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难点实现佛道教寺观管理工作的突破

中国民族报 江国强

2015-05-12 12:32:11

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中央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就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界限、部门职责和管理依据,得到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社会各界的拥护和好评,也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

“41号文”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了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目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反复性问题难以根治。主要是一些未经登记、开放的非宗教活动场所存在的假僧假道、烧高香、抽签卜卦、私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行为和流动性假僧假道及其举办的非法宗教活动等,这类问题易反复、难根治。二是复杂性问题处理难度大。由于历史遗留、市场经济冲击等原因,个别寺观被有关单位、景区或旅游公司占据经营,其违规问题在整改过程中牵涉利益调整、管理体制、人员安置等,解决起来难度大,工作成本高,进度较慢。三是监管手段问题较为突出。基层宗教工作队伍不健全,人员少,工作疲于应付,多数县级宗教工作部门达不到执法的规定人数,且缺乏必要的工作手段,致使有关违规现象发现难、处理难、执法难。另外,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存在认识偏差,导致利用佛道教资源进行商业开发,借此推动旅游,带动经济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视佛道教为“麻烦事”,不愿管、不会管,对贯彻“41号文”重视程度不够,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诉求充耳不闻,任其矛盾积累;或者因维护地方“形象”,不敢“碰硬”,以致简单应对。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势必使有关违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客观上增加了专项治理工作的难度。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5个方面进一步突破和强化措施,继续抓好“41号文”的贯彻落实,深化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工作长效机制。把贯彻落实“41号文”、开展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列入各级宗教工作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着力推动建立工作长效机制,深化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防止违规问题出现反复,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同时,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在有关培训班次上作重点宣讲,进一步提高地方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使其明确政策界限,保持思想上高度警觉,并在工作上予以支持。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的产生具有广泛的社会原因,其治理工作就必须借助各方面力量,仅靠宗教工作系统单打独斗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不跳“光杆舞”,搞好“大合唱”,是专项治理工作必须明确的指导思想。宗教工作部门要继续发挥好的牵头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力量推动整肃,重视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对发现党政干部利用宗教阵地谋取私利的行为,要主动向纪检部门反映。2013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联络和信息沟通、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动解决有关违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4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和协调会,并会同统战、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部门,赴北京、山西、山东、天津等地开展联合督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各级深入贯彻“41号文”,推动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

三是要进一步实施分类治理。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情况复杂多样、相互交织——有的属于宗教事务管理问题,有的属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有的属于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问题,有的属于景区管理问题等等,必须明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

1、就违规场所而言,对已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寺观,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责无旁贷,应坚决予以纠正并整改到位;对目前尚不具备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由相关部门管理的历史遗留或未批先建的寺观存在的违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整改任务并推动整改。2、就违规问题而言,进一步落实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发挥其职能作用,化解管理难题。如“乱建寺观、乱塑宗教造像”问题,应发挥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建设等方面审批监管的职责作用,防范“乱建滥塑”于未发,切不可待有关问题发生和发现后,忽视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及其整改纠正的责任,而把既成事实的工作责任和治理任务压给了势单力薄的宗教工作部门。如烧高香问题,在生产环节上,由质检、质监部门来查处,从源头上管理和处置高香问题;在市场流通时,由工商部门监管查处;到旅游景区后,由旅游部门监督管理;进了寺观,宗教事务部门有责任给予纠正。3、就重点难点问题而言,要针对场所“被承包”、“被上市”、借教敛财、假僧假道、坑骗顾客、乱烧高香等乱象大多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的情况,突出规范风景区佛道教寺观管理这一重点,对信教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进行严肃查处,继续开展治理“乱建寺观、乱塑宗教造像”工作,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问题整改追踪。发挥好媒体和信教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信访案件查办力度,认真查办群众信访的案件和媒体反映披露的情况,对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的信访问题进行追踪,加强督促检查,把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查实、办妥。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大违规问题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力度,实行台账式管理,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定期进行调度和追踪,采取联合督查等办法,一追到底,整改不到位不松手。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规范管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积极创新举措,着力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规范管理。加强佛道教界教风建设。1.通过开展和谐寺观教堂“教风年”创建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等活动,加强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其言行。2.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抓好佛道教场所、教职人员公开公示等措施,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信教群众的鉴别、监督、举报、投诉的渠道,提高治理、打击、取缔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压缩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教职人员活动空间,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3.加强和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针对专项治理工作涉及的很大一部分问题属于民间信仰或者与之有关联的实际,有条件地开展民间信仰场所摸底、甄别、分类等工作,推进民间信仰事务的规范管理,防止一些非宗教活动场所为规避管理,以民间信仰或民俗的名义组织宗教活动,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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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难点实现佛道教寺观管理工作的突破

中国民族报 江国强

2015-05-12 1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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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难点实现佛道教寺观管理工作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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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中央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就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界限、部门职责和管理依据,得到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社会各界的拥护和好评,也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

“41号文”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了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目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反复性问题难以根治。主要是一些未经登记、开放的非宗教活动场所存在的假僧假道、烧高香、抽签卜卦、私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行为和流动性假僧假道及其举办的非法宗教活动等,这类问题易反复、难根治。二是复杂性问题处理难度大。由于历史遗留、市场经济冲击等原因,个别寺观被有关单位、景区或旅游公司占据经营,其违规问题在整改过程中牵涉利益调整、管理体制、人员安置等,解决起来难度大,工作成本高,进度较慢。三是监管手段问题较为突出。基层宗教工作队伍不健全,人员少,工作疲于应付,多数县级宗教工作部门达不到执法的规定人数,且缺乏必要的工作手段,致使有关违规现象发现难、处理难、执法难。另外,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存在认识偏差,导致利用佛道教资源进行商业开发,借此推动旅游,带动经济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视佛道教为“麻烦事”,不愿管、不会管,对贯彻“41号文”重视程度不够,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诉求充耳不闻,任其矛盾积累;或者因维护地方“形象”,不敢“碰硬”,以致简单应对。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势必使有关违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客观上增加了专项治理工作的难度。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5个方面进一步突破和强化措施,继续抓好“41号文”的贯彻落实,深化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工作长效机制。把贯彻落实“41号文”、开展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列入各级宗教工作部门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着力推动建立工作长效机制,深化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防止违规问题出现反复,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同时,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学习宣传力度,在有关培训班次上作重点宣讲,进一步提高地方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使其明确政策界限,保持思想上高度警觉,并在工作上予以支持。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的产生具有广泛的社会原因,其治理工作就必须借助各方面力量,仅靠宗教工作系统单打独斗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不跳“光杆舞”,搞好“大合唱”,是专项治理工作必须明确的指导思想。宗教工作部门要继续发挥好的牵头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力量推动整肃,重视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对发现党政干部利用宗教阵地谋取私利的行为,要主动向纪检部门反映。2013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联络和信息沟通、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动解决有关违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4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和协调会,并会同统战、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物等部门,赴北京、山西、山东、天津等地开展联合督查,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各级深入贯彻“41号文”,推动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

三是要进一步实施分类治理。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有关问题情况复杂多样、相互交织——有的属于宗教事务管理问题,有的属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有的属于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问题,有的属于景区管理问题等等,必须明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

1、就违规场所而言,对已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寺观,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责无旁贷,应坚决予以纠正并整改到位;对目前尚不具备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由相关部门管理的历史遗留或未批先建的寺观存在的违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整改任务并推动整改。2、就违规问题而言,进一步落实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发挥其职能作用,化解管理难题。如“乱建寺观、乱塑宗教造像”问题,应发挥相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建设等方面审批监管的职责作用,防范“乱建滥塑”于未发,切不可待有关问题发生和发现后,忽视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及其整改纠正的责任,而把既成事实的工作责任和治理任务压给了势单力薄的宗教工作部门。如烧高香问题,在生产环节上,由质检、质监部门来查处,从源头上管理和处置高香问题;在市场流通时,由工商部门监管查处;到旅游景区后,由旅游部门监督管理;进了寺观,宗教事务部门有责任给予纠正。3、就重点难点问题而言,要针对场所“被承包”、“被上市”、借教敛财、假僧假道、坑骗顾客、乱烧高香等乱象大多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的情况,突出规范风景区佛道教寺观管理这一重点,对信教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进行严肃查处,继续开展治理“乱建寺观、乱塑宗教造像”工作,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问题整改追踪。发挥好媒体和信教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信访案件查办力度,认真查办群众信访的案件和媒体反映披露的情况,对涉及佛道教寺观管理的信访问题进行追踪,加强督促检查,把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查实、办妥。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大违规问题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力度,实行台账式管理,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定期进行调度和追踪,采取联合督查等办法,一追到底,整改不到位不松手。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规范管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积极创新举措,着力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规范管理。加强佛道教界教风建设。1.通过开展和谐寺观教堂“教风年”创建活动、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等活动,加强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其言行。2.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抓好佛道教场所、教职人员公开公示等措施,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信教群众的鉴别、监督、举报、投诉的渠道,提高治理、打击、取缔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压缩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教职人员活动空间,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3.加强和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针对专项治理工作涉及的很大一部分问题属于民间信仰或者与之有关联的实际,有条件地开展民间信仰场所摸底、甄别、分类等工作,推进民间信仰事务的规范管理,防止一些非宗教活动场所为规避管理,以民间信仰或民俗的名义组织宗教活动,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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