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宗教慈善的传统推动宗教慈善事业发展

中国民族报 张迦寓

2016-07-13 11:08:28

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12年,中央六部门专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2014年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2016年,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首次在全国政协常委会报告中提到“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宗教慈善事业有利于改善民计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宗教工作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对于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推动我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扬宗教慈善的传统,是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深入挖掘各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济世行善是我国各大宗教的一贯主张。纵观我国各大宗教的历史,都曾对当时的社会慈善事业作出过贡献。东汉末年的五斗米道曾经创立义舍,置米肉供路人免费取食。金元之际,兵连祸结,全真教行医施药、赈济钱粮,倾力救助百姓。我国古代的慈善机构,如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宋代的福田院等,多由佛教的僧侣主持。伊斯兰教设立过给过路人或穷人施舍粥饭的舍饭场。基督教与天主教在中国兴办的医院、学校和孤儿院虽然带有传教目的,但客观上对于中国的慈善事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著名的“福田”、“布施”思想即源自佛教。对于佛教徒来说,慈悲观是佛教教义的核心内容,欲成圣佛,必须要心怀慈悲;欲摆脱轮回之苦,更应心怀慈悲,普度众生。佛经《大智度论》云:“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法华经》云:“大慈大悲,常无懈怠,恒求善事,利益一切。”《宝集经》云:“贫者给财,病者施药”。

道教的慈善观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道教经典《太上感应篇》云:“所谓善人,人皆敬之,天道佑之,福禄随之。”其注解云:“慈者,万善之根本。”《想尔注》云:“百行当修,万善当著。”《抱朴子内篇》云:“人欲地仙,当立三百善;欲天仙,当立二百善。”道教著名人物葛洪云:“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

慈善在伊斯兰教的教义中被视为真主的训导,劝人行善的话语在《古兰经》中多处出现。如“他们为喜爱真主而赈济贫民、孤儿、俘虏”;“我们只为爱戴真主而赈济你们,我们不望你们的报酬和感谢”;“在两个人之间主持公道是施舍,赞美言语是施舍,排除路上的障碍物是施舍”;“你们应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悯孤儿,当赈济贫民”等等。

天主教与基督教文化中向来有“宗教是慈善之母”的说法。《圣经》重视善行,要求信徒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并通过投身于慈善活动,为其上天堂积攒资财。如“神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他施舍钱财,周济贫穷,他的仁义存到永远”;“施舍能救人脱免死亡,防止人陷于黑暗”等等。

可见,我国各大宗教的教义,教规中关于慈善的内容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各有特点。发扬我国宗教界的慈善传统,就要对这些内容进行充分的挖掘整理,结合我国国情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既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应,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发挥宗教慈善的优势,是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的必然要求

宗教慈善不仅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而且相较于其他社会慈善,宗教慈善具有独特的优势。宗教慈善具有信徒的优势。我国的教徒信众数量众多,有1亿多人,这意味着不管是人力还是物力,对宗教慈善事业来说都是潜在的雄厚支撑。宗教慈善具有信仰优势。教徒信众把施行慈善视为修行,认为在施行慈善的同时,也慈善了自己和他人的心灵,不仅避免了“道德傲慢”,使其慈善行为更具亲和力,而且会更关注受捐者的心理需求,将慈善深入到精神层面。并且,宗教慈善组织同营利组织有天然的区别和距离,容易为大家信赖和接受,使得宗教慈善组织更具公信力。宗教慈善具有组织优势。我国各大宗教不仅有全国性的组织,如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等,更有遍布各地、为数众多的地方宗教协会以及宗教团体。地方上的宗教慈善组织不仅能够因地制宜,针对本地情况施行及时周到的慈善救助,而且方便对慈善项目保持后续的跟进和长期的关注,同时还能通过其全国性组织发动更广泛的力量参与。

宗教慈善事业既是宗教工作的重要领域,又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宗教慈善工作,需要党的领导、政府的推动、群众的参与、国内不同宗教之间慈善力量的联合、我国宗教慈善组织与外国宗教慈善组织的交流,只有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宗教慈善的优势。

首先,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发挥宗教慈善的作用,不仅要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等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等面向全体公民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宗教慈善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尤其是《慈善法》。以前,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宗教慈善组织从成立到运行都面临诸多困难和麻烦,影响了宗教慈善作用的发挥。现在《慈善法》第一章和第二章对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有了准确定义,明确了登记制度,宗教慈善组织可以据此取得合法身份,依法施行慈善。以前,宗教慈善组织因为其宗教色彩,在获得公开募捐的权利、媒体的公开宣传报道等方面,无法和其他慈善组织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慈善法》的颁布和施行,意味着今后宗教慈善组织可以和其他慈善组织一样,通过合法途径吸引更多的捐赠者,争取更广泛的社会资源。

其次,要加强宗教团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要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如2010年到2015年,仅佛教界的慈善捐款就高达44亿多元,为慈善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慈善法》对于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那么资金的筹集管理、项目的操作运营、信息的公开透明等,就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现有宗教慈善组织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能力有限;其主要活动就是救灾济困,基本形式就是捐物捐款,方式单一,活动分散。要发挥宗教慈善的优势,建设成一支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迫切而且必要。

发展宗教慈善事业,是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巩固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途径

据统计,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半个月内,国内宗教界共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后两个月内,宗教界捐款捐物总金额近1亿元。2007年到2012年之间,中国宗教界捐助善款总额约30亿元。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包括宗教慈善在内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具备了相应的物质基础。同时,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慈善行为能够带给人们幸福感,各大宗教都有施行慈善的优良传统,可以说是宗教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观条件。加之《慈善法》的颁布施行,未来宗教慈善事业必将有新的发展。

面临这一形势,就应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各级党委一方面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慈善问题,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慈善所涉及的各方面关系;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提高处理宗教慈善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积极主动地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另一方面,要严格注意宗教慈善组织在开展宗教慈善事业的时候,突出慈善精神,淡化宗教色彩,不借机传教;遵循自觉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向信众搞摊派,不趁机敛财;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以帮助开展工作或合作开展工作为名,在我国进行违法活动,确保宗教慈善事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宗教慈善事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宗教界人士是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团结对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主动对宗教慈善事业进行有方、有力、有效地引导,有利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不仅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团结宗教界人士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的可取之道。

(作者单位: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研究室,原标题:弘扬传统和优势 推动宗教慈善事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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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宗教慈善的传统推动宗教慈善事业发展

中国民族报 张迦寓

2016-07-13 1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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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12年,中央六部门专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2014年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2016年,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首次在全国政协常委会报告中提到“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宗教慈善事业有利于改善民计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宗教工作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对于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推动我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扬宗教慈善的传统,是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深入挖掘各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济世行善是我国各大宗教的一贯主张。纵观我国各大宗教的历史,都曾对当时的社会慈善事业作出过贡献。东汉末年的五斗米道曾经创立义舍,置米肉供路人免费取食。金元之际,兵连祸结,全真教行医施药、赈济钱粮,倾力救助百姓。我国古代的慈善机构,如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宋代的福田院等,多由佛教的僧侣主持。伊斯兰教设立过给过路人或穷人施舍粥饭的舍饭场。基督教与天主教在中国兴办的医院、学校和孤儿院虽然带有传教目的,但客观上对于中国的慈善事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著名的“福田”、“布施”思想即源自佛教。对于佛教徒来说,慈悲观是佛教教义的核心内容,欲成圣佛,必须要心怀慈悲;欲摆脱轮回之苦,更应心怀慈悲,普度众生。佛经《大智度论》云:“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法华经》云:“大慈大悲,常无懈怠,恒求善事,利益一切。”《宝集经》云:“贫者给财,病者施药”。

道教的慈善观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道教经典《太上感应篇》云:“所谓善人,人皆敬之,天道佑之,福禄随之。”其注解云:“慈者,万善之根本。”《想尔注》云:“百行当修,万善当著。”《抱朴子内篇》云:“人欲地仙,当立三百善;欲天仙,当立二百善。”道教著名人物葛洪云:“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

慈善在伊斯兰教的教义中被视为真主的训导,劝人行善的话语在《古兰经》中多处出现。如“他们为喜爱真主而赈济贫民、孤儿、俘虏”;“我们只为爱戴真主而赈济你们,我们不望你们的报酬和感谢”;“在两个人之间主持公道是施舍,赞美言语是施舍,排除路上的障碍物是施舍”;“你们应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悯孤儿,当赈济贫民”等等。

天主教与基督教文化中向来有“宗教是慈善之母”的说法。《圣经》重视善行,要求信徒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并通过投身于慈善活动,为其上天堂积攒资财。如“神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他施舍钱财,周济贫穷,他的仁义存到永远”;“施舍能救人脱免死亡,防止人陷于黑暗”等等。

可见,我国各大宗教的教义,教规中关于慈善的内容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各有特点。发扬我国宗教界的慈善传统,就要对这些内容进行充分的挖掘整理,结合我国国情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既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应,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发挥宗教慈善的优势,是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的必然要求

宗教慈善不仅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而且相较于其他社会慈善,宗教慈善具有独特的优势。宗教慈善具有信徒的优势。我国的教徒信众数量众多,有1亿多人,这意味着不管是人力还是物力,对宗教慈善事业来说都是潜在的雄厚支撑。宗教慈善具有信仰优势。教徒信众把施行慈善视为修行,认为在施行慈善的同时,也慈善了自己和他人的心灵,不仅避免了“道德傲慢”,使其慈善行为更具亲和力,而且会更关注受捐者的心理需求,将慈善深入到精神层面。并且,宗教慈善组织同营利组织有天然的区别和距离,容易为大家信赖和接受,使得宗教慈善组织更具公信力。宗教慈善具有组织优势。我国各大宗教不仅有全国性的组织,如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等,更有遍布各地、为数众多的地方宗教协会以及宗教团体。地方上的宗教慈善组织不仅能够因地制宜,针对本地情况施行及时周到的慈善救助,而且方便对慈善项目保持后续的跟进和长期的关注,同时还能通过其全国性组织发动更广泛的力量参与。

宗教慈善事业既是宗教工作的重要领域,又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宗教慈善工作,需要党的领导、政府的推动、群众的参与、国内不同宗教之间慈善力量的联合、我国宗教慈善组织与外国宗教慈善组织的交流,只有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宗教慈善的优势。

首先,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发挥宗教慈善的作用,不仅要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等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法》等面向全体公民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宗教慈善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尤其是《慈善法》。以前,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宗教慈善组织从成立到运行都面临诸多困难和麻烦,影响了宗教慈善作用的发挥。现在《慈善法》第一章和第二章对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有了准确定义,明确了登记制度,宗教慈善组织可以据此取得合法身份,依法施行慈善。以前,宗教慈善组织因为其宗教色彩,在获得公开募捐的权利、媒体的公开宣传报道等方面,无法和其他慈善组织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慈善法》的颁布和施行,意味着今后宗教慈善组织可以和其他慈善组织一样,通过合法途径吸引更多的捐赠者,争取更广泛的社会资源。

其次,要加强宗教团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要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如2010年到2015年,仅佛教界的慈善捐款就高达44亿多元,为慈善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慈善法》对于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那么资金的筹集管理、项目的操作运营、信息的公开透明等,就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现有宗教慈善组织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能力有限;其主要活动就是救灾济困,基本形式就是捐物捐款,方式单一,活动分散。要发挥宗教慈善的优势,建设成一支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迫切而且必要。

发展宗教慈善事业,是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巩固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途径

据统计,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半个月内,国内宗教界共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后两个月内,宗教界捐款捐物总金额近1亿元。2007年到2012年之间,中国宗教界捐助善款总额约30亿元。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包括宗教慈善在内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具备了相应的物质基础。同时,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慈善行为能够带给人们幸福感,各大宗教都有施行慈善的优良传统,可以说是宗教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观条件。加之《慈善法》的颁布施行,未来宗教慈善事业必将有新的发展。

面临这一形势,就应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各级党委一方面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慈善问题,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慈善所涉及的各方面关系;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提高处理宗教慈善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积极主动地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另一方面,要严格注意宗教慈善组织在开展宗教慈善事业的时候,突出慈善精神,淡化宗教色彩,不借机传教;遵循自觉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向信众搞摊派,不趁机敛财;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以帮助开展工作或合作开展工作为名,在我国进行违法活动,确保宗教慈善事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宗教慈善事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宗教界人士是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团结对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主动对宗教慈善事业进行有方、有力、有效地引导,有利于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不仅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统一战线法宝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团结宗教界人士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的可取之道。

(作者单位: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研究室,原标题:弘扬传统和优势 推动宗教慈善事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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