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佚名

2013-12-26 16:46: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道教院校(以下简称道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道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道教院校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道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道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团体举办,培养道教教职人员和道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道教院校。

第三条中国道教协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是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实施机构,其下设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下列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道教院校讲师以上职称评审工作。

道教院校根据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负责本院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的聘任工作,并负责本院助教职称的评审聘任工作。

第四条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道教院校教师职称,必须具有道教院校教师资格,取得《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道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类别。

第七条 道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原则上坚持评聘结合,没有聘用岗位的不能参评。

第八条 申请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道教院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三)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一)近3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获得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毕业且担任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过半年以上见习期试用;

(二)能承担教学辅导工作,能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教学工作,能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工作,能担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助教工作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过半年以上见习期试用;

(二)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能参与编写课程辅导材料;

(四)能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五)能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

(六)具有一定的外语或古汉语水平;

(七)任现职以来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获得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讲师工作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

(二)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能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四)能主持或参与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五)能指导硕士研究生、进修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或古汉语书籍;

(七)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水平较高。

第十三条 获得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二)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能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审阅学术论文;

(四)能主持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五)能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和进修教师;

(六)精通古汉语;

(七)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成绩卓著。  

第十四条 道教院校培养的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班毕业生经教育委员会评估认可后,视为具有相应的学历或学力。

第十五条 道教院校教师除承担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外,还应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或研究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职称,其职称评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任教人员转入道教院校任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道教院校考核能胜任,可参加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道教院校教师,可按本办法申请道教院校教师职称。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时已调出、借出的教师不得参加讲师以上职称的评审。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关注道教之音官方微信
    |

    《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佚名

    2013-12-26 16:46:38

    |
    《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道教院校(以下简称道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道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道教院校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道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道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团体举办,培养道教教职人员和道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道教院校。

    第三条中国道教协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是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实施机构,其下设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下列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道教院校讲师以上职称评审工作。

    道教院校根据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负责本院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的聘任工作,并负责本院助教职称的评审聘任工作。

    第四条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道教院校教师职称,必须具有道教院校教师资格,取得《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道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类别。

    第七条 道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原则上坚持评聘结合,没有聘用岗位的不能参评。

    第八条 申请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道教院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三)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一)近3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获得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毕业且担任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过半年以上见习期试用;

    (二)能承担教学辅导工作,能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教学工作,能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工作,能担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助教工作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过半年以上见习期试用;

    (二)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能参与编写课程辅导材料;

    (四)能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五)能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

    (六)具有一定的外语或古汉语水平;

    (七)任现职以来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获得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讲师工作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

    (二)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能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四)能主持或参与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五)能指导硕士研究生、进修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或古汉语书籍;

    (七)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水平较高。

    第十三条 获得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二)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能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审阅学术论文;

    (四)能主持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五)能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和进修教师;

    (六)精通古汉语;

    (七)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著作、教科书,或教学成绩卓著。  

    第十四条 道教院校培养的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班毕业生经教育委员会评估认可后,视为具有相应的学历或学力。

    第十五条 道教院校教师除承担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外,还应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或研究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职称,其职称评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任教人员转入道教院校任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道教院校考核能胜任,可参加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道教院校教师,可按本办法申请道教院校教师职称。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时已调出、借出的教师不得参加讲师以上职称的评审。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