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宗教人士应坚守的基本职责

武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李仲华

2012-08-13 10:30:28

7月24日,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在拉萨说。“藏传佛教界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果做不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不是称职的宗教人士。”班禅作为藏传佛教最具影响的宗教人士,他的话讲出了宗教人士应坚守的基本职责,那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宗教人士应以和谐为本、稳定为基、教化为任,繁荣文化,播撒文明,构筑和谐稳定的盛世太平,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他就谈不上是一个称职的或者说合格的宗教人士,这一点对其他宗教界的人士也同样有考量价值。

我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及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及宗教人士的权利。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又一次明确提出,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队伍里宗教界人士也占了一定的比例,其政治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应当说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有了切实的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宗教信仰群众的变化与多元,宗教人士在社会管理及信教群众中的作用还会不断增强,对宗教人士的要求也会越来也高,宗教人士应坚守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职责也会越来越重要,因此充分认识宗教人士在新时期应坚守的基本职责十分必要。

宗教人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人士首先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名公民,遵守宪法及法律是最基本的义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是作为一名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人都不能高于法律之上,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维护宪法及法律的尊严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公民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其次现在我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出科学发展的思路,全民都在为此而努力做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添砖加瓦,宗教人士作为祖国大家庭里的一员,没有理由不为祖国建设出力,也没有理由不为国家稳定促和谐。第三我国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及宗教人士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决不允许打着宗教信仰的名义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破坏祖国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破坏民族及宗教感情的事情发生。在我们国家中人人都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同时人人也有维护和谐稳定的义务。英国培根讲过,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没有社会的稳定哪来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是人民之福,国之大幸,谁破坏社会的稳定谁就是历史和时代的罪人。宗教人士作为肩负一定责任的特殊群体,更应该懂得其中的真谛。我国绝大多数宗教人士在爱国爱教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应该看到以达赖集团、新疆“三股势力”等为代表的分裂势力,举人权的旗号,行分裂破坏之实,挟信众之念达到个人及小集团目的,不惜一切手段破坏祖国的和平与安宁,注定要失败的。

宗教人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文明的进步和时代的强音。当今社会和平与发展依然是世界两大主题,祈求和平,谋求发展是世界人民期盼,是顺潮流得民心的好事善事,是人心所向,任何违背潮流的事情都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宗教人士作为宗教的信奉者、宗教经典的解读者以及宗教信徒的联络者,肩负着教化与引导的双重责任,宗教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与时代相呼应,与当时当地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历史证实了的结果。宗教一旦被利用,成为社会动乱的制造者,必将给宗教自身带来分裂与动荡,也会给普通民众带来流血与伤害,成为文明的破坏者。此外,宗教作为一种文明、一种超越政治的意识形态,它既有历史的记忆,同时也有时代的印记;宗教人士作为宗教发展进步的参与者、推动者和继承者,对一种文明赋有不可推卸的传承以及与当今社会对接的历史担当。将宗教引向何方,尽管不是某一个宗教人士所能及,但作为宗教人士确实在引导宗教与社会相衔接、相适应方面确实付有一定的责任和影响。时代呼唤和平,社会需要和谐,人民谋求幸福,国家渴求安定,宗教人士应当在社会的需求和时代的进步中摆正自己的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安定祈福,为时代进步助力,为文化的传承出力,为文明的传播奉献。

宗教人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宗教教规教义内涵所致、精髓所在。宗教从产生、发展已经延续了上千年,在人类的历史中扮演过积极的角色,在调节民众心理,疏导社会矛盾,繁荣文化等方面起到过进步的作用,正因为它的积极作用,社会才容纳了它,甚至为其发展以至于壮大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它的积极作用来源于它的教规教义内积极进步的成分和反映人类对美好愿望的期盼。《圣经》讲的“爱人如己”,教导人有大爱,爱己及人,有一种宽泛的和谐的思想在里面;佛家常说的十善业、十恶业将制造事端、扰乱伦理与社会秩序的诸如杀生、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等为其基本的教规教义所不容;道教作为我国的本土宗教,以“道”为最高信仰,认为人和万物由道生由德育,所以要尊道贵德;伊斯兰教中“伊斯兰”的本意就是“和平”。由此可以看出,宗教它的核心思想,都是在维护一种和谐的关系,作为宗教人士应当挖掘宗教教规教义里积极的进步的东西,进一步弘扬经典教义,妥善处理宗教事务,开展宗教对话,积极构筑和谐宗教关系,担当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任,将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自己应坚守的基本职责。

一个合格的宗教人士,一定是一个爱国的人士,同时也一定是一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的人士。我们在考察一个宗教人士或者教职人员是不是一个真正的爱国爱教者,不是听他讲的有多好,也不是看他有多大的影响力,而是看他是不是以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这一点很重要。在世俗化日渐侵蚀宗教界的今天,有一些少数宗教人士将社会上那种庸俗的、世俗的、低级的甚至反动的东西带到宗教界里来,腐蚀了宗教纯洁的信仰,也败坏了宗教良好的形象。他们中有些人不是在教化人行善、博爱,而是在强力“招兵买马”扩充队伍,拉大旗扯虎皮,搞个人崇拜;更有甚的煽动信教群众与政府作对,操纵信众制造事端引发群体性事件,借机与政府讲条件提要求;还有的在借教敛财,买汽车住别墅,做一些与自己宗教身份不相称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是也应该看到绝大多数的宗教人士在坚守着清规戒律,在默默地为世界和平祈祷,为社会和谐稳定做着自己的贡献自身的力量,有这些才是我们宗教界的主流。

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人士的应坚守的基本职责,不仅是判断一个宗教人士的重要标准,也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本文作者:武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李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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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宗教人士应坚守的基本职责

武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李仲华

2012-08-13 1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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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在拉萨说。“藏传佛教界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果做不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不是称职的宗教人士。”班禅作为藏传佛教最具影响的宗教人士,他的话讲出了宗教人士应坚守的基本职责,那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宗教人士应以和谐为本、稳定为基、教化为任,繁荣文化,播撒文明,构筑和谐稳定的盛世太平,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他就谈不上是一个称职的或者说合格的宗教人士,这一点对其他宗教界的人士也同样有考量价值。

我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及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及宗教人士的权利。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又一次明确提出,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队伍里宗教界人士也占了一定的比例,其政治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应当说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有了切实的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宗教信仰群众的变化与多元,宗教人士在社会管理及信教群众中的作用还会不断增强,对宗教人士的要求也会越来也高,宗教人士应坚守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职责也会越来越重要,因此充分认识宗教人士在新时期应坚守的基本职责十分必要。

宗教人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人士首先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名公民,遵守宪法及法律是最基本的义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是作为一名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人都不能高于法律之上,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维护宪法及法律的尊严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公民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其次现在我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出科学发展的思路,全民都在为此而努力做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添砖加瓦,宗教人士作为祖国大家庭里的一员,没有理由不为祖国建设出力,也没有理由不为国家稳定促和谐。第三我国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及宗教人士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决不允许打着宗教信仰的名义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破坏祖国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破坏民族及宗教感情的事情发生。在我们国家中人人都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同时人人也有维护和谐稳定的义务。英国培根讲过,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没有社会的稳定哪来的安全。社会的稳定是人民之福,国之大幸,谁破坏社会的稳定谁就是历史和时代的罪人。宗教人士作为肩负一定责任的特殊群体,更应该懂得其中的真谛。我国绝大多数宗教人士在爱国爱教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应该看到以达赖集团、新疆“三股势力”等为代表的分裂势力,举人权的旗号,行分裂破坏之实,挟信众之念达到个人及小集团目的,不惜一切手段破坏祖国的和平与安宁,注定要失败的。

宗教人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文明的进步和时代的强音。当今社会和平与发展依然是世界两大主题,祈求和平,谋求发展是世界人民期盼,是顺潮流得民心的好事善事,是人心所向,任何违背潮流的事情都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宗教人士作为宗教的信奉者、宗教经典的解读者以及宗教信徒的联络者,肩负着教化与引导的双重责任,宗教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与时代相呼应,与当时当地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历史证实了的结果。宗教一旦被利用,成为社会动乱的制造者,必将给宗教自身带来分裂与动荡,也会给普通民众带来流血与伤害,成为文明的破坏者。此外,宗教作为一种文明、一种超越政治的意识形态,它既有历史的记忆,同时也有时代的印记;宗教人士作为宗教发展进步的参与者、推动者和继承者,对一种文明赋有不可推卸的传承以及与当今社会对接的历史担当。将宗教引向何方,尽管不是某一个宗教人士所能及,但作为宗教人士确实在引导宗教与社会相衔接、相适应方面确实付有一定的责任和影响。时代呼唤和平,社会需要和谐,人民谋求幸福,国家渴求安定,宗教人士应当在社会的需求和时代的进步中摆正自己的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安定祈福,为时代进步助力,为文化的传承出力,为文明的传播奉献。

宗教人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宗教教规教义内涵所致、精髓所在。宗教从产生、发展已经延续了上千年,在人类的历史中扮演过积极的角色,在调节民众心理,疏导社会矛盾,繁荣文化等方面起到过进步的作用,正因为它的积极作用,社会才容纳了它,甚至为其发展以至于壮大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它的积极作用来源于它的教规教义内积极进步的成分和反映人类对美好愿望的期盼。《圣经》讲的“爱人如己”,教导人有大爱,爱己及人,有一种宽泛的和谐的思想在里面;佛家常说的十善业、十恶业将制造事端、扰乱伦理与社会秩序的诸如杀生、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等为其基本的教规教义所不容;道教作为我国的本土宗教,以“道”为最高信仰,认为人和万物由道生由德育,所以要尊道贵德;伊斯兰教中“伊斯兰”的本意就是“和平”。由此可以看出,宗教它的核心思想,都是在维护一种和谐的关系,作为宗教人士应当挖掘宗教教规教义里积极的进步的东西,进一步弘扬经典教义,妥善处理宗教事务,开展宗教对话,积极构筑和谐宗教关系,担当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任,将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自己应坚守的基本职责。

一个合格的宗教人士,一定是一个爱国的人士,同时也一定是一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的人士。我们在考察一个宗教人士或者教职人员是不是一个真正的爱国爱教者,不是听他讲的有多好,也不是看他有多大的影响力,而是看他是不是以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这一点很重要。在世俗化日渐侵蚀宗教界的今天,有一些少数宗教人士将社会上那种庸俗的、世俗的、低级的甚至反动的东西带到宗教界里来,腐蚀了宗教纯洁的信仰,也败坏了宗教良好的形象。他们中有些人不是在教化人行善、博爱,而是在强力“招兵买马”扩充队伍,拉大旗扯虎皮,搞个人崇拜;更有甚的煽动信教群众与政府作对,操纵信众制造事端引发群体性事件,借机与政府讲条件提要求;还有的在借教敛财,买汽车住别墅,做一些与自己宗教身份不相称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是也应该看到绝大多数的宗教人士在坚守着清规戒律,在默默地为世界和平祈祷,为社会和谐稳定做着自己的贡献自身的力量,有这些才是我们宗教界的主流。

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人士的应坚守的基本职责,不仅是判断一个宗教人士的重要标准,也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本文作者:武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李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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