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约《道德真经新注》的“法自然”之说(4)

道教之音 强昱

2015-12-01 20:48:18

处于周期性新陈代谢过程中的经验事物虽然生死有期,但是永恒无限生机盎然的宇宙则没有开始与终结的时候。是潜在转化为实在又重新回归潜在的经验事物的生死交替现象,刺激着人类的生命进而追寻万物的生化之源,对此做出与经验表象符合的解释。而“道体寂,本也。动,反也。所以反者,为物性之有刚也。柔弱者,道之常用,物皆知之。今再明者,恐因权刚之义,便谓道用合然矣。万物皆自有形天地而生也,即有形天地,自道而生。道,无也”(第四十章注)。不断膨胀的事物走向了自我否定的反面,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因为是自身固有的阴阳之气的地位发生了升降转移,驱使事物处在永恒的潜在与实在的循环过程中。“自有形”的不同形态规定使自己与异己得以区分的具体之物,虽然孕育于天地的怀抱之中,但是由于“有形天地,自道而生”,说明至道为万物的究竟归宿。问题是如果以为至道具有规定性,就会把道体等同于有限的经验之物,不足以成为万物存在的普遍依据。则“道,无也”的认识排除了道的实体性而肯定了道的实在性,与其“自然之素”的观念统一。至于“物性之有刚”的问题,李约根把老子的“道生一”理解为“应感而生一气也”,把“一生二”规定为阴阳之气的渐次运行。其“一始生阴气,二始生阳气也”的主张,显然是指元气处于潜在状态,因此可以在逻辑秩序下把初始的规定性视为“一”的阶段。这种宇宙论立场下的追溯,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虚无主义或偶然论的错误,使人类的认识始终纳入到统一的逻辑结构之中,通过更加精确的数量规定揭示万物的运动变化的周期性。

领会了老子的纯粹的逻辑抽象的用意的李约,把“二”的阴阳矛盾作为突破潜在转化为实在的动力之源。因此“二生三”之“三者”是表示,同一统一体内部的“阴阳相感,通而生和气也”,唯此生机的成长达到“自有形”的程度,成为独立的个体事物。这样就理顺了“三生万物”的内涵,乃是“主气聚而生万物也”的意思。“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的“万物”(第四十二章注)遵循着同一的普遍法则生灭变化,永远不能违背“自道而生”的必然规律。而凝寂之道体其为本者,不会出现颠覆或错位的情况。

大道泛泛兮,不系于一方。而云可左可右者,略举两端,明备万物。生育之功成,亦不名我有,主则非忘功也。世人之无欲者,赤子也。而道于物无欲,可是如赤子之小者乎。万物悉归于道,道又不与为主,可是傲然为大,不顾于物者耶。圣人法道,法于为上。不法于为大道,恐失谦也,本无为大之心,翻成远大之业。(第三十四章注)

不论先后的时间还是左右的空间,道则无时不在无处不存。是如同赤子一样的“无欲”精神,虽然扮演着“生育之功成”的角度,但是“不与为主”的“谦德”使之“傲然为大”,不为任何事物淹没。觉悟者洞察了宇宙人生的奥秘,因此是心怀“恐失谦”的谨慎而“不法于为大道”。因为“本无为大之心”,相反“翻成远大之业”,人生的价值与终极意义于是呈现在人类社会。如果以为形上学的建构与人生无关,是一种无关痛痒的概念游戏,那么人类的价值体系与价值评价的标准自然就无法建立,导致在危机来临的时候丧失面对未来的勇气以及重新走向崛起的能力。

面对“万物并作”的无限世界,自谓“吾以观其复”的老子告诉世人,总结反省人类的经验教训,而以心灵的自觉把握无限的世界,这就是自己的人生解放的道路。

笃,厚也。将欲求道,集于身者,必须先致其虚,令虚至极,则道必自至于身中矣。恐人未信,守静是得道之由,故以此喻明之。万物动作,吾观其摇落之后,生气无不归于静中也。夫物芸芸者,茂盛至秋。秋冬之交,生性未有不归于根者。为根静故也。若动,则不能更生也,万物至十月,其气皆归于根。冬至后,乃一阳生。方萌芽,动也。周而复始,此自然之本也,常生之道。明,故知也。若昧于知常,则所动皆妄,必不能与吉会也。心虚则知常,故能容众也,无所不容,为无私也,无私者,物皆归附也。王道无偏,如天之覆,其功莫大,又能忘之,忘公之主,福祚敢忘。爱及甘棠,洗其人乎?言至人立功立事,立言立法,万古不朽,身谢而神存也。(第十六章注)

与具体知识不同的精神领会,只能通过个体心灵的洞察获得,但是依赖于对经验表象的归纳抽象,绝对不是孤立的内省可以成就的满足。“致其虚”即是抛弃一切主观成见,而作为“得道之由”的“守静”则是指知情意的贯通。“致其虚”的主体自我因此可以“观”万物的“生气”的去向,“无不归于静中”的客观同一结果,就是每一具体事物共同的命运。但是与自然之物不同的人类,因为具有理性自觉的能力,能够通过“无私”的心灵的净化,把自己提升至与道体完全默契冥合的程度,打破生死有期的固有宿命的制约。

事物的周期性循环,表现在“夫物芸芸者”的系列论述之中。而这是心灵观照的内容之一,自我的存在问题同样是“观”的对象,“心虚则知常,故能容众也”的认识就成为了突破个体有限性的概括总结。人类与一切客观事物“周而复始”的变化,李约给出了“此自然之本也,常生之道也”的答案。包含了调息炼气相关修炼方法的各方面认识,因为不违背这一必然准则依然发挥其积极作用。生命处于动态平衡中的自我最终以知情意的和谐有序,在“知常”而“无私”的无穷创造中容摄宇宙万物于心灵。集“立功立事,立言立法”于一身的理想人格至人,就是这种至极水平的现实代表,绝非空洞的虚构或不切实际的幻觉。“自然之本”的问题为觉悟者“希言”而谨慎说明表达的态度,李约以为只有“慎言者”才能“不唯寡尤,亦乃合自然之道也”。如同“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的客观现象,“此二者伤物太甚,故不可人为”完全一致。发动这种变化的力量为“天地”,但是“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难道不是已经充分说明了“天地,有形之至大者,为暴风疾雨损于物,犹不敢久为,而况至细之人,而欲多言”,造成“伤自然之气”的自我毁灭后果是何等的可悲。正反两方面的情况昭示每一社会成员,“不信希言合道,而以多言获戾,则悔而求之。虽发丹诚,而从事于道之人,亦不足信也”(第二十三章注)。夸夸其谈的自我表彰,虽然求道之“丹诚”可嘉,但是不足以改变自己“获戾”的现实灾难。无疑是尚未“知常”的个人,经常出现的问题。明辩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真伪之别,因此构成了检验修道者是否“知常”的尺度之一。

塑造自我生命并且使固有的创造潜能不断传递于世界,又要求与具体事物以及社会群体始终结合在一起的自我,永远保持“自然之素”的先验纯洁。不为经验表象迷惑与情感欲望的正常有序,都以自我的独立无染为条件。而人格的分裂或创造力的萎缩,必然与知情意的矛盾对立直接相关。由于固有的和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自然就会使人生饱受折磨而无法自拔。调养和气的方法论据此彰显了道教的思想主张的真理性,为世人贡献了实现人生自由解放的利器。

夫和气者,天下至柔之物也。若人驰骋之,则化为天下至坚之物也。将欲复和气而为至柔者,但能无有此驰骋之志。明和气自入于无间之心,化为至柔之物也。老子云,我见无为驰骋者,则能令和气长在于心,柔弱而长生也。所以知无为有益于人也。不言于人,无为于己,其为益也,天下罕能及此。(第四十三章注)

情感欲望的泛滥与盲目自大皆是“驰骋之志”的具体反映,破除执著凝滞的心理意识,使之向“至柔之物”的“和气”转化回归,就具有了“天下至坚之物”的可以征服一切的力量。而只有“无间之心”能够毫无障碍地容纳“和气”于自我生命之中,换言之即是“无为”或“无私”乃至“谦德”等,充分完整地被结晶提升在现实的个人的创造中。光照尘寰的觉悟者之所以“天下罕能及此”,当然是因为达到了与道同体的至极高度。

破执与显真是同一问题的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自然不能把认识与实践割裂对立。由于坚持了传统道家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认识自我实现自我的立场,李约的“法自然”之说不仅强烈地反对儒家虚幻的道德理想主义,而且态度鲜明地批判了试图通过纯粹的气息的调节,放弃个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实现人生的错误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肉体永恒的思想主张剔除于自己的理论建构之外,推动了道教教义的完善。虽然否认儒家的道德理想主义是隋唐五代道教的普遍态度,但是包括李约在内的各位哲学家,并未因此趋于另一极端,彻底否定仁义道德应有的作用。尤其是李约特别注意了“法则制度”在人类文明中具有的绝对地位,即便在对各方面问题的论述上存在着论述不够系统丰富的欠缺,然而率先对此予以分析并做出积极的肯定则是其远见卓识。自称“少得旨要”的李约,的确为道教思想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独特的认识思考成就。在另一方面李约在对各重大哲学问题的把握上,缺乏对概念命题的内涵与相互关系的严谨分析讨论。作为思想理论核心的“法自然”的原则观念,由于在对“自然”的理解上受到了郭象哲学的一定影响,使原来的状态范畴包含了较多的实体因素,其合理的方面表现在可以更加清晰地说明宇宙万物存在的客观性,而不足则为并未自觉地贯通于对宇宙论、存在论与本体论问题的说明之中,便这部本来具有一定特色的理论作品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足。

(本文作者:强昱   原文为正一道教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道教之音专稿转载请标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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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会了老子的纯粹的逻辑抽象的用意的李约,把“二”的阴阳矛盾作为突破潜在转化为实在的动力之源。因此“二生三”之“三者”是表示,同一统一体内部的“阴阳相感,通而生和气也”,唯此生机的成长达到“自有形”的程度,成为独立的个体事物。这样就理顺了“三生万物”的内涵,乃是“主气聚而生万物也”的意思。“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的“万物”(第四十二章注)遵循着同一的普遍法则生灭变化,永远不能违背“自道而生”的必然规律。而凝寂之道体其为本者,不会出现颠覆或错位的情况。

    大道泛泛兮,不系于一方。而云可左可右者,略举两端,明备万物。生育之功成,亦不名我有,主则非忘功也。世人之无欲者,赤子也。而道于物无欲,可是如赤子之小者乎。万物悉归于道,道又不与为主,可是傲然为大,不顾于物者耶。圣人法道,法于为上。不法于为大道,恐失谦也,本无为大之心,翻成远大之业。(第三十四章注)

    不论先后的时间还是左右的空间,道则无时不在无处不存。是如同赤子一样的“无欲”精神,虽然扮演着“生育之功成”的角度,但是“不与为主”的“谦德”使之“傲然为大”,不为任何事物淹没。觉悟者洞察了宇宙人生的奥秘,因此是心怀“恐失谦”的谨慎而“不法于为大道”。因为“本无为大之心”,相反“翻成远大之业”,人生的价值与终极意义于是呈现在人类社会。如果以为形上学的建构与人生无关,是一种无关痛痒的概念游戏,那么人类的价值体系与价值评价的标准自然就无法建立,导致在危机来临的时候丧失面对未来的勇气以及重新走向崛起的能力。

    面对“万物并作”的无限世界,自谓“吾以观其复”的老子告诉世人,总结反省人类的经验教训,而以心灵的自觉把握无限的世界,这就是自己的人生解放的道路。

    笃,厚也。将欲求道,集于身者,必须先致其虚,令虚至极,则道必自至于身中矣。恐人未信,守静是得道之由,故以此喻明之。万物动作,吾观其摇落之后,生气无不归于静中也。夫物芸芸者,茂盛至秋。秋冬之交,生性未有不归于根者。为根静故也。若动,则不能更生也,万物至十月,其气皆归于根。冬至后,乃一阳生。方萌芽,动也。周而复始,此自然之本也,常生之道。明,故知也。若昧于知常,则所动皆妄,必不能与吉会也。心虚则知常,故能容众也,无所不容,为无私也,无私者,物皆归附也。王道无偏,如天之覆,其功莫大,又能忘之,忘公之主,福祚敢忘。爱及甘棠,洗其人乎?言至人立功立事,立言立法,万古不朽,身谢而神存也。(第十六章注)

    与具体知识不同的精神领会,只能通过个体心灵的洞察获得,但是依赖于对经验表象的归纳抽象,绝对不是孤立的内省可以成就的满足。“致其虚”即是抛弃一切主观成见,而作为“得道之由”的“守静”则是指知情意的贯通。“致其虚”的主体自我因此可以“观”万物的“生气”的去向,“无不归于静中”的客观同一结果,就是每一具体事物共同的命运。但是与自然之物不同的人类,因为具有理性自觉的能力,能够通过“无私”的心灵的净化,把自己提升至与道体完全默契冥合的程度,打破生死有期的固有宿命的制约。

    事物的周期性循环,表现在“夫物芸芸者”的系列论述之中。而这是心灵观照的内容之一,自我的存在问题同样是“观”的对象,“心虚则知常,故能容众也”的认识就成为了突破个体有限性的概括总结。人类与一切客观事物“周而复始”的变化,李约给出了“此自然之本也,常生之道也”的答案。包含了调息炼气相关修炼方法的各方面认识,因为不违背这一必然准则依然发挥其积极作用。生命处于动态平衡中的自我最终以知情意的和谐有序,在“知常”而“无私”的无穷创造中容摄宇宙万物于心灵。集“立功立事,立言立法”于一身的理想人格至人,就是这种至极水平的现实代表,绝非空洞的虚构或不切实际的幻觉。“自然之本”的问题为觉悟者“希言”而谨慎说明表达的态度,李约以为只有“慎言者”才能“不唯寡尤,亦乃合自然之道也”。如同“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的客观现象,“此二者伤物太甚,故不可人为”完全一致。发动这种变化的力量为“天地”,但是“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难道不是已经充分说明了“天地,有形之至大者,为暴风疾雨损于物,犹不敢久为,而况至细之人,而欲多言”,造成“伤自然之气”的自我毁灭后果是何等的可悲。正反两方面的情况昭示每一社会成员,“不信希言合道,而以多言获戾,则悔而求之。虽发丹诚,而从事于道之人,亦不足信也”(第二十三章注)。夸夸其谈的自我表彰,虽然求道之“丹诚”可嘉,但是不足以改变自己“获戾”的现实灾难。无疑是尚未“知常”的个人,经常出现的问题。明辩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真伪之别,因此构成了检验修道者是否“知常”的尺度之一。

    塑造自我生命并且使固有的创造潜能不断传递于世界,又要求与具体事物以及社会群体始终结合在一起的自我,永远保持“自然之素”的先验纯洁。不为经验表象迷惑与情感欲望的正常有序,都以自我的独立无染为条件。而人格的分裂或创造力的萎缩,必然与知情意的矛盾对立直接相关。由于固有的和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自然就会使人生饱受折磨而无法自拔。调养和气的方法论据此彰显了道教的思想主张的真理性,为世人贡献了实现人生自由解放的利器。

    夫和气者,天下至柔之物也。若人驰骋之,则化为天下至坚之物也。将欲复和气而为至柔者,但能无有此驰骋之志。明和气自入于无间之心,化为至柔之物也。老子云,我见无为驰骋者,则能令和气长在于心,柔弱而长生也。所以知无为有益于人也。不言于人,无为于己,其为益也,天下罕能及此。(第四十三章注)

    情感欲望的泛滥与盲目自大皆是“驰骋之志”的具体反映,破除执著凝滞的心理意识,使之向“至柔之物”的“和气”转化回归,就具有了“天下至坚之物”的可以征服一切的力量。而只有“无间之心”能够毫无障碍地容纳“和气”于自我生命之中,换言之即是“无为”或“无私”乃至“谦德”等,充分完整地被结晶提升在现实的个人的创造中。光照尘寰的觉悟者之所以“天下罕能及此”,当然是因为达到了与道同体的至极高度。

    破执与显真是同一问题的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自然不能把认识与实践割裂对立。由于坚持了传统道家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认识自我实现自我的立场,李约的“法自然”之说不仅强烈地反对儒家虚幻的道德理想主义,而且态度鲜明地批判了试图通过纯粹的气息的调节,放弃个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实现人生的错误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肉体永恒的思想主张剔除于自己的理论建构之外,推动了道教教义的完善。虽然否认儒家的道德理想主义是隋唐五代道教的普遍态度,但是包括李约在内的各位哲学家,并未因此趋于另一极端,彻底否定仁义道德应有的作用。尤其是李约特别注意了“法则制度”在人类文明中具有的绝对地位,即便在对各方面问题的论述上存在着论述不够系统丰富的欠缺,然而率先对此予以分析并做出积极的肯定则是其远见卓识。自称“少得旨要”的李约,的确为道教思想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独特的认识思考成就。在另一方面李约在对各重大哲学问题的把握上,缺乏对概念命题的内涵与相互关系的严谨分析讨论。作为思想理论核心的“法自然”的原则观念,由于在对“自然”的理解上受到了郭象哲学的一定影响,使原来的状态范畴包含了较多的实体因素,其合理的方面表现在可以更加清晰地说明宇宙万物存在的客观性,而不足则为并未自觉地贯通于对宇宙论、存在论与本体论问题的说明之中,便这部本来具有一定特色的理论作品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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