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管理如何实现政府与宗教团体的良性互动

中国民族报 张忠 宫向前

2015-09-09 09:20:04

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与宗教界对内部事务的自我管理,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管理,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宗教界的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更为重要,更具有关键性作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转变观念、创造条件、提供空间,鼓励宗教团体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开展工作。把“党政所需、信众所急、团体所能”的事务更多地交给宗教团体去办,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协同作用,实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与宗教团体协同管理、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宗教事务部门应帮助和指导宗教界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还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是说,帮助和指导宗教界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是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的责任。

支持和推动宗教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宗教事务部门要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帮助各宗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比如民主议事制度、人才培养使用制度、教务管理制度、财务监管制度等,用自律机制来激励和约束团体成员履职尽责,发挥团体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牵头探索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目前,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都己出台了本教场所的管理办法。要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需要,由宗教事务部门帮助和推动宗教团体,在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框架下,制定起草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考核、指导、管理等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通过召开代表会议或其他适当的形式确认后,以团体的名义下发场所执行。各场所可以直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参照这些规定,按照依法依章、实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一套操作性和适用性更强的,权威的、管长远的场所管理制度,来规范场所的管理。

监督和指导宗教界搞好自我管理。一是引导。宗教界自我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宗教事务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运用各种有效载体,引导宗教界依法依章开展教务活动,增强宗教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协调性,才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消极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二是考核。考核是检验自我管理成效的重要方式,是促进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和教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宗教事务部门要把《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各教章程等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场所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列入考核评比细则,综合考核评价。三是日常监管。日常监管是一项大量的、无序的、看似平淡的工作,但自有它的规律和学问,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把握。要通过经常深入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深入信教群众集中的乡、镇、村(社区),接触宗教代表人士,设立举报热线等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日常管理情况、重大活动情况、外来渗透情况、非法活动情况、非法牟利情况等,及时督导解决各种问题。四是年检。年检是对社会团体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制度,是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年检,督导宗教团体严格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民主办会,依章办事,及时发现和纠正宗教团体的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违纪行为。用好这一预防措施很重要,关键是要防止走形式。

宗教界应加强自我管理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宗教团体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宗教团体从工作姿态上,要减少对政府拍板决定相关事务的依赖性,增强积极性、主动性,上前台、唱主角。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上,主动创建各种载体,开展各种活动,发挥好教育的作用;在代表宗教界合法权益、反映宗教界诉求,创新和正常组织教务活动以及抵御网络传教的冲击和渗透等方面,积极当参谋、提建议,发挥好联系和团结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增强责任意识和开拓精神,激发出自身应有的活力,主动搞好自我管理。从具体工作把握上,按照法规和章程的要求,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赋予的权力和附随义务,对本宗教的教务活动履行好指导、协调责任。比如,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必须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并负责筹建;对寺观教堂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各有关部门要求,严格限制,确有必要的,要逐级提出申请;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聘用,要深入考察和考核,特别要严把入口关,并且要加强跟踪管理和监督;在对外友好交流中,要从独立自主自办的高度,信众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按程序、按权限申报,按要求抓好运作;在培养人才、使用人才上,要统筹安排、定向培养、长远规划、长期坚持;在落实制度、维护戒规戒律上,要履行好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和惩戒的职能等等。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要发挥好管理主体作用。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活动的主要载体,是宗教界自我管理的重点,也是落脚点。因为宗教团体要通过指导服务宗教活动场所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宗教教职人员要依托宗教活动场所来发挥传教劝化作用,信教群众要依靠宗教活动场所来过宗教生活。所以,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自我管理的当然主体,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应当责无旁贷地发挥好主体作用。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组织,健全制度机制,按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界人士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是信教群众的精神领袖,一言一行在信教群众心目中都是对教义教规的诠释和示范。这一具有特殊影响力的身份,在依法依章进行自我管理中的姿态无疑具有强烈的示范引领作用。所以,宗教界人士在配合民主管理组织搞好自我管理中,要向党员干部之于普通群众那样,带好头,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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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管理如何实现政府与宗教团体的良性互动

中国民族报 张忠 宫向前

2015-09-09 0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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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管理如何实现政府与宗教团体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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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与宗教界对内部事务的自我管理,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管理,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宗教界的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更为重要,更具有关键性作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转变观念、创造条件、提供空间,鼓励宗教团体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开展工作。把“党政所需、信众所急、团体所能”的事务更多地交给宗教团体去办,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协同作用,实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与宗教团体协同管理、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宗教事务部门应帮助和指导宗教界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还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是说,帮助和指导宗教界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是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的责任。

支持和推动宗教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宗教事务部门要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帮助各宗教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比如民主议事制度、人才培养使用制度、教务管理制度、财务监管制度等,用自律机制来激励和约束团体成员履职尽责,发挥团体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牵头探索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目前,五大全国性宗教团体都己出台了本教场所的管理办法。要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需要,由宗教事务部门帮助和推动宗教团体,在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框架下,制定起草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考核、指导、管理等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通过召开代表会议或其他适当的形式确认后,以团体的名义下发场所执行。各场所可以直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参照这些规定,按照依法依章、实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一套操作性和适用性更强的,权威的、管长远的场所管理制度,来规范场所的管理。

监督和指导宗教界搞好自我管理。一是引导。宗教界自我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宗教事务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运用各种有效载体,引导宗教界依法依章开展教务活动,增强宗教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协调性,才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消极作用,为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二是考核。考核是检验自我管理成效的重要方式,是促进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和教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宗教事务部门要把《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各教章程等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保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场所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列入考核评比细则,综合考核评价。三是日常监管。日常监管是一项大量的、无序的、看似平淡的工作,但自有它的规律和学问,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把握。要通过经常深入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深入信教群众集中的乡、镇、村(社区),接触宗教代表人士,设立举报热线等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日常管理情况、重大活动情况、外来渗透情况、非法活动情况、非法牟利情况等,及时督导解决各种问题。四是年检。年检是对社会团体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制度,是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年检,督导宗教团体严格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民主办会,依章办事,及时发现和纠正宗教团体的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违纪行为。用好这一预防措施很重要,关键是要防止走形式。

宗教界应加强自我管理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宗教团体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宗教团体从工作姿态上,要减少对政府拍板决定相关事务的依赖性,增强积极性、主动性,上前台、唱主角。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上,主动创建各种载体,开展各种活动,发挥好教育的作用;在代表宗教界合法权益、反映宗教界诉求,创新和正常组织教务活动以及抵御网络传教的冲击和渗透等方面,积极当参谋、提建议,发挥好联系和团结的作用;在日常管理中,增强责任意识和开拓精神,激发出自身应有的活力,主动搞好自我管理。从具体工作把握上,按照法规和章程的要求,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赋予的权力和附随义务,对本宗教的教务活动履行好指导、协调责任。比如,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必须严格把关后提出申请,并负责筹建;对寺观教堂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各有关部门要求,严格限制,确有必要的,要逐级提出申请;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聘用,要深入考察和考核,特别要严把入口关,并且要加强跟踪管理和监督;在对外友好交流中,要从独立自主自办的高度,信众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按程序、按权限申报,按要求抓好运作;在培养人才、使用人才上,要统筹安排、定向培养、长远规划、长期坚持;在落实制度、维护戒规戒律上,要履行好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和惩戒的职能等等。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要发挥好管理主体作用。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活动的主要载体,是宗教界自我管理的重点,也是落脚点。因为宗教团体要通过指导服务宗教活动场所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宗教教职人员要依托宗教活动场所来发挥传教劝化作用,信教群众要依靠宗教活动场所来过宗教生活。所以,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自我管理的当然主体,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应当责无旁贷地发挥好主体作用。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组织,健全制度机制,按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界人士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是信教群众的精神领袖,一言一行在信教群众心目中都是对教义教规的诠释和示范。这一具有特殊影响力的身份,在依法依章进行自我管理中的姿态无疑具有强烈的示范引领作用。所以,宗教界人士在配合民主管理组织搞好自我管理中,要向党员干部之于普通群众那样,带好头,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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