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推动河南道教事业健康发展

道教之音 黄至杰道长

2017-03-10 17:11:14

资料图

今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开局之年。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道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道教界自身建设,促进我省道教领域团结稳定有序发展,河南省道教协会组织召开此次常务理事会议,专题学习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下面由我与各位同道一起分享多年来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的心得和体会,以期共同提高,共同进步。如有不当之处,望各位领导和道长批评指正。

近年来,河南省道教工作在省委统战部和省宗教局的领导下,坚持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抓手,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为重点,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各级领导的一致肯定。大力开展玄门讲经活动,连续三年举办玄门讲经比赛和巡回讲经活动。连续三年参加中国道教协会玄门讲经活动和抄经比赛,取得了好的成绩。全省性巡回讲经工作效果好、反响大,深受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欢迎;建立全省信息工作联络员制度,连续两年对信息员进行培训,信息工作和网络建设已步入规范化、常态化。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被省宗教局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在人才培养方面,建立 “突出重点、区分层次、上下联动”的培训机制,加大道教人才培养力度,夯实河南道教发展基础。大力弘扬道教文化,举办了首届登封“嵩山道教论坛”、鹿邑老子诞辰系列文化活动、首届济源道教艺术系列活动等道教文化活动,有力地宣传了河南道教,提升了河南道教形象。积极开展“慈善周”、“政策法规学习月”、“教风年”活动,全省道教工作保持了和谐稳定的良好发展局面。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全省道教界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也是全省道教界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取得成效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全省道教发展还很不平衡,道教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道风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各级道教协会组织建设薄弱;部分教务活动未能按程序审批备案;高素质道教人才匮乏;道风道貌建设亟待加强等。我认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不够。我们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活动,推动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逐步解决,从而推动河南道教健康发展。下面我就从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建议和要求三个方面与各位道长共同学习探讨。

一、学习贯彻宗教政策的重要意义

道教是我国的传统宗教,它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思想影响了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高速发展、文化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道教要想跟上时代的脚步,重新焕发青春,就必须与时俱进,坚持走宗教法治化道路。作为一名道教教职人员,必须把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放在重要位置,要时时学、刻刻学,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里讲的任何组织当然包括宗教组织,这里讲的任何个人也当然包括信教公民,无一例外。要坚持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事业,将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实践和宗教生活中去,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国有国法,教有教规。对道教而言,教规是教职人员要遵守的清规戒律。无以规矩,不能成为方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作为国家公民,遵守国法是基本的义务;作为教徒,遵守教规是基本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鼓励宗教界把国法与教规有机衔接起来,把爱国与爱教有机结合起来,把政府依法管理与宗教界依教规自我管理有机协调起来,对于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于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对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宗教政策法规是包括《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法规、规章在内的宗教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是宗教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做好道教工作的基础。只有认真学习宗教政策法规,才能不断提高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道教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可以这么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职人员,成为一名称职的教职人员,才能挺起腰杆,做好道教工作。

作为教职人员,我们不仅个人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还要做好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员,向信教群众广泛宣传,在全省道教界掀起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高潮,为我省道教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观念,坚持正信正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为维护宗教稳定、社会和谐作出积极的贡献。在新形势下,由于我们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必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联系,甚至发生纠纷、合法权益被侵犯等事件。这时,我们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例如,信阳商城县云极观依法维权的案例。云极观在面临被非法承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困境时,通过打官司依法维权。2014年,在各级统战、宗教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道协共同努力下,通过法律渠道得到妥善解决,此项工作被国宗局列入全国寺庙、道观整治十大经典案例。这是我省道教界在上级有关部门支持下依法维权的一次巨大成功,为今后此类事件的依法依规处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有效范本。我相信,只要我们相信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信阳云极观的这个依法维权的案例,其他宫观也可以成功复制。

二、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省道协始终把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工作放在首位。组织全省道教界深入学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在全省道教界开展以“学习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做合格道教教职人员”为主题的“两学一做”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积极引导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正行修德,自觉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增强法制观念,提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并把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工作融入到各级道协组织建设、道风道貌建设、道教人才培养、宫观规范化管理等工作中去,使河南道教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将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与坚持爱国爱教传统相结合。

爱国爱教是道教的优良传统。在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中,就已经有了“助国”、“保国”的主张。此后的《老君音诵诫经》提出“佐国扶命”的思想,蕴含着强烈的爱国情感。还有《太上洞玄灵宝真文》提出“兴国爱民,普济群生”思想,《灵宝无量度人上品妙经》提出“国安民丰,欣乐太平”的主张,都表达了道教对赖以生存的国土的热爱。在如今这个和平年代,爱国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添砖加瓦。爱教必须建立在爱国的基础上。道教教职人员有义务爱护自己的祖国,有责任把国家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我们要时刻牢记:只有先做一个好公民,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职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教务活动,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特权,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也不得以政教分离或遵守教规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当遇到教规习俗与国家法律不一致或相互抵触时,要服从国家法律法规,服务国家整体利益,服务社会公共利益。把教规置于国法之上,以教规教义为名对抗国法,甚至把违法行为当作信仰坚定的表现,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强调一点:宗教的发展必须坚持与教育相分离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规定,禁止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禁止宗教教职人员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讲授宗教课程、开设讲座;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

作为道教教职人员,我们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不能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能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不能在学校发展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能举办各类针对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体道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不能以道教和道教文化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能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传教活动。

(二)将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与提升宫观管理水平相结合。

宫观是教职人员的清修之地,是信众的精神家园,更是展示道教文化的平台和社会各界了解道教的“窗口”。唯有严格执行相关宗教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宫观管理制度,规范宫观组织、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才能使宫观真正成为环境优雅、清静神圣、和谐发展的信仰之所,才能充分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道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近年来,省道协大力推进宫观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举办全省省辖市、直管县宗教团体及重点宫观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班,开展“文明敬香”,“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创建和谐宫观”等活动,指导推动各开放宫观严格落实《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宫观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教职人员素质,纯正道风,加强宫观规范化管理,创建和谐宫观。

一是加强宫观组织建设,推进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各级道协要指导和推动所辖地区宫观成立民主管理组织。要依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办法》、《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民主协商推选管理组织成员,重大事项要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决定。民主管理组织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在信教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职人员或信教群众代表组成。宗教场所在人事安排、教职晋升、基建项目、自养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更新、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事项,要经民主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接受信教群众监督。要着重加强各宫观班子建设,以此推动和提升全省宫观管理水平,增强凝聚力,不断提高自我管理、协同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联系和服务信教群众的能力。宫观负责人要尽心尽责,不负所托,主动学习,开阔眼界,吸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针对部分市县道协民主管理组织和制度不健全,内部成员不团结,财务管理不民主、不规范甚至混乱等问题。要指导各宫观完善议事机制和决策机制等规章制度,抓好落实执行。做到会务公开,民主议事,集体领导;要团结一致,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运转效能,实施必要的考核考查;切实加强宫观管理组织建设。

二是积极引导宫观制度规范,安全有序。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指导各地道协和宫观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档案、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大型宗教活动、外事接待等管理制度。建立各项制度监督机制,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营造活动有序、管理规范、安全整洁、生态环保的宫观环境。

宫观财务管理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是宫观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一环。针对部分宫观财务人员素质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各级道协要在当地宗教部门领导下,重视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提高宫观财务人员依法依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识,提升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省宫观财务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宗教活动场所要完善会计、审计、年报和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财务信息,履行年度财务报备和银行账户年检义务,推进财务公开透明规范;要加强收入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合法,坚决防止宗教商业化倾向;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宗教场所主动自觉接受财务监管;宗教场所要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要遵照《宗教事务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政策法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为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立制度上的保证。要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要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对本场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合理设置岗位和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各场所的主要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的岗位要分开设置,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

三是引导宫观抵御渗透、促进和谐。建立抵御渗透和平安建设责任制,促进宗教和谐。同时,踊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活动,积极举办养老等公益慈善事业,引导信教群众勤劳致富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作贡献。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谈一下与道教教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几个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报批规定、邀请外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制度和宗教出版物的管理制度。

要严格执行大型宗教活动报批规定。大型宗教活动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依照宗教仪规进行的宗教仪式等大型集体宗教活动。由于大型活动人员流动大、涉及范围广,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涉及信教群众以及其他公民的安全,必须给予规范。必须审批后方可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举办。固定处所不得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要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由活动主体向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进行,有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应急处理预案;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属地的公安、交通、食品等部门要提前介入,落实消防、食品卫生、人员疏散等方面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做好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出现食品中毒、拥挤、踩踏等意外事故。

要严格执行邀请外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制度。外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本地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依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办理。邀请单位对拟在本地任职的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报所在市、区(县)宗教团体登记。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任职登记规定,由市宗教团体参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未经备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本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担任宗教教职,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本市任职的外地宗教教职人员离任时,邀请单位应当报市、区(县)宗教团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备案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宗教出版物的管理制度。对于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制度印刷或复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先到省宗教局办理行政许可,然后凭省宗教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或复制委托书。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可以印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固定处所没有资格不得印制。只能在宗教场所、宗教团体流通,不得出售、做广告等。对于公开出版的宗教出版物管理制度。需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报批。

(三)将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与加强道教人才培养相结合。

“人才是兴道之基、弘道之本。培养高素质道教人才是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重视培养人才,善于汇聚人才,大胆使用人才。

一是要建立教职人员培训制度。当前,我省道教界高素质道教人才匮乏问题还很突出。道教教职人员普遍年龄偏大、综合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思想观念落后等。培养一批爱国爱教,有宗教学识、年富力强的道教人才,是当前我国道教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建立道教教职人员培训制度,做到“分层次、有侧重、常态化”,省道协做好各级道协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市县道协完成宫观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对道协负责人和宫观管委会成员要加大管理、财务知识培训,对普通道教教职人员,要坚持学修并重,强调道风修行,对有专长的道教教职人员,要加强专业指导,注重实践,要创造鼓励学习的积极氛围,从而提升整体文化素质、信仰层次和精神境界。引导各级道协发挥宫观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作用,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不限时间长短,分层次、多形式、高密度地举办培训班和开展经验交流学习活动。鼓励和支持各宫观开展讲座、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弘道活动,向社会传递清净和谐的正能量。

二是要加强道风道貌建设。道风建设是道教自身建设的根本,关乎道教的前途和命运,是道教为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更是道教事业的命脉所在。没有良好的道风,道教将失去存在的根基。近年来,道教界出现部分教职人员戒律松弛、不重修行,甚至借教敛财;有的争名逐利、弄虚作假、好大喜功;有的因利益、教派等问题引发纠纷或个案信访;还有个别宗教教职人员甚至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等。这些种种问题严重阻碍了道教的健康发展,影响了道教界的整体形象,伤害了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道风管理的各项体制,理顺道风建设的各项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依照教规教义,规范和约束广大道众行为。要加强学习引导,关心道众生活、注重他们的日常修持和道教形象,不断提高基本素养。同时,密切和信教群众的联系,听取信教群众对本宫观和道众在道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对信教群众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采纳和吸收。宫观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持戒守戒,遵守民主管理制度,抵制不良风气侵扰。

要自觉遵守教义教规和中国道教协会关于加强道风建设的意见,住观的道教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宫观管理制度,散居正一派道士也要遵守教内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平时生活中做到以庙为家、持守戒律、着装规范、勤诵经典、严格传承、正信正行、服务信众,自觉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侵扰。对于个别道德沦丧、严重违反规戒,甚至违法犯罪的教职人员,要严肃处理,收回道士证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要加强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管理工作。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是道教人才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教职人员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依法依规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对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界自身素质、维护宗教界的团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严格落实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才能确保学修兼备的道教教职人员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祛除那些损害道教形象的不合格道教教职人员。

省道协严格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管理。对所有上报的教职人员严格把关,按照“政治上靠得住,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宗教上有造诣,有宗教学识,信仰虔诚;品德上能服众,品行良好,仪态端庄;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符合相应的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等”的条件,经过资格审查和资格考试,合格才予以认定,并报省宗教局备案。目前,省道协已进行了3批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对1575名教职人员进行了认定。在省道协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建立健全了全省备案道教教职人员基础数据库。

主要教职备案工作事关宗教活动场所的稳定,对提高场所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增强场所凝聚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严格备案程序。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需要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民主协商提出人选,并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四)将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与开展对外交流相结合。

当前,国家正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为道教扩大对外交流交往提供了新的契机,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按照“友好、合作、和平”的原则,以同一个教祖,同一种信仰为主题,增进同国际道教界的人才交流、文化交流。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境外捐赠的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境外捐赠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规定。境外宗教组织、宗教徒给我国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捐赠,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原则上可以接受。接受的境外捐赠由我国宗教团体自主支配和使用,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一次接受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要经省宗教局审批。凭批件,办理海关手续。对要求捐资在我国境内新建和重建寺观教堂的捐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接受。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对要求在我国境内建宗教院校的捐赠,须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

三、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建议和要求

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各级道协、宫观以及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积极配合,只有上下联动,才能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这项工作,切实提高依法办教的能力,加快道教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弘扬道教优秀文化,不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下面我提几点建议和要求,希望大家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道协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把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制定详细地实施方案,确保各阶段工作稳步推进。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主体责任人,确保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工作扎实顺利有序开展。

(二)确保培训成效。此次宗教政策法规培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根据省宗教局要求,3月8日前,省级宗教团体完成对常务理事的培训;3月12日前,各省辖市报当地宗教部门批准,对市级宗教团体教职人员进行培训;3月17日前,各县宗教团体在宗教部门领导下完成培训工作任务;7月底前,所有教职人员培训一遍。要分批分期做好轮训工作,切实提高教职人员的政策法规观念,增强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克服形式主义,通过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平台等形式宣传宗教政策法规。各地要及时将活动进展情况和先进经验及活动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送省道协,努力扩大活动影响,推动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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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 黄至杰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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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开局之年。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道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道教界自身建设,促进我省道教领域团结稳定有序发展,河南省道教协会组织召开此次常务理事会议,专题学习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下面由我与各位同道一起分享多年来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的心得和体会,以期共同提高,共同进步。如有不当之处,望各位领导和道长批评指正。

近年来,河南省道教工作在省委统战部和省宗教局的领导下,坚持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抓手,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法规为重点,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各级领导的一致肯定。大力开展玄门讲经活动,连续三年举办玄门讲经比赛和巡回讲经活动。连续三年参加中国道教协会玄门讲经活动和抄经比赛,取得了好的成绩。全省性巡回讲经工作效果好、反响大,深受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欢迎;建立全省信息工作联络员制度,连续两年对信息员进行培训,信息工作和网络建设已步入规范化、常态化。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被省宗教局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在人才培养方面,建立 “突出重点、区分层次、上下联动”的培训机制,加大道教人才培养力度,夯实河南道教发展基础。大力弘扬道教文化,举办了首届登封“嵩山道教论坛”、鹿邑老子诞辰系列文化活动、首届济源道教艺术系列活动等道教文化活动,有力地宣传了河南道教,提升了河南道教形象。积极开展“慈善周”、“政策法规学习月”、“教风年”活动,全省道教工作保持了和谐稳定的良好发展局面。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全省道教界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也是全省道教界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取得成效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全省道教发展还很不平衡,道教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道风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各级道教协会组织建设薄弱;部分教务活动未能按程序审批备案;高素质道教人才匮乏;道风道貌建设亟待加强等。我认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不够。我们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活动,推动这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逐步解决,从而推动河南道教健康发展。下面我就从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建议和要求三个方面与各位道长共同学习探讨。

一、学习贯彻宗教政策的重要意义

道教是我国的传统宗教,它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思想影响了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高速发展、文化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道教要想跟上时代的脚步,重新焕发青春,就必须与时俱进,坚持走宗教法治化道路。作为一名道教教职人员,必须把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放在重要位置,要时时学、刻刻学,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里讲的任何组织当然包括宗教组织,这里讲的任何个人也当然包括信教公民,无一例外。要坚持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事业,将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实践和宗教生活中去,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国有国法,教有教规。对道教而言,教规是教职人员要遵守的清规戒律。无以规矩,不能成为方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作为国家公民,遵守国法是基本的义务;作为教徒,遵守教规是基本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鼓励宗教界把国法与教规有机衔接起来,把爱国与爱教有机结合起来,把政府依法管理与宗教界依教规自我管理有机协调起来,对于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于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对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宗教政策法规是包括《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法规、规章在内的宗教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是宗教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做好道教工作的基础。只有认真学习宗教政策法规,才能不断提高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道教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可以这么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职人员,成为一名称职的教职人员,才能挺起腰杆,做好道教工作。

作为教职人员,我们不仅个人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还要做好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员,向信教群众广泛宣传,在全省道教界掀起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高潮,为我省道教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观念,坚持正信正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为维护宗教稳定、社会和谐作出积极的贡献。在新形势下,由于我们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必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联系,甚至发生纠纷、合法权益被侵犯等事件。这时,我们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例如,信阳商城县云极观依法维权的案例。云极观在面临被非法承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困境时,通过打官司依法维权。2014年,在各级统战、宗教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道协共同努力下,通过法律渠道得到妥善解决,此项工作被国宗局列入全国寺庙、道观整治十大经典案例。这是我省道教界在上级有关部门支持下依法维权的一次巨大成功,为今后此类事件的依法依规处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有效范本。我相信,只要我们相信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信阳云极观的这个依法维权的案例,其他宫观也可以成功复制。

二、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省道协始终把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工作放在首位。组织全省道教界深入学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在全省道教界开展以“学习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做合格道教教职人员”为主题的“两学一做”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积极引导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正行修德,自觉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增强法制观念,提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并把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工作融入到各级道协组织建设、道风道貌建设、道教人才培养、宫观规范化管理等工作中去,使河南道教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将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与坚持爱国爱教传统相结合。

爱国爱教是道教的优良传统。在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中,就已经有了“助国”、“保国”的主张。此后的《老君音诵诫经》提出“佐国扶命”的思想,蕴含着强烈的爱国情感。还有《太上洞玄灵宝真文》提出“兴国爱民,普济群生”思想,《灵宝无量度人上品妙经》提出“国安民丰,欣乐太平”的主张,都表达了道教对赖以生存的国土的热爱。在如今这个和平年代,爱国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添砖加瓦。爱教必须建立在爱国的基础上。道教教职人员有义务爱护自己的祖国,有责任把国家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我们要时刻牢记:只有先做一个好公民,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职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教务活动,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特权,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也不得以政教分离或遵守教规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当遇到教规习俗与国家法律不一致或相互抵触时,要服从国家法律法规,服务国家整体利益,服务社会公共利益。把教规置于国法之上,以教规教义为名对抗国法,甚至把违法行为当作信仰坚定的表现,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强调一点:宗教的发展必须坚持与教育相分离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规定,禁止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禁止宗教教职人员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讲授宗教课程、开设讲座;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

作为道教教职人员,我们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不能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能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不能在学校发展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能举办各类针对中小学生和大学生的体道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不能以道教和道教文化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不能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传教活动。

(二)将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与提升宫观管理水平相结合。

宫观是教职人员的清修之地,是信众的精神家园,更是展示道教文化的平台和社会各界了解道教的“窗口”。唯有严格执行相关宗教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宫观管理制度,规范宫观组织、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才能使宫观真正成为环境优雅、清静神圣、和谐发展的信仰之所,才能充分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为道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近年来,省道协大力推进宫观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举办全省省辖市、直管县宗教团体及重点宫观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班,开展“文明敬香”,“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创建和谐宫观”等活动,指导推动各开放宫观严格落实《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宫观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教职人员素质,纯正道风,加强宫观规范化管理,创建和谐宫观。

一是加强宫观组织建设,推进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各级道协要指导和推动所辖地区宫观成立民主管理组织。要依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办法》、《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民主协商推选管理组织成员,重大事项要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决定。民主管理组织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在信教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职人员或信教群众代表组成。宗教场所在人事安排、教职晋升、基建项目、自养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更新、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事项,要经民主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接受信教群众监督。要着重加强各宫观班子建设,以此推动和提升全省宫观管理水平,增强凝聚力,不断提高自我管理、协同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联系和服务信教群众的能力。宫观负责人要尽心尽责,不负所托,主动学习,开阔眼界,吸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针对部分市县道协民主管理组织和制度不健全,内部成员不团结,财务管理不民主、不规范甚至混乱等问题。要指导各宫观完善议事机制和决策机制等规章制度,抓好落实执行。做到会务公开,民主议事,集体领导;要团结一致,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运转效能,实施必要的考核考查;切实加强宫观管理组织建设。

二是积极引导宫观制度规范,安全有序。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指导各地道协和宫观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档案、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大型宗教活动、外事接待等管理制度。建立各项制度监督机制,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营造活动有序、管理规范、安全整洁、生态环保的宫观环境。

宫观财务管理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是宫观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一环。针对部分宫观财务人员素质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各级道协要在当地宗教部门领导下,重视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提高宫观财务人员依法依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识,提升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省宫观财务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宗教活动场所要完善会计、审计、年报和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财务信息,履行年度财务报备和银行账户年检义务,推进财务公开透明规范;要加强收入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合法,坚决防止宗教商业化倾向;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宗教场所主动自觉接受财务监管;宗教场所要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要遵照《宗教事务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政策法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为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立制度上的保证。要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要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对本场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合理设置岗位和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各场所的主要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的岗位要分开设置,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

三是引导宫观抵御渗透、促进和谐。建立抵御渗透和平安建设责任制,促进宗教和谐。同时,踊跃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活动,积极举办养老等公益慈善事业,引导信教群众勤劳致富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作贡献。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谈一下与道教教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几个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报批规定、邀请外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制度和宗教出版物的管理制度。

要严格执行大型宗教活动报批规定。大型宗教活动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依照宗教仪规进行的宗教仪式等大型集体宗教活动。由于大型活动人员流动大、涉及范围广,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涉及信教群众以及其他公民的安全,必须给予规范。必须审批后方可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举办。固定处所不得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要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由活动主体向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进行,有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应急处理预案;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属地的公安、交通、食品等部门要提前介入,落实消防、食品卫生、人员疏散等方面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做好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出现食品中毒、拥挤、踩踏等意外事故。

要严格执行邀请外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制度。外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本地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依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办理。邀请单位对拟在本地任职的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报所在市、区(县)宗教团体登记。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任职登记规定,由市宗教团体参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未经备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本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担任宗教教职,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本市任职的外地宗教教职人员离任时,邀请单位应当报市、区(县)宗教团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备案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宗教出版物的管理制度。对于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制度印刷或复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先到省宗教局办理行政许可,然后凭省宗教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或复制委托书。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可以印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固定处所没有资格不得印制。只能在宗教场所、宗教团体流通,不得出售、做广告等。对于公开出版的宗教出版物管理制度。需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报批。

(三)将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与加强道教人才培养相结合。

“人才是兴道之基、弘道之本。培养高素质道教人才是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重视培养人才,善于汇聚人才,大胆使用人才。

一是要建立教职人员培训制度。当前,我省道教界高素质道教人才匮乏问题还很突出。道教教职人员普遍年龄偏大、综合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思想观念落后等。培养一批爱国爱教,有宗教学识、年富力强的道教人才,是当前我国道教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建立道教教职人员培训制度,做到“分层次、有侧重、常态化”,省道协做好各级道协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市县道协完成宫观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对道协负责人和宫观管委会成员要加大管理、财务知识培训,对普通道教教职人员,要坚持学修并重,强调道风修行,对有专长的道教教职人员,要加强专业指导,注重实践,要创造鼓励学习的积极氛围,从而提升整体文化素质、信仰层次和精神境界。引导各级道协发挥宫观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作用,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不限时间长短,分层次、多形式、高密度地举办培训班和开展经验交流学习活动。鼓励和支持各宫观开展讲座、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弘道活动,向社会传递清净和谐的正能量。

二是要加强道风道貌建设。道风建设是道教自身建设的根本,关乎道教的前途和命运,是道教为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更是道教事业的命脉所在。没有良好的道风,道教将失去存在的根基。近年来,道教界出现部分教职人员戒律松弛、不重修行,甚至借教敛财;有的争名逐利、弄虚作假、好大喜功;有的因利益、教派等问题引发纠纷或个案信访;还有个别宗教教职人员甚至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等。这些种种问题严重阻碍了道教的健康发展,影响了道教界的整体形象,伤害了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道风管理的各项体制,理顺道风建设的各项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依照教规教义,规范和约束广大道众行为。要加强学习引导,关心道众生活、注重他们的日常修持和道教形象,不断提高基本素养。同时,密切和信教群众的联系,听取信教群众对本宫观和道众在道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对信教群众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采纳和吸收。宫观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持戒守戒,遵守民主管理制度,抵制不良风气侵扰。

要自觉遵守教义教规和中国道教协会关于加强道风建设的意见,住观的道教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宫观管理制度,散居正一派道士也要遵守教内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平时生活中做到以庙为家、持守戒律、着装规范、勤诵经典、严格传承、正信正行、服务信众,自觉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侵扰。对于个别道德沦丧、严重违反规戒,甚至违法犯罪的教职人员,要严肃处理,收回道士证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要加强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管理工作。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是道教人才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教职人员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依法依规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对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界自身素质、维护宗教界的团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严格落实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管理,才能确保学修兼备的道教教职人员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祛除那些损害道教形象的不合格道教教职人员。

省道协严格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管理。对所有上报的教职人员严格把关,按照“政治上靠得住,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宗教上有造诣,有宗教学识,信仰虔诚;品德上能服众,品行良好,仪态端庄;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符合相应的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等”的条件,经过资格审查和资格考试,合格才予以认定,并报省宗教局备案。目前,省道协已进行了3批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对1575名教职人员进行了认定。在省道协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建立健全了全省备案道教教职人员基础数据库。

主要教职备案工作事关宗教活动场所的稳定,对提高场所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增强场所凝聚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严格备案程序。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需要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民主协商提出人选,并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四)将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与开展对外交流相结合。

当前,国家正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为道教扩大对外交流交往提供了新的契机,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按照“友好、合作、和平”的原则,以同一个教祖,同一种信仰为主题,增进同国际道教界的人才交流、文化交流。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境外捐赠的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境外捐赠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规定。境外宗教组织、宗教徒给我国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捐赠,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原则上可以接受。接受的境外捐赠由我国宗教团体自主支配和使用,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一次接受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要经省宗教局审批。凭批件,办理海关手续。对要求捐资在我国境内新建和重建寺观教堂的捐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接受。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对要求在我国境内建宗教院校的捐赠,须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

三、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建议和要求

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各级道协、宫观以及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积极配合,只有上下联动,才能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这项工作,切实提高依法办教的能力,加快道教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弘扬道教优秀文化,不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下面我提几点建议和要求,希望大家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道协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把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制定详细地实施方案,确保各阶段工作稳步推进。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主体责任人,确保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工作扎实顺利有序开展。

(二)确保培训成效。此次宗教政策法规培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根据省宗教局要求,3月8日前,省级宗教团体完成对常务理事的培训;3月12日前,各省辖市报当地宗教部门批准,对市级宗教团体教职人员进行培训;3月17日前,各县宗教团体在宗教部门领导下完成培训工作任务;7月底前,所有教职人员培训一遍。要分批分期做好轮训工作,切实提高教职人员的政策法规观念,增强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克服形式主义,通过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平台等形式宣传宗教政策法规。各地要及时将活动进展情况和先进经验及活动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送省道协,努力扩大活动影响,推动学习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