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论坛举行

中国民族报 吴艳

2015-06-26 09:07:30

道教之音北京讯    2014年6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高端论坛之六——“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论坛在北京举行。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邀请了五大宗教的5位宗教领袖,围绕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做了主题演讲,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与法学院的几位教授进行了与谈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宗教和法律有着天然的历史渊源,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追求着很高尚的理念,无非就是要回到人性,尊重每个人,建立和谐,使得社会充满幸福,两者有着很多共同的价值。韩大元认为宗教人士的努力,宗教的法治化,对整个法治国家的进程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在致辞中介绍了选择这一主题的缘起。他指出,法律和宗教是维系推动社会发展与和谐的历史经验总结。法律在一个国家内部是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的实行带有比较大的强制性、外在性。而宗教的实践则主要凭借道德素养、宗教信仰的驱动,带有一定的自觉性、内在性,但在宗教发展的某些特定时刻,也有外在性的属性。法律主要涉及到的是人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这样的问题,而宗教相对来说更加看重的是信仰。二者虽有如此众多的差异,在社会发展与建设方面,它的功能其实是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的。

冯玉军说,选择“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这样一个主题,应该说很恰当地切合了习近平主席在不久前结束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对于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出的4项要求:必须要坚持中国化的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水平,必须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从而,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成都文殊院方丈宗性法师的演讲,从要认识国法与教规的双重性、要充分的理解国法与教规互补的关系、要建立一种国法与教规的融洽关系3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例举了国家法律和佛教清规对出家人遗产处理的差异。他说,佛教清规规定出家人死后的遗产归公,也就是归庙里,但《继承法》不承认这点。因此,出现过出家人的家人前来继承遗产,跟庙里打官司的情况。宗性认为,要建立国法与教规的融洽关系,在国家一些相关法律制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宗教本身的历史属性,给予一定的尊重,这样更有利于宗教和社会相适应、相协调。

中国道教协会副秘书长、北京东岳庙住持袁志鸿围绕历史上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历代统治者处理两者关系的实践,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如何保障信仰自由进行了演讲。袁志鸿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应该靠法治的完善,靠法律体系来完成。他指出,我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实行的是政教分离的政策。宪法规定国民有信仰自由,这是国法对宗教界的整体的护佑。国家对各个宗教一视同仁,任何宗教在法律上都不享有特殊地位,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执政党与宗教界的关系,是信仰上互相尊重,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会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承真的演讲,谈到了国法与教规的统一性和差异性问题。郭承真认为,我国的国法,在处理国家与宗教关系方面,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大原则和法律是跟国际接轨的,甚至一些方面比国际上一些国家更尊重和保护宗教。他指出,展望未来,宗教现代性的趋势不可改变,教法教规是在固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所以教规也存在现代性的问题。所以,我们国家的各个宗教,在社会主义的政确引导下,正在从古代的思想向着现代主义的方向转变,而且近些年发展趋势较快。中国伊斯兰教界现在在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方面,也采取了积极的、与时俱进的态度。

中国天主教三自爱国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刘元龙在演讲中强调,在思考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时,既要坚持信仰,同时更要赋予理性。刘元龙说,教会具有彼此不可分离的两种属性,即不可见的神性和可见的社会性。任何一个基督徒尽管隶属于某个教会组织,但依然要受到所在国家法律的管辖。耶稣为什么要说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就是把国法与教规区别得很清楚。

中国基督教“两会”副主席蔡葵的演讲指出,教会是社会中的教会,首先要尊重社会公共约定的法律,就是所谓的国法。另外,作为宗教的法典或者法规,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约束。宗教教规与国法,经常是在不停地碰撞中最后达成平衡的。他希望有更多专家学者和宗教界同仁共同来思考两者的关系,进行讨论。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国法与教法之间,一定能形成一个平衡点。

与谈交流阶段,中国人民大学宗教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张风雷指出:第一,应该以国法为本。第二,国法在立法的时候,也要充分尊重、重视教法和宗教的习俗,要体现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切实保护宗教界的权益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第三,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还要严格依法进行宗教事务管理,不仅是立法上要体现这一精神,执法的时候也要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兼道教研究中心主任何建明提出了国法调整快、教规调整慢的问题。他认为,教规要与时俱进,要制订新的教规。教规要调整,要适应国法,也要延续传统。

冯玉军指出,“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二者首先有内在的渊源性,以及在社会生活、社会工作当中的一系列共性。当然,二者也有很多区别与彼此的个性。他认为,对于现代国家来说,管理宗教、处理宗教问题的方式,始终不应该离开法律、偏离法治的轨道。保障宗教活动顺利开展与宗教财产的合理利用,坚决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宗教事业的发展,既是尊重文化多元的文明体现,也是推进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和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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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论坛举行

中国民族报 吴艳

2015-06-26 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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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论坛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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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北京讯    2014年6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高端论坛之六——“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论坛在北京举行。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邀请了五大宗教的5位宗教领袖,围绕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做了主题演讲,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与法学院的几位教授进行了与谈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宗教和法律有着天然的历史渊源,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追求着很高尚的理念,无非就是要回到人性,尊重每个人,建立和谐,使得社会充满幸福,两者有着很多共同的价值。韩大元认为宗教人士的努力,宗教的法治化,对整个法治国家的进程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在致辞中介绍了选择这一主题的缘起。他指出,法律和宗教是维系推动社会发展与和谐的历史经验总结。法律在一个国家内部是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的实行带有比较大的强制性、外在性。而宗教的实践则主要凭借道德素养、宗教信仰的驱动,带有一定的自觉性、内在性,但在宗教发展的某些特定时刻,也有外在性的属性。法律主要涉及到的是人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这样的问题,而宗教相对来说更加看重的是信仰。二者虽有如此众多的差异,在社会发展与建设方面,它的功能其实是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的。

冯玉军说,选择“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这样一个主题,应该说很恰当地切合了习近平主席在不久前结束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对于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出的4项要求:必须要坚持中国化的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水平,必须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从而,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成都文殊院方丈宗性法师的演讲,从要认识国法与教规的双重性、要充分的理解国法与教规互补的关系、要建立一种国法与教规的融洽关系3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例举了国家法律和佛教清规对出家人遗产处理的差异。他说,佛教清规规定出家人死后的遗产归公,也就是归庙里,但《继承法》不承认这点。因此,出现过出家人的家人前来继承遗产,跟庙里打官司的情况。宗性认为,要建立国法与教规的融洽关系,在国家一些相关法律制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宗教本身的历史属性,给予一定的尊重,这样更有利于宗教和社会相适应、相协调。

中国道教协会副秘书长、北京东岳庙住持袁志鸿围绕历史上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历代统治者处理两者关系的实践,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如何保障信仰自由进行了演讲。袁志鸿认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应该靠法治的完善,靠法律体系来完成。他指出,我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实行的是政教分离的政策。宪法规定国民有信仰自由,这是国法对宗教界的整体的护佑。国家对各个宗教一视同仁,任何宗教在法律上都不享有特殊地位,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执政党与宗教界的关系,是信仰上互相尊重,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会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承真的演讲,谈到了国法与教规的统一性和差异性问题。郭承真认为,我国的国法,在处理国家与宗教关系方面,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大原则和法律是跟国际接轨的,甚至一些方面比国际上一些国家更尊重和保护宗教。他指出,展望未来,宗教现代性的趋势不可改变,教法教规是在固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所以教规也存在现代性的问题。所以,我们国家的各个宗教,在社会主义的政确引导下,正在从古代的思想向着现代主义的方向转变,而且近些年发展趋势较快。中国伊斯兰教界现在在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方面,也采取了积极的、与时俱进的态度。

中国天主教三自爱国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刘元龙在演讲中强调,在思考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时,既要坚持信仰,同时更要赋予理性。刘元龙说,教会具有彼此不可分离的两种属性,即不可见的神性和可见的社会性。任何一个基督徒尽管隶属于某个教会组织,但依然要受到所在国家法律的管辖。耶稣为什么要说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就是把国法与教规区别得很清楚。

中国基督教“两会”副主席蔡葵的演讲指出,教会是社会中的教会,首先要尊重社会公共约定的法律,就是所谓的国法。另外,作为宗教的法典或者法规,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约束。宗教教规与国法,经常是在不停地碰撞中最后达成平衡的。他希望有更多专家学者和宗教界同仁共同来思考两者的关系,进行讨论。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国法与教法之间,一定能形成一个平衡点。

与谈交流阶段,中国人民大学宗教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张风雷指出:第一,应该以国法为本。第二,国法在立法的时候,也要充分尊重、重视教法和宗教的习俗,要体现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切实保护宗教界的权益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第三,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还要严格依法进行宗教事务管理,不仅是立法上要体现这一精神,执法的时候也要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兼道教研究中心主任何建明提出了国法调整快、教规调整慢的问题。他认为,教规要与时俱进,要制订新的教规。教规要调整,要适应国法,也要延续传统。

冯玉军指出,“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二者首先有内在的渊源性,以及在社会生活、社会工作当中的一系列共性。当然,二者也有很多区别与彼此的个性。他认为,对于现代国家来说,管理宗教、处理宗教问题的方式,始终不应该离开法律、偏离法治的轨道。保障宗教活动顺利开展与宗教财产的合理利用,坚决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宗教事业的发展,既是尊重文化多元的文明体现,也是推进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和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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