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之音辽宁讯 为了解决民族宗教基础薄弱的问题,辽宁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民委主任(宗教局局长)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二是加强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建设。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工作机构要独立设置,也可与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综合设置,未独立设置相关机构的县(市、区)要在相关部门加挂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保证民族宗教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民族宗教工作干部不少于2人,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民族宗教工作。三是加强基层乡镇民族宗教工作。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宗教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其他乡镇(街道)要确定专兼职人员从事民族宗教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将宗教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宗教工作管理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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