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坎坷的法治建设之路

中国民族报 佚名

2013-12-11 15:18:12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浓墨重彩地讲到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建设”。在社会事务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宗教事务管理也不例外,需要依法治理

12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研讨会,宗教学、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者,五大宗教代表人士,围绕“宗教事务管理和宗教慈善法治化”主题,分别对宗教财产归属、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宗教慈善依法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通过科学的法律方案设计,解决宗教管理的现实问题。

宗教财产应归谁所有?

寺院、宫观“被承包”是道教、佛教的痛,也是社会的痛。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社会开始出现寺院、宫观“被承包”的奇异现象,寺院、宫观成为摇钱树,成为投资和营利的对象。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借教敛财、以教牟利,致使寺院、宫观“被承包”、“被上市”。

海南省海口市灵山佛教文化苑便是一个例证。2002年,一名王姓男子承包了灵山游乐园的大雄宝殿部分,并对游客开放。在经营过程中,该文化苑以“有灾难降临,需消财免灾”等话语诱导游客买香祈福,一炷成本只需几元的大香动辄被要到数百元的高价;卜卦、算命、抽签更是应有尽有,花费少则几百,多则上千。调查发现,大雄宝殿中的“和尚”没有一个在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该场所也未经合法登记。2008年,灵山佛教文化苑因欺诈游客被关停,一场以宗教为包装的商业诈骗大戏由此落幕。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宗教界政协委员对多地出现的“名山被上市”、“寺庙被承包”、“僧尼被假冒”现象感到痛心,谏言整治庙观乱象。“在商业资本追逐暴利本性的怂恿与鼓噪下,各种非宗教行为主体竞相粉墨登场,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利用寺庙管理中的体制不健全之机,大肆捞取非法利益,使得纯洁的宗教信仰受到严重挑衅。”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说,寺庙沦为商业场所,违背了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根本原则。

去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严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进行“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等。“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副司长刘金光指出,十部委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相当大的难题,“这里面最大的阻力就是利益固化,这是要打破利益格局的。”

那么,“被承包”、“被上市”的根源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冯玉军及其研究团队认为,“这一问题的产生,首先根源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主体不清。”由于宗教财产权的归属尚未得到法律上的确认,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纠纷,财产所有权归属主体不清,管理上欠缺法定性和可持续性,最终体现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保护缺位和被滥用。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性质认定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财产归中国教会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寺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僧人、道士有使用和出租 权),带家庙性质的为私人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被认定为文物的宗教财产受《文物保护法》调整,主要归国家所有。

冯 玉军认为,这些规定对于宗教财产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管理欠缺规范性、系统性和恰当性,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对宗教财产保护的规定也过于简单。这样多元权 属模式的混乱状况,使得大量宗教财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给宗教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障碍。这同时也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 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大搞寺观房地产开发,收取高额门票,借教敛财,提供了机会。

“只有明晰宗教财产的产权归属,才能对宗教财产实现有效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冯玉军说。

道教界代表人士、湖北省道协副会长刘文国道长则认为,由于存在“双重登记制度”,佛、道教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宗教财产的权属实际上分属于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议对“自古传承下来的宗教活动场所归属有一个规定,而新建的寺观场所归属应该有另一个规定。”

佛教界代表人士、河北省佛协副会长、秦皇岛市水沿寺方丈存海法师认为,佛教有“三宝”——“佛、法、僧”,按佛教的教义来说,教产应该属于比丘、比丘尼。“我们穿着僧服,说佛法,僧人就代表‘三宝’,比丘、比丘尼作为佛教财产的负责人,用这些财产利益社会,这些财产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存海说,佛教财产不应含糊地说是社会的或者是某个人的。

财产应归属于各宗教协会还是归属于宗教活动场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各宗教协会都应是社团法人,但宗教财产应该落在各宗教活动场所上。“宗教协会是一种协调机构,所以不应直接管理宗教财产,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最基层的社团法人,对宗教财产应该享有自主权利。”

各 宗教协会在法律上登记为社团法人,实践中没有异议。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界还有不同看法。冯玉军在比较了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宗教法 人的三种观点之后提出建议,鉴于全面修改《民法通则》和相应政策规定的难度较大,目前可以通过修改或制定行政法规直接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依法处理 各宗教协会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属问题。而且在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之后,便于处理旅游门票收入、拆迁补偿等宗教财产被侵占问 题,以及无法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问题,房产、地产、机动车等的所有权不能登记在宗教活动场所名下问题,不能作为诉讼维权的主体问题等。

北京东岳庙始建于元代,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只有大殿属于道教场所,归道教界使用,大殿以外的则属于北京市文物部门管理,严重限制了道教活动的开展。我国有大量类似的寺院、宫观,历史悠久,被认定为文物,归国家所有。而正是这些“国有的”、由园林、文物、旅游等部门多头管理的寺院、宫观,容易“被承包”、“被上市”。这些宗教财产究竟应归谁所有、归谁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对此提出,这些被认定为文物的财产,政府有代管的功能,但不能成为所有者。这些财产虽然是公共性的,“但宗教界对它享有使用、支配的优先地位,就像政府办公大楼是纳税人的钱捐的,但不是谁都可以随意使用。”

“在寺观的建设上,在宗教教产的归属上,一定要破除‘谁投资、谁受益’的错误思想观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加强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依法维护宗教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才能保证宗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宗教财产的合理利用。”冯玉军说。

宗教慈善法律定位的“两难”

什么是宗教慈善?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它的内涵在许多法律文件中都有所体现。其中阐述最为具体的,是去年2月 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第一部将宗教和慈善联系起来 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文件。这一文件界定了宗教慈善活动的范围,包括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扶贫助困、捐资助学等多个方面;此外,《意见》还列举了宗教慈善 的活动方式,主要包括3类: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设立公益慈善项目、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其中第三类是规定公益慈善活动要通过成立一个专门的公益组织进行。

冯玉军及其研究团队认为,现阶段我国宗教慈善的法律定位存在“两难”局面。《意见》中肯定了宗教慈善的巨大优势,其表述中的宗教界有“深刻的信仰基础”,事实上肯定了信仰因素或者说宗教性在慈善中的正当的法律地位。

社会学家也发现,宗教参与能够削弱创伤性事件对主观福利的影响。在汶川地震发生后,许多人认识到,宗教界在精神层面发挥的作用,恐怕是其他任何社会界别无法替代的。这是宗教慈善优势的体现。

然而,宗教慈善的这一特色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或者政策文件中有禁止传教的规定。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中明确提出了“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的要求;2012年的《意见》中,又重申“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

对这一“两难”,河北省佛协副会长、秦皇岛市水沿寺方丈存海法师颇有感触。他说,河北省佛教界2008年举办为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慈善义演,佛教团体发动信教群众捐了2500万元。在体育馆开展义演时,香港明星曾志伟因念了个“阿弥陀佛”,便在电视播放中被删掉了。“我认为只要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就行了,不能像老太太的‘裹脚布’,把宗教界都裹得不能发展了。”

江西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南昌清真寺教长郭富有阿訇说,“只要不违背教义、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捐得越多越好、多多益善,造福人民、造福社会,为老百姓办实事多好!”

浙江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秘书长、陈孝浪牧师认为,《意见》意义重大,但毕竟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因为各宗教教义、教理不一样,是不是可以制定适合各种宗教的公益慈善制度?比如说资金用途制度、资金监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人事配备制度。有的宗教,小小的基金会故意拉了很多人,来一个人给1000元,变成了送人情。没有适合的制度就会出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说,“宗教慈善就是公益信托的具体类型,建议把公益信托制度引入到这个领域,把慈善财产和宗教财产分开。公益信托的作用就是管家,这个财产谁的都不是,以慈善目的为标志,只要符合慈善目的的就可以用,不符合慈善目的的一律不能使用。”

公益信托是英、美、法等国的一种传统慈善运作形式,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将这一制度引入中国,公益信托从此在新的土地上生根发芽。2005年,中融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国内第一个公益信托产品——“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2011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关爱”系列产品,至2013年已经发布了3款公益集合资金信托。目前,公益信托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新形式。对于宗教慈善来说,这同样是一个崭新且充满前景的发展方向。

在宗教慈善的运作方面,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杜鹏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在国际上担任一个很大的慈善组织的董事会成员,这个组织要求募集钱和提供服务必须分开。郭美美事件就是因为红十字会既又募集钱又花钱,这中间怎么花的就会有问题。宗教慈善去募集钱,但不一定要去发钱,可以由其他专业性的民间组织利用他们的优势提供服务,这是一个趋势。”同时,杜鹏认为,宗教慈善的发展关键在于提升“专业能力”,“把爱心一直献下去”,因此慈善立法应是该领域的一个重点。

由于可能涉及传教问题,境外慈善资金一直是宗教界和社会的敏感问题。针对宗教界接受境外慈善资金的问题,冯玉军研究团队成员薛敏惠指出,境外捐赠审查制度降低了宗教慈善的效率。法律规定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需经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市、省三级政府的宗教部门,区这一级的审批时间是10个工作日,市这一级是15个工作日,省这一级是30个工作日,还不包括报告国家宗教事务局乃至国务院的时间。“如果真的数额较大的话,也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但是我们知道,慈善事业也许是需要救急的,所以说有可能等到批准,但这笔善款要起的作用就已经耽搁了,而且这也是对境外捐赠积极性的打击。”

薛敏惠认为,宗教在我国长期处于比较敏感的状态,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宗教慈善组织也会呈现先天不足的状态,体现在经济、机构、运作和信息公开等各方面都十分不成熟或者十分脆弱,尤其需要国家的引导、保障以及扶持,但“政府的激励作用没有有效地发挥出来。”2010年,昆明三一国际礼拜堂曾创办了一所能容纳150多位老人的敬老院,无论是敬老院的创办资金还是人员配备,所有的成本均由三一堂独自承担。由于长期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相关援助,仅靠信教群众奉献的敬老院终于难以支撑,不得已转让给其他机构。宗教慈善组织在没有相关扶持的情况下运作的艰难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在这种背景之下,冯玉军认为,“香港模式”是 非常值得借鉴的。香港长期以来采取政府购买宗教界社会服务的方式,宗教慈善组织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同时政府对这些宗教机构提供辅助服务,体现了政府对宗教 慈善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对宗教慈善组织有定期的评估和全面检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该组织会被取消资助甚至免税资格,从而失去竞争力。“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政府这样做会更有利于培养健康、专业的宗教慈善组织,使之在未来独立自主的发展。”冯玉军说。(文:蓝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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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坎坷的法治建设之路

中国民族报 佚名

2013-12-11 15: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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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浓墨重彩地讲到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建设”。在社会事务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宗教事务管理也不例外,需要依法治理

12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研讨会,宗教学、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者,五大宗教代表人士,围绕“宗教事务管理和宗教慈善法治化”主题,分别对宗教财产归属、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宗教慈善依法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通过科学的法律方案设计,解决宗教管理的现实问题。

宗教财产应归谁所有?

寺院、宫观“被承包”是道教、佛教的痛,也是社会的痛。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社会开始出现寺院、宫观“被承包”的奇异现象,寺院、宫观成为摇钱树,成为投资和营利的对象。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借教敛财、以教牟利,致使寺院、宫观“被承包”、“被上市”。

海南省海口市灵山佛教文化苑便是一个例证。2002年,一名王姓男子承包了灵山游乐园的大雄宝殿部分,并对游客开放。在经营过程中,该文化苑以“有灾难降临,需消财免灾”等话语诱导游客买香祈福,一炷成本只需几元的大香动辄被要到数百元的高价;卜卦、算命、抽签更是应有尽有,花费少则几百,多则上千。调查发现,大雄宝殿中的“和尚”没有一个在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该场所也未经合法登记。2008年,灵山佛教文化苑因欺诈游客被关停,一场以宗教为包装的商业诈骗大戏由此落幕。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宗教界政协委员对多地出现的“名山被上市”、“寺庙被承包”、“僧尼被假冒”现象感到痛心,谏言整治庙观乱象。“在商业资本追逐暴利本性的怂恿与鼓噪下,各种非宗教行为主体竞相粉墨登场,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利用寺庙管理中的体制不健全之机,大肆捞取非法利益,使得纯洁的宗教信仰受到严重挑衅。”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说,寺庙沦为商业场所,违背了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根本原则。

去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严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进行“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等。“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副司长刘金光指出,十部委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相当大的难题,“这里面最大的阻力就是利益固化,这是要打破利益格局的。”

那么,“被承包”、“被上市”的根源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冯玉军及其研究团队认为,“这一问题的产生,首先根源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主体不清。”由于宗教财产权的归属尚未得到法律上的确认,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纠纷,财产所有权归属主体不清,管理上欠缺法定性和可持续性,最终体现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保护缺位和被滥用。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性质认定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财产归中国教会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寺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僧人、道士有使用和出租 权),带家庙性质的为私人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被认定为文物的宗教财产受《文物保护法》调整,主要归国家所有。

冯 玉军认为,这些规定对于宗教财产尤其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管理欠缺规范性、系统性和恰当性,现行民事基本法律对宗教财产保护的规定也过于简单。这样多元权 属模式的混乱状况,使得大量宗教财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给宗教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障碍。这同时也为一些地方、企业和个 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大搞寺观房地产开发,收取高额门票,借教敛财,提供了机会。

“只有明晰宗教财产的产权归属,才能对宗教财产实现有效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冯玉军说。

道教界代表人士、湖北省道协副会长刘文国道长则认为,由于存在“双重登记制度”,佛、道教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宗教财产的权属实际上分属于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议对“自古传承下来的宗教活动场所归属有一个规定,而新建的寺观场所归属应该有另一个规定。”

佛教界代表人士、河北省佛协副会长、秦皇岛市水沿寺方丈存海法师认为,佛教有“三宝”——“佛、法、僧”,按佛教的教义来说,教产应该属于比丘、比丘尼。“我们穿着僧服,说佛法,僧人就代表‘三宝’,比丘、比丘尼作为佛教财产的负责人,用这些财产利益社会,这些财产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存海说,佛教财产不应含糊地说是社会的或者是某个人的。

财产应归属于各宗教协会还是归属于宗教活动场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各宗教协会都应是社团法人,但宗教财产应该落在各宗教活动场所上。“宗教协会是一种协调机构,所以不应直接管理宗教财产,各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最基层的社团法人,对宗教财产应该享有自主权利。”

各 宗教协会在法律上登记为社团法人,实践中没有异议。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界还有不同看法。冯玉军在比较了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宗教法 人的三种观点之后提出建议,鉴于全面修改《民法通则》和相应政策规定的难度较大,目前可以通过修改或制定行政法规直接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依法处理 各宗教协会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属问题。而且在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之后,便于处理旅游门票收入、拆迁补偿等宗教财产被侵占问 题,以及无法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问题,房产、地产、机动车等的所有权不能登记在宗教活动场所名下问题,不能作为诉讼维权的主体问题等。

北京东岳庙始建于元代,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只有大殿属于道教场所,归道教界使用,大殿以外的则属于北京市文物部门管理,严重限制了道教活动的开展。我国有大量类似的寺院、宫观,历史悠久,被认定为文物,归国家所有。而正是这些“国有的”、由园林、文物、旅游等部门多头管理的寺院、宫观,容易“被承包”、“被上市”。这些宗教财产究竟应归谁所有、归谁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对此提出,这些被认定为文物的财产,政府有代管的功能,但不能成为所有者。这些财产虽然是公共性的,“但宗教界对它享有使用、支配的优先地位,就像政府办公大楼是纳税人的钱捐的,但不是谁都可以随意使用。”

“在寺观的建设上,在宗教教产的归属上,一定要破除‘谁投资、谁受益’的错误思想观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加强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依法维护宗教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才能保证宗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宗教财产的合理利用。”冯玉军说。

宗教慈善法律定位的“两难”

什么是宗教慈善?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它的内涵在许多法律文件中都有所体现。其中阐述最为具体的,是去年2月 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第一部将宗教和慈善联系起来 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文件。这一文件界定了宗教慈善活动的范围,包括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扶贫助困、捐资助学等多个方面;此外,《意见》还列举了宗教慈善 的活动方式,主要包括3类: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设立公益慈善项目、设立公益慈善组织,其中第三类是规定公益慈善活动要通过成立一个专门的公益组织进行。

冯玉军及其研究团队认为,现阶段我国宗教慈善的法律定位存在“两难”局面。《意见》中肯定了宗教慈善的巨大优势,其表述中的宗教界有“深刻的信仰基础”,事实上肯定了信仰因素或者说宗教性在慈善中的正当的法律地位。

社会学家也发现,宗教参与能够削弱创伤性事件对主观福利的影响。在汶川地震发生后,许多人认识到,宗教界在精神层面发挥的作用,恐怕是其他任何社会界别无法替代的。这是宗教慈善优势的体现。

然而,宗教慈善的这一特色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或者政策文件中有禁止传教的规定。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中明确提出了“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的要求;2012年的《意见》中,又重申“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

对这一“两难”,河北省佛协副会长、秦皇岛市水沿寺方丈存海法师颇有感触。他说,河北省佛教界2008年举办为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慈善义演,佛教团体发动信教群众捐了2500万元。在体育馆开展义演时,香港明星曾志伟因念了个“阿弥陀佛”,便在电视播放中被删掉了。“我认为只要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就行了,不能像老太太的‘裹脚布’,把宗教界都裹得不能发展了。”

江西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南昌清真寺教长郭富有阿訇说,“只要不违背教义、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捐得越多越好、多多益善,造福人民、造福社会,为老百姓办实事多好!”

浙江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秘书长、陈孝浪牧师认为,《意见》意义重大,但毕竟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因为各宗教教义、教理不一样,是不是可以制定适合各种宗教的公益慈善制度?比如说资金用途制度、资金监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人事配备制度。有的宗教,小小的基金会故意拉了很多人,来一个人给1000元,变成了送人情。没有适合的制度就会出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说,“宗教慈善就是公益信托的具体类型,建议把公益信托制度引入到这个领域,把慈善财产和宗教财产分开。公益信托的作用就是管家,这个财产谁的都不是,以慈善目的为标志,只要符合慈善目的的就可以用,不符合慈善目的的一律不能使用。”

公益信托是英、美、法等国的一种传统慈善运作形式,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将这一制度引入中国,公益信托从此在新的土地上生根发芽。2005年,中融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国内第一个公益信托产品——“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2011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关爱”系列产品,至2013年已经发布了3款公益集合资金信托。目前,公益信托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新形式。对于宗教慈善来说,这同样是一个崭新且充满前景的发展方向。

在宗教慈善的运作方面,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杜鹏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在国际上担任一个很大的慈善组织的董事会成员,这个组织要求募集钱和提供服务必须分开。郭美美事件就是因为红十字会既又募集钱又花钱,这中间怎么花的就会有问题。宗教慈善去募集钱,但不一定要去发钱,可以由其他专业性的民间组织利用他们的优势提供服务,这是一个趋势。”同时,杜鹏认为,宗教慈善的发展关键在于提升“专业能力”,“把爱心一直献下去”,因此慈善立法应是该领域的一个重点。

由于可能涉及传教问题,境外慈善资金一直是宗教界和社会的敏感问题。针对宗教界接受境外慈善资金的问题,冯玉军研究团队成员薛敏惠指出,境外捐赠审查制度降低了宗教慈善的效率。法律规定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捐赠需经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市、省三级政府的宗教部门,区这一级的审批时间是10个工作日,市这一级是15个工作日,省这一级是30个工作日,还不包括报告国家宗教事务局乃至国务院的时间。“如果真的数额较大的话,也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但是我们知道,慈善事业也许是需要救急的,所以说有可能等到批准,但这笔善款要起的作用就已经耽搁了,而且这也是对境外捐赠积极性的打击。”

薛敏惠认为,宗教在我国长期处于比较敏感的状态,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宗教慈善组织也会呈现先天不足的状态,体现在经济、机构、运作和信息公开等各方面都十分不成熟或者十分脆弱,尤其需要国家的引导、保障以及扶持,但“政府的激励作用没有有效地发挥出来。”2010年,昆明三一国际礼拜堂曾创办了一所能容纳150多位老人的敬老院,无论是敬老院的创办资金还是人员配备,所有的成本均由三一堂独自承担。由于长期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相关援助,仅靠信教群众奉献的敬老院终于难以支撑,不得已转让给其他机构。宗教慈善组织在没有相关扶持的情况下运作的艰难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在这种背景之下,冯玉军认为,“香港模式”是 非常值得借鉴的。香港长期以来采取政府购买宗教界社会服务的方式,宗教慈善组织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同时政府对这些宗教机构提供辅助服务,体现了政府对宗教 慈善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对宗教慈善组织有定期的评估和全面检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该组织会被取消资助甚至免税资格,从而失去竞争力。“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政府这样做会更有利于培养健康、专业的宗教慈善组织,使之在未来独立自主的发展。”冯玉军说。(文:蓝希峰)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