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三(2)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1-08 22:07:09

诸神吏符使侮文弄法,高下其手者,处斩。受鬼神情嘱而诺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转官迁职而不申谢者,针决,降入北院卑小差使,令其引重至远。

诸神吏符使被呼召吞食魔鬼邪神而不尽其妖炁者,杖一百。不为人吞收病炁者,同。

诸神吏符使被差放火镕铁流灌鬼神而不即具备者,杖一百,再三呼召而不备者,抗法律断。

诸神吏符使被差为病人回骸起死,拘留魂魄,而不火急宣力者,处斩。故意妄兴艰难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见法官身中三尸作病,九虫为殃,仰即诛治。逆者,流四千里。

诸神吏符使被法官申章奏表投状天曹,而故炁遏截,不解时即擒缚,送至天狱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五岳四渎仙官正神具状,经行司称论事件,而不实时昭报法官者,针决。

诸神吏符使五岳四渎名山大川正神仙官申贺,法官报启奏书并躬亲诣谒,而不实时通报及昭报者,准前罪。

诸神吏符使被差寻骸骨精魅,而不依所在之处报应者,依弄法条治罪。

诸神吏符使勘断鬼神,而非其职分妄有论诉者,徒六年。是其职分而泄与非职分者,并各处斩。

诸神吏符使若遇法官尽差他处屯驻者,须得验认法官花押印记,及询问法官信任之神,方得前往。违者,并各降三官。承受文字者,斩。

诸神吏符使虽被天牒差往它处屯驻,常日随卫精兵一千人,铁罩铁城,不得离去。违者徒九年,首领分形。

诸神吏符使参随法官拜进表章,各于天门外祇候,不得分散行伍。违者,各降一官。首领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差使申奏文状关牒,沿路开拆,住滞时刻,揩磨污损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天地赦日不得考打狱内鬼神及追捉事件。违者,处斩。木客山魈者非。

诸神吏符使见上天差官采访民间善恶及探法官所为,不得呈其恶簿。违者,徒七年。

诸神吏符使若听为犯非法律及律所不载者,仰法官量其轻重断罪。

生民

诸生民毁谤正法,背正向邪者,诛五代,见身万事不遂,父母妻子咸受其殃,身没之后,送下酆都,万劫不原。

诸生民恃势毁法官道士,克害良民者,减寿。已甚者,灭身,殃及九祖。

诸生民以正为邪,以邪为正,谩骂法官,如此之人,身没之后,考入酆都,七祖九先咸蒙其祸,己身见在必多殃咎。如佩箓者,加二等。已甚者,校勘多寡增罚。

诸生民,经文符篆所在之处腥言秽语者,徒二年。

诸生民茹荤饮酒对上真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生民病苦求觅符水而心不至诚者,徒二年。

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徒二年。履具人星者,减寿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狡猾为害于人者,九祖咸殃,身谢之后,沦没阴司,万劫不原。法官道士,见灭其身。

诸生民建斋醮反不至诚者,徒三年。

诸生民恃势毁坏寺观,毁僧骂道,侵害良民者,臧寿。已甚者,灭身,殃及七祖。

诸生民将经书文字秘诀符篆入秽污之处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咒诅天地日月,裸露三光,呵风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以灶下火烧香。对北小遗,破人持戒者,徒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干杞典神鬼,徒三年。

诸生民不奏名姓传受秘法,而盗视灵文者,徒三年。

诸生民不行正法,于家内盗藏秘法者,徒二年。

诸生民怨望君相,不孝二亲,不友兄弟,不信师友,不睦夫妇,不恤贫穷及憎凌辱者,徒七年。甚者,灭身。

仙官

诸仙官失职者,降二等,除名,责下凡世七十年。

诸仙官遇法官统制差使违时刻者,徒三年。

诸仙官恃其官品尊崇,权柄至重,妄行威福者,责降凡世,除名仙籍。损一人者,偿命。

诸仙官遇下方申奏,不能实时通违者,降三官,责凡世四十八年。

诸仙官不听法官驱使者,依鬼神抗法律治罪断。

诸仙官未奉勑旨妄行世间巡察者,徒三年。得勅旨而巡察违时刻者,责下凡世三百二十年,五生五死。及巡察而妄奏事者,处死。

诸仙官按察诸曹及行法官不当者,以罪罪之。失入轻者,责阴司判官。

诸仙官朝奏失仪者,徒七年,降七官。如官不及七品者,责阴司诸王。

诸仙官巡察下方,妄有漏泄天机一分者,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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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三(2)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1-08 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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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神吏符使侮文弄法,高下其手者,处斩。受鬼神情嘱而诺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转官迁职而不申谢者,针决,降入北院卑小差使,令其引重至远。

    诸神吏符使被呼召吞食魔鬼邪神而不尽其妖炁者,杖一百。不为人吞收病炁者,同。

    诸神吏符使被差放火镕铁流灌鬼神而不即具备者,杖一百,再三呼召而不备者,抗法律断。

    诸神吏符使被差为病人回骸起死,拘留魂魄,而不火急宣力者,处斩。故意妄兴艰难者,分形。

    诸神吏符使见法官身中三尸作病,九虫为殃,仰即诛治。逆者,流四千里。

    诸神吏符使被法官申章奏表投状天曹,而故炁遏截,不解时即擒缚,送至天狱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被五岳四渎仙官正神具状,经行司称论事件,而不实时昭报法官者,针决。

    诸神吏符使五岳四渎名山大川正神仙官申贺,法官报启奏书并躬亲诣谒,而不实时通报及昭报者,准前罪。

    诸神吏符使被差寻骸骨精魅,而不依所在之处报应者,依弄法条治罪。

    诸神吏符使勘断鬼神,而非其职分妄有论诉者,徒六年。是其职分而泄与非职分者,并各处斩。

    诸神吏符使若遇法官尽差他处屯驻者,须得验认法官花押印记,及询问法官信任之神,方得前往。违者,并各降三官。承受文字者,斩。

    诸神吏符使虽被天牒差往它处屯驻,常日随卫精兵一千人,铁罩铁城,不得离去。违者徒九年,首领分形。

    诸神吏符使参随法官拜进表章,各于天门外祇候,不得分散行伍。违者,各降一官。首领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遇法官差使申奏文状关牒,沿路开拆,住滞时刻,揩磨污损者,处斩。

    诸神吏符使天地赦日不得考打狱内鬼神及追捉事件。违者,处斩。木客山魈者非。

    诸神吏符使见上天差官采访民间善恶及探法官所为,不得呈其恶簿。违者,徒七年。

    诸神吏符使若听为犯非法律及律所不载者,仰法官量其轻重断罪。

    生民

    诸生民毁谤正法,背正向邪者,诛五代,见身万事不遂,父母妻子咸受其殃,身没之后,送下酆都,万劫不原。

    诸生民恃势毁法官道士,克害良民者,减寿。已甚者,灭身,殃及九祖。

    诸生民以正为邪,以邪为正,谩骂法官,如此之人,身没之后,考入酆都,七祖九先咸蒙其祸,己身见在必多殃咎。如佩箓者,加二等。已甚者,校勘多寡增罚。

    诸生民,经文符篆所在之处腥言秽语者,徒二年。

    诸生民茹荤饮酒对上真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生民病苦求觅符水而心不至诚者,徒二年。

    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徒二年。履具人星者,减寿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狡猾为害于人者,九祖咸殃,身谢之后,沦没阴司,万劫不原。法官道士,见灭其身。

    诸生民建斋醮反不至诚者,徒三年。

    诸生民恃势毁坏寺观,毁僧骂道,侵害良民者,臧寿。已甚者,灭身,殃及七祖。

    诸生民将经书文字秘诀符篆入秽污之处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咒诅天地日月,裸露三光,呵风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以灶下火烧香。对北小遗,破人持戒者,徒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干杞典神鬼,徒三年。

    诸生民不奏名姓传受秘法,而盗视灵文者,徒三年。

    诸生民不行正法,于家内盗藏秘法者,徒二年。

    诸生民怨望君相,不孝二亲,不友兄弟,不信师友,不睦夫妇,不恤贫穷及憎凌辱者,徒七年。甚者,灭身。

    仙官

    诸仙官失职者,降二等,除名,责下凡世七十年。

    诸仙官遇法官统制差使违时刻者,徒三年。

    诸仙官恃其官品尊崇,权柄至重,妄行威福者,责降凡世,除名仙籍。损一人者,偿命。

    诸仙官遇下方申奏,不能实时通违者,降三官,责凡世四十八年。

    诸仙官不听法官驱使者,依鬼神抗法律治罪断。

    诸仙官未奉勑旨妄行世间巡察者,徒三年。得勅旨而巡察违时刻者,责下凡世三百二十年,五生五死。及巡察而妄奏事者,处死。

    诸仙官按察诸曹及行法官不当者,以罪罪之。失入轻者,责阴司判官。

    诸仙官朝奏失仪者,徒七年,降七官。如官不及七品者,责阴司诸王。

    诸仙官巡察下方,妄有漏泄天机一分者,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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