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咏:牢牢抓住基层宗教工作的“牛鼻子”

中国民族报 朱咏

2016-08-12 10:28:16

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有不少新观点、新要求,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十分重视抓基层,非常实在“接地气”,对基层宗教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基层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要在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上“想得深”,对宗教领域新情况和突出问题“看得透”,对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的政策“把得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导得好”。

在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上“想得深”,做到“导”之有方。

当前,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对宗教问题思想上不重视、认识上有偏差,以至于工作不会做、做不好。基层宗教工作的无数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在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上想得对、想得深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才不至于稀里糊涂、左摇右摆。

一要在正确认识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问题上“想得深”。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共产党人和信教群众虽然世界观不同,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共同目标上具有共同利益,世界观的根本差异并不妨碍在政治上团结合作。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认识宗教现象,科学分析宗教问题,遵循宗教自身规律,宗教工作方可事半功倍、游刃有余。在这些问题上“想得深”了,对宗教之“导”,就能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就能做到“导”之有方,从而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里的“方”是“方向、方位”之义。

二要在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问题上“想得深”。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宗教关系的核心是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个体联接群体,局部影响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对这些关系处理得如何,宗教关系是否和谐,短期影响长远,眼前关乎未来。在这些问题上“想得深”了,对宗教之“导”,就能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妥善处理好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既照顾到小众的、局部的和眼前的利益与诉求,又不妨碍大众的、全局的、长远的根本利益,从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做到“导”之有方。这里的“方”是“道义、道理”之义。

三要在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上“想得深”。宗教是一种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双重作用的社会现象。过分强调其积极性而完全 “放开”,甚至借助行政力量发展宗教;或者过分强调其消极性而完全 “收起”,甚至企图人为地抑制宗教,都是片面的、错误的。正确的态度是趋利避害、因势利导。就是要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但不放弃对信教群众进行教育引导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防止出现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政治渗透;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但不侵犯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其根本目的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参与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弘扬传统文化、建设生态文明、提升道德素养、开展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坚持辩证法,注意工作策略,讲究工作方法,真正做到“导”之有方。这里的“方”是“方法、办法”之义。

对宗教领域新情况和突出问题“看得透”,做到“导”之有力。

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基层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突出问题。信教人数增长,信徒结构变化、流动性增强,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增多,出现了一些难消未解的突出问题。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透本质,找准病根,狠下猛药,真正做到“导”之有力。

一是对宗教领域的各类商业化乱象和“顽症”,要“看得透”市场经济对宗教的影响以及宗教外衣下的利益驱动。近些年来,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基层一些地方出现了乱建寺庙、滥塑宗教造像、借教敛财等混乱现象,“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之风禁而不绝。一方面,宗教界内部尤其是一些佛道教场所,戒律松弛,急功近利,攀附“财神爷”,追求“孔方兄”;另一方面,教外商业资本看好宗教这个远离市场竞争的得天独厚的“市场”,利用宗教自身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而紧抱“佛脚”,以期实现低风险、高回报。我国各宗教都有正确对待物质利益的教义教规,我们甚至可以拿对待金钱的态度来作为检验真假宗教和宗教徒的“试金石”。必须综合治理,坚决斩断伸向宗教的商业之手,彻底铲除宗教净土上滋长的商业逐利的毒草。

二是对排除商业因素的私设乱建宗教活动场所现象,要“看得透”信教群众合理宗教需求与宗教活动场所供给不足的矛盾。在私设乱建宗教活动场所中,并非都是出于任何商业目的,确有一些是信教群众为满足自己的宗教生活需要而设的。这些场所中相当一部分未能依法登记,有的劝而未散,有的拆了又建,由此发生的矛盾纠纷增多。这就需要我们深刻反思,为何劝而不散、屡禁不止?客观地讲,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没有将宗教事务纳入社会公共事务,没有将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覆盖到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问题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导致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用地和依法建设问题难以解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场所供给不足。因此必须在城乡发展中对宗教活动场所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彻底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供求矛盾,杜绝私设乱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现象。

三是对境外包含宗教内容、附带宗教条件的各类交往交流合作,要“看得透”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当前,我国宗教所处的国际环境十分复杂。我们在基层宗教工作中也曾发现,在境外被拉拢入教人员入境非法传教,发展信徒,散发境外宗教宣传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旅游观光、文化交流、经贸合作、慈善救济等活动中增加宗教色彩,进行渗透活动。对于这些现象,我们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其企图在于与我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在宗教外衣的掩护下,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实施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战略。我们要分清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好开展对外交往与抵御境外渗透的关系,既要扩大开放,增进交流交往,又要保持警惕,抵御渗透;既要反对自我封闭,又要防止麻木不仁。

四是对邪教利用宗教发展组织、争夺群众的现象,要“看得透”基层一些地方对思想文化阵地占领不力以及宗教工作的薄弱。在农村偏远地区,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蒙蔽群众,别有用心地对宗教经典断章取义,歪传曲解,进而传播异端邪说,发展组织,与党和政府争夺群众。我们要在积极稳妥地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的同时,深刻分析邪教组织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的原因,深入查找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毋庸讳言,确有一些地方基层组织在针对农村新变化和群众新需求方面研究不够,对加强和改进宣传文化工作、占领思想文化阵地的要求落实不力;也确有一些地方基层组织对宗教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够,宗教工作力量薄弱,宗教活动场所布局不够合理,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引导群众的能力不强,宗教组织对信教群众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不强。只有用先进文化、健康思想去丰富群众的精神世界,只有用纯正的宗教信仰去充实信教群众的心灵,邪教组织及其异端邪说才无隙可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看得到、看得清、看得透,并切实加以研究和解决。

对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的政策 “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效。

在基层宗教工作中,还部分存在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和乱作为现象,主要因为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对解决本地区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的政策把不准,心中无数,因而手上没招。联系本地宗教领域的实际,主要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准政策 ,着力破解难题,做到“导”之有效。

一是着力解决乱建佛道教寺观和私设基督教聚会点问题,在依法设立、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上做到“导”之有效。首先,应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以远期建设目标为导向,综合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数量、规模、宗教服务功能,对本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体布局;要以信教群众的分布和宗教生活需求为依据,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对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合并、新建进行合理安排;要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适当超前,对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进行统筹安排。通过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需求,从源头上遏制私设乱建现象。其次,要对私设乱建寺观堂点问题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于宗教界以外的社会捐资修建的佛寺道观,若非出于经济目的,信教群众有需求,宗教团体也认可,与总体布局规划无冲突,则可以创造条件,依法设立并接受登记;但必须明确捐资者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对于试图通过投资兴建或承包经营佛寺道观而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坚决予以制止。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要视具体情况,或通过依法登记、以堂带点、帮助解决活动场所等方式纳入依法管理;或由乡镇、街道基层组织进行备案监管,逐步创造条件,依法办理登记;或进行其他综合治理措施。

二是着力解决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不高问题,着力在提升宗教教职人员整体素质上做到“导”之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不高,主要原因在于宗教教职人员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根据宗教界人士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提升整体素质与加强个性化教育培养相结合。针对部分场所教职人员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内部管理不规范,要加强国民教育、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帮助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法治意识,改善内部管理;针对一些场所教职人员教务水平不高,对信教群众的凝聚力不强,要加强文化教育、宗教教育,帮助提高文化水平和宗教学识水平;针对一些教职人员私欲膨胀,特权思想滋长,品德难以服众,导致内部矛盾纠纷,影响场所规范化管理,要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督促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着力解决宗教团体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的问题,在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上“导”之有效。县级宗教团体因处于基层,往往自身建设薄弱、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要“有人办事”、“有能力办事”、“有条件办事”、“有规矩办事”。解决“有人”的问题,就要选拔德、才、能兼备的人担任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配备好团体领导班子,同时还要有专门工作班子或驻会工作人员;解决“有能力”的问题,就要加强对团体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或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增强他们宣传政策法规、开展教务活动、提供社会服务和开展对外交流的能力;解决“有条件”的问题,就要关心宗教团体,帮助解决会务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解决“有规矩”的问题,就要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通过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使宗教团体真正做到“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作者系江苏省泰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江苏省民族宗教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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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咏:牢牢抓住基层宗教工作的“牛鼻子”

中国民族报 朱咏

2016-08-12 10: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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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咏:牢牢抓住基层宗教工作的“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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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有不少新观点、新要求,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十分重视抓基层,非常实在“接地气”,对基层宗教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基层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要在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上“想得深”,对宗教领域新情况和突出问题“看得透”,对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的政策“把得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导得好”。

在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上“想得深”,做到“导”之有方。

当前,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对宗教问题思想上不重视、认识上有偏差,以至于工作不会做、做不好。基层宗教工作的无数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在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上想得对、想得深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才不至于稀里糊涂、左摇右摆。

一要在正确认识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问题上“想得深”。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共产党人和信教群众虽然世界观不同,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共同目标上具有共同利益,世界观的根本差异并不妨碍在政治上团结合作。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认识宗教现象,科学分析宗教问题,遵循宗教自身规律,宗教工作方可事半功倍、游刃有余。在这些问题上“想得深”了,对宗教之“导”,就能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就能做到“导”之有方,从而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里的“方”是“方向、方位”之义。

二要在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问题上“想得深”。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宗教关系的核心是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个体联接群体,局部影响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对这些关系处理得如何,宗教关系是否和谐,短期影响长远,眼前关乎未来。在这些问题上“想得深”了,对宗教之“导”,就能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妥善处理好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既照顾到小众的、局部的和眼前的利益与诉求,又不妨碍大众的、全局的、长远的根本利益,从而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做到“导”之有方。这里的“方”是“道义、道理”之义。

三要在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上“想得深”。宗教是一种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双重作用的社会现象。过分强调其积极性而完全 “放开”,甚至借助行政力量发展宗教;或者过分强调其消极性而完全 “收起”,甚至企图人为地抑制宗教,都是片面的、错误的。正确的态度是趋利避害、因势利导。就是要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但不放弃对信教群众进行教育引导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防止出现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政治渗透;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但不侵犯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其根本目的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参与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弘扬传统文化、建设生态文明、提升道德素养、开展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坚持辩证法,注意工作策略,讲究工作方法,真正做到“导”之有方。这里的“方”是“方法、办法”之义。

对宗教领域新情况和突出问题“看得透”,做到“导”之有力。

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基层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突出问题。信教人数增长,信徒结构变化、流动性增强,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增多,出现了一些难消未解的突出问题。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需要我们透过现象,看透本质,找准病根,狠下猛药,真正做到“导”之有力。

一是对宗教领域的各类商业化乱象和“顽症”,要“看得透”市场经济对宗教的影响以及宗教外衣下的利益驱动。近些年来,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基层一些地方出现了乱建寺庙、滥塑宗教造像、借教敛财等混乱现象,“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之风禁而不绝。一方面,宗教界内部尤其是一些佛道教场所,戒律松弛,急功近利,攀附“财神爷”,追求“孔方兄”;另一方面,教外商业资本看好宗教这个远离市场竞争的得天独厚的“市场”,利用宗教自身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而紧抱“佛脚”,以期实现低风险、高回报。我国各宗教都有正确对待物质利益的教义教规,我们甚至可以拿对待金钱的态度来作为检验真假宗教和宗教徒的“试金石”。必须综合治理,坚决斩断伸向宗教的商业之手,彻底铲除宗教净土上滋长的商业逐利的毒草。

二是对排除商业因素的私设乱建宗教活动场所现象,要“看得透”信教群众合理宗教需求与宗教活动场所供给不足的矛盾。在私设乱建宗教活动场所中,并非都是出于任何商业目的,确有一些是信教群众为满足自己的宗教生活需要而设的。这些场所中相当一部分未能依法登记,有的劝而未散,有的拆了又建,由此发生的矛盾纠纷增多。这就需要我们深刻反思,为何劝而不散、屡禁不止?客观地讲,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没有将宗教事务纳入社会公共事务,没有将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覆盖到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问题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导致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用地和依法建设问题难以解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场所供给不足。因此必须在城乡发展中对宗教活动场所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彻底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供求矛盾,杜绝私设乱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现象。

三是对境外包含宗教内容、附带宗教条件的各类交往交流合作,要“看得透”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当前,我国宗教所处的国际环境十分复杂。我们在基层宗教工作中也曾发现,在境外被拉拢入教人员入境非法传教,发展信徒,散发境外宗教宣传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旅游观光、文化交流、经贸合作、慈善救济等活动中增加宗教色彩,进行渗透活动。对于这些现象,我们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其企图在于与我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在宗教外衣的掩护下,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实施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战略。我们要分清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好开展对外交往与抵御境外渗透的关系,既要扩大开放,增进交流交往,又要保持警惕,抵御渗透;既要反对自我封闭,又要防止麻木不仁。

四是对邪教利用宗教发展组织、争夺群众的现象,要“看得透”基层一些地方对思想文化阵地占领不力以及宗教工作的薄弱。在农村偏远地区,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蒙蔽群众,别有用心地对宗教经典断章取义,歪传曲解,进而传播异端邪说,发展组织,与党和政府争夺群众。我们要在积极稳妥地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的同时,深刻分析邪教组织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的原因,深入查找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毋庸讳言,确有一些地方基层组织在针对农村新变化和群众新需求方面研究不够,对加强和改进宣传文化工作、占领思想文化阵地的要求落实不力;也确有一些地方基层组织对宗教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够,宗教工作力量薄弱,宗教活动场所布局不够合理,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引导群众的能力不强,宗教组织对信教群众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不强。只有用先进文化、健康思想去丰富群众的精神世界,只有用纯正的宗教信仰去充实信教群众的心灵,邪教组织及其异端邪说才无隙可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看得到、看得清、看得透,并切实加以研究和解决。

对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的政策 “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效。

在基层宗教工作中,还部分存在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和乱作为现象,主要因为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对解决本地区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的政策把不准,心中无数,因而手上没招。联系本地宗教领域的实际,主要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准政策 ,着力破解难题,做到“导”之有效。

一是着力解决乱建佛道教寺观和私设基督教聚会点问题,在依法设立、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上做到“导”之有效。首先,应将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以远期建设目标为导向,综合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数量、规模、宗教服务功能,对本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体布局;要以信教群众的分布和宗教生活需求为依据,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对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合并、新建进行合理安排;要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适当超前,对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进行统筹安排。通过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需求,从源头上遏制私设乱建现象。其次,要对私设乱建寺观堂点问题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于宗教界以外的社会捐资修建的佛寺道观,若非出于经济目的,信教群众有需求,宗教团体也认可,与总体布局规划无冲突,则可以创造条件,依法设立并接受登记;但必须明确捐资者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该场所的内部事务。对于试图通过投资兴建或承包经营佛寺道观而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坚决予以制止。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要视具体情况,或通过依法登记、以堂带点、帮助解决活动场所等方式纳入依法管理;或由乡镇、街道基层组织进行备案监管,逐步创造条件,依法办理登记;或进行其他综合治理措施。

二是着力解决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不高问题,着力在提升宗教教职人员整体素质上做到“导”之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不高,主要原因在于宗教教职人员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根据宗教界人士成长特点和规律,坚持提升整体素质与加强个性化教育培养相结合。针对部分场所教职人员政治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导致内部管理不规范,要加强国民教育、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帮助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法治意识,改善内部管理;针对一些场所教职人员教务水平不高,对信教群众的凝聚力不强,要加强文化教育、宗教教育,帮助提高文化水平和宗教学识水平;针对一些教职人员私欲膨胀,特权思想滋长,品德难以服众,导致内部矛盾纠纷,影响场所规范化管理,要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督促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着力解决宗教团体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的问题,在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上“导”之有效。县级宗教团体因处于基层,往往自身建设薄弱、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要“有人办事”、“有能力办事”、“有条件办事”、“有规矩办事”。解决“有人”的问题,就要选拔德、才、能兼备的人担任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配备好团体领导班子,同时还要有专门工作班子或驻会工作人员;解决“有能力”的问题,就要加强对团体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或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增强他们宣传政策法规、开展教务活动、提供社会服务和开展对外交流的能力;解决“有条件”的问题,就要关心宗教团体,帮助解决会务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解决“有规矩”的问题,就要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通过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使宗教团体真正做到“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作者系江苏省泰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江苏省民族宗教研究会理事)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