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传辉: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中国民族报 曾传辉

2015-09-03 08:40:17

马克思主义政党须要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是坚持唯物史观所必需的理论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路线的一贯传统,是我国宪法精神的体现,更是认清和处理复杂宗教问题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恢复、落实和健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不断地稳步前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的地方。1982年,中共中央颁布了第19号文件,制定了新宪法第36条,奠定了新时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石。上世纪90年代,提出了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主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6年,党的十届六中全会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2007年,十七大报告对此作出了某些限定,号召“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十八大报告沿用了同样的提法。2015年,全国政协常委的工作报告没有重复这个提法,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仍然作出了这种表述。2015年,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对共产党如何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的概括达到了新的高度。

从辩证唯物史观来看,关于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性和消极性的主张属价值评判,会因立论者的阶级立场不同和社会条件的变迁而相互转化

评价宗教的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是个价值判断,结论会因论者立场而异。从辩证法来看,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简单地讲,宗教具有积极作用也具有消极作用,这大概没有什么异议。进一步对宗教的作用作出总体的评价,指出它以积极作用为主还是消极作用为主,就要困难得多,甚至不可能取得基本的一致意见。价值判断是主观判断,对同一现象,立场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结论。离开历史的、具体的分析,抽象地概括人类历史上的宗教是以积极作用为主还是以消极作用为主,那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如果说从宗教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人类社会总体上处在前进过程中的前提,推论出宗教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结论,那么,这样的逻辑可能靠不住。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发生过重要作用的事物有很多,这并不能保证它的作用主要是积极的。因为我们同样可以将这种逻辑应用到战争、疾病,甚至与宗教有着错综复杂关系的迷信(尽管笔者不主张在学术研究中使用这个充满文化霸权意味的语词)等社会和文化现象上面,但我们很难说战争、疾病或迷信的作用主要是积极的。

这个问题的结论还取决于从什么角度来分析。如果站在被统治的广大基本群众的角度来看,历史上,阶级社会的宗教主要被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是剥削和压迫的工具,是统治者的帮凶。就可以干脆地说,宗教在历史上总体上是起消极作用的。当然,也有宗教为受压迫群众反向利用,作为抗争工具的情况,但结果往往要么是不成功,要么胜利果实被窃取。因此,过去学术界将这种情况概括为宗教的派生功能,承认其在历史上具有有限的积极作用。换个角度,从社会发展阶段,即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程度来分析,历史上的统治阶级并不一直是落后的社会力量,他们也有从代表新兴生产关系的进步力量向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落后力量缓慢转化的过程。当他们处于上升和稳定阶段时,其意识形态就是进步的积极力量;当它进入没落的阶段以后,其意识形态就成了阻碍历史进步的消极力量。为他们所控制和利用的宗教也不例外。正如恩格斯所说:“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在宗教中,人们把自己的经验世界变成一种只是在思想中的、想像中的本质,这个本质作为某种异物与人们对立着。这决不是可以用其他概念,用‘自我意识’以及诸如此类的胡言乱语来解释的,而是应该用一向存在的生产和交往的方式来解释。……如果他真的想谈宗教的‘本质’,即谈这一虚构本质的物质基础,那么,他就应该既不在‘人的本质’中,也不在上帝的宾词中去寻找这个本质,而只有到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成物质世界中去寻找这个本质。” 经典作家的论述不仅适合分析宗教本质,同样适合于分析宗教的社会作用。

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来看,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有区别地对待宗教信仰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路线的优秀传统

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近现代世界政教分离思想路线的继承和发展。宗教信仰自由这个口号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首先打出来的旗帜,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曾经经历了上百年的艰苦斗争,付出了包括长期战争和无数鲜血的代价。但资产阶级走上统治舞台以后,很快就与宗教结盟,甚至形成了新的政教合一制度。神权政治的幽灵至今仍然萦绕在当今头号大国美国政坛上空。无产阶级政党走上历史舞台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指导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一方面批判杜林主义和布朗基主义关于用行政命令禁止群众信仰宗教,或“把无神论宣布为强制性的信条”的主张。因为“迫害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另一方面,又反对拉萨尔主义者仅仅停留在资产阶级宣布信仰自由的水平上,不去做“把信仰从宗教的巫术中解救出来”的工作。1891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在恩格斯思想的影响下制定的《爱尔福特纲领》,率先把“宣布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作为党的政治策略。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更加清晰地将这一政策规定为:“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对工人政党来说决不是私人的事情”。中国共产党继承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精神财富,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发明了统一战线的理论和政策。影响深远的1982年19号文件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决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决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使宗教信仰真正成为公民的私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也是其崇高目标,而利用宗教则背离了这种精神。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地方大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大造露天佛像,大修寺观庙堂,大搞宗教节庆活动,党内的个别腐败分子求神拜佛,客观上助长了宗教信仰热潮,搞乱了宗教与政治经济的关系。

从法治精神来看,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之中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对这种自由进行了若干原则性限制。在宪法精神里,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即“免于……的自由”,而不是积极的自由,即“去做……的自由”,这体现了现代国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通行的立宪原则。国家的义务是保护公民不在有无宗教信仰、信仰何种宗教方面受到逼迫,而不是鼓励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社会主义国家吸取世界历史上政教合一、以教干政的经验教训,既避免宗教统领政治,也避免因为政治原因人为地消灭或推动宗教传播。做到了这两点,就能促使宗教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尽可能地避免其消极作用的条件出现,就是发挥了它的正能量。

从社会影响来看,只有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才能倡导科学理性的社会氛围,减少宗教的消极作用

宗教是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阶级社会中特别复杂的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宗教既有社会整合功能,也有社会解构功能;对维持社会秩序既可发挥建设作用,也可发挥破坏作用。我国当代宗教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消除了包含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中的封建剥削成分,割断了天主教、基督教与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联系。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积极引导下,我国宗教主体上已经成为与现阶段经济基础相协调的社会成分,但宗教意识形态的唯心主义本质并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宗教这种唯心主义本质,使各种反动组织和个人加以利用时更加得心应手。现实生活中国际国内的敌对势力,如“三股势力”、“藏独”、“疆独”和形形色色的邪教,都在大肆利用宗教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加以利用的思想武器本身,就属于异彩纷呈的宗教谱系。只是简单地宣示“邪教不是宗教”、“极端势力不是宗教”,便以为万事大吉,可能就错了。

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了,我国五大宗教的信徒人数和活动场所数字均出现了高速增长,基督教新教更是出现了暴发似的增长。一些民族地区宗教场所宗教职业人员增长迅速。据统计,截至2008年,新疆全区有清真寺、教堂、佛道教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约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其中,绝大部分属于伊斯兰教。新疆清真寺绝对数和人均数,均名列世界穆斯林地区前茅。数字只是一个量的问题,并不是关键所在。一些地区邪教滋长,迷信蔓延,“藏独”、“疆独”、“三股势力”猖獗等乱象则说明,30多年来宗教快速增长中泥沙俱下,质的方面问题也不小。

从宗教学术研究来看,“文革”后期,世界宗教研究所恢复运转以后,曾举全所之力从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研究,出现了以任继愈、吕大吉先生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领军人物,但现在专门从事相关方向研究的专业人员寥寥无几。无神论在上世纪80年代曾经是宗教学专业研究生的必修课,现在该研究方向已被列为濒危学科。宗教学者搞不清楚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对信仰和研究不加区别,甚至以传教为科学研究的现象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如果不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就会使马克思主义政党混同于历代封建王朝和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只愿意谈宗教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其消极作用,汲汲于利用宗教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地位,结果必然会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助长迷信之风,使社会上怪力乱神泛滥,国家失去主心骨,群众不知思想阵地的马首所在,各种敌对势力也会像旧时民变和当今恐怖势力那样,纷纷打着宗教的旗号,造成天下动乱。殷鉴不远,不可不防。

退而言之,如果宗教界自己愿意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那自然是好事,党和政府应当欢迎和鼓励。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独特职能应是属灵清静的,即满足部分人群对超自然崇拜与来世生活的精神追求。宗教只要做好了这个主业,就算尽了本分,就是为国家和社会发挥了正能量。如果为了政治经济的眼前红利,而偏离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违背宪法精神,不仅有损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益,也会对宗教自身的良性发展造成伤害,付出沉重代价。因此,任何团体对宗教资源加以利用时,都要做到行事得法,开发有度,弘传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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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传辉: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中国民族报 曾传辉

2015-09-03 08: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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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传辉: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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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党须要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是坚持唯物史观所必需的理论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路线的一贯传统,是我国宪法精神的体现,更是认清和处理复杂宗教问题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恢复、落实和健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方面不断地稳步前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的地方。1982年,中共中央颁布了第19号文件,制定了新宪法第36条,奠定了新时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石。上世纪90年代,提出了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主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6年,党的十届六中全会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2007年,十七大报告对此作出了某些限定,号召“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十八大报告沿用了同样的提法。2015年,全国政协常委的工作报告没有重复这个提法,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仍然作出了这种表述。2015年,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对共产党如何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的概括达到了新的高度。

从辩证唯物史观来看,关于宗教社会作用的积极性和消极性的主张属价值评判,会因立论者的阶级立场不同和社会条件的变迁而相互转化

评价宗教的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是个价值判断,结论会因论者立场而异。从辩证法来看,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简单地讲,宗教具有积极作用也具有消极作用,这大概没有什么异议。进一步对宗教的作用作出总体的评价,指出它以积极作用为主还是消极作用为主,就要困难得多,甚至不可能取得基本的一致意见。价值判断是主观判断,对同一现象,立场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结论。离开历史的、具体的分析,抽象地概括人类历史上的宗教是以积极作用为主还是以消极作用为主,那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如果说从宗教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人类社会总体上处在前进过程中的前提,推论出宗教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结论,那么,这样的逻辑可能靠不住。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发生过重要作用的事物有很多,这并不能保证它的作用主要是积极的。因为我们同样可以将这种逻辑应用到战争、疾病,甚至与宗教有着错综复杂关系的迷信(尽管笔者不主张在学术研究中使用这个充满文化霸权意味的语词)等社会和文化现象上面,但我们很难说战争、疾病或迷信的作用主要是积极的。

这个问题的结论还取决于从什么角度来分析。如果站在被统治的广大基本群众的角度来看,历史上,阶级社会的宗教主要被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是剥削和压迫的工具,是统治者的帮凶。就可以干脆地说,宗教在历史上总体上是起消极作用的。当然,也有宗教为受压迫群众反向利用,作为抗争工具的情况,但结果往往要么是不成功,要么胜利果实被窃取。因此,过去学术界将这种情况概括为宗教的派生功能,承认其在历史上具有有限的积极作用。换个角度,从社会发展阶段,即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程度来分析,历史上的统治阶级并不一直是落后的社会力量,他们也有从代表新兴生产关系的进步力量向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落后力量缓慢转化的过程。当他们处于上升和稳定阶段时,其意识形态就是进步的积极力量;当它进入没落的阶段以后,其意识形态就成了阻碍历史进步的消极力量。为他们所控制和利用的宗教也不例外。正如恩格斯所说:“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在宗教中,人们把自己的经验世界变成一种只是在思想中的、想像中的本质,这个本质作为某种异物与人们对立着。这决不是可以用其他概念,用‘自我意识’以及诸如此类的胡言乱语来解释的,而是应该用一向存在的生产和交往的方式来解释。……如果他真的想谈宗教的‘本质’,即谈这一虚构本质的物质基础,那么,他就应该既不在‘人的本质’中,也不在上帝的宾词中去寻找这个本质,而只有到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成物质世界中去寻找这个本质。” 经典作家的论述不仅适合分析宗教本质,同样适合于分析宗教的社会作用。

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来看,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有区别地对待宗教信仰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路线的优秀传统

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近现代世界政教分离思想路线的继承和发展。宗教信仰自由这个口号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首先打出来的旗帜,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曾经经历了上百年的艰苦斗争,付出了包括长期战争和无数鲜血的代价。但资产阶级走上统治舞台以后,很快就与宗教结盟,甚至形成了新的政教合一制度。神权政治的幽灵至今仍然萦绕在当今头号大国美国政坛上空。无产阶级政党走上历史舞台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指导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一方面批判杜林主义和布朗基主义关于用行政命令禁止群众信仰宗教,或“把无神论宣布为强制性的信条”的主张。因为“迫害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另一方面,又反对拉萨尔主义者仅仅停留在资产阶级宣布信仰自由的水平上,不去做“把信仰从宗教的巫术中解救出来”的工作。1891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在恩格斯思想的影响下制定的《爱尔福特纲领》,率先把“宣布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作为党的政治策略。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更加清晰地将这一政策规定为:“宗教对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对工人政党来说决不是私人的事情”。中国共产党继承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精神财富,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发明了统一战线的理论和政策。影响深远的1982年19号文件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决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决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使宗教信仰真正成为公民的私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也是其崇高目标,而利用宗教则背离了这种精神。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地方大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大造露天佛像,大修寺观庙堂,大搞宗教节庆活动,党内的个别腐败分子求神拜佛,客观上助长了宗教信仰热潮,搞乱了宗教与政治经济的关系。

从法治精神来看,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体现在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之中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对这种自由进行了若干原则性限制。在宪法精神里,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即“免于……的自由”,而不是积极的自由,即“去做……的自由”,这体现了现代国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通行的立宪原则。国家的义务是保护公民不在有无宗教信仰、信仰何种宗教方面受到逼迫,而不是鼓励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社会主义国家吸取世界历史上政教合一、以教干政的经验教训,既避免宗教统领政治,也避免因为政治原因人为地消灭或推动宗教传播。做到了这两点,就能促使宗教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尽可能地避免其消极作用的条件出现,就是发挥了它的正能量。

从社会影响来看,只有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才能倡导科学理性的社会氛围,减少宗教的消极作用

宗教是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阶级社会中特别复杂的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宗教既有社会整合功能,也有社会解构功能;对维持社会秩序既可发挥建设作用,也可发挥破坏作用。我国当代宗教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消除了包含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中的封建剥削成分,割断了天主教、基督教与帝国主义的政治经济联系。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积极引导下,我国宗教主体上已经成为与现阶段经济基础相协调的社会成分,但宗教意识形态的唯心主义本质并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宗教这种唯心主义本质,使各种反动组织和个人加以利用时更加得心应手。现实生活中国际国内的敌对势力,如“三股势力”、“藏独”、“疆独”和形形色色的邪教,都在大肆利用宗教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加以利用的思想武器本身,就属于异彩纷呈的宗教谱系。只是简单地宣示“邪教不是宗教”、“极端势力不是宗教”,便以为万事大吉,可能就错了。

改革开放30多年过去了,我国五大宗教的信徒人数和活动场所数字均出现了高速增长,基督教新教更是出现了暴发似的增长。一些民族地区宗教场所宗教职业人员增长迅速。据统计,截至2008年,新疆全区有清真寺、教堂、佛道教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约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其中,绝大部分属于伊斯兰教。新疆清真寺绝对数和人均数,均名列世界穆斯林地区前茅。数字只是一个量的问题,并不是关键所在。一些地区邪教滋长,迷信蔓延,“藏独”、“疆独”、“三股势力”猖獗等乱象则说明,30多年来宗教快速增长中泥沙俱下,质的方面问题也不小。

从宗教学术研究来看,“文革”后期,世界宗教研究所恢复运转以后,曾举全所之力从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无神论研究,出现了以任继愈、吕大吉先生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领军人物,但现在专门从事相关方向研究的专业人员寥寥无几。无神论在上世纪80年代曾经是宗教学专业研究生的必修课,现在该研究方向已被列为濒危学科。宗教学者搞不清楚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对信仰和研究不加区别,甚至以传教为科学研究的现象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如果不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就会使马克思主义政党混同于历代封建王朝和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只愿意谈宗教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其消极作用,汲汲于利用宗教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地位,结果必然会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助长迷信之风,使社会上怪力乱神泛滥,国家失去主心骨,群众不知思想阵地的马首所在,各种敌对势力也会像旧时民变和当今恐怖势力那样,纷纷打着宗教的旗号,造成天下动乱。殷鉴不远,不可不防。

退而言之,如果宗教界自己愿意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那自然是好事,党和政府应当欢迎和鼓励。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独特职能应是属灵清静的,即满足部分人群对超自然崇拜与来世生活的精神追求。宗教只要做好了这个主业,就算尽了本分,就是为国家和社会发挥了正能量。如果为了政治经济的眼前红利,而偏离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违背宪法精神,不仅有损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益,也会对宗教自身的良性发展造成伤害,付出沉重代价。因此,任何团体对宗教资源加以利用时,都要做到行事得法,开发有度,弘传有节。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