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戒律全集二十三《上清骨髓灵文鬼律》一(4)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0-24 09:39:58

太甲门二条

诸林谷祆异累害人者,处死。所部鬼物非过干累及者,送东岳处分。应干经历地分不觉察,杖一百。同情犯者,罪亦如之。

诸林木散大,为人钦仰,立祠祈梼无福报者,并除之。因立祠而不为害,善能兴福于人者,听以有无功绩奏闻,违者杖一百。

太戊门一十七条

诸地气所产育养之物,遇灾年须出生地毛。如鬼神无故出入,别兴风雨,而因损伤稼穑害及人命者,并流一千里。仙官拘

执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诸神鬼盗人财满千钱者,流二千里。不满千钱,徒二年。若常住供献之物,不以多寡,灭形。诸地分主首故纵邪祟于部下为害者,关日游神吏誊报,违者杖一百。

诸掌文字管摄邪魔,差当日功曹将吏承受,有稽迟、投至不明、磨擦损污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视者,徒二年。奏书有漏泄遗坠者,流三千里。

诸鬼神妄摄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毙者,处死。

诸神鬼呼召不至,辄违慢不恭者,徒三年。

诸鬼神非摄受于人世,不得与生灵混处,违者杖一百。天府谪仙者非。如妄假名目,邀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东岳处置。拒捕者,处死。

诸鬼神无故在人家潜伏,妄兴妖祟为害,经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被命遣不去者,处死。

诸人间染疾,旬月淹延不退,梦寐与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状,申东岳诛灭,违者杖一百。

诸驱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干违慢者,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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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林木散大,为人钦仰,立祠祈梼无福报者,并除之。因立祠而不为害,善能兴福于人者,听以有无功绩奏闻,违者杖一百。

    太戊门一十七条

    诸地气所产育养之物,遇灾年须出生地毛。如鬼神无故出入,别兴风雨,而因损伤稼穑害及人命者,并流一千里。仙官拘

    执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诸神鬼盗人财满千钱者,流二千里。不满千钱,徒二年。若常住供献之物,不以多寡,灭形。诸地分主首故纵邪祟于部下为害者,关日游神吏誊报,违者杖一百。

    诸掌文字管摄邪魔,差当日功曹将吏承受,有稽迟、投至不明、磨擦损污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视者,徒二年。奏书有漏泄遗坠者,流三千里。

    诸鬼神妄摄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毙者,处死。

    诸神鬼呼召不至,辄违慢不恭者,徒三年。

    诸鬼神非摄受于人世,不得与生灵混处,违者杖一百。天府谪仙者非。如妄假名目,邀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东岳处置。拒捕者,处死。

    诸鬼神无故在人家潜伏,妄兴妖祟为害,经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被命遣不去者,处死。

    诸人间染疾,旬月淹延不退,梦寐与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状,申东岳诛灭,违者杖一百。

    诸驱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干违慢者,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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