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宗教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中央统战部网站 张祎娜

2017-12-19 16:01:39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基本保障和最基本支撑。宗教领域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国家现代化的总进程,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实现宗教领域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以法治手段为根本,以多元交互共治的治理体制为基础,以执政理念的转变为前提。三者相辅相成,才能最终实现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前提:理念转变

第一,从管控思维到引导思维的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过去,信教人群大部分是老、弱、病、妇,信仰宗教更多是因为物质生活不丰裕,需要在宗教中寻找心理慰藉。随着小康社会的实现,因为贫穷而信教的人逐渐变少,人们信教更多的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这部分信教人群更注重自己的权利实现,他们对政府的执政能力要求更高。执政者需要转变理念,要有引导思维,更多地表现为对于宗教事务的协调和服务。

第二,营造社会正常对待宗教的氛围。一些人由于对宗教基础知识知之甚少,对宗教人士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很多人的脑海里一想到“宗教”二字,就认为是“迷信”和“反动”,这些观念根深蒂固,在社会舆论中有很大市场。甚至一些有文化知识的人也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不知道党和政府现行的宗教政策。这样的社会氛围对宗教朝着中国化方向健康发展显然不利。

根本:法治手段

宗教不仅是一种观念形态,还是一种很实在的社会现象,当信仰宗教的群体以一定的制度形成组织的时候,宗教就是一种社会实体或者社会力量。当它是一种社会实体和社会力量的时候,就要像对待普通的社会组织一样对待,怎么管理那些社会组织,就如何管理宗教组织,不能特殊化。禁止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方面,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规范管理,加大对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极端主义、进行恐怖活动和破坏民族团结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另外一方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法治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确保权力行使不恣意任性。

基础:多元交互共治的治理体制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社会治理主体应该由单一走向多元,治理方式也应该由政府部门的单向管理转向多元主体的交互共治,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体制,才是真正符合共同利益的存在方式。

第一,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自治管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法人化改革,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可以申请登记成为非营利民事法人。赋予法人资格之后,会带来许多的活动便利和法律安全。只有明确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让其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真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在的义务,才能真正明确宗教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同一宗教的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宗教组织与社会其他部门的关系;才能提高宗教依法自治的能力,提高宗教在有效治理多元社会中的作用,真正走向“依法治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宗教团体都在“自治”方面取得较大进步。自治管理是“政教分离”原则的最好体现,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可以大大减轻公共管理的负担。

第二,政府的有效监管。只有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才能从机制上保障宗教自治的作用。但是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治作用的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政府放出一部分权不等于一放了之,完全撒手不管,监管必须跟进。在自治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监管、不可或缺。

第三,社会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发挥民间力量担当起监督争议性宗教人物和宗教团体的重任。社会、媒体、司法等相关力量的关注,实际上也分担了宗教治理的任务,防范宗教行为偏差于未然。

总之,只有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有效功能,实现治理主体各归其位、各尽其能、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转自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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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宗教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中央统战部网站 张祎娜

2017-12-19 16: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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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基本保障和最基本支撑。宗教领域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国家现代化的总进程,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实现宗教领域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以法治手段为根本,以多元交互共治的治理体制为基础,以执政理念的转变为前提。三者相辅相成,才能最终实现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前提:理念转变

第一,从管控思维到引导思维的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过去,信教人群大部分是老、弱、病、妇,信仰宗教更多是因为物质生活不丰裕,需要在宗教中寻找心理慰藉。随着小康社会的实现,因为贫穷而信教的人逐渐变少,人们信教更多的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这部分信教人群更注重自己的权利实现,他们对政府的执政能力要求更高。执政者需要转变理念,要有引导思维,更多地表现为对于宗教事务的协调和服务。

第二,营造社会正常对待宗教的氛围。一些人由于对宗教基础知识知之甚少,对宗教人士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很多人的脑海里一想到“宗教”二字,就认为是“迷信”和“反动”,这些观念根深蒂固,在社会舆论中有很大市场。甚至一些有文化知识的人也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不知道党和政府现行的宗教政策。这样的社会氛围对宗教朝着中国化方向健康发展显然不利。

根本:法治手段

宗教不仅是一种观念形态,还是一种很实在的社会现象,当信仰宗教的群体以一定的制度形成组织的时候,宗教就是一种社会实体或者社会力量。当它是一种社会实体和社会力量的时候,就要像对待普通的社会组织一样对待,怎么管理那些社会组织,就如何管理宗教组织,不能特殊化。禁止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方面,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的规范管理,加大对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极端主义、进行恐怖活动和破坏民族团结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另外一方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法治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确保权力行使不恣意任性。

基础:多元交互共治的治理体制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社会治理主体应该由单一走向多元,治理方式也应该由政府部门的单向管理转向多元主体的交互共治,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体制,才是真正符合共同利益的存在方式。

第一,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自治管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法人化改革,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可以申请登记成为非营利民事法人。赋予法人资格之后,会带来许多的活动便利和法律安全。只有明确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让其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真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在的义务,才能真正明确宗教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同一宗教的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宗教组织与社会其他部门的关系;才能提高宗教依法自治的能力,提高宗教在有效治理多元社会中的作用,真正走向“依法治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宗教团体都在“自治”方面取得较大进步。自治管理是“政教分离”原则的最好体现,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可以大大减轻公共管理的负担。

第二,政府的有效监管。只有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才能从机制上保障宗教自治的作用。但是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治作用的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政府放出一部分权不等于一放了之,完全撒手不管,监管必须跟进。在自治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监管、不可或缺。

第三,社会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发挥民间力量担当起监督争议性宗教人物和宗教团体的重任。社会、媒体、司法等相关力量的关注,实际上也分担了宗教治理的任务,防范宗教行为偏差于未然。

总之,只有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有效功能,实现治理主体各归其位、各尽其能、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转自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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