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不要“拿来主义”,当心律师函等着你!

道教之音 佚名

2021-03-21 20:02:34

网络图片不要“拿来主义”,当心律师函等着你!

当你正在不断点击鼠标左键的时候,忽然发现某张图片real很有“仙气”,于是决定今天就用它作文字的配图了!——然而,你有没有想过,你可能因此被告上法庭!

因为,你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是的,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新媒体世界,各色讯息、文字、图片、小视频变得比以往更加“唾手可得”,许多小伙伴也依托各大新媒体平台,开创了自己的小门户,把生活经验、优秀文化、人生感悟、满满的正能量分享给大家,影响不容小觑。其中当然不乏咱们玄门的道友、善信、大德居士,秉承着“人能弘道,非道弘人”的初心,宣扬道教的优秀文化,小编为大家鼓掌点赞的同时,还必须告诉大家:网上顺手搜到的图,虽然来得容易,但不能随便用,当心被“版权钓鱼”!

正如太上道祖教导我们,事物的两面性总是相生、相形、相随,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和与著作权相关法律的完善,也有一些心思不纯的人想出了一波“骚操作”。该“骚操作”的流程大致如下:

1、先把一些无水印的高清图片上传到网站上(并且很有可能他们也不是这些图片的原作者甚至不是他们上传的)。

2、上传到网络后,确定人们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这些图片并可以免费下载。这一边,你正在美美地享受着免费“午餐”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另一边,早就有人正通过有关系统追踪这些图片的使用地,然后把你框在了一击必中的红心内。

3、当人们下载了这些图片,并发布到自家的网络平台上后,他们便以侵犯著作权的缘故,将使用图片的人告上法庭(非商业用途也很可能被告哦!)。

4、通过打官司,这些人获取了比单纯出售图片高得多的高额赔偿费。所以,他们有个非常特别的名号,就叫“职业XXX”。

这……其实,与其发表感慨,还是先小科普一个法律知识点吧!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划重点: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是侵权行为。

那么,有人会提出一个逃避追究的方法:如果我去外网下载图片或者用外国人的图呢?

答案是:同样不可。因为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之一,公约成员国公民作者的作品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网络图片不要“拿来主义”,当心律师函等着你!

(1910年12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著作权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版权法。它依据的是世界通行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今人耳熟能详的“伯尔尼公约”。)

话说回来,我们在网上搜索下载的图片,不管有没水印或者Logo或者署名等等,它的著作权都是属于作者(著作权人)的,我们能联系到原作者获得使用授权最好,绝大数情况下我们怕是找不到原作者的,那么此时笔者给出的最真心的建议是:不要用,以免掉入“版权钓鱼”这个大坑。届时,删图道歉都不管用,人家的目的就是索取赔款。

而如果作者已把图出售给了某个图库(最常见的是打了某个图库Logo),我们可以向图库购买这张图。但是,若我们啥也不做,直接下载下来用到了自己的作品里面,整个过程我们可能没想太多,却丝毫不妨碍它是“红果果”的“盗图”行为。我们单从情理上考量一下,就不难意识到它对于创作者及其创作成果是很不尊重的。

所以,无论是从法律、道德的角度还是从避开“版权钓鱼”的“陷阱”来讲,都要求我们提升法律意识、尊重作品版权。同时,必须要补充的是:我们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即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同样构成图片侵权。

因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12种具体情形中,并不包含我们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个人的网络平台使用、分享著作权人的图片。而相反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规定的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在转发文章、图片、音视频时要也取得授权哦!

那么,我若对作品进行了加工和修改呢?(俗称的“洗白白”)我是不是可以放心地用了?答案依旧是:不可以。

因为作品的修改权也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但如果我们把Logo去掉或者替换掉呢?此时,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未授权了,性质就会变成篡改和剽窃他人作品了,当然更不可以!还记得前段时间各位大导演、大编剧、大作家联名发布的反抄袭声明吗?因为抄袭和剽窃,你也许可以吃一时的红利,但终将会背上罪恶的因果。

从开始到现在,我们基本上都在讨论图片,事实上,著作权涵盖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

当下最火的小视频、短视频自然也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列,《著作权》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我们在新媒体平台发小视频时也要避免“踩雷”。此外,我们较常遇到的收费的字体或是各类版面设计等也是需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使用的,否则也构成侵权行为。

最后,笔者还要提醒大家,对我们自己原创的图文类和音视频作品,要增强法律维权的意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著作权法里指出:如果没有相反的相关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所以当我们发布作品时,也建议为作品打上水印、Logo或是署名,既可以明确宣告作品的来源与版权,还能劝退一大部分侵权盗版的“暧昧小心思”。毕竟,只有保护了合法,才能更有力量地打击非法。只有唤醒大家的维权意识,我们的创作环境才能越来越好。一个风清气正的创作环境,无疑更能激发人们的创作智慧,输出更多道文化的正能量。

题外:道教之音网站始终欢迎各位同仁投来原创的稿件和图片等作品!投稿邮箱:server@daoism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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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 佚名

2021-03-21 2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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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不要“拿来主义”,当心律师函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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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不要“拿来主义”,当心律师函等着你!

当你正在不断点击鼠标左键的时候,忽然发现某张图片real很有“仙气”,于是决定今天就用它作文字的配图了!——然而,你有没有想过,你可能因此被告上法庭!

因为,你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是的,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新媒体世界,各色讯息、文字、图片、小视频变得比以往更加“唾手可得”,许多小伙伴也依托各大新媒体平台,开创了自己的小门户,把生活经验、优秀文化、人生感悟、满满的正能量分享给大家,影响不容小觑。其中当然不乏咱们玄门的道友、善信、大德居士,秉承着“人能弘道,非道弘人”的初心,宣扬道教的优秀文化,小编为大家鼓掌点赞的同时,还必须告诉大家:网上顺手搜到的图,虽然来得容易,但不能随便用,当心被“版权钓鱼”!

正如太上道祖教导我们,事物的两面性总是相生、相形、相随,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和与著作权相关法律的完善,也有一些心思不纯的人想出了一波“骚操作”。该“骚操作”的流程大致如下:

1、先把一些无水印的高清图片上传到网站上(并且很有可能他们也不是这些图片的原作者甚至不是他们上传的)。

2、上传到网络后,确定人们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这些图片并可以免费下载。这一边,你正在美美地享受着免费“午餐”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另一边,早就有人正通过有关系统追踪这些图片的使用地,然后把你框在了一击必中的红心内。

3、当人们下载了这些图片,并发布到自家的网络平台上后,他们便以侵犯著作权的缘故,将使用图片的人告上法庭(非商业用途也很可能被告哦!)。

4、通过打官司,这些人获取了比单纯出售图片高得多的高额赔偿费。所以,他们有个非常特别的名号,就叫“职业XXX”。

这……其实,与其发表感慨,还是先小科普一个法律知识点吧!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划重点: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是侵权行为。

那么,有人会提出一个逃避追究的方法:如果我去外网下载图片或者用外国人的图呢?

答案是:同样不可。因为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之一,公约成员国公民作者的作品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网络图片不要“拿来主义”,当心律师函等着你!

(1910年12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著作权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版权法。它依据的是世界通行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今人耳熟能详的“伯尔尼公约”。)

话说回来,我们在网上搜索下载的图片,不管有没水印或者Logo或者署名等等,它的著作权都是属于作者(著作权人)的,我们能联系到原作者获得使用授权最好,绝大数情况下我们怕是找不到原作者的,那么此时笔者给出的最真心的建议是:不要用,以免掉入“版权钓鱼”这个大坑。届时,删图道歉都不管用,人家的目的就是索取赔款。

而如果作者已把图出售给了某个图库(最常见的是打了某个图库Logo),我们可以向图库购买这张图。但是,若我们啥也不做,直接下载下来用到了自己的作品里面,整个过程我们可能没想太多,却丝毫不妨碍它是“红果果”的“盗图”行为。我们单从情理上考量一下,就不难意识到它对于创作者及其创作成果是很不尊重的。

所以,无论是从法律、道德的角度还是从避开“版权钓鱼”的“陷阱”来讲,都要求我们提升法律意识、尊重作品版权。同时,必须要补充的是:我们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即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同样构成图片侵权。

因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12种具体情形中,并不包含我们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个人的网络平台使用、分享著作权人的图片。而相反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规定的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在转发文章、图片、音视频时要也取得授权哦!

那么,我若对作品进行了加工和修改呢?(俗称的“洗白白”)我是不是可以放心地用了?答案依旧是:不可以。

因为作品的修改权也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但如果我们把Logo去掉或者替换掉呢?此时,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未授权了,性质就会变成篡改和剽窃他人作品了,当然更不可以!还记得前段时间各位大导演、大编剧、大作家联名发布的反抄袭声明吗?因为抄袭和剽窃,你也许可以吃一时的红利,但终将会背上罪恶的因果。

从开始到现在,我们基本上都在讨论图片,事实上,著作权涵盖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

当下最火的小视频、短视频自然也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列,《著作权》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我们在新媒体平台发小视频时也要避免“踩雷”。此外,我们较常遇到的收费的字体或是各类版面设计等也是需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使用的,否则也构成侵权行为。

最后,笔者还要提醒大家,对我们自己原创的图文类和音视频作品,要增强法律维权的意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著作权法里指出:如果没有相反的相关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所以当我们发布作品时,也建议为作品打上水印、Logo或是署名,既可以明确宣告作品的来源与版权,还能劝退一大部分侵权盗版的“暧昧小心思”。毕竟,只有保护了合法,才能更有力量地打击非法。只有唤醒大家的维权意识,我们的创作环境才能越来越好。一个风清气正的创作环境,无疑更能激发人们的创作智慧,输出更多道文化的正能量。

题外:道教之音网站始终欢迎各位同仁投来原创的稿件和图片等作品!投稿邮箱:server@daoism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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