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

中国宗教杂志 沈祖荣

2015-10-08 11:20:21

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的研究十分重要,国家法律即法律系统,是近代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现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保证。宗教规范是指宗教组织行为的制度、戒律等,是宗教活动正常有序的重要保证。正确认识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关系,关乎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乎政教关系的和谐,关乎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关乎社会和谐。

强化法治意识是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的前提

法治意识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是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的前提。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必须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的关系。而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的首要条件是要提高公民,包括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徒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观念。

一是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其他社会规范系统的价值标准,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法律至上,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它有着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主张法律至上即是主张人民意志至上。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承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是承认和尊重客观规律。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即法律至上。宗教教规是信仰观念的外在化和规范化,主要涉及两类关系:神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作为宗教构成的两个部分,信仰观念与宗教教规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宗教教规通常表现为人对神的义务性规范,强调“神灵”至上,在信仰的支配下,处理问题时往往强调突出宗教规范的神圣性和至上性,影响法律尊严与法律实施。因此,树立和强化法律至上的观念是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重要思想基础。

对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而言,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反对“人治”,在管理理念上,在考虑问题、研究政策、制订措施、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始终要以法律规范为准则,始终把法律规范作为评价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管理方式上,要强调法无授权不能作为的原则,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作为,不能依人作为。不能把宗教组织视为上下级关系,用管理行政机关的办法管理,更不能乱作为。对宗教组织而言,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在观念上强调法治,分清法治与“神治”的区别,强化国法大于教规的理念。在行为上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绝不能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和世俗社会关系上强调以宗教规范至上,与法律规范相冲突。

二是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法治社会,法律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必须具有不容超越的权威性,否则就不具有公信力,也难以通过法治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法律权威得不到确立,会导致社会权力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均等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当然也包括宗教组织和信徒,同样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要履行守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必须以法律为准则,用法治的方式来管理宗教事务,不得乱作为,保障宗教组织和信徒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合法权益,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不存在特殊公民、特殊社会主体。宗教问题有特殊的复杂性,但宗教组织和信徒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一些现实事件和案例中,一碰到带有宗教背景的问题,往往不以法律为准则,不以法律为评价标准,而是强调特殊性,以特殊手段处理,处理结果往往掩盖了法律事实,造成法治价值的混乱。一些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也往往喜欢用特殊性来解决问题,这种片面强调特殊性的做法,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这是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重要法治观念基础。

三是强化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意识。法律是由权利和义务构造而成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对立统一体。公民的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利主要包括:依法行使权利、依法享有权利、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必须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强化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就能自觉摆正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之间的关系,也是处理好国法和教规关系的观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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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

    中国宗教杂志 沈祖荣

    2015-10-08 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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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的研究十分重要,国家法律即法律系统,是近代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现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保证。宗教规范是指宗教组织行为的制度、戒律等,是宗教活动正常有序的重要保证。正确认识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关系,关乎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乎政教关系的和谐,关乎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关乎社会和谐。

    强化法治意识是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的前提

    法治意识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是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的前提。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必须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的关系。而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的首要条件是要提高公民,包括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徒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观念。

    一是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其他社会规范系统的价值标准,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法律至上,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它有着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主张法律至上即是主张人民意志至上。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承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是承认和尊重客观规律。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即法律至上。宗教教规是信仰观念的外在化和规范化,主要涉及两类关系:神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作为宗教构成的两个部分,信仰观念与宗教教规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宗教教规通常表现为人对神的义务性规范,强调“神灵”至上,在信仰的支配下,处理问题时往往强调突出宗教规范的神圣性和至上性,影响法律尊严与法律实施。因此,树立和强化法律至上的观念是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重要思想基础。

    对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而言,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反对“人治”,在管理理念上,在考虑问题、研究政策、制订措施、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始终要以法律规范为准则,始终把法律规范作为评价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管理方式上,要强调法无授权不能作为的原则,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作为,不能依人作为。不能把宗教组织视为上下级关系,用管理行政机关的办法管理,更不能乱作为。对宗教组织而言,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在观念上强调法治,分清法治与“神治”的区别,强化国法大于教规的理念。在行为上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绝不能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和世俗社会关系上强调以宗教规范至上,与法律规范相冲突。

    二是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还采取相应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法治社会,法律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必须具有不容超越的权威性,否则就不具有公信力,也难以通过法治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法律权威得不到确立,会导致社会权力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均等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当然也包括宗教组织和信徒,同样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要履行守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必须以法律为准则,用法治的方式来管理宗教事务,不得乱作为,保障宗教组织和信徒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合法权益,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不存在特殊公民、特殊社会主体。宗教问题有特殊的复杂性,但宗教组织和信徒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一些现实事件和案例中,一碰到带有宗教背景的问题,往往不以法律为准则,不以法律为评价标准,而是强调特殊性,以特殊手段处理,处理结果往往掩盖了法律事实,造成法治价值的混乱。一些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也往往喜欢用特殊性来解决问题,这种片面强调特殊性的做法,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特权,这是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重要法治观念基础。

    三是强化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意识。法律是由权利和义务构造而成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对立统一体。公民的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公民的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利主要包括:依法行使权利、依法享有权利、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必须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强化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就能自觉摆正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之间的关系,也是处理好国法和教规关系的观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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