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佚名

2016-12-22 10:47:51

(1998年8月24日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的管理,维护散居正一派道士的合法权益,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以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道教正一派为龙虎山、茅山、阁皂山三山符策派系的总称。散居正一派道士是指不常住宫观而散居于城、镇或乡村的道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须: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散居正一派道士应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三)皈依“道、经、师”三宝,有正一法派师承关系,信仰纯正。

(四)能背诵“祖师宝诰”和早晚功课经。

(五)能从事正一派日常坛醮仪典。

(六)能遵守正一派规戒。

第四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由当地县以上(含县)道教组织严格按第三条规定考核、审查、认可,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由当地道教组织予以发证。道士证统一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

第五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经政府依法登记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包括全真派道教宫观和活动点)参加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或活动地点。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本地区道教组织领导下,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分片确定活动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按正一科仪规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诵经、早晚功课、讲经说法、举行香供、斋醮道场等仪式,属正常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扶乩、跳神、算命、看相、赶鬼、看风水等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必须禁止。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进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动的,必须经当地道教组织批准。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七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及其道教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的布施,可以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和道教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信教群众和海外人士索要财物。

第八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向道教组织交纳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道教组织制定。其宗教收人主要用作维修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务活动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道教组织对散居正一派道士的非法违法活动,应及时加以制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收回其正一派道士证,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于1998年9月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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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佚名

2016-12-22 1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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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24日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的管理,维护散居正一派道士的合法权益,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以利于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道教正一派为龙虎山、茅山、阁皂山三山符策派系的总称。散居正一派道士是指不常住宫观而散居于城、镇或乡村的道教教职人员。

第三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须: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散居正一派道士应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三)皈依“道、经、师”三宝,有正一法派师承关系,信仰纯正。

(四)能背诵“祖师宝诰”和早晚功课经。

(五)能从事正一派日常坛醮仪典。

(六)能遵守正一派规戒。

第四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由当地县以上(含县)道教组织严格按第三条规定考核、审查、认可,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由当地道教组织予以发证。道士证统一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

第五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经政府依法登记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包括全真派道教宫观和活动点)参加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或活动地点。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在本地区道教组织领导下,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分片确定活动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按正一科仪规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诵经、早晚功课、讲经说法、举行香供、斋醮道场等仪式,属正常宗教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扶乩、跳神、算命、看相、赶鬼、看风水等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必须禁止。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进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动的,必须经当地道教组织批准。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七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及其道教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的布施,可以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和道教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信教群众和海外人士索要财物。

第八条 散居正一派道士应向道教组织交纳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地道教组织制定。其宗教收人主要用作维修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务活动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道教组织对散居正一派道士的非法违法活动,应及时加以制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收回其正一派道士证,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于1998年9月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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