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之音甘肃讯 很多道观、佛堂等宗教活动场所都位于风光旖旎的风景区内,以其独特的风情与景区相辉映。但是宗教活动场所是否理所当然成为风景名胜区的一部分,供游客观光游览呢?甘肃省日前作出规定,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风景名胜区,须征询该宗教活动场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月29日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中要求,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风景名胜区,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同时,确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相关宗教团体、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条例》还提出,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如要修缮、迁移、改建、新建等,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馈赠、转让或者侵占。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使用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文物保护部门批准。(来源: 人民政协报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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