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寺庙宫观乱象 营造和谐宗教氛围

人民网 包蹇 康皎

2012-06-08 00:14:04

道教之音上海讯   近段时间“寺庙被承包”、“寺庙捆绑上市”以及“假僧假道”受到广泛热议,寺庙是否可以上市,如何辨别“假僧假 道”,宗教活动场类型、特点及其管理方式等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国家宗教事务局召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交流 会,并就相关问题召开记者招待会。

关于“寺庙被承包”、“寺庙捆绑上市”的问题,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主任张训谋说,这类寺庙分两 种,一类是依法登记开放、由宗教界自主管理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管理的法律意义上的宗教活动场所;另一类是历史遗迹或近年非法兴建具有佛道教文化要 素,但未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或设施。后者是媒体报道的较多的出售高价香烛、设置功德箱、假僧假道欺诈游客等现象的地方。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 法师认为这些“借佛敛财”现象主要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同时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侵害佛道教权 益,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

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副司长刘威说,企业和个人是不得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 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同时,要区分企业、个人捐赠与“投资”、“参股”寺庙宫观、露天宗教造像,制止任何形式的“借教敛财”活动。如经批 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此现象,应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应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对于“假僧假道”的问题,关键是区分真正的宗教教 职人员,刘威副司长介绍,2006年12月,国家宗教局制定发布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到今年底,全国范围内的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将基本完成,同 时将建设佛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届时如有冒充僧人敛钱骗财的情况,在当地佛教协会和宗教部门都将有据可查。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对于利用宗教侵犯公 私财产、敛钱骗财的违法活动,将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寺庙宫观乱象”,宗教局已专门发 通知要求各地自查自纠,还将逐步把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录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识别。同时将逐步公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以便公众甄别。对未登记 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等搞宗教活动、雇佣假僧假道开展所谓宗教活动等现象,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协调文物、园林、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制止和取缔,设立适当的投诉举报平台,并尝试将其列入文明城市、旅游景区等评级考核范畴。宗教局将继续会同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等六部委,切实贯彻落实旅发(2009)3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精神,规范燃香活动,推动梳理文明敬香风气。

此外,国家宗教事务局将理顺宗教活动场所与旅游、建设(园林)、文化(文物)等部门的关系,推动寺庙“被包围”、“被上市”等问题的解决,对信教群众进景区内宗教活动场给予门票优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交流会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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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8 0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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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上海讯   近段时间“寺庙被承包”、“寺庙捆绑上市”以及“假僧假道”受到广泛热议,寺庙是否可以上市,如何辨别“假僧假 道”,宗教活动场类型、特点及其管理方式等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国家宗教事务局召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经验交流 会,并就相关问题召开记者招待会。

关于“寺庙被承包”、“寺庙捆绑上市”的问题,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主任张训谋说,这类寺庙分两 种,一类是依法登记开放、由宗教界自主管理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管理的法律意义上的宗教活动场所;另一类是历史遗迹或近年非法兴建具有佛道教文化要 素,但未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或设施。后者是媒体报道的较多的出售高价香烛、设置功德箱、假僧假道欺诈游客等现象的地方。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 法师认为这些“借佛敛财”现象主要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同时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侵害佛道教权 益,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

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副司长刘威说,企业和个人是不得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 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同时,要区分企业、个人捐赠与“投资”、“参股”寺庙宫观、露天宗教造像,制止任何形式的“借教敛财”活动。如经批 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此现象,应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应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对于“假僧假道”的问题,关键是区分真正的宗教教 职人员,刘威副司长介绍,2006年12月,国家宗教局制定发布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到今年底,全国范围内的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将基本完成,同 时将建设佛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届时如有冒充僧人敛钱骗财的情况,在当地佛教协会和宗教部门都将有据可查。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对于利用宗教侵犯公 私财产、敛钱骗财的违法活动,将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寺庙宫观乱象”,宗教局已专门发 通知要求各地自查自纠,还将逐步把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录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识别。同时将逐步公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以便公众甄别。对未登记 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等搞宗教活动、雇佣假僧假道开展所谓宗教活动等现象,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协调文物、园林、城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制止和取缔,设立适当的投诉举报平台,并尝试将其列入文明城市、旅游景区等评级考核范畴。宗教局将继续会同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等六部委,切实贯彻落实旅发(2009)3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精神,规范燃香活动,推动梳理文明敬香风气。

此外,国家宗教事务局将理顺宗教活动场所与旅游、建设(园林)、文化(文物)等部门的关系,推动寺庙“被包围”、“被上市”等问题的解决,对信教群众进景区内宗教活动场给予门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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