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与教规关系的理论思考(2)

中国宗教杂志 沈祖荣

2015-10-08 11:20:21

用法治的方式管理宗教事务是处理好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关键

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最近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又指出:“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宗教事务,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的关系。法治国家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高规范,其他规范必须服从于法律规范。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己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信徒的行为,但前提是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同样,在此前提下,国家法律对这种规范不加干预,由宗教团体依据宗教教规来实施自我管理。

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需要明确界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法律管辖与宗教规范的界限。

宪法在序言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条明确了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性,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当然包括宗教组织和信徒。这就划出了一条法律界限,宗教规范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些条款明确了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界限,同时规定了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划定了我国宗教组织与国外、境外宗教方面交往的界限,以及要履行的义务。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明确了宗教组织、宗教规范、信仰宗教的公民,都不能受外国势力支配,对外交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要履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能运用国外、境外的宗教规范来冲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教规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等,分别涉及了宗教行为的民事、刑事以及民族自治区域宗教事务的领域,也为这些领域划出了明确的法律界限。

《宗教事务条例》是规范宗教事务的法律规范,对具体的宗教事务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徒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为宗教事务管理奠定了法规基础,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划定了界限。同时为宗教团体依照宗教规范实施自我管理明确了范围。

但是从实践看来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要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特别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为指导思想,按照宪法提出的原则,以党的宗教政策和管理实践为依据,切实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处理好宗教与国家,宗教与世俗社会,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徒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法宗教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内容,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主体资格,明确法律责任。要完善有关法规条款和细则,完善违法行为法律追究的条款,增加法律规范的覆盖面,增强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完善《宗教事务条例》更好地明确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实现宗教工作法治化,不但要有法可依,还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就需要在宗教事务管理中转变方式,从用行政手段、政策管理的习惯思维和方式,转变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上来,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执法必严,首要条件就要确立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宗教问题、处理宗教问题,执法者必须带头守法、依法管理,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能作为的要求,不能乱作为。要加强监督,完善诉讼机制,保障宗教界和信徒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律追究的机制建设,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克服对违法行为不敢追究、不会追究的思想和现状,要敢于执法,不要宗教界一提反对意见,就停止执法,执法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只要合法就要坚持到底,如果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法治就是空话。在执法实践中还要克服一种现象——出现重大事件才进行法律追究,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追究,法治要求只要是违法行为都要必须追究。宗教的社会性决定了宗教事务涉及社会相关领域,要加强与社会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推动其他部门对宗教主体遵守法律的监督和执法。要把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结合起来,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的违法主体,应提交司法机关执行。宗教组织既是社会主体、又是宗教主体,宗教信徒既是公民又是信徒的两重身份,在实际问题处理上,往往会强调宗教教规的行为准则,这是不允许的,必须强调法律至上,以法律为准则,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超越者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后果。宗教教规在法律框架下可以作为宗教内部管理的依据。在法律框架下,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宗教教规的作用不必加以干涉,由宗教组织实施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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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治的方式管理宗教事务是处理好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关键

    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最近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又指出:“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宗教事务,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的关系。法治国家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最高规范,其他规范必须服从于法律规范。宗教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必然有自己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其信徒的行为,但前提是不得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同样,在此前提下,国家法律对这种规范不加干预,由宗教团体依据宗教教规来实施自我管理。

    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需要明确界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法律管辖与宗教规范的界限。

    宪法在序言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条明确了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性,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当然包括宗教组织和信徒。这就划出了一条法律界限,宗教规范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些条款明确了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界限,同时规定了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划定了我国宗教组织与国外、境外宗教方面交往的界限,以及要履行的义务。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明确了宗教组织、宗教规范、信仰宗教的公民,都不能受外国势力支配,对外交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要履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能运用国外、境外的宗教规范来冲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教规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等,分别涉及了宗教行为的民事、刑事以及民族自治区域宗教事务的领域,也为这些领域划出了明确的法律界限。

    《宗教事务条例》是规范宗教事务的法律规范,对具体的宗教事务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徒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以及法律责任,为宗教事务管理奠定了法规基础,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划定了界限。同时为宗教团体依照宗教规范实施自我管理明确了范围。

    但是从实践看来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要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特别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为指导思想,按照宪法提出的原则,以党的宗教政策和管理实践为依据,切实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处理好宗教与国家,宗教与世俗社会,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徒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法宗教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内容,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主体资格,明确法律责任。要完善有关法规条款和细则,完善违法行为法律追究的条款,增加法律规范的覆盖面,增强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完善《宗教事务条例》更好地明确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实现宗教工作法治化,不但要有法可依,还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就需要在宗教事务管理中转变方式,从用行政手段、政策管理的习惯思维和方式,转变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上来,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执法必严,首要条件就要确立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宗教问题、处理宗教问题,执法者必须带头守法、依法管理,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能作为的要求,不能乱作为。要加强监督,完善诉讼机制,保障宗教界和信徒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律追究的机制建设,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克服对违法行为不敢追究、不会追究的思想和现状,要敢于执法,不要宗教界一提反对意见,就停止执法,执法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只要合法就要坚持到底,如果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法治就是空话。在执法实践中还要克服一种现象——出现重大事件才进行法律追究,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追究,法治要求只要是违法行为都要必须追究。宗教的社会性决定了宗教事务涉及社会相关领域,要加强与社会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推动其他部门对宗教主体遵守法律的监督和执法。要把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结合起来,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的违法主体,应提交司法机关执行。宗教组织既是社会主体、又是宗教主体,宗教信徒既是公民又是信徒的两重身份,在实际问题处理上,往往会强调宗教教规的行为准则,这是不允许的,必须强调法律至上,以法律为准则,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超越者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后果。宗教教规在法律框架下可以作为宗教内部管理的依据。在法律框架下,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宗教教规的作用不必加以干涉,由宗教组织实施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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