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四(2)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1-10 16:31:08

诸法官及道士俗人受正一箓者,方许关行文牒及申黄刺。违者,徒九年。

诸法官职列七品,不许牒天曹并五岳,及六品官方许。违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职列南司及品官者,许便宜申奏。

诸法官职列北司及品官者,许迁入南司,从别计衔。违者,除名落籍,举过不论功。

诸法官职列九品者,不许牒地司,及八品方许。违者,徒二年。

诸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烧香进章上表关申天曹者,灭身。知而故犯者,殃及九祖,风刀万劫不原。佩箓者加三等。

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经箓者,不论天下极品仙官及鬼神,并可指挥驱使。或受经而无箓,或受箓而无经者,同。

诸法官道士能以咒文秘法而身历天曹,进章上表,朝礼上真,须得经诸司取禀,然后方得前往。如官及七品者,非待经历诸司听。违者,除名。

诸法官进章上表,朝礼而失仪,减三官。官卑者,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上章拜表而不五重下

对者,徒四年。

诸法官道士申状不合称臣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申状合称臣而不称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进章表醮意不得过一百七十六字。违者,并各徒四年。醮词冒渎天听者同。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设醮登坛而不恭谨,及语笑諠哗、斜目曲视,皆立唾坛,呼童叫仆,不以臣礼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进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徒二年。错二字者,加一等。错三字者,不违,高功醮者并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进迁拔章,只得奠金箓白简八十副,黄箓斋只得奠一千八十副,进八十一讼章只得奠八百副,过此数副者,并不执用醮主关奏,并各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诸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并不受都功箓,而关行《女青诏书》追魂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诸法官道士及五品而行诏书,须得朱书牒内云:伏睹混洞赤文,元始符命,许令告下十方无极世界,祷官之庭,迁拔亡人进入道宫,以副太上好生。如违此语诏书阴界不执用关奏醮主各徒三年。

诸奠简每面长九寸,厚二分,阔二寸四分,正面写咒,背面篆符,外用青绢或纱盛之,如力不及,纸亦可用。违此式者,南昌地府并不执用,遂为虚误,关奏醮主并各徒二年。

诸法官见世间有异常人者,许令上章表或申状,被坐此人所为,外函,写朱表不下天曹,直进太上御前,以待差官超擢,填上元八品见缺,如是常日章表申状而经诸司检验者,徒八年。

诸法官传受弟子秘诀,而隐真出伪,或传而留一字,或咒是而诀非,或诀是而咒非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传受弟子正法,须得给统兵印,并都摄符,令其统制神吏驱役鬼神。统兵印文是仙都统摄之印,作两行迭篆。都摄符即三元符也,以黄绢篆之,于符两部写墨勑给付某人收执,驱役一切神鬼。后度师写姓名会押。违者,此神吏不听受法之人驱使,遂为虚设,非徒行法无益,又且天谴必临。

诸法官言话口是心非者,徒二年。如事出不得已者非。

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叱叱弟子者,徒二年。

诸传法人亵慢师保者,徒八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诸法官不能□忍于人,责望弟子补报其功者,徒二年。

诸法官有功于人而自称说者,徒一年。

诸弟子叱骂师保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行法官以势而欺辱下贱,及不孝父母者,减寿半纪。

诸法官道士俗人见人设醮不整肃而辄登者,减寿半纪。茹荤酒者,身入酆都,七祖受罪。如未开坛登者非。

诸法官道士行持灭裂,为人关奏进上章表而不如式,希求财利,及不至诚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晓者,须得务求胜己,以师问之。如或未晓为晓,未通为通,妄以己胜他人者,徒三年。

诸法官道士为人申章进表须得如法,其余醮筵随力建功,请行法事,如或贫穷下贱,力所不及,一灯一花亦自足矣。但不至诚者,徒五年。

诸法官道士进章表,惟天枢院申状玄都黄刺章表头上醮意不得差错一字。违者,醮为虚设,章表不进上,醮官关奏名各徒五年。

诸法官道士列衔差错,及冒称官位者,减寿半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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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法官职列七品,不许牒天曹并五岳,及六品官方许。违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职列南司及品官者,许便宜申奏。

    诸法官职列北司及品官者,许迁入南司,从别计衔。违者,除名落籍,举过不论功。

    诸法官职列九品者,不许牒地司,及八品方许。违者,徒二年。

    诸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烧香进章上表关申天曹者,灭身。知而故犯者,殃及九祖,风刀万劫不原。佩箓者加三等。

    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经箓者,不论天下极品仙官及鬼神,并可指挥驱使。或受经而无箓,或受箓而无经者,同。

    诸法官道士能以咒文秘法而身历天曹,进章上表,朝礼上真,须得经诸司取禀,然后方得前往。如官及七品者,非待经历诸司听。违者,除名。

    诸法官进章上表,朝礼而失仪,减三官。官卑者,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上章拜表而不五重下

    对者,徒四年。

    诸法官道士申状不合称臣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申状合称臣而不称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进章表醮意不得过一百七十六字。违者,并各徒四年。醮词冒渎天听者同。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设醮登坛而不恭谨,及语笑諠哗、斜目曲视,皆立唾坛,呼童叫仆,不以臣礼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进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徒二年。错二字者,加一等。错三字者,不违,高功醮者并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进迁拔章,只得奠金箓白简八十副,黄箓斋只得奠一千八十副,进八十一讼章只得奠八百副,过此数副者,并不执用醮主关奏,并各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诸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并不受都功箓,而关行《女青诏书》追魂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诸法官道士及五品而行诏书,须得朱书牒内云:伏睹混洞赤文,元始符命,许令告下十方无极世界,祷官之庭,迁拔亡人进入道宫,以副太上好生。如违此语诏书阴界不执用关奏醮主各徒三年。

    诸奠简每面长九寸,厚二分,阔二寸四分,正面写咒,背面篆符,外用青绢或纱盛之,如力不及,纸亦可用。违此式者,南昌地府并不执用,遂为虚误,关奏醮主并各徒二年。

    诸法官见世间有异常人者,许令上章表或申状,被坐此人所为,外函,写朱表不下天曹,直进太上御前,以待差官超擢,填上元八品见缺,如是常日章表申状而经诸司检验者,徒八年。

    诸法官传受弟子秘诀,而隐真出伪,或传而留一字,或咒是而诀非,或诀是而咒非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传受弟子正法,须得给统兵印,并都摄符,令其统制神吏驱役鬼神。统兵印文是仙都统摄之印,作两行迭篆。都摄符即三元符也,以黄绢篆之,于符两部写墨勑给付某人收执,驱役一切神鬼。后度师写姓名会押。违者,此神吏不听受法之人驱使,遂为虚设,非徒行法无益,又且天谴必临。

    诸法官言话口是心非者,徒二年。如事出不得已者非。

    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叱叱弟子者,徒二年。

    诸传法人亵慢师保者,徒八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诸法官不能□忍于人,责望弟子补报其功者,徒二年。

    诸法官有功于人而自称说者,徒一年。

    诸弟子叱骂师保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行法官以势而欺辱下贱,及不孝父母者,减寿半纪。

    诸法官道士俗人见人设醮不整肃而辄登者,减寿半纪。茹荤酒者,身入酆都,七祖受罪。如未开坛登者非。

    诸法官道士行持灭裂,为人关奏进上章表而不如式,希求财利,及不至诚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晓者,须得务求胜己,以师问之。如或未晓为晓,未通为通,妄以己胜他人者,徒三年。

    诸法官道士为人申章进表须得如法,其余醮筵随力建功,请行法事,如或贫穷下贱,力所不及,一灯一花亦自足矣。但不至诚者,徒五年。

    诸法官道士进章表,惟天枢院申状玄都黄刺章表头上醮意不得差错一字。违者,醮为虚设,章表不进上,醮官关奏名各徒五年。

    诸法官道士列衔差错,及冒称官位者,减寿半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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