间的法则不是这样,是“剥夺不足而供养有余”。这就是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根源。那么,谁能够有余而效法自然的平衡法则去作呢,这就需要公平正义的出现,需要制定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从而调和社会矛盾,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达到和谐统一。

在《道德经》其他章节中,老子又通过歌颂天道,来表达了对执政者应具备不与民争利的美德的向往之情,他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第73章)他希望人类社会应该向运行的天道一样,具有一种自然的公正:“天之道,利而不害。”(第81章)他认为,执政者应该效法自然,对天下众生也一视同仁,维持公正,百姓各司其职,各乐其业,社会一派祥和。“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天地之间,其犹橐籥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多言数穷,不若守中”。

这些宝贵的思想财富都是我们今天应当继承和发展的。公平正义是贯穿于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理念之一。如果离开了公平和公正这两个“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钢质砝码,和谐社会犹如无水之鱼,无本之木,必将流于形式,最终可能会成为可想却不可及的空洞口号。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在社会各个方面实现公平、伸张正义,人民才能共享幸福,社会才能达到和谐。

三、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自然

遵循客观规律,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

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中,一切和谐自然的状态就像老子所描述的那样——“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通过对和谐社会的描述,老子表达了以遵循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来达到整个社会的真正和谐的向往之情。

老子提出,“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自然”,他从万物的本原“道”出发,在原则上要求“道法自然”,意为按事物自身应有的规律办事,不要人为地干涉事物的发展;在实践层面上就是要求统治者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待世事,推进社会向前发展。老子还提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亦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这里的“无为”并不是指“什么都不为”,而主要是强调遵循规律,顺其自然的思想,这与几千年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社会发展要遵循一定客观规律的世界观方法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老子告诉我们,人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代替客观规律,要积极引导事物的自然发展。这看似好像人没有做什么,好像人无所作为,没有大动大变,实则可以无所不为,达到目的。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曾经阐明了人类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的重要性。他指出,人和动物的最终的本质的判别就在于,人会劳动,人可以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通过掌握自然规律来支配自然界。由此看来,老子强调的“道法自然”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方法论和发展观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如今,新时代的要求又赋予了它更新的涵义。我党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它的显著特点,就是强调社会发展的规律。这表明,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科学而理性的发展观,发展观的科学性大多是表现在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上,而更多地表现在对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上,虽然这些规律都有人的活动和主观能动性在其中,但同样具有“自然规律”的性质,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仅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方向,并不能自然地化解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重重矛盾和困境,而必须要探索发展的科学规律,只有遵循客观规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观才蕴涵着深厚科学底蕴,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道法自然”给予了我们科学而理性的规律之说。

四、结语

从以人为本到崇尚公平正义,再到“道法自然”,在2500年前老子思想中源远流长的社会和谐观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和谐社会重要特征的体现,可以感受到老子的和谐观与当今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紧密契合。这种契合和内在联系在昭示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告诉着世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传承了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在赋予时代文化精华的基础上,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所以说,构建和谐社会,既要有人类社会理想的共性,也应具有中华民族的特性。只有建立在中国历史文化和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构建和谐社会才不至于失去坚实的基础。老子思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源头,对它的探讨和研究将延续和发展其中积极和谐的观点,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强理论基础和文化底蕴;同时作为道家文化的主体思想,老子思想积极意义的深入挖掘和探讨,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引导意义,并为发挥道教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而作出贡献。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充分发掘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文化资源,共同努力,创建老子描绘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和谐家园。

(责任编辑:张恒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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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

中国道教协会 胡卓

2011-12-20 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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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是古代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也是道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不朽著作《道德经》,开创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之先河。老子学说及其衍生出的道家、道教等流派,对中国两千多年来的传统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老子也成了千百年来人们信奉的道教鼻祖,成为了道教信众信奉的“三清之一”——道德天尊。对于老子思想的探讨和研析,有助于挖掘和诠释中国道教文化在建设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中的理论价值与现代意义,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表达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反映了十几亿中国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顺应了民意和时代的要求。从两千多年前的老子思想里,我们可以找到它的渊源,可以从中探究出道教思想与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体系,从而挖掘出老子思想与现代社会和谐观紧密结合的积极意义。

一、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

坚持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早在2500年前,老子就对人本主义思想与和谐的内在联系进行了深刻的阐述。老子的著作《道德经》中,“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始终,从人个体的和谐,到人与自然、与周围环境的和谐,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以人为本,首先是从个体自身的和谐为引导,进而推动和促进人与自然,与周围环境的和谐,最终达到构建整个社会和谐的目的。对于个体自身的和谐,也就是以人为社会的主体,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在《道德经》里,老子强调,治国者最重要的就是“爱民治国”思想。他说:“爱民治国,能无以知乎?”,意为治理国家必须爱护人民,这些道理不应该知道吗?可见老子“以民为国之本”的重要人本思想。他还指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这段话的主旨是,治国者必须代表老百姓的意志和愿望,把老百姓的心愿作为自己的心愿,而不能有他们个人的私心和欲望。在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坚持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理念,可以说是老子这些论述在新时代新时期新的诠释,是在新的历史高度对老子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赋予了其浓厚的时代特征。

以人为本,还应在以人为主体的发展之外,保持人与自然,与周围环境的和谐,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老子强调:“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天人合一”、“道生之、德畜之、物开之、势成之”、“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老子的眼里,人的地位与自然是同一的,与道是同等的。人是道化育的万物之一,人类社会是整个自然界的一部分。这就从本体论上告诫人们,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一致,同时也要维护自然的稳定与和谐,要认识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不能破坏自然,否则,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特别是维护生态平衡,以保证自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故老子强调,天道自然无为,人道应顺从天道,唯道是从,与自然和谐统一。只有当人类不再把自身凌驾于宇宙万物之上,而是把自然界的各个部分看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统一体的时候,人类才能够从根本上控制欲求,树立起自觉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意识,人类的利益福祉也才能够得到最大的实现。

二、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

坚持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在胡锦涛总书记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通过科学的体制和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公平正义是老子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老子的思想中,“道”作为一种抽象的、本原之道,既代表着万物的始基,又代表着天地万物的大全,但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的政治原则,“道”则代表了和谐、和平、公正。

老子思想中很大部分是赞美社会公正,歌颂平等,鼓励人们积极进取,努力向善。他在《道德经》中通过“天道”与“人道”的对比,表达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他说:“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老子这段话由“天之道”到“张弓”再到“人之道”,所论述的主旨就是公平和社会平等。他从自然界的平衡法则引申出社会的平等原则。老子认为,自然法则就像上弓弦,高了压低它,低了升高它;有余的加以减少,不足的加以填补。自然的平衡法则是减少有余而补充不足。但是当时人间的法则不是这样,是“剥夺不足而供养有余”。这就是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根源。那么,谁能够有余而效法自然的平衡法则去作呢,这就需要公平正义的出现,需要制定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从而调和社会矛盾,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达到和谐统一。

在《道德经》其他章节中,老子又通过歌颂天道,来表达了对执政者应具备不与民争利的美德的向往之情,他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第73章)他希望人类社会应该向运行的天道一样,具有一种自然的公正:“天之道,利而不害。”(第81章)他认为,执政者应该效法自然,对天下众生也一视同仁,维持公正,百姓各司其职,各乐其业,社会一派祥和。“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天地之间,其犹橐籥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多言数穷,不若守中”。

这些宝贵的思想财富都是我们今天应当继承和发展的。公平正义是贯穿于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理念之一。如果离开了公平和公正这两个“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钢质砝码,和谐社会犹如无水之鱼,无本之木,必将流于形式,最终可能会成为可想却不可及的空洞口号。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在社会各个方面实现公平、伸张正义,人民才能共享幸福,社会才能达到和谐。

三、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自然

遵循客观规律,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则。

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中,一切和谐自然的状态就像老子所描述的那样——“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通过对和谐社会的描述,老子表达了以遵循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来达到整个社会的真正和谐的向往之情。

老子提出,“人法天,天法地,地法道,道法自然”,他从万物的本原“道”出发,在原则上要求“道法自然”,意为按事物自身应有的规律办事,不要人为地干涉事物的发展;在实践层面上就是要求统治者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待世事,推进社会向前发展。老子还提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亦将不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正”。这里的“无为”并不是指“什么都不为”,而主要是强调遵循规律,顺其自然的思想,这与几千年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社会发展要遵循一定客观规律的世界观方法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老子告诉我们,人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代替客观规律,要积极引导事物的自然发展。这看似好像人没有做什么,好像人无所作为,没有大动大变,实则可以无所不为,达到目的。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曾经阐明了人类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的重要性。他指出,人和动物的最终的本质的判别就在于,人会劳动,人可以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通过掌握自然规律来支配自然界。由此看来,老子强调的“道法自然”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方法论和发展观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如今,新时代的要求又赋予了它更新的涵义。我党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它的显著特点,就是强调社会发展的规律。这表明,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科学而理性的发展观,发展观的科学性大多是表现在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上,而更多地表现在对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上,虽然这些规律都有人的活动和主观能动性在其中,但同样具有“自然规律”的性质,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仅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方向,并不能自然地化解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重重矛盾和困境,而必须要探索发展的科学规律,只有遵循客观规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的发展观才蕴涵着深厚科学底蕴,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道法自然”给予了我们科学而理性的规律之说。

四、结语

从以人为本到崇尚公平正义,再到“道法自然”,在2500年前老子思想中源远流长的社会和谐观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和谐社会重要特征的体现,可以感受到老子的和谐观与当今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紧密契合。这种契合和内在联系在昭示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告诉着世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传承了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在赋予时代文化精华的基础上,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所以说,构建和谐社会,既要有人类社会理想的共性,也应具有中华民族的特性。只有建立在中国历史文化和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构建和谐社会才不至于失去坚实的基础。老子思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源头,对它的探讨和研究将延续和发展其中积极和谐的观点,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强理论基础和文化底蕴;同时作为道家文化的主体思想,老子思想积极意义的深入挖掘和探讨,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引导意义,并为发挥道教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而作出贡献。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充分发掘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文化资源,共同努力,创建老子描绘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和谐家园。

(责任编辑:张恒溢)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