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宗教的神圣性与纯洁性

百姓杂文网 王孺童

2014-04-10 11:09:13

近来,媒体曝光一些地方的宗教活动场所商业气息浓重,还有一些未经合法开放的寺院被承包给个人,从事以烧香、求签等为幌子的非法经营活动,这既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给宗教本身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使很多人对宗教产生误解。虽然现象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涉及到宗教管理的归属权问题,又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的主体性问题。

只有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才能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的主体。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必须由宗教团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可见,一个新的宗教活动场所,从申请筹备到修建落成,其主体皆为“宗教团体”,而不是个人或非宗教团体的其他组织机构。

近年来,很多人常常会讨论宗教活动场所与文物、旅游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利益冲突问题。这一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弄清楚在涉及宗教事务中谁主谁辅的问题。举例而言,现在很多著名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处于风景区内,那么到底是寺院为景区旅游事业服务,还是景区为寺院提供服务?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从中可以看出,如果一个风景名胜区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中心的,不论是历史上形成的还是新近修建的,都应该在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自身的经营与发展。不能“反客为主”地认为,宗教活动场所既然在景区内,就应该为景区服务,一切以景区利益为第一。

只有宗教教职人员才能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寺观教堂之所以统称为“宗教活动场所”,就说明它们是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可见,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来主持。

所谓宗教教职人员,是指能够合法从事宗教活动的人。《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假和尚、假道士”以“化缘”为手段来诈骗钱财。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或个人竟然有组织地将聘用职工化装成僧尼道士,在寺观中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欺骗广大信教群众和游客的钱物。

为什么总有一些人想利用宗教,将其作为生财之道呢?这与宗教的特殊性及国家给予宗教界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经过免税资格认定后就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些香火旺盛、收入丰厚的宗教活动场所,又不用向国家纳税,自然成为各方争夺的对象。

只有提高文化修养才能保护人、财、物不受侵害

由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等原因,很多人将宗教与“封建迷信”画等号,把宗教活动场所当成一处烧香祈愿、问卜吉凶之地。有些人见神佛就拜,拜的是哪尊神、哪尊佛都不知道,这不仅反映出一种急功近利的心理、对宗教的无知误解,从而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那些被媒体曝光的假和尚、假道士强迫游客“烧高香”、通过“求签解签”骗取钱财的事件中,骗子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但正是由于游客对宗教的无知,才容易上当受骗。

我国目前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各教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广大信教群众心目中都是神圣高洁之地,心灵依归之家园。我们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者与不信教者在公民权利与人格上是平等的,所以作为占我国人口多数的不信教者,更应该尊重和保护信教者的合法权益。从社会层面上彻底杜绝利用宗教、破坏宗教和谐的事情发生,还宗教以神圣性与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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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宗教的神圣性与纯洁性

百姓杂文网 王孺童

2014-04-10 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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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媒体曝光一些地方的宗教活动场所商业气息浓重,还有一些未经合法开放的寺院被承包给个人,从事以烧香、求签等为幌子的非法经营活动,这既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给宗教本身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使很多人对宗教产生误解。虽然现象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涉及到宗教管理的归属权问题,又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的主体性问题。

只有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才能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的主体。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必须由宗教团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可见,一个新的宗教活动场所,从申请筹备到修建落成,其主体皆为“宗教团体”,而不是个人或非宗教团体的其他组织机构。

近年来,很多人常常会讨论宗教活动场所与文物、旅游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利益冲突问题。这一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弄清楚在涉及宗教事务中谁主谁辅的问题。举例而言,现在很多著名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处于风景区内,那么到底是寺院为景区旅游事业服务,还是景区为寺院提供服务?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从中可以看出,如果一个风景名胜区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中心的,不论是历史上形成的还是新近修建的,都应该在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自身的经营与发展。不能“反客为主”地认为,宗教活动场所既然在景区内,就应该为景区服务,一切以景区利益为第一。

只有宗教教职人员才能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管理

寺观教堂之所以统称为“宗教活动场所”,就说明它们是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可见,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来主持。

所谓宗教教职人员,是指能够合法从事宗教活动的人。《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假和尚、假道士”以“化缘”为手段来诈骗钱财。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或个人竟然有组织地将聘用职工化装成僧尼道士,在寺观中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欺骗广大信教群众和游客的钱物。

为什么总有一些人想利用宗教,将其作为生财之道呢?这与宗教的特殊性及国家给予宗教界的特殊优惠政策有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经过免税资格认定后就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一些香火旺盛、收入丰厚的宗教活动场所,又不用向国家纳税,自然成为各方争夺的对象。

只有提高文化修养才能保护人、财、物不受侵害

由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等原因,很多人将宗教与“封建迷信”画等号,把宗教活动场所当成一处烧香祈愿、问卜吉凶之地。有些人见神佛就拜,拜的是哪尊神、哪尊佛都不知道,这不仅反映出一种急功近利的心理、对宗教的无知误解,从而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那些被媒体曝光的假和尚、假道士强迫游客“烧高香”、通过“求签解签”骗取钱财的事件中,骗子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但正是由于游客对宗教的无知,才容易上当受骗。

我国目前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各教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广大信教群众心目中都是神圣高洁之地,心灵依归之家园。我们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者与不信教者在公民权利与人格上是平等的,所以作为占我国人口多数的不信教者,更应该尊重和保护信教者的合法权益。从社会层面上彻底杜绝利用宗教、破坏宗教和谐的事情发生,还宗教以神圣性与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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