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教敛财者 应当休矣

中国宗教杂志 刘元春

2015-07-06 10:43:34

 

道教之音北京讯    针对借教敛财问题,继2012年国家宗教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以下简称“十部门文件”)之后,2015年4月1日,国家宗教局又联合中央统战部、公安部、住建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对违法违规乱设功德箱的专项整治。这是贯彻落实十部门文件的延续,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宗教界、广大信教群众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依法对佛道教寺观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动佛教、道教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加大力度依法惩治借教敛财行径,匡正时弊,净化社会风气,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如《通知》开篇所指出的,“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现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以教牟利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此类问题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形象和声誉,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和游客的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很明确地指出,借教敛财问题,不仅存在于“非宗教活动场所”,还存在于“非宗教团体”经营的“某些宗教活动场所”。前者如各种背景的旅游区、公共活动空间、各类私人会所等,后者如一些挂有“宗教活动场所”牌子的名山寺观被条块分割承包出租,它们的突出特点是“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以教牟利现象”。如果前者是明目张胆的掠夺,那么后者则是坑蒙拐骗的欺诈,它们所造成的危害不惟是对社会诚信的戕害,更是对国家法治的践踏,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针对这些有目共睹的乱象,民怨可谓沸腾,国家管理机构屡出重拳,为何屡教不改、沉疴难治,症结何在?不同立场不同视角,可以有不同的原因和不同的结论,有发展经济的理由,也有管理机制的借口,不一而足。然而,如果我们冷静和客观地分析,恐怕一切的说辞都脱不开“权利”二字作祟。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权利通常包含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往往通过权力去实现,而“权力一般是指权位、势力,包括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权力是欲望的转化物,有着非常明显的主观意愿的表达。权力动机是产生其相应行为的主观因素,同时其也是在此过程之中能够体现出多样化的选择”。同时,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力。从上述法律意义上对“权力”的界定,我们可以知道:权利必须要有“正当性”,不仅要经得起法律的价值判定,还应当经得起道德的价值判定;权力能够维护正当的权利,但是要防止权力演变成为个人私欲的工具,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势谋取个人或集团的不正当利益。非正当权利的膨胀与权力的运作,或者说这种违法违纪的“权力腐败”,成为借教敛财乱象产生和延续最为关键的因素,可以说是症结之所在。

长期以来,“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观念,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尤其在有些地区有些部门党政干部的工作中顽固地存在着,他们为了个人或群体利益,漠视党纪国法,漠视公平正义,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面对社会舆情深恶痛绝,针对党和政府三令五申,仍然强词夺理,抑或暗度陈仓,处心积虑,借教敛财,致使权力成为“欲望的转化物”,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严重削弱党和政府权威,严重玷污国家形象。因此,《通知》继十部门文件之后更加严厉地提出,“对于支持、参与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活动的党政干部,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谓是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必然产生警示与威慑的力量。这正如习总书记所倡导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了依法治理的具体措施,条理清晰。首先,各管理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政策界限”,“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区内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等借教敛财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排查整治”。其次,“要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开展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的功德箱,严厉查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案件”。特别是,“对情节严重、屡禁屡犯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支持曝光揭丑,并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责任”。“接受宗教界、信众游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如果说这些措施针对的主要是“非宗教活动场所”中“假冒伪劣”的治理,那么,随后提出的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与“监管力度”,就是要求宗教团体树立“以身作则”的社会形象,起到“扶正祛邪”的模范作用,尽到“匡正时弊”的道德义务,做到“众善奉行”的信仰职责。

从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看,中国佛教、道教等传统宗教活动场所放置功德箱,有其历史与现实的根源,也有其迎合信众信仰观念与心理的因素。但是,宗教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能够积极引导信众的信仰价值趋向,朝着彰显“正法”精神与信仰“本怀”的高度发展。就佛教信仰而言,根本不在于“外在功德的诉求”,而在于“内在精神的超越”,在于“自净其意”并“普度众生”,方能实现其信仰价值。这就需要信仰观念的纯正与信仰行为的理性,需要警戒贪欲和远离粗俗,遵从宗教戒律和国家法律,倡扬良善,服务社会。

《荀子·劝学》有言:“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故诵数以贯之,思索以通之,为其人以处之,除其害者以持养之。……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是,死乎由是,夫是之谓德操。德操然后能定,能定然后能应。”——在这里,我们不妨借用荀子所推崇的“君子德操”,来作为借教敛财者的警戒:要遵纪守法,知错就改,不能被“权”和“利”蒙蔽了良知,不要被个人私欲与不良风气所迷惑,要时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德操,端身正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正能量。

关注道教之音官方微信
|

借教敛财者 应当休矣

中国宗教杂志 刘元春

2015-07-06 10:43:34

|
借教敛财者 应当休矣
|

 

道教之音北京讯    针对借教敛财问题,继2012年国家宗教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以下简称“十部门文件”)之后,2015年4月1日,国家宗教局又联合中央统战部、公安部、住建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对违法违规乱设功德箱的专项整治。这是贯彻落实十部门文件的延续,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宗教界、广大信教群众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依法对佛道教寺观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动佛教、道教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加大力度依法惩治借教敛财行径,匡正时弊,净化社会风气,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如《通知》开篇所指出的,“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现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以教牟利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此类问题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形象和声誉,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和游客的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很明确地指出,借教敛财问题,不仅存在于“非宗教活动场所”,还存在于“非宗教团体”经营的“某些宗教活动场所”。前者如各种背景的旅游区、公共活动空间、各类私人会所等,后者如一些挂有“宗教活动场所”牌子的名山寺观被条块分割承包出租,它们的突出特点是“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以教牟利现象”。如果前者是明目张胆的掠夺,那么后者则是坑蒙拐骗的欺诈,它们所造成的危害不惟是对社会诚信的戕害,更是对国家法治的践踏,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与社会公正背道而驰。

针对这些有目共睹的乱象,民怨可谓沸腾,国家管理机构屡出重拳,为何屡教不改、沉疴难治,症结何在?不同立场不同视角,可以有不同的原因和不同的结论,有发展经济的理由,也有管理机制的借口,不一而足。然而,如果我们冷静和客观地分析,恐怕一切的说辞都脱不开“权利”二字作祟。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权利通常包含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往往通过权力去实现,而“权力一般是指权位、势力,包括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权力是欲望的转化物,有着非常明显的主观意愿的表达。权力动机是产生其相应行为的主观因素,同时其也是在此过程之中能够体现出多样化的选择”。同时,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力。从上述法律意义上对“权力”的界定,我们可以知道:权利必须要有“正当性”,不仅要经得起法律的价值判定,还应当经得起道德的价值判定;权力能够维护正当的权利,但是要防止权力演变成为个人私欲的工具,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势谋取个人或集团的不正当利益。非正当权利的膨胀与权力的运作,或者说这种违法违纪的“权力腐败”,成为借教敛财乱象产生和延续最为关键的因素,可以说是症结之所在。

长期以来,“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观念,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尤其在有些地区有些部门党政干部的工作中顽固地存在着,他们为了个人或群体利益,漠视党纪国法,漠视公平正义,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面对社会舆情深恶痛绝,针对党和政府三令五申,仍然强词夺理,抑或暗度陈仓,处心积虑,借教敛财,致使权力成为“欲望的转化物”,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严重削弱党和政府权威,严重玷污国家形象。因此,《通知》继十部门文件之后更加严厉地提出,“对于支持、参与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活动的党政干部,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谓是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必然产生警示与威慑的力量。这正如习总书记所倡导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了依法治理的具体措施,条理清晰。首先,各管理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政策界限”,“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区内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等借教敛财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排查整治”。其次,“要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开展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的功德箱,严厉查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案件”。特别是,“对情节严重、屡禁屡犯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支持曝光揭丑,并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责任”。“接受宗教界、信众游客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常态化。”如果说这些措施针对的主要是“非宗教活动场所”中“假冒伪劣”的治理,那么,随后提出的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与“监管力度”,就是要求宗教团体树立“以身作则”的社会形象,起到“扶正祛邪”的模范作用,尽到“匡正时弊”的道德义务,做到“众善奉行”的信仰职责。

从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看,中国佛教、道教等传统宗教活动场所放置功德箱,有其历史与现实的根源,也有其迎合信众信仰观念与心理的因素。但是,宗教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能够积极引导信众的信仰价值趋向,朝着彰显“正法”精神与信仰“本怀”的高度发展。就佛教信仰而言,根本不在于“外在功德的诉求”,而在于“内在精神的超越”,在于“自净其意”并“普度众生”,方能实现其信仰价值。这就需要信仰观念的纯正与信仰行为的理性,需要警戒贪欲和远离粗俗,遵从宗教戒律和国家法律,倡扬良善,服务社会。

《荀子·劝学》有言:“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故诵数以贯之,思索以通之,为其人以处之,除其害者以持养之。……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是,死乎由是,夫是之谓德操。德操然后能定,能定然后能应。”——在这里,我们不妨借用荀子所推崇的“君子德操”,来作为借教敛财者的警戒:要遵纪守法,知错就改,不能被“权”和“利”蒙蔽了良知,不要被个人私欲与不良风气所迷惑,要时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德操,端身正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正能量。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