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与定位

道教之音 李绍华

2015-11-13 17:30:57

宗教是一种古老而悠久的历史文化现象,旅游是一种文化活动,宗教文化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旅游则促进这一资源价值的实现。因此,对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认清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和定位,才能促进宗教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

一、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

旅游按其性质可分为文化旅游和休闲观光旅游两大类。宗教文化旅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化旅游,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起推动与促进作用。宗教文化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宗教文化旅游是心灵的洗礼。宗教场所的兴起,是先有一位悟道高人,然后才有群众自发学道来修庙,在这个时候,寺观实际上是一所学校,禅宗的大丛林,就是一所大学。宗教以其深邃思辨的哲理、广博慈悲的济世情怀、使它具有心理治疗、心理安慰、心灵寄托的功能。尽管宗教文化旅游也具有休闲观光的外延,休闲观光旅游也具有文化的内涵,但是,主次不同,不能本末倒置。宗教文化旅游是以文化为主体的旅游,其本质属性是文化性,而休闲观光旅游是以观光为主体的旅游,其本质属性是经济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自古以来中国三大教(儒教、道教、佛教)的信徒都有朝圣的历史传统。通过对道教场所葛仙山、阁皂山两处道教场所的客源分析,2014年,共计有游客40万人次,其中:朝圣者35万人次,信仰者4万人次,旅游者1万人次。

朝圣者,是指积极参与宗教活动(祭祀、烧香、捐奉)的群体,信仰者,是指一般参与宗教祭祀活动的群体,旅游者,是指不参与任何宗教活动的群体。从宗教文化旅游的客源也可以看出宗教文化旅游具有很强的文化性,文化旅游的香客占客源总数的97.5%,而休闲旅游的游客只占2.5%。

二、宗教文化旅游的定位

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决定了宗教文化旅游的定位,它是以宗教朝觐为主要动机、以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宗教文化是主体,宗教文化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旅游则促进这一资源价值的实现。它们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也是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宗教是旅游开展的动力,旅游为宗教提供了传播渠道。在诸宗教中,以“慈爱和同,济世救人”为理念的道教,以净化人心为主旨的佛教,主张慈爱与包容,提倡奉献及利他的精神,这是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保证。优质宗教文化资源与健康旅游活动充分良性互动,能够更好地弘扬传统宗教文化的精华,发挥宗教净化人心灵、规范人行为、提升人境界的积极作用,佛教四大名山以及道教三十六洞天、七十二福地无不如此,时至今日仍然是人们心目中的旅游圣地。信徒出于虔诚,不辞千里前来烧香拜佛、寻仙访道、求法朝圣;一般游客也前来领略宗教文化的自然风光,接受宗教文化的熏陶洗礼。宗教文化为旅游提供了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双重优质旅游资源,旅游则进一步促进宗教的文化传播和交流,它们都是人类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我国传统朝圣地的宗教氛围日渐淡化。目前一些宗教场所正受到商业化的冲击。有些宗教圣地摊贩林立,餐馆旅社鳞次栉比,于是,宗教圣地变成了商业宝地,乱象环生,过分商业化的诉求大大削弱了宗教圣地的地位,也导致了香客的严重流失。香客面对着名山圣地高额的门票和五花八门的圈钱手段望而生畏,有些香客转到其他小寺观朝觐。随着香客严重流失,带来信仰缺失,严重冲击了中国传统文化,破坏了宗教事业,伤害了信教民众的情感,带来宗教信仰危机。部分乱开发严重侵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宗教文化旅游应坚持的根本原则

宗教文化的性质和定位,决定了宗教文化旅游应坚持的根本原则: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而以弘扬传统文化为宗旨。这是与休闲观光旅游商业化的原则性区别。

宗教文化资源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各地的宗教建筑、雕塑、绘画、音乐等, 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寺观要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更不能转给商业团队管理。这样才有利于修复和保护古老的宗教遗产,还能有力推动宗教复兴和健康发展。

宗教资源不同于其他公共资源,宗教资产中的寺观庙宇是一种载体,而它所承载的是民间信仰。这就提出了一个必须面对和深刻思考的问题——宗教场所能不能拿来商业化运作。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制止和纠正佛教寺庙、道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针对宗教资源、宗教资产是否能够进行经营或参股上市的规定,对宗教场所能否商业化运作也没有明文规定。寺观庙宇作为宗教文化的载体和宗教活动的场所,乃清净、出离之所,本该远离市场和物欲。寺观庙宇作为一种载体,其承载的是人们的信仰。在社会制度充分尊重信仰自由的前提下,正常、规范的宗教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许多人也有了精神寄托之所,但如果把宗教资产用于营利,把资源变为一种资本,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带来的也是利益的纷争,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宗教“出离世俗”的原有之义,也让那些原本怀着虔诚之心来寻找精神慰藉的信众觉得心寒和困惑。所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明文规定,宗教场所,不能拿来进行商业化运作,还庙宇一个清静和舒适的旅游环境。

(作者:李绍华,江西省道教协会副会长,葛仙山道观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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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与定位

道教之音 李绍华

2015-11-13 17: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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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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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一种古老而悠久的历史文化现象,旅游是一种文化活动,宗教文化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旅游则促进这一资源价值的实现。因此,对宗教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认清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和定位,才能促进宗教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

一、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

旅游按其性质可分为文化旅游和休闲观光旅游两大类。宗教文化旅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化旅游,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起推动与促进作用。宗教文化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宗教文化旅游是心灵的洗礼。宗教场所的兴起,是先有一位悟道高人,然后才有群众自发学道来修庙,在这个时候,寺观实际上是一所学校,禅宗的大丛林,就是一所大学。宗教以其深邃思辨的哲理、广博慈悲的济世情怀、使它具有心理治疗、心理安慰、心灵寄托的功能。尽管宗教文化旅游也具有休闲观光的外延,休闲观光旅游也具有文化的内涵,但是,主次不同,不能本末倒置。宗教文化旅游是以文化为主体的旅游,其本质属性是文化性,而休闲观光旅游是以观光为主体的旅游,其本质属性是经济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自古以来中国三大教(儒教、道教、佛教)的信徒都有朝圣的历史传统。通过对道教场所葛仙山、阁皂山两处道教场所的客源分析,2014年,共计有游客40万人次,其中:朝圣者35万人次,信仰者4万人次,旅游者1万人次。

朝圣者,是指积极参与宗教活动(祭祀、烧香、捐奉)的群体,信仰者,是指一般参与宗教祭祀活动的群体,旅游者,是指不参与任何宗教活动的群体。从宗教文化旅游的客源也可以看出宗教文化旅游具有很强的文化性,文化旅游的香客占客源总数的97.5%,而休闲旅游的游客只占2.5%。

二、宗教文化旅游的定位

宗教文化旅游的性质决定了宗教文化旅游的定位,它是以宗教朝觐为主要动机、以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宗教文化是主体,宗教文化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旅游则促进这一资源价值的实现。它们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也是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宗教是旅游开展的动力,旅游为宗教提供了传播渠道。在诸宗教中,以“慈爱和同,济世救人”为理念的道教,以净化人心为主旨的佛教,主张慈爱与包容,提倡奉献及利他的精神,这是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保证。优质宗教文化资源与健康旅游活动充分良性互动,能够更好地弘扬传统宗教文化的精华,发挥宗教净化人心灵、规范人行为、提升人境界的积极作用,佛教四大名山以及道教三十六洞天、七十二福地无不如此,时至今日仍然是人们心目中的旅游圣地。信徒出于虔诚,不辞千里前来烧香拜佛、寻仙访道、求法朝圣;一般游客也前来领略宗教文化的自然风光,接受宗教文化的熏陶洗礼。宗教文化为旅游提供了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双重优质旅游资源,旅游则进一步促进宗教的文化传播和交流,它们都是人类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我国传统朝圣地的宗教氛围日渐淡化。目前一些宗教场所正受到商业化的冲击。有些宗教圣地摊贩林立,餐馆旅社鳞次栉比,于是,宗教圣地变成了商业宝地,乱象环生,过分商业化的诉求大大削弱了宗教圣地的地位,也导致了香客的严重流失。香客面对着名山圣地高额的门票和五花八门的圈钱手段望而生畏,有些香客转到其他小寺观朝觐。随着香客严重流失,带来信仰缺失,严重冲击了中国传统文化,破坏了宗教事业,伤害了信教民众的情感,带来宗教信仰危机。部分乱开发严重侵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宗教文化旅游应坚持的根本原则

宗教文化的性质和定位,决定了宗教文化旅游应坚持的根本原则: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而以弘扬传统文化为宗旨。这是与休闲观光旅游商业化的原则性区别。

宗教文化资源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各地的宗教建筑、雕塑、绘画、音乐等, 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寺观要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更不能转给商业团队管理。这样才有利于修复和保护古老的宗教遗产,还能有力推动宗教复兴和健康发展。

宗教资源不同于其他公共资源,宗教资产中的寺观庙宇是一种载体,而它所承载的是民间信仰。这就提出了一个必须面对和深刻思考的问题——宗教场所能不能拿来商业化运作。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制止和纠正佛教寺庙、道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针对宗教资源、宗教资产是否能够进行经营或参股上市的规定,对宗教场所能否商业化运作也没有明文规定。寺观庙宇作为宗教文化的载体和宗教活动的场所,乃清净、出离之所,本该远离市场和物欲。寺观庙宇作为一种载体,其承载的是人们的信仰。在社会制度充分尊重信仰自由的前提下,正常、规范的宗教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许多人也有了精神寄托之所,但如果把宗教资产用于营利,把资源变为一种资本,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带来的也是利益的纷争,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宗教“出离世俗”的原有之义,也让那些原本怀着虔诚之心来寻找精神慰藉的信众觉得心寒和困惑。所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明文规定,宗教场所,不能拿来进行商业化运作,还庙宇一个清静和舒适的旅游环境。

(作者:李绍华,江西省道教协会副会长,葛仙山道观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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