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戒律全集四十一《上清隐书骨髓灵文鬼律玉格仪式》(3)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1-12 15:52:00

玉格正条十六条

诸应本院官法服,星冠朱履,非行持伏鬼魔者,不得披戴,违者,徒一年。不因法中事仪,以劳鬼神者,徒二年。

诸应本院官法职,乃上清玉籍补充,统摄三界邪魔。所授正法中诰箓,并以黄花帛上,朱墨间写,装严卷轴。给付讫,本师告谕戒行勤切,应系法中秘语灵文,口传心授,不得隐落,违者,三官纠察。

诸行法官,若善能传授正法,与有道之士,行持救济生民,有感格者,岁许具表章奏陈当议,不次推恩。

诸应选人材,可保奏而不奏,不可奏而奏者,并徒一年。未经奏陈,辄传印诀者,罪亦同上。百日内,本师自觉。举限内,不首陈罪,亦如之。

诸应奏名后,不依师旨,及有违背事仪者,徒一年。情理切害者,本师具实告奏,先灭一身,后罪九族。

诸应有道士,告传正法,以救民人。主师图其财利,辄生难阻者,杖一百。妄授货者,一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仍降两资法职。不满一匹,杖一百。馈送酒食,亦同。

诸行法官,每岁拯救危笃病,及二十人,转一资。二十人已上,依仙班格升职,功行迁转法位,奏闻。若人间告诉,不为度理,画即救济,并妄迁补法位,不实者,并徒一年。

诸奏名人未奏,诈称法职者,徒二年。已奏,而报应未下,保举审察不当,即议重奏。不俟报,而妄称师弟,各徒二年。

诸新补本院法官,习篆天符、星斗印诀、纲步之类,以金玉香木板书。习了画时,以香水洗脱,弃于长流水中,违者,徒一年。

诸以正法妄传非人,而希求财利,或得财而中悔不传者,并徒二年。未得财同。假以他法,影应为正法传之者,徒三年。

诸以正法鬼律示非人,或假借倩人传写,侮翫不恭,与非行法人持论,泄漏诀目者,徒三年。以法示翫鬼神者,徒一年。故令他人以法陷鬼神者,徒二年。至死者,流三千里。不具威仪精洁观读者,流二千里。

诸奏上清表章词文,关直日功曹,通落东岳文状,付沿路土地收捕鬼祟,差本院神将吏兵,告奏事定,轻重行遣。如合奏而不奏,不合奏而奏者,已上并杖一百。

诸正法天书秘录符篆,传授与人者,许誊写,故本藏之名山大川龛嵒石匣中。法官敕诰符文,经转资,尽将已前所授者,皆焚化,置之江湖中,止得留见任官文书。如不烧化,以故法衣裹复,投于江河内。篆符替下,笔墨朱纸砚水,道冠法服,诸般应替之物,尽火化,沈向水中,或埋在洞府石室之内,并以诀法藏之,违者,徒一年。

诸传度正法听,以甲子、庚申三元、八节、五腊、本命日,奏名跪受剑印诀目,笔砚朱墨法具,皆祭而甩之,镮券质信器具金银等物,鉟镕售钱置供献,拯济贫人,不得入己侵使,违者,徒三年。

诸行法官,急速去世者,预显异境,此乃上天告命,遂使卒然而去。无灵异者,即是有司追取,证对不明事宜。令嗣法亲眷,速以符诰敕牒法服,谓其行法之师,先所受本法诰敕之文,并本身所服阶品之冠服也。焚为灰,投长江关水官,递与其人幽司遵行,违者,徒二年。

诸法官,功行果满被召者,法体二上三下,如蛇虫行耳,似有风声。目无神光,天柱不起,天鼓不鸣,便穴肾堂皆痛,神炁自涌泉穴出顶门,即便以诰箓符印函藏一处,更新衣法服,端坐遗嘱嗣法亲眷讫,蜕去前,有瑞云仙仗迎引,直赴洞府,受仙官,领职治事。若法体觉知不能支持,当处土地宠助嗣法亲眷,依上法函藏,违者,流三千里。情理重者,处死。

仪三+五条

诸应正法鬼律文篆,并以香箧彩囊巾笋贮之。遇检阅,存神冥目,结界入静,方得开卷,不得过五行,秘之,慎勿令鬼神盗观。

诸善民,能驱邪辅正,实有济物之功者,收录奏名,传度正法,补职受位。

诸应院中法具,谓如剑印、笔墨、朱砚、冠履、法水之类。未经奏祭,并不得擅便私用。

诸应传度弟子,肘步投师。师升坛说戒,露刺饮丹,分镮破券,以誓盟言。次与诀目符文,宣示真诰,跪受官职印剑之类。师启白上真,落三尸于四体,释万罪于九玄,关报所属行持,上合天心。

诸应神将吏兵,谓东岳差到者。明受报应,到院讫,以酒食钱马犒设。常守本职,准备驱用,不得私使。

诸行法官,经过有神祠处,掐天丁诀,鸣天鼓,集身中灵官护法将吏随行,以布威仪,神自畏伏。

诸行法官,早朝取服,旺气作用。奏书设醮,不得烧檀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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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应本院官法服,星冠朱履,非行持伏鬼魔者,不得披戴,违者,徒一年。不因法中事仪,以劳鬼神者,徒二年。

    诸应本院官法职,乃上清玉籍补充,统摄三界邪魔。所授正法中诰箓,并以黄花帛上,朱墨间写,装严卷轴。给付讫,本师告谕戒行勤切,应系法中秘语灵文,口传心授,不得隐落,违者,三官纠察。

    诸行法官,若善能传授正法,与有道之士,行持救济生民,有感格者,岁许具表章奏陈当议,不次推恩。

    诸应选人材,可保奏而不奏,不可奏而奏者,并徒一年。未经奏陈,辄传印诀者,罪亦同上。百日内,本师自觉。举限内,不首陈罪,亦如之。

    诸应奏名后,不依师旨,及有违背事仪者,徒一年。情理切害者,本师具实告奏,先灭一身,后罪九族。

    诸应有道士,告传正法,以救民人。主师图其财利,辄生难阻者,杖一百。妄授货者,一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仍降两资法职。不满一匹,杖一百。馈送酒食,亦同。

    诸行法官,每岁拯救危笃病,及二十人,转一资。二十人已上,依仙班格升职,功行迁转法位,奏闻。若人间告诉,不为度理,画即救济,并妄迁补法位,不实者,并徒一年。

    诸奏名人未奏,诈称法职者,徒二年。已奏,而报应未下,保举审察不当,即议重奏。不俟报,而妄称师弟,各徒二年。

    诸新补本院法官,习篆天符、星斗印诀、纲步之类,以金玉香木板书。习了画时,以香水洗脱,弃于长流水中,违者,徒一年。

    诸以正法妄传非人,而希求财利,或得财而中悔不传者,并徒二年。未得财同。假以他法,影应为正法传之者,徒三年。

    诸以正法鬼律示非人,或假借倩人传写,侮翫不恭,与非行法人持论,泄漏诀目者,徒三年。以法示翫鬼神者,徒一年。故令他人以法陷鬼神者,徒二年。至死者,流三千里。不具威仪精洁观读者,流二千里。

    诸奏上清表章词文,关直日功曹,通落东岳文状,付沿路土地收捕鬼祟,差本院神将吏兵,告奏事定,轻重行遣。如合奏而不奏,不合奏而奏者,已上并杖一百。

    诸正法天书秘录符篆,传授与人者,许誊写,故本藏之名山大川龛嵒石匣中。法官敕诰符文,经转资,尽将已前所授者,皆焚化,置之江湖中,止得留见任官文书。如不烧化,以故法衣裹复,投于江河内。篆符替下,笔墨朱纸砚水,道冠法服,诸般应替之物,尽火化,沈向水中,或埋在洞府石室之内,并以诀法藏之,违者,徒一年。

    诸传度正法听,以甲子、庚申三元、八节、五腊、本命日,奏名跪受剑印诀目,笔砚朱墨法具,皆祭而甩之,镮券质信器具金银等物,鉟镕售钱置供献,拯济贫人,不得入己侵使,违者,徒三年。

    诸行法官,急速去世者,预显异境,此乃上天告命,遂使卒然而去。无灵异者,即是有司追取,证对不明事宜。令嗣法亲眷,速以符诰敕牒法服,谓其行法之师,先所受本法诰敕之文,并本身所服阶品之冠服也。焚为灰,投长江关水官,递与其人幽司遵行,违者,徒二年。

    诸法官,功行果满被召者,法体二上三下,如蛇虫行耳,似有风声。目无神光,天柱不起,天鼓不鸣,便穴肾堂皆痛,神炁自涌泉穴出顶门,即便以诰箓符印函藏一处,更新衣法服,端坐遗嘱嗣法亲眷讫,蜕去前,有瑞云仙仗迎引,直赴洞府,受仙官,领职治事。若法体觉知不能支持,当处土地宠助嗣法亲眷,依上法函藏,违者,流三千里。情理重者,处死。

    仪三+五条

    诸应正法鬼律文篆,并以香箧彩囊巾笋贮之。遇检阅,存神冥目,结界入静,方得开卷,不得过五行,秘之,慎勿令鬼神盗观。

    诸善民,能驱邪辅正,实有济物之功者,收录奏名,传度正法,补职受位。

    诸应院中法具,谓如剑印、笔墨、朱砚、冠履、法水之类。未经奏祭,并不得擅便私用。

    诸应传度弟子,肘步投师。师升坛说戒,露刺饮丹,分镮破券,以誓盟言。次与诀目符文,宣示真诰,跪受官职印剑之类。师启白上真,落三尸于四体,释万罪于九玄,关报所属行持,上合天心。

    诸应神将吏兵,谓东岳差到者。明受报应,到院讫,以酒食钱马犒设。常守本职,准备驱用,不得私使。

    诸行法官,经过有神祠处,掐天丁诀,鸣天鼓,集身中灵官护法将吏随行,以布威仪,神自畏伏。

    诸行法官,早朝取服,旺气作用。奏书设醮,不得烧檀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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