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律尊严,学法守法,促进道教发展法治化

道教之音 葛宗玄

2020-11-08 13:11:08

维护法律尊严,学法守法,促进道教发展法治化

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为当前中国所有宗教发展指明了方向。宗教的中国化,这也是国家政府交给宗教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本土宗教的道教,必须以“宗教中国化”为标杆,不仅要对经典、教理教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需求的阐释和创新,更应该与时俱进用新时代的国家法律法规来规范道教徒的行为修持、道教规戒的制定,以及教团组织的管理,实现道教发展的法治化。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是实现道教中国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道教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发展至今,历经了千年的历史征程,而道教对和平、平等、民主等思想的追求,在任何时代都是具有前瞻性的。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传统社会中的血缘承袭制度、宗法制度,也对道教教团组织的管理方式产生了很深的影响。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旧社会中不合理的种种制度被逐一打破,这标志着一个全新时代的已经来临。而此时,道教内部一些原有的戒律要求和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新时代的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国家律法产生冲突。加之一些道教教职人员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意识,只知遵守道教内部戒律,却没有意识到个人的行为是以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就会出现“重教戒、轻国法”“教大于法”“家长制、家天下”等错误的意识和现象,这些状况都已经严重制约了道教自身的发展,成为道教乱象时有发生的根源。因此,促进道教教职人员学法守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确保道教在新时代健康发展的前提。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们需要正确地认知和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分别是国法和道教教职人员、国法与道教团体、国法与道教清规戒律的关系:

维护法律尊严,学法守法,促进道教发展法治化

1、没有法外之人,道教徒必须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诫自身修行。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人都是属于中国的公民,做为中国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不会因为信仰了某种宗教就自视高人一等,也不意味着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就低人一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法大于人,没有超越国法的公民。道教徒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同样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国法,向来是道教秉持的优良传统。道教经典《太上老君外日用妙经》开篇就指出,道教徒要“敬天地,重日月。惧国法,依王道”。《重阳帝君责罚榜》第一条也规定曰“犯国法遣出”。作为道教教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大于人”的观念,只有以法律为根本原则,遵守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国法的框架下规范自己的言行,当一个合法的公民,才能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并进一步遵照教规教理修行,成为一名合格的道教徒。

2、没有法外之教。道教团体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关于国家法律和宗教团体的关系,党中央明确提出:“在我国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无“法外之教”,是宗教处理国法与宗教关系定位时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

在中国,道教团体的组成单位是中国的公民,公民和其成立的社会团体都是国家范围内的一份子。《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中都有明文的规定。从这一点上讲,无论是本土的道教还是外来的宗教,在中国的国土上成立宗教组织和开展宗教活动,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包括道教在内的一切宗教组织以及宗教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成立和展开。在中国,没有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宗教。

很多人受小说和电影桥段的影响,以为在古代社会人犯了罪到道观寺院里隐遁其中,就可以放下屠刀、立行脱化。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古时道教收徒,也是要先考察此人的品行以及祖上的门风善恶,择其善者而教之。宗教没有赦除哪个人在社会所犯罪的特权,一个人犯了罪,并不会因为进入教门而能逃脱国法的惩治。实际上,那些违法犯罪的人很难进入正规的宗教团体中。如果心怀奸恶,也很难在宗教之中完成符合教规教诫的修持。

在国法公正、社会有序的时代,道教不仅是受益者,更应该是国法的拥护者和遵守者。清代道教十方丛林陕西张良庙的任永真方丈曾言:“窃闻,(道)教明皇王之法律,堂著太上之清规,在内在外各有专司,一出一入俱有纲纪。”道教团体既要遵守道教祖师定下的规矩,更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条目,更不能干涉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

葛宗玄

3、没有法外之戒。道教清规戒律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是道教清规戒律制定实行的基础和纲领。

(1)教规的制定,必须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纲领。

道教的清规戒律是在合乎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教理教义,对国家法律进行的细化和升华。如,国家法律规定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在道教有戒杀、戒偷盗等基本戒律;《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道教经典《积功归根五戒》“不得偷盗”一项中解释为:“一钱以上,有主无主,非已之物,皆不妄取。在地地官,在水水官,在人人主。如是则无主之物,此言无主者,谓当时无志护也。”在国法规定中,偷盗一定数额就构成盗窃罪。而在道教戒律中,妄取一钱的财物也是犯了道教的戒,更何况是已经达到一定数额的盗窃呢?由此可见,《宪法》是根,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主干,而道教内部的清规戒律则是国家法律在道教延伸出的枝叶,是法律条目在道教组织中的细化和具体化。

(2)道教的教规不能超越国法,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

《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道教的教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当发生教规和国法相冲突的情况时,道教自身需要调整改变以适应国法的要求,而不能要求国法服从于教规。在封建社会中,道教处理内部违规犯戒的人员时,清规戒律规定道观有一定尺度的惩戒权。如武当山《紫霄宫清规榜》有规定:“凡交游非贤、私留逗宿者,杖革。凡奸究邪淫、潜游民间者,焚形”;《白云观志》记录的清代白云观清规戒律的条文:违犯国法,好盗邪淫,坏教败宗,顶清规、火化示众。那时候清规由各道观自己订立,对犯律道士的处罚可以在道观内实施,轻则跪香、催单(劝离)、革出(逐出)、杖出(杖责逐出)、炙断眉毛,重则处死等。在当今法治社会,公民如果犯罪由国家机关定罪惩罚,道教自身没有执法、定罪、惩戒的权力,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道教的教规也势必随着国家法律的发展变化而自我调整,杜绝出现教规无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

(3)分清国法和教规二者的大小与轻重,明确国法和教规的适用范围。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法律是全国公民包括道教信徒都要遵守的法律,而道教规戒只是道教徒所要遵守的“法律”;从戒律的层面讲,国法是全国公民要遵守的戒律,道教规戒只是道教信徒要守的戒律。国家法律的适用范围,囊括了道教组织在内的所有国家公民。道教规戒只在道教内部这个小范围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界定的是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道教规戒是为了完善信徒修行,而从小善小恶等细微之处落脚的规定。道教信徒必须明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又要有落实到细微处“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防微杜渐。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法律规定的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而道规中“不食荤酒”的戒律相对于前者就是小事小非的问题。如果道教徒只守好道教内部的清规戒律,而从事损害甚至出卖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则是只抓住小是小非,而抛弃了大是大非的原则,这样就是积小善而纵容大错,积的功德少而大过错增多,就会使修行如同空中楼阁失去基础。

维护法律尊严,学法守法,促进道教发展法治化

综上而言,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是提高道教教职人员法治观念的关键所在。明白国法和教规的大小轻重,才能纠正当今一些道教信徒存在的“重教规、轻国法”的错误观念。也只有树立起了正确的观念认知,才更加有助于道人们合法合规地从事宗教活动、树立坚定的宗教信仰,以及完善自我的宗教修行。国法就是道教的大“教规”,也是道教徒需要遵守的基本“戒律”,这是教职人员必须明确的前提认知。国法和道教教规,都是道教徒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一个不守法的道教信徒一定是不合格的信徒。学法守法,依照法律的要求,提升道教信仰者个人修养、规范道教教团的组织管理,是推进道教自身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条件。并且,学习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指导,规范道教徒个人日常修持,这也是每一个道教徒必须做到的日常功课。

重戒律、轻国法,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组织管理不规范,观念落后,这是当今教界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道教教职人员的素质提升和教团组织的健康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未学法、不懂法,以至于出现不守法、不用法、不依法的情况。大多教职人员在进入道教之前,对相关的法律内容不知道、不明晰,皈依道教以后接触学习的规范一般是道教内的清规戒律,对国家法律的规定学习也不多,由此才导致了很多人只知教规、不懂国法,理不清国法和教规的大小轻重,树立不起正当的法治观念,从而导致出现了“虽然守住一些教规,却在其他方面违反了国法”的情况。所以,加强道教教职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个人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组织管理,这对当今道教的长远发展尤为重要。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是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国家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道教的宗教活动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比如针对跨省宗教活动,《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另外,还有举办宗教活动不能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向未成年人传教等相关规定。

学习法律法规,既是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前提条件,更是依法、依规规范道教组织管理的必要基础。

当下,尚有一些道观存在着组织管理不规范、观念落后、“家长制”“一言堂”等作风思想,这对道观的科学管理和长远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组织结构中的权利会过度集中,管理上主观意志占比很大,因此就会出现不民主、任人唯亲、管理人员甚至还会出现终身制、世袭制等问题,这势必将导致道教组织的管理体系混乱无序。并且,这种模式已经和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要求格格不入。针对这样的情况,国家制定出台的《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中早有明确规定,道教组织应该遵照国家的法规条文依法对团体组织的人、财、物进行管理,按要求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按《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完善民主选举、选拔任命机制,如“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的管理体制,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唯有对道教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推行管理上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才能确保道教教团的纯净、健康与生机。

总之,维护国法的尊严和权威,正确处理国家法律和道教教规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法守法,依法依规维护道教自身合法权益,规范道教信徒的行为,规范道教团体的组织管理和宗教活动,是道教中国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持道教健康发展的正真之路。学法、知法、守法,做新时代合格的修行人,这也是摆在所有道教徒面前的时代责任。

(武当山道教学院葛宗玄道长供稿)

关注道教之音官方微信
|

维护法律尊严,学法守法,促进道教发展法治化

道教之音 葛宗玄

2020-11-08 13:11:08

|
维护法律尊严,学法守法,促进道教发展法治化
|

维护法律尊严,学法守法,促进道教发展法治化

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为当前中国所有宗教发展指明了方向。宗教的中国化,这也是国家政府交给宗教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本土宗教的道教,必须以“宗教中国化”为标杆,不仅要对经典、教理教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需求的阐释和创新,更应该与时俱进用新时代的国家法律法规来规范道教徒的行为修持、道教规戒的制定,以及教团组织的管理,实现道教发展的法治化。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是实现道教中国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道教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发展至今,历经了千年的历史征程,而道教对和平、平等、民主等思想的追求,在任何时代都是具有前瞻性的。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传统社会中的血缘承袭制度、宗法制度,也对道教教团组织的管理方式产生了很深的影响。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旧社会中不合理的种种制度被逐一打破,这标志着一个全新时代的已经来临。而此时,道教内部一些原有的戒律要求和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新时代的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国家律法产生冲突。加之一些道教教职人员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意识,只知遵守道教内部戒律,却没有意识到个人的行为是以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就会出现“重教戒、轻国法”“教大于法”“家长制、家天下”等错误的意识和现象,这些状况都已经严重制约了道教自身的发展,成为道教乱象时有发生的根源。因此,促进道教教职人员学法守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确保道教在新时代健康发展的前提。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们需要正确地认知和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分别是国法和道教教职人员、国法与道教团体、国法与道教清规戒律的关系:

维护法律尊严,学法守法,促进道教发展法治化

1、没有法外之人,道教徒必须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诫自身修行。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人都是属于中国的公民,做为中国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不会因为信仰了某种宗教就自视高人一等,也不意味着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就低人一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法大于人,没有超越国法的公民。道教徒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同样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国法,向来是道教秉持的优良传统。道教经典《太上老君外日用妙经》开篇就指出,道教徒要“敬天地,重日月。惧国法,依王道”。《重阳帝君责罚榜》第一条也规定曰“犯国法遣出”。作为道教教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大于人”的观念,只有以法律为根本原则,遵守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国法的框架下规范自己的言行,当一个合法的公民,才能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并进一步遵照教规教理修行,成为一名合格的道教徒。

2、没有法外之教。道教团体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关于国家法律和宗教团体的关系,党中央明确提出:“在我国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无“法外之教”,是宗教处理国法与宗教关系定位时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

在中国,道教团体的组成单位是中国的公民,公民和其成立的社会团体都是国家范围内的一份子。《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中都有明文的规定。从这一点上讲,无论是本土的道教还是外来的宗教,在中国的国土上成立宗教组织和开展宗教活动,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包括道教在内的一切宗教组织以及宗教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成立和展开。在中国,没有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宗教。

很多人受小说和电影桥段的影响,以为在古代社会人犯了罪到道观寺院里隐遁其中,就可以放下屠刀、立行脱化。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古时道教收徒,也是要先考察此人的品行以及祖上的门风善恶,择其善者而教之。宗教没有赦除哪个人在社会所犯罪的特权,一个人犯了罪,并不会因为进入教门而能逃脱国法的惩治。实际上,那些违法犯罪的人很难进入正规的宗教团体中。如果心怀奸恶,也很难在宗教之中完成符合教规教诫的修持。

在国法公正、社会有序的时代,道教不仅是受益者,更应该是国法的拥护者和遵守者。清代道教十方丛林陕西张良庙的任永真方丈曾言:“窃闻,(道)教明皇王之法律,堂著太上之清规,在内在外各有专司,一出一入俱有纲纪。”道教团体既要遵守道教祖师定下的规矩,更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条目,更不能干涉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

葛宗玄

3、没有法外之戒。道教清规戒律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是道教清规戒律制定实行的基础和纲领。

(1)教规的制定,必须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纲领。

道教的清规戒律是在合乎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教理教义,对国家法律进行的细化和升华。如,国家法律规定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盗窃罪等,在道教有戒杀、戒偷盗等基本戒律;《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道教经典《积功归根五戒》“不得偷盗”一项中解释为:“一钱以上,有主无主,非已之物,皆不妄取。在地地官,在水水官,在人人主。如是则无主之物,此言无主者,谓当时无志护也。”在国法规定中,偷盗一定数额就构成盗窃罪。而在道教戒律中,妄取一钱的财物也是犯了道教的戒,更何况是已经达到一定数额的盗窃呢?由此可见,《宪法》是根,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主干,而道教内部的清规戒律则是国家法律在道教延伸出的枝叶,是法律条目在道教组织中的细化和具体化。

(2)道教的教规不能超越国法,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

《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道教的教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当发生教规和国法相冲突的情况时,道教自身需要调整改变以适应国法的要求,而不能要求国法服从于教规。在封建社会中,道教处理内部违规犯戒的人员时,清规戒律规定道观有一定尺度的惩戒权。如武当山《紫霄宫清规榜》有规定:“凡交游非贤、私留逗宿者,杖革。凡奸究邪淫、潜游民间者,焚形”;《白云观志》记录的清代白云观清规戒律的条文:违犯国法,好盗邪淫,坏教败宗,顶清规、火化示众。那时候清规由各道观自己订立,对犯律道士的处罚可以在道观内实施,轻则跪香、催单(劝离)、革出(逐出)、杖出(杖责逐出)、炙断眉毛,重则处死等。在当今法治社会,公民如果犯罪由国家机关定罪惩罚,道教自身没有执法、定罪、惩戒的权力,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道教的教规也势必随着国家法律的发展变化而自我调整,杜绝出现教规无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

(3)分清国法和教规二者的大小与轻重,明确国法和教规的适用范围。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法律是全国公民包括道教信徒都要遵守的法律,而道教规戒只是道教徒所要遵守的“法律”;从戒律的层面讲,国法是全国公民要遵守的戒律,道教规戒只是道教信徒要守的戒律。国家法律的适用范围,囊括了道教组织在内的所有国家公民。道教规戒只在道教内部这个小范围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界定的是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道教规戒是为了完善信徒修行,而从小善小恶等细微之处落脚的规定。道教信徒必须明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又要有落实到细微处“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防微杜渐。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法律规定的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而道规中“不食荤酒”的戒律相对于前者就是小事小非的问题。如果道教徒只守好道教内部的清规戒律,而从事损害甚至出卖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则是只抓住小是小非,而抛弃了大是大非的原则,这样就是积小善而纵容大错,积的功德少而大过错增多,就会使修行如同空中楼阁失去基础。

维护法律尊严,学法守法,促进道教发展法治化

综上而言,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是提高道教教职人员法治观念的关键所在。明白国法和教规的大小轻重,才能纠正当今一些道教信徒存在的“重教规、轻国法”的错误观念。也只有树立起了正确的观念认知,才更加有助于道人们合法合规地从事宗教活动、树立坚定的宗教信仰,以及完善自我的宗教修行。国法就是道教的大“教规”,也是道教徒需要遵守的基本“戒律”,这是教职人员必须明确的前提认知。国法和道教教规,都是道教徒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一个不守法的道教信徒一定是不合格的信徒。学法守法,依照法律的要求,提升道教信仰者个人修养、规范道教教团的组织管理,是推进道教自身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条件。并且,学习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指导,规范道教徒个人日常修持,这也是每一个道教徒必须做到的日常功课。

重戒律、轻国法,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组织管理不规范,观念落后,这是当今教界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道教教职人员的素质提升和教团组织的健康发展。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未学法、不懂法,以至于出现不守法、不用法、不依法的情况。大多教职人员在进入道教之前,对相关的法律内容不知道、不明晰,皈依道教以后接触学习的规范一般是道教内的清规戒律,对国家法律的规定学习也不多,由此才导致了很多人只知教规、不懂国法,理不清国法和教规的大小轻重,树立不起正当的法治观念,从而导致出现了“虽然守住一些教规,却在其他方面违反了国法”的情况。所以,加强道教教职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个人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组织管理,这对当今道教的长远发展尤为重要。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是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国家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道教的宗教活动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比如针对跨省宗教活动,《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另外,还有举办宗教活动不能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向未成年人传教等相关规定。

学习法律法规,既是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前提条件,更是依法、依规规范道教组织管理的必要基础。

当下,尚有一些道观存在着组织管理不规范、观念落后、“家长制”“一言堂”等作风思想,这对道观的科学管理和长远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组织结构中的权利会过度集中,管理上主观意志占比很大,因此就会出现不民主、任人唯亲、管理人员甚至还会出现终身制、世袭制等问题,这势必将导致道教组织的管理体系混乱无序。并且,这种模式已经和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要求格格不入。针对这样的情况,国家制定出台的《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中早有明确规定,道教组织应该遵照国家的法规条文依法对团体组织的人、财、物进行管理,按要求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按《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完善民主选举、选拔任命机制,如“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会长(主席、主任)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会长(主席、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连选连任一届。”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的管理体制,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唯有对道教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推行管理上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才能确保道教教团的纯净、健康与生机。

总之,维护国法的尊严和权威,正确处理国家法律和道教教规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法守法,依法依规维护道教自身合法权益,规范道教信徒的行为,规范道教团体的组织管理和宗教活动,是道教中国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持道教健康发展的正真之路。学法、知法、守法,做新时代合格的修行人,这也是摆在所有道教徒面前的时代责任。

(武当山道教学院葛宗玄道长供稿)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