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教协会章程

北京道教网 佚名

2012-01-14 09:2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道教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T·A 。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北京市道教界的合法权益,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市道教徒,弘扬道教教义,继承和发扬道教“自强不息、厚德载物”,“齐同慈爱、济世利人”的优良传统,兴办道教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顺城街15号。邮政编码100032。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依法维护道教徒、道教团体组织、道教活动场所、道教文化教育机构及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徒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道教徒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的学习,提高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依法开展道教教务活动,制定教务、教规和具体管理办法,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四)督导本会所属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五)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支持兴办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六)兴办道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道教人才。开展道教文化研究,征集道教文史资料,整理和出版流通道教书刊,弘扬道教文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好道教文物、古迹及宫观环境。

(七)、开展同国内外道教界和其他宗教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加强道教文化交流,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维护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工作事项。

第七条  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所属宫、观按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决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三至五人组成,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能:

(一)  设监事长一人;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北京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五) 督导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六)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室、财务室、教务办公室、房产管理办公室、总务办公室等组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道教房产收入;

(二)自养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接收海内外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自愿捐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财务工作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须接受社团登记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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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教协会章程

北京道教网 佚名

2012-01-14 09: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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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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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道教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T·A 。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北京市道教界的合法权益,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市道教徒,弘扬道教教义,继承和发扬道教“自强不息、厚德载物”,“齐同慈爱、济世利人”的优良传统,兴办道教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顺城街15号。邮政编码100032。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依法维护道教徒、道教团体组织、道教活动场所、道教文化教育机构及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徒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道教徒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的学习,提高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依法开展道教教务活动,制定教务、教规和具体管理办法,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化。

(四)督导本会所属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学修并进,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五)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支持兴办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六)兴办道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道教人才。开展道教文化研究,征集道教文史资料,整理和出版流通道教书刊,弘扬道教文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好道教文物、古迹及宫观环境。

(七)、开展同国内外道教界和其他宗教团体的友好交往与合作,加强道教文化交流,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维护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工作事项。

第七条  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会所属宫、观按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报本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决定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三至五人组成,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能:

(一)  设监事长一人;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北京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四) 督导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五) 督导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六)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室、财务室、教务办公室、房产管理办公室、总务办公室等组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道教房产收入;

(二)自养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接收海内外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自愿捐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财务工作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须接受社团登记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