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3月起施行 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江苏省民宗委网站 佚名

2020-03-03 10:10:14

道教之音江苏讯  2020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顺应时代要求,在强调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同时,针对突出问题,聚焦规范管理,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为进一步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创造了条件。

早在国务院制定《宗教事务条例》之前的2002年,江苏省就制定了《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又作了修正。原条例实施17年以来,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落实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了一系列规定。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陈正邦告诉记者,《条例》一大特色就是围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明确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宗教院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要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更加自觉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充分体现了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和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各宗教团体的作用,对于党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十分重要。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各宗教团体发挥作用不够充分的现实情况,单列一章,就加强宗教团体建设作出若干具体的规定。比如《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具有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并就其加强内部管理和自主管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陈正邦介绍说:“这是新修订《条例》的重要内容,关于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条例》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权利。《条例》同时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明确了对宗教界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和使用的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宗教界相关人士出入景区免收门票,明确了宗教界可以以自养为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针对社会各方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规定特定宗教活动及有关活动的报告义务。明确跨设区的市、县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信教公民培训,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或者有较大影响力的研讨会、讲坛、论坛等活动,应当报告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坚持“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在坚持上位法关于“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商业化倾向问题,条例除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以自养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外,具体规定了遏制商业化倾向的禁止规范和法律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主要教职离任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在国家对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在“服务监督”上,作出了四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一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宗教工作的监管责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的作用,弥补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盲区”“空白地带”。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工作的分工,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宗教工作中的六项具体职责。三是明确了村委会、居委会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协助义务,以及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义务。四是明确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宗教事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适应互联网时代宗教工作的新要求。

此外,针对机构改革后宗教事务部门的设置情况和宗教事务执法的现实需要,新修订的条例依法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规定,为政府推进宗教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依据。

(转自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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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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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宗委网站 佚名

2020-03-03 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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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3月起施行 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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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江苏讯  2020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顺应时代要求,在强调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同时,针对突出问题,聚焦规范管理,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为进一步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创造了条件。

早在国务院制定《宗教事务条例》之前的2002年,江苏省就制定了《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又作了修正。原条例实施17年以来,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落实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了一系列规定。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陈正邦告诉记者,《条例》一大特色就是围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明确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宗教院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要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各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更加自觉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充分体现了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和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各宗教团体的作用,对于党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十分重要。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各宗教团体发挥作用不够充分的现实情况,单列一章,就加强宗教团体建设作出若干具体的规定。比如《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具有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并就其加强内部管理和自主管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陈正邦介绍说:“这是新修订《条例》的重要内容,关于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条例》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权利。《条例》同时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明确了对宗教界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和使用的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宗教界相关人士出入景区免收门票,明确了宗教界可以以自养为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针对社会各方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规定特定宗教活动及有关活动的报告义务。明确跨设区的市、县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信教公民培训,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或者有较大影响力的研讨会、讲坛、论坛等活动,应当报告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坚持“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在坚持上位法关于“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宗教领域存在的商业化倾向问题,条例除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以自养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外,具体规定了遏制商业化倾向的禁止规范和法律责任。条例还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主要教职离任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在国家对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在“服务监督”上,作出了四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一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宗教工作的监管责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的作用,弥补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盲区”“空白地带”。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工作的分工,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宗教工作中的六项具体职责。三是明确了村委会、居委会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协助义务,以及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义务。四是明确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宗教事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适应互联网时代宗教工作的新要求。

此外,针对机构改革后宗教事务部门的设置情况和宗教事务执法的现实需要,新修订的条例依法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规定,为政府推进宗教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依据。

(转自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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