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统一战线公众号 佚名

2019-08-08 09:17:42

道教之音山东讯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在2011年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实际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条例》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5条。《条例》立足山东省实际,着重解决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山东省宗教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突出了山东特色。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强化宗教中国化方向。《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规定“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体现中国建筑风格和宗教元素的协调统一。”

《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正确处理与上位法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的设立许可,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许可、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许可等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衔接性表述,不再重复许可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内容;另一方面,对上位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设计作了重申,使《条例》更全面、更明确。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增加了关于宗教教育培训、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外国人宗教活动、宗教财产保护、宗教捐赠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注重贴近山东宗教工作实际,提高可操作性。针对当前宗教活动方式、传播方法日趋多样化,宗教事务日趋复杂,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现状,我们坚持与时俱进,根据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切实为山东省宗教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强化了基层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报告。二是强化了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宗教工作的要求。规定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规范了宗教院校及宗教教育培训。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招生;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进行细化补充,增加了开展学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的义务性规定。四是强化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档案管理;对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作出了规定。五是强化了对宗教商业化现象的治理。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和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六是规范了外国人在本省内的宗教活动。外国人在本省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修订《条例》是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山东省宗教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山东省宗教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六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和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九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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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统一战线公众号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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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教之音山东讯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在2011年条例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实际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和完善。《条例》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5条。《条例》立足山东省实际,着重解决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山东省宗教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突出了山东特色。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强化宗教中国化方向。《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规定“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体现中国建筑风格和宗教元素的协调统一。”

    《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正确处理与上位法的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的设立许可,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许可、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许可等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衔接性表述,不再重复许可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内容;另一方面,对上位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设计作了重申,使《条例》更全面、更明确。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增加了关于宗教教育培训、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外国人宗教活动、宗教财产保护、宗教捐赠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注重贴近山东宗教工作实际,提高可操作性。针对当前宗教活动方式、传播方法日趋多样化,宗教事务日趋复杂,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现状,我们坚持与时俱进,根据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切实为山东省宗教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强化了基层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报告。二是强化了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宗教工作的要求。规定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规范了宗教院校及宗教教育培训。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招生;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进行细化补充,增加了开展学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的义务性规定。四是强化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宗教教职人员档案管理;对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作出了规定。五是强化了对宗教商业化现象的治理。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和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六是规范了外国人在本省内的宗教活动。外国人在本省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修订《条例》是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山东省宗教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山东省宗教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六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和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九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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