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教协会章程

本站整理 佚名

2010-11-01 12:59:11

    山东省道教协会,是山东省道教核心机构组织。协会会长刘怀远,副会长为霍怀虚、范恩君、李宗贤、尹利举、张诚达

山东省道教协会秘书长.范恩君

山东省道教协会 邮 编 250001

山东省道教协会 地 址 :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 319 号 213 室

1992年12月28日至29日,山东省道教界代表喜气洋洋,欢聚济南,召开了山东省道教第一次代表会议暨山东省道教协会成立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32人,其中乾道23人,坤道7人,信众代表2人,会议特邀代表1人。代表会议由刘怀元道长主持,省道协筹委会主任委员张常明道长做了《山东省道教协会筹委会工作报告》。他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重申和落实..

协会章程

(2003年1月8日山东省道教第三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名 称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道教协会,简称“山东道协”,英文译名为SHANDONG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D.T.A)。

第二条 性 质

本会是山东省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宗 旨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全省道教徒,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继承和发扬道教的优良传统,办好教务。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协助党和政府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宗教政策法规,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任 务

(一) 反映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法规,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

(二) 加强对全省道教徒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各项政策和法令法规,提高道教徒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 努力办好教务,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加强对全省宫观和道教界的管理,制定宫观管理、收徒、传戒等有关办法,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

(四) 发扬道教优良传统,认真搞好自养工作,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五) 培养道教人才。

(六) 继承和弘扬道教优秀文化,开展道教文化研究与交流工作。对道教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和研究,征集道教文史资料,整理和出版流通道教经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道教文物古迹。

(七) 加强与海内外道教界的交流,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联谊工作。 

第五条 代表会议

全省道教代表会议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省代表会议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本会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 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由全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全省代表会议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决议,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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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道教协会秘书长.范恩君

    山东省道教协会 邮 编 250001

    山东省道教协会 地 址 :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 319 号 213 室

    1992年12月28日至29日,山东省道教界代表喜气洋洋,欢聚济南,召开了山东省道教第一次代表会议暨山东省道教协会成立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32人,其中乾道23人,坤道7人,信众代表2人,会议特邀代表1人。代表会议由刘怀元道长主持,省道协筹委会主任委员张常明道长做了《山东省道教协会筹委会工作报告》。他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重申和落实..

    协会章程

    (2003年1月8日山东省道教第三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名 称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道教协会,简称“山东道协”,英文译名为SHANDONG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D.T.A)。

    第二条 性 质

    本会是山东省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宗 旨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全省道教徒,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继承和发扬道教的优良传统,办好教务。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协助党和政府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宗教政策法规,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任 务

    (一) 反映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法规,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

    (二) 加强对全省道教徒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各项政策和法令法规,提高道教徒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 努力办好教务,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加强对全省宫观和道教界的管理,制定宫观管理、收徒、传戒等有关办法,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

    (四) 发扬道教优良传统,认真搞好自养工作,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五) 培养道教人才。

    (六) 继承和弘扬道教优秀文化,开展道教文化研究与交流工作。对道教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和研究,征集道教文史资料,整理和出版流通道教经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道教文物古迹。

    (七) 加强与海内外道教界的交流,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联谊工作。 

    第五条 代表会议

    全省道教代表会议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省代表会议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本会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 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由全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全省代表会议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决议,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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