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宗教现状纵横谈

网络 冯今源

2012-03-20 09:10:45

感谢天则研究所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使我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当代中国宗教问题。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当代中国宗教现状问题讲些个人的看法,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从总体上看,同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形势一样,当代中国宗教的形势是很好的,是历史上的最好时期、黄金时期,宗教的发展是正常的、健康的、有序的。但是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关键阶段,这个阶段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在这个关键阶段,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将由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社会利益格局将剧烈变化,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将会进一步加快,我们正面临着并将长期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随之也出现了一些必须认真把握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在这种社会剧烈的变革当中,由于国际国内诸多因素相互交织,我国宗教领域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面临着新的形势和复杂严峻的局面。

一、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此外,还有一些原始宗教、民族宗教和民间信仰,如萨满教、东正教、三一教、妈祖信仰等。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自1982年至今,中国各种宗教获得程度不同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0%左右;各教教职人员总数由16万增加到34万;经政府批准开放、登记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由4.1万增加到8.3万,此外还有大约3万余处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政府登记或因政府决定暂缓登记而未予批准开放;可统计的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种宗教信教人数从1000多万增加到6000多万;至于不能准确统计的佛、道教信教人数,从寺庙道观香火鼎盛的状况看,人数增加亦在1000万以上。各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宗教团体3994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省级宗教团体179个,地、市级宗教团体900个,县级宗教团体2908个;经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各级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二千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一千七百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7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七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21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8.19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七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3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5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2.7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

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在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引导下,新时期以来,我国宗教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高扬爱国爱教的旗帜,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在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为建设伟大的祖国做出积极的贡献。他们将关注彼岸世界的目光转向人间,重视现世,重视人生。佛教界提出要建设“人间佛教”,强调佛教的使命是“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要求佛教徒要“报国土恩、父母恩、师长恩、众生恩”;道教界提出要弘扬道教的真精神,使道教跟上时代,为人民生活幸福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天主教、基督教界提出,要以基督耶稣的牺牲精神、奉献精神、博爱精神“作盐作光”,报效祖国,服务人类;伊斯兰教界提出,爱国属于信仰的一部分,要树立“做真主在大地上代治者”的责任意识,不断地完善自我,以积极的人生观和乐观主义的态度,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建设家园,振兴民族,富强祖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世界和平,为争取全人类的“两世吉庆”而奋斗。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宗教界努力加强神学(佛学、道学、经学)思想理论建设和“解经工作”,对传统的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的阐释,突出伦理道德和宗教的文化属性,注意加强与不同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的对话、交流与团结,共同为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文化、搞好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他们注意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道风建设和神学理论建设,积极培养教内人才,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教内规章制度。他们自觉地将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主动揭发批判李洪志“法轮功”的邪教本质与社会危害;他们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在国际论坛上积极主动地客观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批驳境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的污蔑、攻击和无耻谰言,起到了别人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党中央对于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评估是完全正确的:当代中国宗教界及广大信教群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无视他们的积极性,将他们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消极、落后力量或政治异己力量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作为一个回族穆斯林,我对于这一点有很深的体会。就拿今年来说,众所周知,今年是中国农历的猪年,在2007年春节晚会的舞台上,没有出现一幅带有猪形的图案,没有一个以猪为表演内容的节目,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族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尊重。每当谈到这一事实,各族穆斯林都非常感动。

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宗教立法工作取得不少进展。截止到2004年底之前,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宗教问题做出规定的有43件。在专项的宗教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曾颁布过两个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其中《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现已停止实施);国家宗教局单独或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宗教方面的部门规章有5件;此外,从2005年4月21日至今,国家宗教局又先后发布第2、3、4、5号“国家宗教局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已有近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综合性或单项的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总数达55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2005年后,国家宗教局指导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协助地方人大抓紧制定或修订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上海、河南、浙江、山西、北京、辽宁、湖南、重庆、河北、四川等省市已经完成了这项工作。这些法律和法规,为协调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职责的权利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11月30日颁布、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宣布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宗旨,作为全国第一个综合性宗教事务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进展,宗教事务管理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更重要的是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积极适应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在对待宗教问题、处理宗教事务上,从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政策指导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强调在政策指导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是一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转变,其重要性必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越来越凸现。

伴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目前,基督教全国“两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已经分别制定了《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中国天主教神职人员认定办法》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也都在抓紧推进这项工作。与此同时,各地宗教工作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正在积极帮助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自身管理。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在具体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国家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就达50余件。

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四、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执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西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数群众信奉藏语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落实。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修复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札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西藏处处可见从事佛事活动的信教群众,到处悬挂着经幡,堆积着刻有佛教经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钦、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都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转世是藏语系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叶小文局长颁布第5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二条强调:“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办法》对“活佛转世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鉴于历史上的藏语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的明代、清代逐步将活佛转世纳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国家典章法制范围内。1792年,清朝政府颁布法令,对呼图克图以上大活佛实行“金瓶掣签”,之后形成历史定制,并固定为藏语系佛教的宗教仪轨。从1792年至本世纪,在藏语系佛教大活佛转世系统中,有70多位转世灵童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后报中央政府批准的。“金瓶掣签”既坚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威,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在宗教上体现了释迦牟尼的“法断”。因此,《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要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要报国务院批准。活佛转世经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批准,是藏语系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维护藏语系佛教正常秩序的关键。这些举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了法律上的保障,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受到尊重,活佛转世事务管理得以规范,因而得到藏传佛教僧职人员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事实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五、主要问题

第一,宗教信仰者的整体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从信教群众的素质考察中国宗教,我们会发现,中国信教群众存在着“五多”现象:老年人多,妇女多,农民多,文化水平低的人多,偏远穷困地区的人多。这“五多”的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总体上看,变化不大。信教群众这种“五多”的结构决定了他们的整体素质不高。信仰素质多处于低层次信仰水平,对宗教教义缺乏深层次的理解,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多把希望寄托在超自然的神力上,寻求祈福禳灾和精神安慰;对宗教的基本知识也往往缺乏了解,把握不准宗教的真精神。因此,容易被打着宗教旗号的坏人愚弄或利用。

从教职人员的数量以及宗教素质考察中国宗教现状,1982年至2001年,各教教职人员总数已由16万增加到34万,但从整体上说,数量还是很少,与日益发展的信教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例如,我国目前天主教的神职人员包括1700多位神甫和70多位主教。这些神甫绝大部分都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天主教会自己培养出来的,曾分别在我国12所神哲学院经过5年、6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学习,年龄绝大多数在50岁以下。这些神甫的任务很重:主要是牧灵福传,此外还要从事教会的组织管理工作,神学思想研究工作,中外教会的历史、文化、艺术、文学研究工作,各种社会福利工作,政策宣传工作等等。请想一想,这1700多位神甫要承担500多万教众的牧灵任务,要向教内外同胞讲解天主教基本知识,要向教内外、国内外宣传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天主教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社会作用,还要妥善管理好6000多座天主教堂。这些任务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是相当艰巨了,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讲就是天主教的“庄稼多,农民少”,不敷应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广大教徒的综合素质也在逐渐提高,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天主教徒中知识分子、大学生的比例不断增加,对神甫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很多教徒早已经不满足于只是望弥撒,而是希望在神甫那里获得越来越多的宗教知识或对新形势、新事物的宗教解答。这就给神甫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他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宗教神学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研究分析与处理各类问题的综合素质。天主教如此,其他各种宗教实际上也程度不同地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不妨可以这样说,我国各种宗教目前都面临着如何加快培养本宗教人才和宗教事业接班人的问题。对于教职人员的培养,应该包括终生培养的内容在内。也就是说,要面向21世纪的需求,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思想政治水平、较高宗教学识与工作能力、良好身心素质的复合型教职人员,培养出能不断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而且要活到老培养到老,引导他们不断学习,不断进步。这是我国当代各种宗教所面临的第一位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社会不良风气对宗教界的影响。宗教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它生活在社会之中,没有也不可能游离于社会之外。从现实来看,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矛盾非常多,这些矛盾也必然要反映到宗教领域中来。例如,社会生活中某些官员贪污腐败问题,社会风气不正问题,政府部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缺乏民主生活等问题,就有可能对宗教界产生某些影响。20多年来,各种宗教都有寺庙教堂兴建攀比的不正之风,庙越建越大,殿越建越高,佛像越塑越滥,修建寺院经费越来越庞大,加重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在某些寺观,夸大开光时的祥云、奇迹等迷信宣传,从事抽签、算卦、看手相、看风水、看阴阳宅等迷信活动,不仅得不到禁止,反而被视为正当宗教活动的一部分。宗教界内部教风不正、戒律不严;某些人受世俗物质利益的引诱和冲动,损公肥私,贪污受贿,作威作福,大肆挥霍浪费集体财产;某些负责人热衷于拉关系、跑官场,争名夺利,勾心斗角,以钱谋私,对上面吹吹拍拍、拉拉扯扯、逢迎讨好;对下面搞一言堂和家长作风,老虎屁股摸不得,不同意见听不得,严重地脱离信教群众;宗教团体组织官僚化、衙门化的现象也有所抬头,办事拖拖拉拉,不负责任,不干实事,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宗教的旗号,从事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吸食毒品、走私贩毒,甚至搞教派械斗、破坏民族团结的暴力恐怖事件;更有一些人在境外敌对势力面前丧失人格、国格和民族气节,做出令亲痛仇快的事情。应该说,这些现象不是我国宗教界的主流,属于极个别现象;但是它们的存在,确实有损于宗教界的形象。现实生活中,某些宗教团体教制不规范、教律松弛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寺院严格有序的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寺院管理监督机制,宗教团体内部不团结,尔虞我诈,闹无原则纠纷。这是宗教信仰不纯正、不坚定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和败坏着宗教界的声誉。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民主办教、民主管理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天主教界大力开展民主办教,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实在我看来,各种宗教、各级宗教团体都应该搞民主办教,实行民主管理,绝对不能搞一言堂,要坚决反对一人说了算。有些宗教团体或寺庙观堂的负责人缺乏民主精神,老是以我为核心,根本听不得不同的意见和批评,从而引发出种种矛盾。有的负责人把协会当作自己的一统天下,把寺院视为自己的家院,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党同伐异,以是否唯自己马首是瞻、是否听自己的话作为任用与否的唯一标准,容不得五湖四海,严重地影响了寺院正常的建设和发展。还有一些人总是自命不凡,老是觉得自己比别人聪明、有智慧、有能力;他们夜郎自大,其心胸不要说达不到弥勒佛“大肚能容”的境界,甚至比《水浒传》那个“白衣秀士”王伦还要狭隘,根本容不得与超过自己的人共事。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一手遮天,欺上压下,对党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谎报教情,或者报喜不报忧,或者报忧不报喜。在这样的人领导下,一些协会和寺庙观堂的内部不是同心同德、取长补短、互通有无,而是同门异户、妒贤嫉能、争权夺利。有鉴于此,我觉得必须特别强调民主办教、民主管理,大力加强各级宗教团体与寺庙观堂的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宗教的教制教规、寺制庙规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进行各种宗教工作,处理各种宗教问题。在宗教团体内部也要坚决反对“人治大于法治”、“权大于法”的现象,要设立长期有效的宗教团体和寺庙观堂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邪教犯罪活动时有发生。80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惩处。但是,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未灭绝,一遇到适当的土壤和条件还会卷土重来,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第三,各级干部的素质、能力有待提高。总的看,我国各级干部对宗教的认识还是比较好的,也基本上能够按照宪法和各种宗教法律、法规、政策正确认识宗教和处理各种宗教问题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各级干部调整力度很大,很多新干部对宗教以及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缺乏相应的了解,有待于进一步学习和提高。例如,有人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不能正确地理解,总是把宗教信仰与愚昧落后相联系;遇到有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容易把犯罪分子与被他们所利用的宗教等同起来,把宗教也视为政治异己力量;有的地方干部怕麻烦,对于宗教事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也有人受利益驱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与宗教界争利。凡此种种,都很难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此,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各级公务员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宗教。

第四,信教人口增加,信教者结构发生变化。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我国信教人口逐渐增加,宗教信仰者的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些文艺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教师、干部、学生、企业管理人员、工人等加入了信教者的行列。尽管总的看来,“五多”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但是不容回避的是,目前我国宗教信仰者结构比以前要复杂得多:从知识结构上看,有文盲半文盲,也有中高级知识分子;从职业类别看,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有包括博士、硕士、大学生和中小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学生,有国家工作人员、科研工作者、律师、传媒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还有从这些人员中分离出来的城市下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离退休干部等;从经济状况看,有大量的低收入阶层,也有中间收入阶层和少数高收入阶层;从社会影响力看,有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城镇的弱势群体,也有数量日益增多的社会名流和精英分子;从地域和国别上看,既有大陆的宗教信仰者,也有在大陆工作的港澳台人员,还有在华逗留或工作的外国人士、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华裔人士。信教者结构的这些变化对于提升宗教信仰者综合素质是有益的;但是不同的群体和阶层,在宗教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政治诉求和利益诉求,差别和矛盾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如果不通过社会整合加以协调,各种冲突和摩擦在所难免。

有些以前对宗教基本知识缺乏了解的知识分子,现在突然对宗教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然而,他们不是放下架子,虚心学习有关宗教的基本知识,而是以宗教“精英”或“代言人”自居,站在极端的立场上,随意杜撰自己的那些“宗教理解”与“宗教感悟”,肆意歪曲宗教的真谛,在社会上影响非常恶劣。有人摆出先知先觉和红卫兵造反派的架式,肆意夸大当今世界的阴暗面,变相宣传“世界末日论”,声称当今世界已经得了不治之症——癌症,“环境危机、资源危机、生态危机、战争危机”就是当今世界的“四大癌肿瘤”,只有宗教才可以挽救人类,要人们按照他所宣扬的那种宗教“先管好自己”,再管好“那些不自觉的人”,让“人们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只有既管好自己,又管好别人,才能真正完成这场社会变革的任务”。他们借口“对宗教典籍做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阐释”,借口“国外宗教早就在不断更新换代”,竟然提出要“在老《道德经》的基础上,再产生一部《新道德经》”,于是他们就公然对老子《道德经》进行了“改编”,其第一篇(第一章——第二章):“道可道,亦常道;一阴一阳之谓道。名可名,亦常名;天地万物互补好。粒有形,波无踪,波粒二象众妙门。无生有,有生无,质能转化总守恒。”第二篇(第三章——第四章):“不歌功,不颂德,个人崇拜要不得。不患寡,患不均,贫富差距是祸根。官不扰民民自治,无为而治才是治。”第四十一篇:“道不道看头套,名不名看修行。烟酒肉赌戒不掉,只能做众道。烟酒肉赌全戒掉,可以做师道。”这种令人喷饭的所谓“宗教经典改编”,严重地败坏着宗教在社会上的声誉。前几年,台湾地区曾经出版过一部所谓宗教经典的“新译本”,译者声称,他就是要通过这部“新译本”在大陆的广泛流布,解决中国大陆的“赤化问题”,推翻我们的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却居然有人在北京、上海、西安、兰州等大城市的多家宗教刊物上发表吹捧文章,甚至迄今还有人在我们首都公然兜售这部已经政府明令禁止的宗教经典“新译本”。

第五,利益矛盾日益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益之争。这是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再分配在宗教领域的具体体现。任何社会现象都有经济背景,而任何经济问题的背后都会有法律的支撑,宗教这种社会现象也不能例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他们要求将极“左”时期被非法剥夺的合法权益还给自己:在经济方面,他们迫切要求全面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将被文物、园林、部队、公安、学校、工厂等单位占据的宗教房产尽快还给宗教界;要求废除那些行政机关凭借特权强行让他们签订的低价租用宗教房产的不合理、不平等“租约”,重新签约;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对于其他部门控制宗教房产、与宗教界争利的现象表示强烈的不满,多次呼吁坚决杜绝这类现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宗教房产政策的全面落实还有相当的难度,从而导致与宗教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有一些寺庙观堂在实现“自养”的过程中,想方设法挖掘潜力,不断增加经济收入,增强经济实力,其中既有合法手段,也有非法和违法手段;甚至还有个别人将寺院集体财产窃为己有的现象发生。在政治方面,宗教信仰者希望严格按照国家宪法的规定,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样拥有政治上的发言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每当国内外一些重大政治事件发生时,各个宗教团体都会就这些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表达自己的政治愿望。不同的宗教、教派群体都希望有“代表人物”在各级人大、政协以及行政机关任职,期盼在政治利益的再分配中取得主动和优势地位;当然,也有极个别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民主选举的事情发生。在社会效益方面,不同的宗教、教派集团,都试图利用一切机会,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在宗教内部,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争权夺利、勾心斗角、拉帮结派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领袖人物为争夺群众,扩大势力范围,巩固自己的实力,谋求本派的利益,排除异己,压制批评,搞一言堂,推行封建专制主义,借口铲除“山头”而企图强行统一各个教派,甚至不惜以牺牲广大信教群众生命财产为代价,发动大规模武装械斗。显然,如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和积极引导,通过不断改革或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努力做到既能有效地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打着宗教旗号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使各种宗教都能够正常有序地健康发展,与社会发展进步相适应,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六,矛盾纠纷的不确定因素进一步增多。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永恒前提;但社会不稳定则是社会转型期必然要承受的代价之一。宗教的复杂性告诉我们,宗教方面的很多矛盾纠纷本身就有偶然性、突发性的特点,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使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偶然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大。诱发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因素很多:刺激与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出版物;宗教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遗留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宗教相关法制不健全;贯彻执行法律、政策出现偏差或工作不到位;民族问题、教育问题、婚姻问题、社会不公问题等其它社会矛盾问题反映到宗教方面;宗教内部的教派纷争或争权夺利;宗教上层脱离群众,压制群众,引发信教群众的不满与反抗;一些别有用心的极端分子歪曲宗教真谛,散布歪理邪说,打着宗教旗号从事民族分裂活动、恐怖活动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等等。从表现形式上看,既有合法的,也有违法和非法的,如逐级上告,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群体性械斗或其它违法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等。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频繁发生,是社会转型时期诱发的社会矛盾在宗教领域的反映。

第七,城镇宗教工作的压力增大。随着我国从农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变,我国的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城镇正日益成为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中心,城镇宗教工作的压力不断增大。

主要表现在:

1.户籍制度、劳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速了人员向城镇的流动,大量的农村信教群众向城镇转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由于城镇化进程中宗教活动场所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面积有限,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信教群众的实际需求,有待新建扩建。一些原有的宗教矛盾随着人员的流动转向城市,城镇正日益成为宗教矛盾纠纷的汇聚地。一些信教群众聚居的社区生活环境、卫生条件、治安状况极差,难以整治。由于农村群众信教虔诚、热心、能力强,逐渐成为城镇中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骨干力量或管理者,并力图用自己对宗教教义的理解对原住地信众进行引导,与原居住市民信教群众产生一定的矛盾。

2.由于城镇聚集功能的增加,许多宗教方面的矛盾汇聚到城镇但又得不到及时消化和解决,累积的矛盾极易转化为纠纷与事件,从而给城镇的发展、稳定与社会和谐带来新的隐患。

3.城镇拆迁改造中引发的宗教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城镇拆迁改造打破了传统的居住格局,造成信教群众社会生活和宗教生活的不方便,导致信教群众的不满,给信教群众聚居区改造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并往往因此发生对立和冲突。另一方面,拆迁后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规模与信教群众的要求有距离,从而导致群众的不满与对立冲突。凡此种种,都加重了城镇宗教工作的任务,增加了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压力。如何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宗教问题,打造新形势下的和谐城镇社区,将成为城镇管理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第八,党员信教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员信教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2003年秋季我们到杭州、宁波、温州等地调研过程中,地方同志向我们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党员信教问题。信仰宗教的党员,少数民族中有,汉族中也有;农村有,城市也有;基层有,中高层也有;普通党员中有,领导干部中也有;离退休干部中有,在职干部中也有。党员信仰宗教的原因非常复杂,决非一两句话就可以讲清楚的;但总的看来,应该是与马克思主义信仰淡化有关,与社会转型有关,与社会信仰多元化的大背景有关。历经新中国成立后的各种政治运动,特别是经过“文革”那场史无前例的劫难,眼看着90年代初苏联东欧的剧变,不少共产党员对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产生了怀疑与动摇,厌倦“斗争”,追求“和谐”,憧憬“让世界充满爱”;而“和谐”与“爱”正是各种宗教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意识形态与思想文化多元并存的情况下,社会大众的信仰选择日益多元化,受其影响,一些党员认为宗教信仰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理想并不矛盾,可以既信马列又信宗教;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竞争的压力,宦海的沉浮,仕途的坎坷,名利的追逐,命运的不可捉摸,使一些党员放弃了无神论信仰,转而到宗教领域寻求精神慰藉;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思想教育工作不能适应转型时期对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在内容、形式、方法上没有探索出有效路子。此外,还有一个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存在的现象就是,在各级爱国宗教团体组织中,都有相当一批中共党员干部因为“工作需要”,受组织委派,担任这些宗教团体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委、委员等重要职务,领导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进行各种宗教活动。国家宗教局先后有几位负责人在离退休后都转到了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担任主要负责人,这种现象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这种党员干部担任宗教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现象,事实上给一些普通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提供了样板。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同志公开参加带有海外联谊性质的黄帝陵、炎帝陵、孔庙、孔陵等大型祭拜活动,在社会上的影响也十分明显。封建社会那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信条,在当代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主义中国早已不适用了。随着国门打开,人们也逐渐听说,越南、古巴等国的党员都可以自由选择宗教信仰,从而为一些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增加了新的论据。日益突出的党员信教问题,对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与重新研究,妄图用简单的一纸禁令或“劝其退党”的办法加以解决恐怕是不行的。

第九,宗教传播方式日趋多样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的到来,各种宗教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各宗教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通过出版报刊杂志、制作VCD光盘、利用互联网、夏令营、短训班、小子班或歌舞演出等方式直接面向社会宣教;一些高等院校开设宗教课程,邀请宗教界人士讲课,客观上起到了宣传宗教文化知识的作用;一些宗教的“自由传道人”公开到社会上传教,招收信徒,强行“拉羊”;境外一些教会团体组织利用各种手段,或者直接在我国传教,或者以赞助留学的名义将一些青少年送到境外学习宗教。信息社会现代传媒的发达,特别是互联网作用的增强,为宗教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宗教传播方式的更新和多元化,打破了寺庙教堂的地域限制,甚至使我们的国门大开,使宗教在更大范围内迅速传播,极有可能导致诸如信教人口迅速膨胀、强迫宗教信仰、宗教极端主义思想蔓延等不正常情况的发生,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第十,宗教对社会影响力的扩大与增强。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宗教的一个重要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信教人口的增加和各行各业新的宗教信仰者,使宗教得以进入更多领域,逐渐被各阶层更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越来越多的宗教界人士被安排到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大、政协和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并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客观上提升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力。伴随着企业家、知识分子、文艺工作者等社会名流的加入,“宗教等于迷信、愚昧、落后和精神毒品”等传统错误观念得到彻底转变,有效地增大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宗教界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热心于扶困济贫、修桥铺路、植树造林等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某些政府官员、党员干部贪污腐败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不仅赢得了党和政府的信任,而且还大大提高了宗教对社会和广大群众的亲和力。宗教学术研究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教条主义的宗教观不断得到扬弃,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日益深入人心,宗教对于社会的正面价值不断得到发掘,客观上改变了社会对宗教的传统错误认识。宗教传播方式的更新和变化,扩大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增强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民间信仰的复苏与崛起,在对我国现有宗教格局造成一定冲击的同时,也确实增强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地方政府为弘扬传统文化,保护文物古迹,开发旅游资源,落实宗教政策,拨专款大力维修寺庙观堂及周边环境,宗教界和学术界编撰、印发的各种经典及宗教知识书籍,影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对宗教文化的大力宣传介绍,都有利于扩大和加深宗教在社会上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乱建、滥建庙宇和露天大佛,举办大型庙会经济活动,并通过媒体宣传炒作;有的人借用宗教界人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有的宗教界人士以结交官员、学者、名流自诩,附庸风雅,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有的厂家在企业内部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扩大所信宗教的影响;某些高校聘请的外籍教师在课堂上公开传教,在课余秘密发展教徒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凡此种种,情形不一,性质不一,但都在客观上有利于宗教对社会影响力的扩大与增强。

十一,宗教工作中的国际因素凸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结束了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的状况,与国际社会发生着日益密切的关系。中国宗教也不例外,开始从封闭走向开放,通过与国际宗教组织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丰富和提高自身的神学思想。新时期以来,我国各种宗教的国际性特点愈发凸显: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一些国际公约,宗教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推进,我国各种爱国宗教团体与境外宗教界之间的友好交往、文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民间外交、正面宣传我国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积极力量。与此同时,境外敌对势力把宗教当作“西化”、“分化”我国的突破口,千方百计地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企图颠覆我国的社会制度。某些西方教会企图重新控制我国宗教,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干涉我国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日趋激烈,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国际人权组织会议在宗教问题上对我国人权状况大肆攻击。在新疆、西藏地区,他们极力扶植分裂主义势力,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暴力恐怖与民族分裂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虽然已经得到有效地克制,但是并没有彻底根绝,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这些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着我国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安定,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同时也严重损害着各种宗教的声誉。对外开放的扩大,为五大宗教之外的其他各种宗教以及新兴宗教、新兴教派在我国的产生、传入、传播与发展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我国五大宗教的传统格局面临着新的考验。

十二,一些政策有待调整。我们的宗教政策从总体上看是很好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但是,时代在发展,情况在不断地变化,我们的政策也需要相应地予以适当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某些被实践证明必须加以调整的政策,用一些新的政策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并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之后,及时地将那些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法律化,依法行政。

例(1)当前我们实际上只承认五大宗教和个别地区的民间信仰,对于其他外来宗教、新兴宗教和民间信仰,或是认为非法,或是不置可否,睁一眼闭一眼,采取不承认主义。人家按照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我们一般都采取行政不作为的做法,回避予以合法登记,造成那些团体始终处于非法、违法的地位,动辄得咎,活动就违法。这种政策使我们不仅无法制定《宗教法》,而且带来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我国良好的对外国际形象。

例(2)现行政策中有“禁止强迫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的规定。这一政策规定,到地方上往往变成“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信教”,“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参加任何宗教活动”。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上行不通。从逻辑上讲,18岁以下青少年也是国家的公民,也应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他们的父母及监护人有权为其宗教信仰作出选择,不应视为“强迫信教”;我们已经参加签约的有关国际公约上,也明确地对此作了规定。从实践上看,天主教、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小乘佛教等都是从小就对孩子进行宗教启蒙教育。如傣族小孩是先当一段小和尚后再去学校上学,已成为民俗。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制度也是从孩提时代就被立为活佛,我们还以此击败了达赖集团在十世班禅转世灵童上的种种阴谋活动。天主教家庭的新生儿行洗礼,伊斯兰教家庭的新生儿起经名、吹邦克及稍大些作割礼等,均已成为民俗,禁不住的。像这样的一种政策规定,在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上行不通,我们为什么不能相应地对之作出调整呢?据有的同志说,国家宗教局曾为此专门制定过一个文件,已经修改了上述禁止青少年信教的政策。我没有见过这个修改后的文件,而且也从未听到过对该文件的宣传。应该说,对这一政策的调整和修改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才对。为什么修改了却又不加以宣传呢?是不是顾虑一宣传就会引起宗教在广大青少年中广泛传播起来呢?我看完全没有这个必要。要相信科学,要相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理性。我就不相信,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中国,哪一家宗教会成为青少年的主流意识形态,会取代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指导地位。

例(3)关于宗教团体办“儿童班”、“小子班”、“学生班”、“暑期夏令营”乃至宗教团体赞助办学等政策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各地采取的方法并不尽相同,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有的批准,有的不批准,其结果也不尽一致。一般看来,根据严格审查后予以同意和批准并加以因势利导的,信教群众心情舒畅,社会稳定;反之,群众意见大,信访不断,不稳定因素增加。

例(4)由于历史原因,各地穆斯林公墓都称作“回民公墓”,强调其民族属性,而不强调其宗教属性。其弊端在于,埋入公墓的只能是有本地回族户口的,而那些通过婚姻关系与回族人组建家庭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皈依伊斯兰教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人,尽管早已成为穆斯林,但仅仅因为户口本上不可变更的民族成分,死后却不得埋入回民公墓,只能火葬。而火葬在穆斯林眼中,无异于直接进入了真主为不信道且不行善者所准备的火狱!现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通婚(即所谓“回汉通婚”)现象越来越多,绝大多数都是非穆斯林随顺穆斯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据说,亡人家属只要从当地民委开出相关证明,回民殡葬机构可以为之进行殡葬服务;但很多地方民委不给开这种证明。

“回民公墓”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极左路线的产物。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中央统战部在青岛召开《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同年8月10日,根据青岛会议精神,中央统战部《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要改革的11条“宗教制度”;之后,从1958年开始,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先后开展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当时制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第一条“民族和宗教分开”,“强调宣传民族和宗教的区别,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谬论……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一些回族学者也被动员出来,公开发表文章,强调要对回族与伊斯兰教加以区别,对伊斯兰教进行批判。1960年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白寿彝教授的文章《关于回族史的几个问题》,其中写道:“伊斯兰教虽也曾被用为号召和组织反压迫的工具,但是它往往只能指向‘真理的彼岸’的‘幻想的要求’,只能指向为宗教而死,而不能把斗争引向‘人间的真理’,指出现实斗争的正确方向。并且,伊斯兰教也像某些宗教一样,以向全‘人类’说教的形式出现,这只有使阶级矛盾在‘人类’的名义下得到隐蔽,而便于剥削阶级利用为欺骗被剥削阶级的工具。”“如果把宗教和民族混同起来,或者强调宗教的作用,那么就会束缚了回族人民在民族大家庭中力争上游的手脚,这是和党的总路线背道而驰的。”在伊斯兰教领域内开展的这场民主改革运动,到1960年基本完成。今天看来,那场民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为了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新社会相适应,而是为将各族穆斯林群众“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1]应该说,“回民公墓”而不叫做“穆斯林公墓”的现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一般情况下,各族穆斯林都主张实行族内婚,不赞成与非穆斯林缔结婚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回汉通婚”即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通婚的现象愈来愈多,则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不是任何人主观意志所能够决定的。同样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通婚后新组建的家庭中,基本上是以非穆斯林民族的一方随顺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只有极少一部分家庭是穆斯林随顺了非穆斯林一方的风俗习惯并背弃了自己世代相传的宗教信仰。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也有相当多的汉族人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的人加入到伊斯兰教信仰者的队伍中来,这也同样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他们的户口本上始终不变地仍然会写着其民族成分是汉族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但是他们却虔诚地信仰着自己所皈依的伊斯兰教,履行宗教功课,是地地道道的穆斯林。

我国当代对于伊斯兰教的一个特殊政策是,将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民族的公民都称作穆斯林,而不在这些民族中间再划分什么“信教”、“不信教”的,我国当前穆斯林总数是2100万,就是这10个民族的总人口数。应该说,这个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应该坚持下去。但是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10个穆斯林民族之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中的某些人由于各种原因加入到伊斯兰教信仰者行列中,成为一名穆斯林之后,是否应该以穆斯林相对待呢?从宗教信仰自由的角度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然而我们现行的这一政策中却不包括这一部分人,这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成为穆斯林的人们来说是极不公正的,“回民公墓”拒绝接收户口本上标明是汉族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出身的穆斯林亡人,就是这种不公正的具体体现。

应该说,上述问题都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是固守原有政策很难解决的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我们坚持这些政策而不对之作适当调整,就必然引起信教群众的反感,必然会给境内外敌对势力提供“不尊重人权”等各种口实,不利于我们的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应该想办法制定一些新的政策,实事求是地逐一地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

十三,极左思潮的影响依然存在,而且相当顽固。当前,受相当长时期以来极左思潮的影响,不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懂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懂各种宗教基本知识,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宗教等现象,在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社会生活中,某些人继续重复极“左”思潮盛行时期那些对宗教的不正确宣传与批判,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屡有发生,甚至酿成恶性突发事件。某些学者依然故我地宣传“宗教是迷信”、“宗教是鸦片烟”、“宗教是颠倒的世界观”、“宗教是最腐朽的文化”、“要同宗教作斗争”等教条主义论调;危言耸听地说什么现在是“有神论有人讲,无神论无人讲”,主张在群众中开展新一轮“有神”“无神”的大辩论,强力推行所谓“科学无神论宣传”,“用无神论占领一切思想阵地”,认为不如此就会亡党亡国,就不可能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的学者甚至公然提出,在某民族自治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力量是汉族人”,从而将有着各种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统统看作是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打着“反分裂”的旗号,公然散布民族分裂的典型言论,对其危害性决不可低估。这些“学者”从心底里看不起广大信教群众,总是将自己视为“精英”,将信教群众看作是没有文化品位的“芸芸众生”,看作是消极、落后力量或政治异己力量,忘记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样,都是人民群众,而“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忘记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他们与我们党的关系也同样是“鱼水关系”和“血肉联系”。有的学校教科书中,依然重复过去那种对宗教进行的教条主义批判,以之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广大青少年鄙视一切宗教的心态。有些党政干部依然认为,“对共产党而言,宗教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对于宗教界代表人物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领导人,不仅不理解,而且对于让他们上主席台十分反感,始终持反对态度。有的地方负责同志竟然希望在教言教的宗教团体、宗教期刊像党的组织和党报党刊一样,“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强调要对广大信教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宣传教育”。有的地方同志错误地将本地区一些人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恐怖活动、分裂活动及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归罪于改革开放,归罪于党的宗教政策;认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宗教领域;他们甚至发布错误的红头文件,制定违宪的“土政策”,严禁一切国家干部、教师、职工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侵犯宗教界以及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以政代教,粗暴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强力推行他们主观制定的一些“宗教改革”措施,甚至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留胡须、戴面纱,导致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严重不满,也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提供诋毁我宗教政策的“子弹”与口实。凡此种种,都不利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利于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凡此种种,都说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任务还很重,还需要做很多艰苦的工作。在这方面,作为引导主体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重大,而各级党和政府负责同志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及宗教政策素质的高低尤为关键。在这个问题上,重温一下邓小平同志的以下一段教导是很有意义的:

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有些理论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吓唬人的,不是右,而是“左”。“左”带有革命的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右的东西有,动乱就是右的!“左”的东西也有。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认为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经济领域,这些就是“左”。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这样就不会犯大错误,出现问题也容易纠正和改正。[2]

注释:

 [1]以上内容参见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174-176、207-209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375页。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原文载于中评网)

(责任编辑:张恒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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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宗教现状纵横谈

网络 冯今源

2012-03-20 09: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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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宗教现状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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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天则研究所给了我这样一个机会,使我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当代中国宗教问题。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当代中国宗教现状问题讲些个人的看法,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从总体上看,同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形势一样,当代中国宗教的形势是很好的,是历史上的最好时期、黄金时期,宗教的发展是正常的、健康的、有序的。但是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关键阶段,这个阶段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在这个关键阶段,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将由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社会利益格局将剧烈变化,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将会进一步加快,我们正面临着并将长期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随之也出现了一些必须认真把握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在这种社会剧烈的变革当中,由于国际国内诸多因素相互交织,我国宗教领域也呈现出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面临着新的形势和复杂严峻的局面。

一、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此外,还有一些原始宗教、民族宗教和民间信仰,如萨满教、东正教、三一教、妈祖信仰等。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自1982年至今,中国各种宗教获得程度不同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0%左右;各教教职人员总数由16万增加到34万;经政府批准开放、登记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由4.1万增加到8.3万,此外还有大约3万余处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政府登记或因政府决定暂缓登记而未予批准开放;可统计的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种宗教信教人数从1000多万增加到6000多万;至于不能准确统计的佛、道教信教人数,从寺庙道观香火鼎盛的状况看,人数增加亦在1000万以上。各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宗教团体3994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省级宗教团体179个,地、市级宗教团体900个,县级宗教团体2908个;经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各级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二千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一千七百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7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七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21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8.19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七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3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5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2.7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

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在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引导下,新时期以来,我国宗教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高扬爱国爱教的旗帜,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在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过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为建设伟大的祖国做出积极的贡献。他们将关注彼岸世界的目光转向人间,重视现世,重视人生。佛教界提出要建设“人间佛教”,强调佛教的使命是“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要求佛教徒要“报国土恩、父母恩、师长恩、众生恩”;道教界提出要弘扬道教的真精神,使道教跟上时代,为人民生活幸福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天主教、基督教界提出,要以基督耶稣的牺牲精神、奉献精神、博爱精神“作盐作光”,报效祖国,服务人类;伊斯兰教界提出,爱国属于信仰的一部分,要树立“做真主在大地上代治者”的责任意识,不断地完善自我,以积极的人生观和乐观主义的态度,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建设家园,振兴民族,富强祖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世界和平,为争取全人类的“两世吉庆”而奋斗。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宗教界努力加强神学(佛学、道学、经学)思想理论建设和“解经工作”,对传统的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的阐释,突出伦理道德和宗教的文化属性,注意加强与不同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的对话、交流与团结,共同为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文化、搞好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他们注意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道风建设和神学理论建设,积极培养教内人才,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教内规章制度。他们自觉地将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主动揭发批判李洪志“法轮功”的邪教本质与社会危害;他们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在国际论坛上积极主动地客观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批驳境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的污蔑、攻击和无耻谰言,起到了别人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党中央对于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评估是完全正确的:当代中国宗教界及广大信教群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无视他们的积极性,将他们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消极、落后力量或政治异己力量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作为一个回族穆斯林,我对于这一点有很深的体会。就拿今年来说,众所周知,今年是中国农历的猪年,在2007年春节晚会的舞台上,没有出现一幅带有猪形的图案,没有一个以猪为表演内容的节目,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各族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尊重。每当谈到这一事实,各族穆斯林都非常感动。

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宗教立法工作取得不少进展。截止到2004年底之前,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宗教问题做出规定的有43件。在专项的宗教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曾颁布过两个单项宗教行政法规(其中《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现已停止实施);国家宗教局单独或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宗教方面的部门规章有5件;此外,从2005年4月21日至今,国家宗教局又先后发布第2、3、4、5号“国家宗教局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已有近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综合性或单项的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总数达55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2005年后,国家宗教局指导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协助地方人大抓紧制定或修订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上海、河南、浙江、山西、北京、辽宁、湖南、重庆、河北、四川等省市已经完成了这项工作。这些法律和法规,为协调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职责的权利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11月30日颁布、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宣布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宗旨,作为全国第一个综合性宗教事务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进展,宗教事务管理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更重要的是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积极适应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在对待宗教问题、处理宗教事务上,从以政策调整为主全面过渡到政策指导和依法管理并行并重,强调在政策指导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是一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转变,其重要性必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越来越凸现。

伴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目前,基督教全国“两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已经分别制定了《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中国天主教神职人员认定办法》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也都在抓紧推进这项工作。与此同时,各地宗教工作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正在积极帮助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自身管理。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在具体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国家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就达50余件。

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事业。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四、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执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西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数群众信奉藏语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落实。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修复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札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西藏处处可见从事佛事活动的信教群众,到处悬挂着经幡,堆积着刻有佛教经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钦、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都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转世是藏语系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叶小文局长颁布第5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二条强调:“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办法》对“活佛转世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鉴于历史上的藏语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的明代、清代逐步将活佛转世纳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国家典章法制范围内。1792年,清朝政府颁布法令,对呼图克图以上大活佛实行“金瓶掣签”,之后形成历史定制,并固定为藏语系佛教的宗教仪轨。从1792年至本世纪,在藏语系佛教大活佛转世系统中,有70多位转世灵童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后报中央政府批准的。“金瓶掣签”既坚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威,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在宗教上体现了释迦牟尼的“法断”。因此,《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要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要报国务院批准。活佛转世经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批准,是藏语系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维护藏语系佛教正常秩序的关键。这些举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了法律上的保障,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受到尊重,活佛转世事务管理得以规范,因而得到藏传佛教僧职人员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事实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五、主要问题

第一,宗教信仰者的整体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从信教群众的素质考察中国宗教,我们会发现,中国信教群众存在着“五多”现象:老年人多,妇女多,农民多,文化水平低的人多,偏远穷困地区的人多。这“五多”的状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但总体上看,变化不大。信教群众这种“五多”的结构决定了他们的整体素质不高。信仰素质多处于低层次信仰水平,对宗教教义缺乏深层次的理解,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多把希望寄托在超自然的神力上,寻求祈福禳灾和精神安慰;对宗教的基本知识也往往缺乏了解,把握不准宗教的真精神。因此,容易被打着宗教旗号的坏人愚弄或利用。

从教职人员的数量以及宗教素质考察中国宗教现状,1982年至2001年,各教教职人员总数已由16万增加到34万,但从整体上说,数量还是很少,与日益发展的信教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例如,我国目前天主教的神职人员包括1700多位神甫和70多位主教。这些神甫绝大部分都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天主教会自己培养出来的,曾分别在我国12所神哲学院经过5年、6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学习,年龄绝大多数在50岁以下。这些神甫的任务很重:主要是牧灵福传,此外还要从事教会的组织管理工作,神学思想研究工作,中外教会的历史、文化、艺术、文学研究工作,各种社会福利工作,政策宣传工作等等。请想一想,这1700多位神甫要承担500多万教众的牧灵任务,要向教内外同胞讲解天主教基本知识,要向教内外、国内外宣传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天主教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社会作用,还要妥善管理好6000多座天主教堂。这些任务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是相当艰巨了,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讲就是天主教的“庄稼多,农民少”,不敷应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广大教徒的综合素质也在逐渐提高,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天主教徒中知识分子、大学生的比例不断增加,对神甫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很多教徒早已经不满足于只是望弥撒,而是希望在神甫那里获得越来越多的宗教知识或对新形势、新事物的宗教解答。这就给神甫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他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宗教神学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研究分析与处理各类问题的综合素质。天主教如此,其他各种宗教实际上也程度不同地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不妨可以这样说,我国各种宗教目前都面临着如何加快培养本宗教人才和宗教事业接班人的问题。对于教职人员的培养,应该包括终生培养的内容在内。也就是说,要面向21世纪的需求,努力培养出具有较高思想政治水平、较高宗教学识与工作能力、良好身心素质的复合型教职人员,培养出能不断适应时代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而且要活到老培养到老,引导他们不断学习,不断进步。这是我国当代各种宗教所面临的第一位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社会不良风气对宗教界的影响。宗教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它生活在社会之中,没有也不可能游离于社会之外。从现实来看,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矛盾非常多,这些矛盾也必然要反映到宗教领域中来。例如,社会生活中某些官员贪污腐败问题,社会风气不正问题,政府部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缺乏民主生活等问题,就有可能对宗教界产生某些影响。20多年来,各种宗教都有寺庙教堂兴建攀比的不正之风,庙越建越大,殿越建越高,佛像越塑越滥,修建寺院经费越来越庞大,加重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在某些寺观,夸大开光时的祥云、奇迹等迷信宣传,从事抽签、算卦、看手相、看风水、看阴阳宅等迷信活动,不仅得不到禁止,反而被视为正当宗教活动的一部分。宗教界内部教风不正、戒律不严;某些人受世俗物质利益的引诱和冲动,损公肥私,贪污受贿,作威作福,大肆挥霍浪费集体财产;某些负责人热衷于拉关系、跑官场,争名夺利,勾心斗角,以钱谋私,对上面吹吹拍拍、拉拉扯扯、逢迎讨好;对下面搞一言堂和家长作风,老虎屁股摸不得,不同意见听不得,严重地脱离信教群众;宗教团体组织官僚化、衙门化的现象也有所抬头,办事拖拖拉拉,不负责任,不干实事,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宗教的旗号,从事危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吸食毒品、走私贩毒,甚至搞教派械斗、破坏民族团结的暴力恐怖事件;更有一些人在境外敌对势力面前丧失人格、国格和民族气节,做出令亲痛仇快的事情。应该说,这些现象不是我国宗教界的主流,属于极个别现象;但是它们的存在,确实有损于宗教界的形象。现实生活中,某些宗教团体教制不规范、教律松弛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寺院严格有序的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寺院管理监督机制,宗教团体内部不团结,尔虞我诈,闹无原则纠纷。这是宗教信仰不纯正、不坚定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和败坏着宗教界的声誉。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民主办教、民主管理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天主教界大力开展民主办教,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其实在我看来,各种宗教、各级宗教团体都应该搞民主办教,实行民主管理,绝对不能搞一言堂,要坚决反对一人说了算。有些宗教团体或寺庙观堂的负责人缺乏民主精神,老是以我为核心,根本听不得不同的意见和批评,从而引发出种种矛盾。有的负责人把协会当作自己的一统天下,把寺院视为自己的家院,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党同伐异,以是否唯自己马首是瞻、是否听自己的话作为任用与否的唯一标准,容不得五湖四海,严重地影响了寺院正常的建设和发展。还有一些人总是自命不凡,老是觉得自己比别人聪明、有智慧、有能力;他们夜郎自大,其心胸不要说达不到弥勒佛“大肚能容”的境界,甚至比《水浒传》那个“白衣秀士”王伦还要狭隘,根本容不得与超过自己的人共事。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一手遮天,欺上压下,对党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谎报教情,或者报喜不报忧,或者报忧不报喜。在这样的人领导下,一些协会和寺庙观堂的内部不是同心同德、取长补短、互通有无,而是同门异户、妒贤嫉能、争权夺利。有鉴于此,我觉得必须特别强调民主办教、民主管理,大力加强各级宗教团体与寺庙观堂的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宗教的教制教规、寺制庙规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进行各种宗教工作,处理各种宗教问题。在宗教团体内部也要坚决反对“人治大于法治”、“权大于法”的现象,要设立长期有效的宗教团体和寺庙观堂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邪教犯罪活动时有发生。80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了惩处。但是,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未灭绝,一遇到适当的土壤和条件还会卷土重来,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第三,各级干部的素质、能力有待提高。总的看,我国各级干部对宗教的认识还是比较好的,也基本上能够按照宪法和各种宗教法律、法规、政策正确认识宗教和处理各种宗教问题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各级干部调整力度很大,很多新干部对宗教以及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缺乏相应的了解,有待于进一步学习和提高。例如,有人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不能正确地理解,总是把宗教信仰与愚昧落后相联系;遇到有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容易把犯罪分子与被他们所利用的宗教等同起来,把宗教也视为政治异己力量;有的地方干部怕麻烦,对于宗教事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也有人受利益驱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与宗教界争利。凡此种种,都很难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此,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各级公务员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宗教。

第四,信教人口增加,信教者结构发生变化。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我国信教人口逐渐增加,宗教信仰者的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些文艺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教师、干部、学生、企业管理人员、工人等加入了信教者的行列。尽管总的看来,“五多”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但是不容回避的是,目前我国宗教信仰者结构比以前要复杂得多:从知识结构上看,有文盲半文盲,也有中高级知识分子;从职业类别看,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有包括博士、硕士、大学生和中小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学生,有国家工作人员、科研工作者、律师、传媒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还有从这些人员中分离出来的城市下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离退休干部等;从经济状况看,有大量的低收入阶层,也有中间收入阶层和少数高收入阶层;从社会影响力看,有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城镇的弱势群体,也有数量日益增多的社会名流和精英分子;从地域和国别上看,既有大陆的宗教信仰者,也有在大陆工作的港澳台人员,还有在华逗留或工作的外国人士、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华裔人士。信教者结构的这些变化对于提升宗教信仰者综合素质是有益的;但是不同的群体和阶层,在宗教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政治诉求和利益诉求,差别和矛盾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如果不通过社会整合加以协调,各种冲突和摩擦在所难免。

有些以前对宗教基本知识缺乏了解的知识分子,现在突然对宗教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然而,他们不是放下架子,虚心学习有关宗教的基本知识,而是以宗教“精英”或“代言人”自居,站在极端的立场上,随意杜撰自己的那些“宗教理解”与“宗教感悟”,肆意歪曲宗教的真谛,在社会上影响非常恶劣。有人摆出先知先觉和红卫兵造反派的架式,肆意夸大当今世界的阴暗面,变相宣传“世界末日论”,声称当今世界已经得了不治之症——癌症,“环境危机、资源危机、生态危机、战争危机”就是当今世界的“四大癌肿瘤”,只有宗教才可以挽救人类,要人们按照他所宣扬的那种宗教“先管好自己”,再管好“那些不自觉的人”,让“人们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只有既管好自己,又管好别人,才能真正完成这场社会变革的任务”。他们借口“对宗教典籍做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阐释”,借口“国外宗教早就在不断更新换代”,竟然提出要“在老《道德经》的基础上,再产生一部《新道德经》”,于是他们就公然对老子《道德经》进行了“改编”,其第一篇(第一章——第二章):“道可道,亦常道;一阴一阳之谓道。名可名,亦常名;天地万物互补好。粒有形,波无踪,波粒二象众妙门。无生有,有生无,质能转化总守恒。”第二篇(第三章——第四章):“不歌功,不颂德,个人崇拜要不得。不患寡,患不均,贫富差距是祸根。官不扰民民自治,无为而治才是治。”第四十一篇:“道不道看头套,名不名看修行。烟酒肉赌戒不掉,只能做众道。烟酒肉赌全戒掉,可以做师道。”这种令人喷饭的所谓“宗教经典改编”,严重地败坏着宗教在社会上的声誉。前几年,台湾地区曾经出版过一部所谓宗教经典的“新译本”,译者声称,他就是要通过这部“新译本”在大陆的广泛流布,解决中国大陆的“赤化问题”,推翻我们的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却居然有人在北京、上海、西安、兰州等大城市的多家宗教刊物上发表吹捧文章,甚至迄今还有人在我们首都公然兜售这部已经政府明令禁止的宗教经典“新译本”。

第五,利益矛盾日益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益之争。这是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再分配在宗教领域的具体体现。任何社会现象都有经济背景,而任何经济问题的背后都会有法律的支撑,宗教这种社会现象也不能例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他们要求将极“左”时期被非法剥夺的合法权益还给自己:在经济方面,他们迫切要求全面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将被文物、园林、部队、公安、学校、工厂等单位占据的宗教房产尽快还给宗教界;要求废除那些行政机关凭借特权强行让他们签订的低价租用宗教房产的不合理、不平等“租约”,重新签约;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对于其他部门控制宗教房产、与宗教界争利的现象表示强烈的不满,多次呼吁坚决杜绝这类现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宗教房产政策的全面落实还有相当的难度,从而导致与宗教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有一些寺庙观堂在实现“自养”的过程中,想方设法挖掘潜力,不断增加经济收入,增强经济实力,其中既有合法手段,也有非法和违法手段;甚至还有个别人将寺院集体财产窃为己有的现象发生。在政治方面,宗教信仰者希望严格按照国家宪法的规定,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样拥有政治上的发言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每当国内外一些重大政治事件发生时,各个宗教团体都会就这些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表达自己的政治愿望。不同的宗教、教派群体都希望有“代表人物”在各级人大、政协以及行政机关任职,期盼在政治利益的再分配中取得主动和优势地位;当然,也有极个别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民主选举的事情发生。在社会效益方面,不同的宗教、教派集团,都试图利用一切机会,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在宗教内部,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争权夺利、勾心斗角、拉帮结派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领袖人物为争夺群众,扩大势力范围,巩固自己的实力,谋求本派的利益,排除异己,压制批评,搞一言堂,推行封建专制主义,借口铲除“山头”而企图强行统一各个教派,甚至不惜以牺牲广大信教群众生命财产为代价,发动大规模武装械斗。显然,如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和积极引导,通过不断改革或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努力做到既能有效地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打着宗教旗号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使各种宗教都能够正常有序地健康发展,与社会发展进步相适应,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六,矛盾纠纷的不确定因素进一步增多。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永恒前提;但社会不稳定则是社会转型期必然要承受的代价之一。宗教的复杂性告诉我们,宗教方面的很多矛盾纠纷本身就有偶然性、突发性的特点,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使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偶然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大。诱发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因素很多:刺激与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出版物;宗教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遗留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宗教相关法制不健全;贯彻执行法律、政策出现偏差或工作不到位;民族问题、教育问题、婚姻问题、社会不公问题等其它社会矛盾问题反映到宗教方面;宗教内部的教派纷争或争权夺利;宗教上层脱离群众,压制群众,引发信教群众的不满与反抗;一些别有用心的极端分子歪曲宗教真谛,散布歪理邪说,打着宗教旗号从事民族分裂活动、恐怖活动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等等。从表现形式上看,既有合法的,也有违法和非法的,如逐级上告,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群体性械斗或其它违法事件、暴力恐怖事件等。宗教方面矛盾纠纷的频繁发生,是社会转型时期诱发的社会矛盾在宗教领域的反映。

第七,城镇宗教工作的压力增大。随着我国从农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变,我国的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城镇正日益成为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中心,城镇宗教工作的压力不断增大。

主要表现在:

1.户籍制度、劳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速了人员向城镇的流动,大量的农村信教群众向城镇转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由于城镇化进程中宗教活动场所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面积有限,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信教群众的实际需求,有待新建扩建。一些原有的宗教矛盾随着人员的流动转向城市,城镇正日益成为宗教矛盾纠纷的汇聚地。一些信教群众聚居的社区生活环境、卫生条件、治安状况极差,难以整治。由于农村群众信教虔诚、热心、能力强,逐渐成为城镇中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的骨干力量或管理者,并力图用自己对宗教教义的理解对原住地信众进行引导,与原居住市民信教群众产生一定的矛盾。

2.由于城镇聚集功能的增加,许多宗教方面的矛盾汇聚到城镇但又得不到及时消化和解决,累积的矛盾极易转化为纠纷与事件,从而给城镇的发展、稳定与社会和谐带来新的隐患。

3.城镇拆迁改造中引发的宗教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城镇拆迁改造打破了传统的居住格局,造成信教群众社会生活和宗教生活的不方便,导致信教群众的不满,给信教群众聚居区改造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并往往因此发生对立和冲突。另一方面,拆迁后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规模与信教群众的要求有距离,从而导致群众的不满与对立冲突。凡此种种,都加重了城镇宗教工作的任务,增加了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压力。如何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宗教问题,打造新形势下的和谐城镇社区,将成为城镇管理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第八,党员信教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员信教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2003年秋季我们到杭州、宁波、温州等地调研过程中,地方同志向我们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党员信教问题。信仰宗教的党员,少数民族中有,汉族中也有;农村有,城市也有;基层有,中高层也有;普通党员中有,领导干部中也有;离退休干部中有,在职干部中也有。党员信仰宗教的原因非常复杂,决非一两句话就可以讲清楚的;但总的看来,应该是与马克思主义信仰淡化有关,与社会转型有关,与社会信仰多元化的大背景有关。历经新中国成立后的各种政治运动,特别是经过“文革”那场史无前例的劫难,眼看着90年代初苏联东欧的剧变,不少共产党员对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产生了怀疑与动摇,厌倦“斗争”,追求“和谐”,憧憬“让世界充满爱”;而“和谐”与“爱”正是各种宗教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意识形态与思想文化多元并存的情况下,社会大众的信仰选择日益多元化,受其影响,一些党员认为宗教信仰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理想并不矛盾,可以既信马列又信宗教;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竞争的压力,宦海的沉浮,仕途的坎坷,名利的追逐,命运的不可捉摸,使一些党员放弃了无神论信仰,转而到宗教领域寻求精神慰藉;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思想教育工作不能适应转型时期对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在内容、形式、方法上没有探索出有效路子。此外,还有一个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存在的现象就是,在各级爱国宗教团体组织中,都有相当一批中共党员干部因为“工作需要”,受组织委派,担任这些宗教团体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委、委员等重要职务,领导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进行各种宗教活动。国家宗教局先后有几位负责人在离退休后都转到了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担任主要负责人,这种现象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这种党员干部担任宗教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现象,事实上给一些普通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提供了样板。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党政领导同志公开参加带有海外联谊性质的黄帝陵、炎帝陵、孔庙、孔陵等大型祭拜活动,在社会上的影响也十分明显。封建社会那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信条,在当代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主义中国早已不适用了。随着国门打开,人们也逐渐听说,越南、古巴等国的党员都可以自由选择宗教信仰,从而为一些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增加了新的论据。日益突出的党员信教问题,对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与重新研究,妄图用简单的一纸禁令或“劝其退党”的办法加以解决恐怕是不行的。

第九,宗教传播方式日趋多样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的到来,各种宗教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各宗教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通过出版报刊杂志、制作VCD光盘、利用互联网、夏令营、短训班、小子班或歌舞演出等方式直接面向社会宣教;一些高等院校开设宗教课程,邀请宗教界人士讲课,客观上起到了宣传宗教文化知识的作用;一些宗教的“自由传道人”公开到社会上传教,招收信徒,强行“拉羊”;境外一些教会团体组织利用各种手段,或者直接在我国传教,或者以赞助留学的名义将一些青少年送到境外学习宗教。信息社会现代传媒的发达,特别是互联网作用的增强,为宗教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宗教传播方式的更新和多元化,打破了寺庙教堂的地域限制,甚至使我们的国门大开,使宗教在更大范围内迅速传播,极有可能导致诸如信教人口迅速膨胀、强迫宗教信仰、宗教极端主义思想蔓延等不正常情况的发生,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第十,宗教对社会影响力的扩大与增强。这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宗教的一个重要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信教人口的增加和各行各业新的宗教信仰者,使宗教得以进入更多领域,逐渐被各阶层更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越来越多的宗教界人士被安排到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大、政协和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并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客观上提升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力。伴随着企业家、知识分子、文艺工作者等社会名流的加入,“宗教等于迷信、愚昧、落后和精神毒品”等传统错误观念得到彻底转变,有效地增大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宗教界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热心于扶困济贫、修桥铺路、植树造林等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某些政府官员、党员干部贪污腐败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不仅赢得了党和政府的信任,而且还大大提高了宗教对社会和广大群众的亲和力。宗教学术研究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教条主义的宗教观不断得到扬弃,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日益深入人心,宗教对于社会的正面价值不断得到发掘,客观上改变了社会对宗教的传统错误认识。宗教传播方式的更新和变化,扩大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增强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民间信仰的复苏与崛起,在对我国现有宗教格局造成一定冲击的同时,也确实增强了宗教对社会的影响。地方政府为弘扬传统文化,保护文物古迹,开发旅游资源,落实宗教政策,拨专款大力维修寺庙观堂及周边环境,宗教界和学术界编撰、印发的各种经典及宗教知识书籍,影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对宗教文化的大力宣传介绍,都有利于扩大和加深宗教在社会上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乱建、滥建庙宇和露天大佛,举办大型庙会经济活动,并通过媒体宣传炒作;有的人借用宗教界人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有的宗教界人士以结交官员、学者、名流自诩,附庸风雅,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有的厂家在企业内部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扩大所信宗教的影响;某些高校聘请的外籍教师在课堂上公开传教,在课余秘密发展教徒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凡此种种,情形不一,性质不一,但都在客观上有利于宗教对社会影响力的扩大与增强。

十一,宗教工作中的国际因素凸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结束了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的状况,与国际社会发生着日益密切的关系。中国宗教也不例外,开始从封闭走向开放,通过与国际宗教组织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丰富和提高自身的神学思想。新时期以来,我国各种宗教的国际性特点愈发凸显: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一些国际公约,宗教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推进,我国各种爱国宗教团体与境外宗教界之间的友好交往、文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民间外交、正面宣传我国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维护世界和平的一支积极力量。与此同时,境外敌对势力把宗教当作“西化”、“分化”我国的突破口,千方百计地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企图颠覆我国的社会制度。某些西方教会企图重新控制我国宗教,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干涉我国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日趋激烈,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国际人权组织会议在宗教问题上对我国人权状况大肆攻击。在新疆、西藏地区,他们极力扶植分裂主义势力,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暴力恐怖与民族分裂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虽然已经得到有效地克制,但是并没有彻底根绝,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这些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着我国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安定,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同时也严重损害着各种宗教的声誉。对外开放的扩大,为五大宗教之外的其他各种宗教以及新兴宗教、新兴教派在我国的产生、传入、传播与发展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我国五大宗教的传统格局面临着新的考验。

十二,一些政策有待调整。我们的宗教政策从总体上看是很好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但是,时代在发展,情况在不断地变化,我们的政策也需要相应地予以适当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某些被实践证明必须加以调整的政策,用一些新的政策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并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之后,及时地将那些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法律化,依法行政。

例(1)当前我们实际上只承认五大宗教和个别地区的民间信仰,对于其他外来宗教、新兴宗教和民间信仰,或是认为非法,或是不置可否,睁一眼闭一眼,采取不承认主义。人家按照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我们一般都采取行政不作为的做法,回避予以合法登记,造成那些团体始终处于非法、违法的地位,动辄得咎,活动就违法。这种政策使我们不仅无法制定《宗教法》,而且带来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我国良好的对外国际形象。

例(2)现行政策中有“禁止强迫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的规定。这一政策规定,到地方上往往变成“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信教”,“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参加任何宗教活动”。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上行不通。从逻辑上讲,18岁以下青少年也是国家的公民,也应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他们的父母及监护人有权为其宗教信仰作出选择,不应视为“强迫信教”;我们已经参加签约的有关国际公约上,也明确地对此作了规定。从实践上看,天主教、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小乘佛教等都是从小就对孩子进行宗教启蒙教育。如傣族小孩是先当一段小和尚后再去学校上学,已成为民俗。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制度也是从孩提时代就被立为活佛,我们还以此击败了达赖集团在十世班禅转世灵童上的种种阴谋活动。天主教家庭的新生儿行洗礼,伊斯兰教家庭的新生儿起经名、吹邦克及稍大些作割礼等,均已成为民俗,禁不住的。像这样的一种政策规定,在逻辑上说不通,在实践上行不通,我们为什么不能相应地对之作出调整呢?据有的同志说,国家宗教局曾为此专门制定过一个文件,已经修改了上述禁止青少年信教的政策。我没有见过这个修改后的文件,而且也从未听到过对该文件的宣传。应该说,对这一政策的调整和修改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才对。为什么修改了却又不加以宣传呢?是不是顾虑一宣传就会引起宗教在广大青少年中广泛传播起来呢?我看完全没有这个必要。要相信科学,要相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理性。我就不相信,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中国,哪一家宗教会成为青少年的主流意识形态,会取代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指导地位。

例(3)关于宗教团体办“儿童班”、“小子班”、“学生班”、“暑期夏令营”乃至宗教团体赞助办学等政策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各地采取的方法并不尽相同,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有的批准,有的不批准,其结果也不尽一致。一般看来,根据严格审查后予以同意和批准并加以因势利导的,信教群众心情舒畅,社会稳定;反之,群众意见大,信访不断,不稳定因素增加。

例(4)由于历史原因,各地穆斯林公墓都称作“回民公墓”,强调其民族属性,而不强调其宗教属性。其弊端在于,埋入公墓的只能是有本地回族户口的,而那些通过婚姻关系与回族人组建家庭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皈依伊斯兰教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人,尽管早已成为穆斯林,但仅仅因为户口本上不可变更的民族成分,死后却不得埋入回民公墓,只能火葬。而火葬在穆斯林眼中,无异于直接进入了真主为不信道且不行善者所准备的火狱!现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通婚(即所谓“回汉通婚”)现象越来越多,绝大多数都是非穆斯林随顺穆斯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据说,亡人家属只要从当地民委开出相关证明,回民殡葬机构可以为之进行殡葬服务;但很多地方民委不给开这种证明。

“回民公墓”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极左路线的产物。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中央统战部在青岛召开《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同年8月10日,根据青岛会议精神,中央统战部《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要改革的11条“宗教制度”;之后,从1958年开始,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先后开展了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当时制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第一条“民族和宗教分开”,“强调宣传民族和宗教的区别,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谬论……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一些回族学者也被动员出来,公开发表文章,强调要对回族与伊斯兰教加以区别,对伊斯兰教进行批判。1960年2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白寿彝教授的文章《关于回族史的几个问题》,其中写道:“伊斯兰教虽也曾被用为号召和组织反压迫的工具,但是它往往只能指向‘真理的彼岸’的‘幻想的要求’,只能指向为宗教而死,而不能把斗争引向‘人间的真理’,指出现实斗争的正确方向。并且,伊斯兰教也像某些宗教一样,以向全‘人类’说教的形式出现,这只有使阶级矛盾在‘人类’的名义下得到隐蔽,而便于剥削阶级利用为欺骗被剥削阶级的工具。”“如果把宗教和民族混同起来,或者强调宗教的作用,那么就会束缚了回族人民在民族大家庭中力争上游的手脚,这是和党的总路线背道而驰的。”在伊斯兰教领域内开展的这场民主改革运动,到1960年基本完成。今天看来,那场民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为了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新社会相适应,而是为将各族穆斯林群众“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人”。[1]应该说,“回民公墓”而不叫做“穆斯林公墓”的现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一般情况下,各族穆斯林都主张实行族内婚,不赞成与非穆斯林缔结婚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回汉通婚”即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通婚的现象愈来愈多,则是一个活生生的事实,不是任何人主观意志所能够决定的。同样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通婚后新组建的家庭中,基本上是以非穆斯林民族的一方随顺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只有极少一部分家庭是穆斯林随顺了非穆斯林一方的风俗习惯并背弃了自己世代相传的宗教信仰。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也有相当多的汉族人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的人加入到伊斯兰教信仰者的队伍中来,这也同样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他们的户口本上始终不变地仍然会写着其民族成分是汉族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但是他们却虔诚地信仰着自己所皈依的伊斯兰教,履行宗教功课,是地地道道的穆斯林。

我国当代对于伊斯兰教的一个特殊政策是,将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民族的公民都称作穆斯林,而不在这些民族中间再划分什么“信教”、“不信教”的,我国当前穆斯林总数是2100万,就是这10个民族的总人口数。应该说,这个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应该坚持下去。但是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10个穆斯林民族之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中的某些人由于各种原因加入到伊斯兰教信仰者行列中,成为一名穆斯林之后,是否应该以穆斯林相对待呢?从宗教信仰自由的角度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然而我们现行的这一政策中却不包括这一部分人,这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成为穆斯林的人们来说是极不公正的,“回民公墓”拒绝接收户口本上标明是汉族或其他非穆斯林民族出身的穆斯林亡人,就是这种不公正的具体体现。

应该说,上述问题都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是固守原有政策很难解决的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我们坚持这些政策而不对之作适当调整,就必然引起信教群众的反感,必然会给境内外敌对势力提供“不尊重人权”等各种口实,不利于我们的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应该想办法制定一些新的政策,实事求是地逐一地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

十三,极左思潮的影响依然存在,而且相当顽固。当前,受相当长时期以来极左思潮的影响,不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懂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懂各种宗教基本知识,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宗教等现象,在社会上还普遍存在。社会生活中,某些人继续重复极“左”思潮盛行时期那些对宗教的不正确宣传与批判,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屡有发生,甚至酿成恶性突发事件。某些学者依然故我地宣传“宗教是迷信”、“宗教是鸦片烟”、“宗教是颠倒的世界观”、“宗教是最腐朽的文化”、“要同宗教作斗争”等教条主义论调;危言耸听地说什么现在是“有神论有人讲,无神论无人讲”,主张在群众中开展新一轮“有神”“无神”的大辩论,强力推行所谓“科学无神论宣传”,“用无神论占领一切思想阵地”,认为不如此就会亡党亡国,就不可能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的学者甚至公然提出,在某民族自治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力量是汉族人”,从而将有着各种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统统看作是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打着“反分裂”的旗号,公然散布民族分裂的典型言论,对其危害性决不可低估。这些“学者”从心底里看不起广大信教群众,总是将自己视为“精英”,将信教群众看作是没有文化品位的“芸芸众生”,看作是消极、落后力量或政治异己力量,忘记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样,都是人民群众,而“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忘记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他们与我们党的关系也同样是“鱼水关系”和“血肉联系”。有的学校教科书中,依然重复过去那种对宗教进行的教条主义批判,以之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广大青少年鄙视一切宗教的心态。有些党政干部依然认为,“对共产党而言,宗教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对于宗教界代表人物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领导人,不仅不理解,而且对于让他们上主席台十分反感,始终持反对态度。有的地方负责同志竟然希望在教言教的宗教团体、宗教期刊像党的组织和党报党刊一样,“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强调要对广大信教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宣传教育”。有的地方同志错误地将本地区一些人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恐怖活动、分裂活动及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归罪于改革开放,归罪于党的宗教政策;认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宗教领域;他们甚至发布错误的红头文件,制定违宪的“土政策”,严禁一切国家干部、教师、职工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侵犯宗教界以及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以政代教,粗暴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强力推行他们主观制定的一些“宗教改革”措施,甚至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留胡须、戴面纱,导致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严重不满,也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为国内外敌对势力提供诋毁我宗教政策的“子弹”与口实。凡此种种,都不利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利于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凡此种种,都说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任务还很重,还需要做很多艰苦的工作。在这方面,作为引导主体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重大,而各级党和政府负责同志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及宗教政策素质的高低尤为关键。在这个问题上,重温一下邓小平同志的以下一段教导是很有意义的:

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有些理论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吓唬人的,不是右,而是“左”。“左”带有革命的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右的东西有,动乱就是右的!“左”的东西也有。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认为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经济领域,这些就是“左”。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这样就不会犯大错误,出现问题也容易纠正和改正。[2]

注释:

 [1]以上内容参见罗广武编著:《1949-1999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第174-176、207-209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375页。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原文载于中评网)

(责任编辑:张恒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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