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烈:宗教立法复杂性高 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经验

凤凰网 佚名

2015-12-16 14:29:07

楼宇烈:宗教立法复杂性高 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经验

近日,新媒体论坛“宗教与法律四人谈”集结宗教界与学术界权威意见领袖各四人,剑指前沿核心议题——“宗教立法还远吗?” 这场对于宗教立法问题的全面观照与思考,纵深宽广,酣畅淋漓,仿佛智慧风暴来袭,让宗教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热恼与纠葛暂得舒缓。以下为北京大学宗教研究院名誉院长楼宇烈教授在“四人谈”现场的精彩谈话,特此辑录,以飨网友。

宗教立法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我知道当年赵朴老提了制定宗教法的建议,国家宗教部门也曾经组织过一批专家来讨论立法,我也曾参加讨论。在这个会上,研究了世界各国宗教法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另外也感觉到宗教立法有利也有弊,讨论了很长时间。后来通过《宗教管理条例》来增进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可以说这20多年来都是按照时代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了《宗教管理条例》。立法的问题要求宗教来遵守国家的法律,有了法律也可以依法保护宗教,不管是宗教活动,还是寺庙管理,还是信奉的内容权利,可以得到合法的保护。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具体怎么样来落实保护,包括宗教寺庙活动场所正常的运转,宗教与宗教之间和谐相处等等,都需要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适合于现状的一个法就很有必要。但是另外一方面,也由于宗教法的制定产生压力的问题,宗教也有一个遵守国家大法的问题,所以宗教法怎么样处理好和社会其他法的关系,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有很多学者,包括社会各界人士,讨论比较多的是我们是否需要把宗教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来管理,还是作为和其他公民一样来管理。是不是可以遵守普遍的法来管理宗教,这样是不是更加公平。所以我想恐怕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更多的参考世界各国对宗教管理的经验,再进一步讨论是不是要有一个专门的法,还是根据整体公民的一种基本法来管理,我想还需要一段时间。

中国国情特殊,借鉴国外经验要审慎

我刚才讲了这个问题很复杂,复杂里边有两个问题:一个大家对宗教的认识怎么样,我们党对宗教的认识怎么样,如果大家没有一个共识怎么去定一个法呢?这是大问题。我们的宗教是一个什么样的宗教,是不是能够按照西方的宗教模式来管?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认识,怎么去制定法律?如果我们现在把中国的宗教和西方的宗教等同起来看,这个管法是要管出问题来的。有了一个基本共识我们才能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

我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跟西方、跟日本不一样,比如它们的宗教法人或者财产法人,它们保护寺庙因为是私产。我们现在的寺庙,特别是佛教的寺庙是国家的,不是私产,你怎么保护?有什么样的方法保护?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也没有私营性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才有私有经济出现,我们才有保护私有经济财产的现象。当然寺庙的情况很复杂,宗教活动场所的情况很复杂。今天上午大家讨论,至少有六种宗教活动场所的形式,有的是政府的,有的是僧人的,有的是商人的,有的是政僧合一的,有的商僧合一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你怎么制定一个能够适用的法律?

其实这些都是很重要的,保护就是要保护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权利,如果没有寺庙的一个定性,我们很难制定一个完善的法律。所以我说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中国宗教的特色,有了大致的共识和了解,有了全民统一的基础认识,对寺庙的属性可以有一个肯定,那么这些法才能通过。所以我觉得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匆匆忙忙出台一个宗教法的话,可能将来有大量的政策补了东漏了西,可能有更大的问题。

宗教法是一个基本法,基本法可以按照某一个特殊的地方法,也可以按照宪法总体定义来定义,所以我觉得不一定有了宗教基本法才可以出台宗教管理条例,其实这也是一个法,各种各样的宗教法规也是一种法律环境,但问题还在于这样一种管理办法能不能落实,地方政府、其他部门是不是遵守,具不具有权威性,这是个大问题。如果国务院授予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不管哪个部门是以中央的名义下达的,都必须按照这个办法办,这些就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起到管制的作用。现在问题是没有这样的权威,到了地方以后,各取所需,他要管制宗教就用这个法律法规,他要保护宗教也用这个法,都可以,就比较随意。所以我建议,将来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条规,一定要经过国务院去审批,要带有一种权威性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条例缺乏管理,只是各取所需。所以整个基本宗教法建议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出台一些宗教管理条例也是很好的方法,也属于法治的一个方面,我们不能说这就不是法治。

律法是外在管理,宗教是内在管理

我想宗教需要外界的管理,也需要外界的保护,同时宗教更多的是在开启我们内心的自我管理。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有1300多年了,和中国的本土文化结合得非常紧密,包括基督教,也是1300年前传入的。不管哪一种宗教,都是让我们改善现实人生的,就是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面,也要求人要有一种自觉和自律,这两个“自”在佛教里都是很通行的,我们说佛教传教要符合佛法的精神,同时也要符合佛法要求我们遵循的内容。在这样一个群体中我们应该怎么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律”应该受到批评或惩罚。其实如果每个信教群众都能把内外两个方面结合好,尤其是内心的自觉自律结合好,我想整个社会就可以发展得更好。当然我这样讲是一种理想主义的说法,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也不能够说信教群众中就没有违法违律的。

总的来讲,宗教信仰启发我们的自觉自律,弘扬我们的自觉自律,尤其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如果跟西方相比较的话,西方的文化以基督宗教为代表,他们以上帝来管我们的心,以法律来管我们的行,是一致的。我们现在用法律来管我们的行,用什么东西来管我们的心?就是这些中国的宗教信仰,这些宗教信仰就是让我们做好自我约束,如果我们都有一种自觉的精神,那么我想法律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就不是那么大了。

西方启蒙运动时期有一位思想家,近代法律思想的奠基者孟德斯鸠就曾经讲过一句话,他说:一个有良好习俗的社会,他的法律是简单的。有一个良好的习俗,比如社会都能尊老爱幼、都能讲诚信,你要那么多法律干什么?没用!正因为我们今天的社会缺乏诚信,大家都不尊老爱幼,所以要用这个法、那个法来管。那么一个良好的社会习俗是怎么形成的呢?需要通过这些教义才能形成。

中国人最重视教育,教育达到什么目的呢?两个目的:一个是对个人而言,不断的提升他的德行。对社会来讲就是要化民成熟,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对我们的传统文化,就是希望通过这样一种内求反省的自觉自律,来管好我们每一个人。宗教文化是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特别是佛道教,因为在我们国内来讲佛教呈现了一个蓬勃发展兴盛的趋势,它承担了传承传统文化、发扬传统文化的作用,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我想这就是我们今天佛教和所有宗教应该弘扬传统文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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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烈:宗教立法复杂性高 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经验

凤凰网 佚名

2015-12-16 14: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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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烈:宗教立法复杂性高 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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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烈:宗教立法复杂性高 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经验

近日,新媒体论坛“宗教与法律四人谈”集结宗教界与学术界权威意见领袖各四人,剑指前沿核心议题——“宗教立法还远吗?” 这场对于宗教立法问题的全面观照与思考,纵深宽广,酣畅淋漓,仿佛智慧风暴来袭,让宗教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热恼与纠葛暂得舒缓。以下为北京大学宗教研究院名誉院长楼宇烈教授在“四人谈”现场的精彩谈话,特此辑录,以飨网友。

宗教立法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我知道当年赵朴老提了制定宗教法的建议,国家宗教部门也曾经组织过一批专家来讨论立法,我也曾参加讨论。在这个会上,研究了世界各国宗教法的问题,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另外也感觉到宗教立法有利也有弊,讨论了很长时间。后来通过《宗教管理条例》来增进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可以说这20多年来都是按照时代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了《宗教管理条例》。立法的问题要求宗教来遵守国家的法律,有了法律也可以依法保护宗教,不管是宗教活动,还是寺庙管理,还是信奉的内容权利,可以得到合法的保护。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具体怎么样来落实保护,包括宗教寺庙活动场所正常的运转,宗教与宗教之间和谐相处等等,都需要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适合于现状的一个法就很有必要。但是另外一方面,也由于宗教法的制定产生压力的问题,宗教也有一个遵守国家大法的问题,所以宗教法怎么样处理好和社会其他法的关系,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有很多学者,包括社会各界人士,讨论比较多的是我们是否需要把宗教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来管理,还是作为和其他公民一样来管理。是不是可以遵守普遍的法来管理宗教,这样是不是更加公平。所以我想恐怕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更多的参考世界各国对宗教管理的经验,再进一步讨论是不是要有一个专门的法,还是根据整体公民的一种基本法来管理,我想还需要一段时间。

中国国情特殊,借鉴国外经验要审慎

我刚才讲了这个问题很复杂,复杂里边有两个问题:一个大家对宗教的认识怎么样,我们党对宗教的认识怎么样,如果大家没有一个共识怎么去定一个法呢?这是大问题。我们的宗教是一个什么样的宗教,是不是能够按照西方的宗教模式来管?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认识,怎么去制定法律?如果我们现在把中国的宗教和西方的宗教等同起来看,这个管法是要管出问题来的。有了一个基本共识我们才能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

我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跟西方、跟日本不一样,比如它们的宗教法人或者财产法人,它们保护寺庙因为是私产。我们现在的寺庙,特别是佛教的寺庙是国家的,不是私产,你怎么保护?有什么样的方法保护?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也没有私营性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才有私有经济出现,我们才有保护私有经济财产的现象。当然寺庙的情况很复杂,宗教活动场所的情况很复杂。今天上午大家讨论,至少有六种宗教活动场所的形式,有的是政府的,有的是僧人的,有的是商人的,有的是政僧合一的,有的商僧合一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你怎么制定一个能够适用的法律?

其实这些都是很重要的,保护就是要保护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权利,如果没有寺庙的一个定性,我们很难制定一个完善的法律。所以我说这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中国宗教的特色,有了大致的共识和了解,有了全民统一的基础认识,对寺庙的属性可以有一个肯定,那么这些法才能通过。所以我觉得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匆匆忙忙出台一个宗教法的话,可能将来有大量的政策补了东漏了西,可能有更大的问题。

宗教法是一个基本法,基本法可以按照某一个特殊的地方法,也可以按照宪法总体定义来定义,所以我觉得不一定有了宗教基本法才可以出台宗教管理条例,其实这也是一个法,各种各样的宗教法规也是一种法律环境,但问题还在于这样一种管理办法能不能落实,地方政府、其他部门是不是遵守,具不具有权威性,这是个大问题。如果国务院授予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不管哪个部门是以中央的名义下达的,都必须按照这个办法办,这些就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起到管制的作用。现在问题是没有这样的权威,到了地方以后,各取所需,他要管制宗教就用这个法律法规,他要保护宗教也用这个法,都可以,就比较随意。所以我建议,将来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条规,一定要经过国务院去审批,要带有一种权威性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条例缺乏管理,只是各取所需。所以整个基本宗教法建议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出台一些宗教管理条例也是很好的方法,也属于法治的一个方面,我们不能说这就不是法治。

律法是外在管理,宗教是内在管理

我想宗教需要外界的管理,也需要外界的保护,同时宗教更多的是在开启我们内心的自我管理。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有1300多年了,和中国的本土文化结合得非常紧密,包括基督教,也是1300年前传入的。不管哪一种宗教,都是让我们改善现实人生的,就是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面,也要求人要有一种自觉和自律,这两个“自”在佛教里都是很通行的,我们说佛教传教要符合佛法的精神,同时也要符合佛法要求我们遵循的内容。在这样一个群体中我们应该怎么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律”应该受到批评或惩罚。其实如果每个信教群众都能把内外两个方面结合好,尤其是内心的自觉自律结合好,我想整个社会就可以发展得更好。当然我这样讲是一种理想主义的说法,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也不能够说信教群众中就没有违法违律的。

总的来讲,宗教信仰启发我们的自觉自律,弘扬我们的自觉自律,尤其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如果跟西方相比较的话,西方的文化以基督宗教为代表,他们以上帝来管我们的心,以法律来管我们的行,是一致的。我们现在用法律来管我们的行,用什么东西来管我们的心?就是这些中国的宗教信仰,这些宗教信仰就是让我们做好自我约束,如果我们都有一种自觉的精神,那么我想法律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就不是那么大了。

西方启蒙运动时期有一位思想家,近代法律思想的奠基者孟德斯鸠就曾经讲过一句话,他说:一个有良好习俗的社会,他的法律是简单的。有一个良好的习俗,比如社会都能尊老爱幼、都能讲诚信,你要那么多法律干什么?没用!正因为我们今天的社会缺乏诚信,大家都不尊老爱幼,所以要用这个法、那个法来管。那么一个良好的社会习俗是怎么形成的呢?需要通过这些教义才能形成。

中国人最重视教育,教育达到什么目的呢?两个目的:一个是对个人而言,不断的提升他的德行。对社会来讲就是要化民成熟,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对我们的传统文化,就是希望通过这样一种内求反省的自觉自律,来管好我们每一个人。宗教文化是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特别是佛道教,因为在我们国内来讲佛教呈现了一个蓬勃发展兴盛的趋势,它承担了传承传统文化、发扬传统文化的作用,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我想这就是我们今天佛教和所有宗教应该弘扬传统文化的责任。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