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李维汉宗教观(2)

《世界宗教研究》2006年第 龚学增、王冬丽

2014-06-20 09:59:00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

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1962年,李维汉一直主持中共中央统战部的工作。在领导党的统战、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实践中,逐步形成比较系统的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思想。

1950年3月,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李维汉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会上作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报告。他提出了要积极争取团结宗教界人士,以使宗教团体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国内反动势力割断联系的任务。他指出:“对那些拥有一定群众,在人民政权下还享有一定合法地位,政治上还发生一定影响的各种旧的社会团体,也要到里面去做工作,逐步地改变其政治面貌。如对基督教和天主教团体,即应通过其中的进步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积极争取团结其中的中间分子和落后群众,孤立少数为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服务的分子,从其内部展开民族民主觉醒运动,使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真正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国内反动势力割断联系,成为‘自治’、‘自给’、‘自传’的宗教团体。”[7]

1951年1月25日,在第二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李维汉作了《关于目前统一战线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指出目前统一战线中有关门主义。他说:目前统一战线中有关门主义,其中也表现在对少数民族以及宗教的态度上,需要加以纠正。他说:“中国有几个大教:伊斯兰教与民族结合在一起的,亚洲的其他许多民族也都信奉此教。佛教在汉族中也有很多人信仰,喇嘛教在中国蒙、藏、土及其他小民族,东方其他一些国家的许多人民都信仰它。基督教、天主教,则是世界范围的问题,好多国家的人信仰它。我们的同志对这些问题,看不见全局,只看见几个和尚尼姑,认为他们是少数,中上层人士、少数民族、落后群众在全国加起来只有几千万人,因此瞧不起他们。对他们实行关门。我们必须认清统一战线是全体人民的,必须包括他们在内”。[8]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签字。李维汉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谈判代表发表了讲话,他特别谈到了协议中有关西藏宗教方面的内容是既充分照顾了西藏人民的实际需要,也照顾了西藏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他说:“举一个重要例子来说,关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之间的和解办法,在整个协议中占去了三条,因为这是西藏僧、俗人民所共同关心的事情。在这个问题上经过反复商谈所取得的协议,从历史上和政治上说是公平的合理的,从宗教关系上说,也是史无前例的,因此是符合西藏内部团结的需要的。”[9]

1956年7月22日,李维汉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汇报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和平改革的看法时,特别强调了“民族宗教上层同群众有一定联系,成为公众领袖,对他们就不能作简单处理”,还指出,要尽可能进行和平改革,因为这能“避免增加民族隔阂和宗教纠纷”。[10]

1957年3月底4月初,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集中学习讨论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李维汉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在谈到宗教矛盾时,从宗教的本质、我国宗教的历史和特征、宗教在历史上的作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他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即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变成人民内部的矛盾,成为人民内部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矛盾,有神论和无神论、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矛盾。

1958年5月,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国家民委副主任杨静仁作了关于回族宗教问题的发言,提出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改革问题。中共中央统战部于同年5月27日-6月7日在青岛召开了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李维汉在会上发表了长篇讲话,重点谈到了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伊斯兰教的制度同回族发展的矛盾;如何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关于宗教的规章制度问题;以及如何进行伊斯兰教制度民主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问题。这个讲话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比较全面表述自己宗教观的重要文献。

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在讲话的第九部分,他以必须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题,进一步论述了宗教的“五性”,强调对宗教问题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谨慎的态度;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阐释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962年5月7日,他为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准备了一个书面发言,分析了统一战线的形势和任务。其中针对宗教界有人提出要给他们摘去剥削阶级的帽子的问题,集中分析了宗教界过去和现在都不是一个阶级和阶层,而是同不同的阶级相联系的问题。并提出,总的来说,对宗教界应按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对待,确实属于敌我矛盾的才按照敌我矛盾处理。

同年,他在论述中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时,又专门论述了伊斯兰教、喇嘛教、小乘佛教的民族性,以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关系。

从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到1964年期间,受毛泽东“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李维汉受到了两场不公正的批判。其批判的内容之一是他主张所谓“社会主义宗教”的观点。李维汉在《回忆与研究》一书中澄清了这一不公正的结论。他说:“我在1962年民族工作会议上说过宗教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说法含义是不够明确的。在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宗教界人士、宗教工作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宗教和它的教义,则是唯心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同马列主义、唯物论是根本对立的。过去批判时说我有过‘社会主义宗教’的主张,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从来没有提出过‘社会主义宗教’的主张”。[11]

1979年,中央统战部为李维汉平反、恢复了名誉。

1980年12月19日,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的部务会议上作了一个书面发言,对自己的宗教观进行了13点概括。即“⑴宗教的根源是对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无知和无能为力。⑵宗教信仰是历史的产物,它是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由于他的发生的根源,它只能随着根源的消灭而消灭,只能自然消亡。菩萨是人民自己造成的,只能由他们自己去丢掉。行政办法只能助长宗教感情,决不能消灭宗教。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宗教。⑶宗教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⑷宗教有五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⑸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被压迫人民团结奋斗的纽带、旗帜。要历史地看待,不能简单否定。⑹宗教矛盾在民主改革和所有制改造完成后,将逐步演变为劳动人民间信仰和不信仰的矛盾。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改革自由的政策。批判包办子女信仰宗教。要把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抓在我们手里。⑻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⑼用和平改革方法,改革宗教制度,废除封建剥削和特权。⑽在党内进行无神论教育,在信教群众中有步骤地进行科普教育。⑾团结、教育、改造宗教界人士,镇压和肃清反革命。⑿培养红色教职人员,培养政治上靠拢我们、有丰富学识的学者。⒀宗教不是科学,但宗教问题要当作一门科学来研究”。[12]

1981年5月,为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30周年,李维汉发表了专文《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在总结西藏宗教工作的历史经验时,他再一次强调:“在西藏,佛教在群众中有很深的信仰,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正确对待宗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总之,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不干涉行政、司法和教育,这是我们一贯的政策。我们应当全面坚持和贯彻这个政策”。[13]

从上述可以看出,李维汉宗教观的最终成熟经历了长期而又曲折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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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宗教研究》2006年第 龚学增、王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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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

    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1962年,李维汉一直主持中共中央统战部的工作。在领导党的统战、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实践中,逐步形成比较系统的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思想。

    1950年3月,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李维汉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在会上作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报告。他提出了要积极争取团结宗教界人士,以使宗教团体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国内反动势力割断联系的任务。他指出:“对那些拥有一定群众,在人民政权下还享有一定合法地位,政治上还发生一定影响的各种旧的社会团体,也要到里面去做工作,逐步地改变其政治面貌。如对基督教和天主教团体,即应通过其中的进步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积极争取团结其中的中间分子和落后群众,孤立少数为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服务的分子,从其内部展开民族民主觉醒运动,使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真正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国内反动势力割断联系,成为‘自治’、‘自给’、‘自传’的宗教团体。”[7]

    1951年1月25日,在第二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李维汉作了《关于目前统一战线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报告,指出目前统一战线中有关门主义。他说:目前统一战线中有关门主义,其中也表现在对少数民族以及宗教的态度上,需要加以纠正。他说:“中国有几个大教:伊斯兰教与民族结合在一起的,亚洲的其他许多民族也都信奉此教。佛教在汉族中也有很多人信仰,喇嘛教在中国蒙、藏、土及其他小民族,东方其他一些国家的许多人民都信仰它。基督教、天主教,则是世界范围的问题,好多国家的人信仰它。我们的同志对这些问题,看不见全局,只看见几个和尚尼姑,认为他们是少数,中上层人士、少数民族、落后群众在全国加起来只有几千万人,因此瞧不起他们。对他们实行关门。我们必须认清统一战线是全体人民的,必须包括他们在内”。[8]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签字。李维汉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谈判代表发表了讲话,他特别谈到了协议中有关西藏宗教方面的内容是既充分照顾了西藏人民的实际需要,也照顾了西藏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他说:“举一个重要例子来说,关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之间的和解办法,在整个协议中占去了三条,因为这是西藏僧、俗人民所共同关心的事情。在这个问题上经过反复商谈所取得的协议,从历史上和政治上说是公平的合理的,从宗教关系上说,也是史无前例的,因此是符合西藏内部团结的需要的。”[9]

    1956年7月22日,李维汉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汇报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和平改革的看法时,特别强调了“民族宗教上层同群众有一定联系,成为公众领袖,对他们就不能作简单处理”,还指出,要尽可能进行和平改革,因为这能“避免增加民族隔阂和宗教纠纷”。[10]

    1957年3月底4月初,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集中学习讨论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李维汉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在谈到宗教矛盾时,从宗教的本质、我国宗教的历史和特征、宗教在历史上的作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他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即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变成人民内部的矛盾,成为人民内部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矛盾,有神论和无神论、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矛盾。

    1958年5月,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国家民委副主任杨静仁作了关于回族宗教问题的发言,提出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改革问题。中共中央统战部于同年5月27日-6月7日在青岛召开了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李维汉在会上发表了长篇讲话,重点谈到了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伊斯兰教的制度同回族发展的矛盾;如何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关于宗教的规章制度问题;以及如何进行伊斯兰教制度民主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问题。这个讲话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比较全面表述自己宗教观的重要文献。

    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在讲话的第九部分,他以必须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题,进一步论述了宗教的“五性”,强调对宗教问题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谨慎的态度;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阐释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962年5月7日,他为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准备了一个书面发言,分析了统一战线的形势和任务。其中针对宗教界有人提出要给他们摘去剥削阶级的帽子的问题,集中分析了宗教界过去和现在都不是一个阶级和阶层,而是同不同的阶级相联系的问题。并提出,总的来说,对宗教界应按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对待,确实属于敌我矛盾的才按照敌我矛盾处理。

    同年,他在论述中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时,又专门论述了伊斯兰教、喇嘛教、小乘佛教的民族性,以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关系。

    从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到1964年期间,受毛泽东“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李维汉受到了两场不公正的批判。其批判的内容之一是他主张所谓“社会主义宗教”的观点。李维汉在《回忆与研究》一书中澄清了这一不公正的结论。他说:“我在1962年民族工作会议上说过宗教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说法含义是不够明确的。在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宗教界人士、宗教工作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宗教和它的教义,则是唯心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物,同马列主义、唯物论是根本对立的。过去批判时说我有过‘社会主义宗教’的主张,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从来没有提出过‘社会主义宗教’的主张”。[11]

    1979年,中央统战部为李维汉平反、恢复了名誉。

    1980年12月19日,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的部务会议上作了一个书面发言,对自己的宗教观进行了13点概括。即“⑴宗教的根源是对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无知和无能为力。⑵宗教信仰是历史的产物,它是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由于他的发生的根源,它只能随着根源的消灭而消灭,只能自然消亡。菩萨是人民自己造成的,只能由他们自己去丢掉。行政办法只能助长宗教感情,决不能消灭宗教。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宗教。⑶宗教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宗教活动场所。⑷宗教有五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⑸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被压迫人民团结奋斗的纽带、旗帜。要历史地看待,不能简单否定。⑹宗教矛盾在民主改革和所有制改造完成后,将逐步演变为劳动人民间信仰和不信仰的矛盾。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改革自由的政策。批判包办子女信仰宗教。要把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抓在我们手里。⑻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⑼用和平改革方法,改革宗教制度,废除封建剥削和特权。⑽在党内进行无神论教育,在信教群众中有步骤地进行科普教育。⑾团结、教育、改造宗教界人士,镇压和肃清反革命。⑿培养红色教职人员,培养政治上靠拢我们、有丰富学识的学者。⒀宗教不是科学,但宗教问题要当作一门科学来研究”。[12]

    1981年5月,为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30周年,李维汉发表了专文《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在总结西藏宗教工作的历史经验时,他再一次强调:“在西藏,佛教在群众中有很深的信仰,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正确对待宗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总之,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不干涉行政、司法和教育,这是我们一贯的政策。我们应当全面坚持和贯彻这个政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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