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7月起施行

中国民族宗教网 佚名

2020-04-15 09:46:33

道教之音山西讯  近日,修订后的《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推进法治山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宗教事务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全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29条,不分章节。从宗教院校的办学管理和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活动的举办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根据山西省宗教事务实际,《条例》对宗教院校办学管理作了明确规范。规定了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的办学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了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办学质量。此外,针对山西省宗教教育培训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规定了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的宗教教育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3个月以下的,报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为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条例》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原则、筹备设立期、场所登记、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新建改建的审批程序、相关手续办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加强人员管理等内容,全方位确保宗教活动场所规范运行。如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审批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当融入中国元素,体现中国风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现代光电等技术显现具有大型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宗教教职人员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规范对教职人员的管理,引导他们积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作用至关重要。为此,《条例》分别从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担任或离任主要教职的手续办理、跨地区担任主要教职的程序、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确保宗教教职人员依法、规范开展教务活动。如强调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办法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关于宗教活动的举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是信教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为此,《条例》对集体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举办、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准则、禁止进行的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内部出版物的编印、发送等进行了规范,确保宗教活动依法举办。如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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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7月起施行

中国民族宗教网 佚名

2020-04-15 09: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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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7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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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山西讯  近日,修订后的《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推进法治山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宗教事务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全省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29条,不分章节。从宗教院校的办学管理和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活动的举办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根据山西省宗教事务实际,《条例》对宗教院校办学管理作了明确规范。规定了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的办学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了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办学质量。此外,针对山西省宗教教育培训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规定了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的宗教教育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3个月以下的,报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为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条例》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原则、筹备设立期、场所登记、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新建改建的审批程序、相关手续办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加强人员管理等内容,全方位确保宗教活动场所规范运行。如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审批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当融入中国元素,体现中国风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现代光电等技术显现具有大型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宗教教职人员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规范对教职人员的管理,引导他们积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作用至关重要。为此,《条例》分别从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担任或离任主要教职的手续办理、跨地区担任主要教职的程序、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的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确保宗教教职人员依法、规范开展教务活动。如强调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办法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关于宗教活动的举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是信教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为此,《条例》对集体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活动的举办、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准则、禁止进行的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内部出版物的编印、发送等进行了规范,确保宗教活动依法举办。如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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