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暴恐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办理意见

新华社 佚名

2014-09-23 10:22:12

道教之音北京讯    为准确理解、适用《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建立恐怖组织、煽动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等行为,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以各类方式实施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 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网络应用服务 上发布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对办案原则把握、管辖原则、案件性质认定及认定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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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暴恐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办理意见

新华社 佚名

2014-09-23 1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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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暴恐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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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北京讯    为准确理解、适用《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严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建立恐怖组织、煽动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等行为,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以各类方式实施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 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网络应用服务 上发布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对办案原则把握、管辖原则、案件性质认定及认定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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