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大门的开关应该听谁的?

评论荟萃 雨山

2014-03-06 20:06:46

道教之音云南讯    农历马年春节期间,云南鸡足山佛教协会发出通告:从正月初十开始静修7天,各寺院不予接待一切香客、游客。后经旅游公司及有关部门协调,一天后,该山各大寺院重开山门。  

每到节假日,我们常听到父母对自己的孩子说,我们去公园玩儿、去游乐园玩儿、去动物园玩儿。但我们恐怕不会说,我们去寺庙玩儿、去教堂玩儿、去清真寺玩儿。在一般人眼中,寺庙、教堂、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是非常神圣的地方,至少是非常严肃的场所,到宗教场所去“玩儿”,颇有些“大不敬”的意味。

如果说“玩儿”不甚严肃,我们可以改用“参观游览”,或者最常用的“旅游”。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宗教活动场所常常是我们的旅游目的地之一。宗教活动场所早已成为许多风景区的“有机组成部分”,乃至于是“主打品牌”。但是,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旅游这种非宗教活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附属功能,不应该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功能,不可“喧宾夺主”。这就好比许多国家的总统府,是政府的办公机关,主要功能不是旅游。但因为许多国家的总统府在建筑、园艺等方面具有旅游价值,故一年当中,会有特定的开放日,供游客参观。我国香港地区的“特首府”(礼宾府)现今每年3月10日对外开放一天。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办公地点中南海,在上世纪80年代初也曾有过短暂的对外开放。

2014年,北京故宫博物院不堪重负,恢复了中断30余年的周一闭馆制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因此,宗教活动场所不堪旅游重负,闭门清修,也不值得有关部门“大惊小怪”,应该尊重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的选择。现今环保意识日益深入人心,我们不仅要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而且应该对人文环境进行保护。宗教活动场所被赋予太多旅游功能,就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近年来,景区内原居民与外来开发商、旅游公司发生冲突,乃至于部分景区短时间内出现“闭门拦客”的新闻,我们也时有耳闻。

“世上好语书说尽,天下名山僧占多”,分布在我国名山大川、风景名胜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甚多,也不可能都一关了之。而旅游开发中的“共生伦理”也应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旅游开发绝不能以牺牲本地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为代价,绝不能以干扰破坏本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为代价。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这项规定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利的主体设定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协调处理的责任。在我国,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当前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开发的矛盾焦点之一是门票问题:景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被要求开门,但门开了不能随便进,必须要有景区的门票才行。“文革”后期,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古建开放时,有关部门即开始出售门票。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门票收入对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自养能力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随着我国宗教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在名山大川具有历史影响力的传统寺庙,自养能力大大提高,很大程度上不必再依靠旅游收入,而且宗教活动场所收取门票,对广大宗教徒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干扰。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寺庙被“承包”、被景区“圈占”等诸多负面现象。故近年来,许多宗教界人士纷纷呼吁取消寺庙门票。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就要求对教职人员和普通信徒免收门票。但宗教活动场所大门对旅游者的开与关,开门之后是否要收取门票及其衍生的诸多问题,还有待根本解决。我们希望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利欲熏心者干扰,免费敞开大门,让广大信徒畅通无阻地回到自己信仰的精神家园,让广大游客常来串门,领略古老传统文化的风采。当然串门的游客还须“客随主便”,文明有礼,才能受到主人家的欢迎,免吃“闭门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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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2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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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云南讯    农历马年春节期间,云南鸡足山佛教协会发出通告:从正月初十开始静修7天,各寺院不予接待一切香客、游客。后经旅游公司及有关部门协调,一天后,该山各大寺院重开山门。  

每到节假日,我们常听到父母对自己的孩子说,我们去公园玩儿、去游乐园玩儿、去动物园玩儿。但我们恐怕不会说,我们去寺庙玩儿、去教堂玩儿、去清真寺玩儿。在一般人眼中,寺庙、教堂、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是非常神圣的地方,至少是非常严肃的场所,到宗教场所去“玩儿”,颇有些“大不敬”的意味。

如果说“玩儿”不甚严肃,我们可以改用“参观游览”,或者最常用的“旅游”。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宗教活动场所常常是我们的旅游目的地之一。宗教活动场所早已成为许多风景区的“有机组成部分”,乃至于是“主打品牌”。但是,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旅游这种非宗教活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附属功能,不应该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功能,不可“喧宾夺主”。这就好比许多国家的总统府,是政府的办公机关,主要功能不是旅游。但因为许多国家的总统府在建筑、园艺等方面具有旅游价值,故一年当中,会有特定的开放日,供游客参观。我国香港地区的“特首府”(礼宾府)现今每年3月10日对外开放一天。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办公地点中南海,在上世纪80年代初也曾有过短暂的对外开放。

2014年,北京故宫博物院不堪重负,恢复了中断30余年的周一闭馆制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因此,宗教活动场所不堪旅游重负,闭门清修,也不值得有关部门“大惊小怪”,应该尊重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的选择。现今环保意识日益深入人心,我们不仅要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而且应该对人文环境进行保护。宗教活动场所被赋予太多旅游功能,就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近年来,景区内原居民与外来开发商、旅游公司发生冲突,乃至于部分景区短时间内出现“闭门拦客”的新闻,我们也时有耳闻。

“世上好语书说尽,天下名山僧占多”,分布在我国名山大川、风景名胜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甚多,也不可能都一关了之。而旅游开发中的“共生伦理”也应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旅游开发绝不能以牺牲本地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为代价,绝不能以干扰破坏本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为代价。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这项规定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利的主体设定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协调处理的责任。在我国,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当前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开发的矛盾焦点之一是门票问题:景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被要求开门,但门开了不能随便进,必须要有景区的门票才行。“文革”后期,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文物古建开放时,有关部门即开始出售门票。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门票收入对提高宗教活动场所自养能力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随着我国宗教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在名山大川具有历史影响力的传统寺庙,自养能力大大提高,很大程度上不必再依靠旅游收入,而且宗教活动场所收取门票,对广大宗教徒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干扰。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寺庙被“承包”、被景区“圈占”等诸多负面现象。故近年来,许多宗教界人士纷纷呼吁取消寺庙门票。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就要求对教职人员和普通信徒免收门票。但宗教活动场所大门对旅游者的开与关,开门之后是否要收取门票及其衍生的诸多问题,还有待根本解决。我们希望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利欲熏心者干扰,免费敞开大门,让广大信徒畅通无阻地回到自己信仰的精神家园,让广大游客常来串门,领略古老传统文化的风采。当然串门的游客还须“客随主便”,文明有礼,才能受到主人家的欢迎,免吃“闭门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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