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周恩来总理的宗教观

网络 冯今源

2012-03-27 11:12:19

在几十年中国革命实践中,周恩来同志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形成了一系列有其特色的宗教观。本文对周恩来宗教观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进行了初步探讨,对周恩来总理处理我国宗教事务的具体主张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归纳总结,以此来纪念这位世纪伟人诞辰100周年,表达一个宗教理论工作者对周恩来总理的深情怀念。

值此世纪伟人、人民的好总理周恩来同志诞辰100周年的日子里,身为中国当代宗教理论研究工作者,学习、总结周恩来同志的宗教观,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本文拟就周恩来宗教观形成的基础与历史地位作一初步探讨,以此表达对敬爱的周总理的无限景仰与怀念。

一、周恩来宗教观的理论基础

周恩来的宗教观不是凭空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周恩来宗教观最坚实的理论基础。

共产党人历来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革命和建设事业唯一正确的指导思想。我们必须坚持真理,而真理的旗帜必须鲜明。这真理的旗帜就是马克思主义,就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周恩来同志曾不止一次地在国际、国内讲坛上明确宣布:“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隐瞒。”①“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②,信仰共产主义,不信仰任何宗教。同时周恩来认为,宗教在人类社会里是一种长期的、普遍的现象:“在那样的封建社会里,不管农民家庭出身的也好,工人家庭出身的也好”,一下子让人家不信仰宗教“是不可能的。”①他明确指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宗教界的朋友们不必担心宗教能不能存在。按照唯物论的观点,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会存在的。”②

周恩来同志的上述论述,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论。

第一,周恩来不是就宗教本身谈宗教,而是把它放到一定的社会、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一贯倡导的。“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③,考察宗教现象必须以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④中国的封建社会,特别是周恩来所强调的19世纪末的中国农村,正是那种“颠倒了的世界”。在那个世界里,“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玉皇大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构成的“神权”,同政权、族权、夫权一起,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成为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⑤这正是宗教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在那个“颠倒了的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地主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们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⑥19世纪末的中国封建社会,无论是农民还是工人,都不是支配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的阶级,因此,他们一般地也不得不接受统治阶级思想的支配,接受宗教神权思想的束缚。这是宗教在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周恩来关于农民或工人家庭出身的人都有可能信仰宗教的观点,正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这种宗教理论基础之上的。

宗教信仰现象的存在,还有其认识论的根源。恩格斯曾经指出,灵魂不死的宗教观念在原始人那个发展阶段,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命运,是由认识上的普遍局限性造成的。把“能解释的东西都称为自然的东西”,“解释不了的东西都归之于超自然的原因”⑦,这是宗教的认识论根源之一。周恩来关于信仰宗教是因为“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的观点,完全符合恩格斯的上述思想。

第二,周恩来还提出了宗教长期性的著名论断。这是迄今以来中国共产党领袖关于宗教长期性最明确的论述。这一论点的提出,同样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政治解放的观点没有权力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切人放弃宗教。”“就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了的国家,宗教不仅存在,而且表现了生命力和力量,这就证明,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备并不矛盾。”①宗教的消亡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产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物。”②在马克思主义这种宗教长期性理论基础上,周恩来提出了关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精辟论述。他甚至认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也依然有可能存在。这是周恩来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发展。他的这种宗教会长期存在的观点,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周恩来同志依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提出“不搞反宗教运动”③的方针。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历来主张应该“把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④他们从对宗教的长期性规律的把握入手,提出宗教的产生、发展与消亡自有其客观规律性,并不依人的主观意志、感情好恶为转移。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对鲍威尔批判宗教、废除宗教的错误主张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杜林关于无条件地禁止宗教存在而促使宗教消灭的荒谬主张,也作了义正辞严的驳斥。他们都是以实现人类彻底解放去促使宗教反映的最终消失,批判鲍威尔、杜林等人关于人为消灭宗教的错误主张。列宁也曾一再重申恩格斯对“比社会民主党人做得更‘左’或更‘革命’的人”的谴责:“认为他们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是无政府主义的空谈”。⑤他从宗教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总任务、总目标出发,批判杜林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禁止宗教存在这一似乎是革命的主张”是“重蹈俾斯麦反教权派的覆辙”;指出“俾斯麦的这场斗争,只是巩固了天主教徒的战斗教权主义,只是危害了真正的文化事业,因为这样一来不是把政治上的分野提到首位,而是把宗教上的分野提到首位,使某些工人阶层和民主派忽视革命的阶级斗争的迫切任务而去重视最表面的、资产阶级虚伪的反教权主义运动。”⑥

周恩来关于“不搞反宗教运动”的方针,正是在上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

二、周恩来宗教观的实践基础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实事求是地认识中国的宗教,处理中国的宗教事务,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周恩来宗教观的精髓。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际,是周恩来宗教观得以形成的实践基础。

同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领袖一样,周恩来同志也是在中国的土壤上生长起来的巨大人物,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代表。在其一生的革命生涯中,他始终坚持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立场上,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处理革命和建设中遇到的一切问题,密切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工作的政治全局出发,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在宗教方面也同样如此。周恩来不是宗教学家,不可能对宗教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一套完整的宗教理论体系。但是,作为一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成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实事求是地观察分析中国的宗教问题,深刻地把握中国宗教的特点,参与制定并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倡导宗教界朋友在反帝爱国、建设新中国的共同政治基础上与中国共产党的精诚合作,积极引导宗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金光大道。周恩来同志以其极富中国特色的宗教观,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中的重要篇章。

众所周知,中世纪的欧洲国家都是政教合一的。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正如列宁所说:“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①正是在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提出:“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②

中国的宗教与欧洲却有所不同。

第一,周恩来同志指出:“中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中国,宗教同政治一向是分开的,所以宗教问题不象欧洲政教台一的国家那样严重。”③

中国有多种宗教,但中国从来没有占统治地位的所谓“国教”。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自汉代至清代,始终是孔子所代表的儒家思想和封建宗法制度,不是任何一种宗教。最高统治者可以是某一宗教的信仰者,但那属于其个人信仰,不代表国家的意志。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中包括神权;但神权不仅不代表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而且始终小于皇权,受皇权的限制和支配。封建宗法制度决定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决定宗教体制。宗教依附于政治,依附于皇权,为皇权政治服务。寺院可以拥有土地等寺产,但不可无限度地增大。否则,皇帝如感到其统治受到威胁,下一纸诏书即可变寺产为皇产,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甚至还可以随时采取严厉的取缔宗教的措施。历史上“三武一宗灭佛”事件,就是证明。宗教必须向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靠拢,否则,即难以在中国的土地上立足。因此,中国的宗教问题确实如周恩来所指出的那样,向来“不象欧洲政教合一的国家那样严重”。

第二,中国宗教界素有爱国爱教、反侵略反压迫的革命传统。

周恩来在《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说:“但是应该指出,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面有进步分子,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他们是同情中国革命的。比如大革命时期,基督教青年会以及其他宗教团体中的进步民主人士,曾掩护过一些从事职工运动的革命分子和共产党员。在抗日战争时期,基督教青年会等宗教团体也起了很好的作用。在解放战争时期,也有很多基督教进步人士同情并参加了反蒋、反美斗争,反对独裁,反对内战,因而受到国民党反动政权的迫害。解放战争获得基本胜利以后,在北京召开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宗教界的进步民主人士也有代表出席。”①他曾特别提到“在上海一直奋斗的宗教界人士吴耀宗先生”,称赞吴先生同无党派民主人士郭沫若、马寅初、李达、符定一等人一样,在抗战时期“受着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压迫”,在国民党统治区“单枪匹马地和国民党反动派作斗争”,“领导着很大一批民主人士,联系着许多方面的人士在奋斗着”,是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民主运动中锻炼出来的朋友”。②

基督教如此,其他宗教也如此;近现代如此,古代也同样如此。正如马克思在《中国纪事》中所指出的,中国历史上的爱国革命运动常常“一开始就带着宗教色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就一般而言,如恩格斯所说:“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说来,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③就中国的具体环境而言,到了近代,中国逐渐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宗教信仰者与整个中华民族一起,“是受外国侵略、欺凌和压迫的,所以人们首先产生的是一种民族的反抗侵略的爱国主义”。④在这样一种具体环境中,各种宗教的信仰者的主流思想,必然是反压迫、反侵略的,必然是民主的、爱国的。在革命高潮到来的时候,在面对外来侵略日益猖獗的时候,广大信教者及其知识分子会同全国人民一起,“可以由民族思想、爱国思想发展到争取民族解放和为人民的思想”⑤,投身到革命洪流、反对外来侵略的洪流之中。

从阶级分析的角度看,群众性是中国宗教的一个重要特点。宗教团体不同于政党,它不是哪一个阶级的政治组织,而是由思想信仰一致组成的集合体。在宗教团体中,固然有剥削阶级出身的人,但更大量的信教群众则是劳动人民及其知识分子。诚然,历代统治阶级曾利用宗教为其反动统治服务,某些宗教甚至还深受帝国主义的影响。例如:“我们知道,天主教徒里边有不少是受了梵蒂冈影响的人,还有一些是带有反动意识吃洋饭的人。但是天主教有几百万教徒,这首先就是一个群众问题。我们不能把几百万信天主教的人都看作是吃洋饭的。如果这样说,一定会脱离群众,因为这里边有很多是劳动人民。”①又例如:帝国主义曾利用基督教对中国进行文化侵略,做过“许多坏事”,发生过“许多坏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基督教内仍然还有“甘心情愿做帝国主义走狗的”人。但是,这“并不是说宗教界的每一个人都做了帝国主义的工具”,都成了帝国主义的走狗。“反动分子是少数”②;以吴耀宗先生为代表的民主爱国力量,代表着中国基督教的主流和广大教徒的心愿。

第三,历史上的中国宗教具有多样性、包容性的特点,长期共存,相互影响,彼此合作,而不互相攻击。周恩来说:“我们从来不象有些国家那样在宗教问题上争执得那么厉害,甚至被帝国主义者挑拨引起战争。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本来是可以合作的。我国信佛教的最多,第二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第三是信天主教的,第四是信基督教的。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向来就是合作的。”③的确,处于相同社会地位的中国各种宗教和睦相处,一般并不象西方宗教那样过分强调信仰上的差异,因信仰划分敌友。除个别历史时期的个别地区外,就全国范围而言,基本上没有西方宗教史上那些残酷的宗教战争发生。

第四,中国宗教具有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周恩来1956年5月30日接见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两个伊斯兰教代表团时说,中国差不多有一亿人信教,其中,“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并且有不少的少数民族是整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的。回族、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等都是整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藏族全都信仰喇嘛教。这一点和你们的情况不同。你们信仰伊斯兰教,但你们民族中也有信仰基督教的,还有信仰印度教的。我国少数民族中信仰宗教的占很大比例。汉族当中也有很多人是信仰宗教的。”宗教在我国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对全民族信仰一个宗教的少数民族来说,宗教对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影响就更大些。”④在这次谈话中,周恩来还涉及到中国宗教的国际性特点。他欢迎巴基斯坦伊斯兰代表团、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代表团来华访问、考察,“对我们提出批评,可以推动我们的工作”。“今后,我们和亚非伊斯兰教国家的来往将要更多。我们的邻居不仅有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还有很多信仰佛教的国家,他们的代表团来我国访问,对于我们的工作也是一种推动,会推动信仰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发展”。他希望中外“伊斯兰教友之间今后多多来往,每年开斋节都应该彼此往来”。⑤在1950年5月《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和1951年1月20日《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举行的茶话会上的讲话》中,周恩来则谈到中国宗教国际性特点的另一方面:基督教、天主教接受帝国主义或梵蒂冈影响的问题,美帝国主义仍企图利用中国的宗教团体来进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问题。

第五,周恩来认为,“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①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断。这一论断是有大量事实作基础的。即以伊斯兰教为例,其教义中确有许多积极的内容,在人类进步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在中国的民族关系史上起过很好的推动作用。伊斯兰教提倡学习文化,鼓励追求学问。公元7世纪以后,遵照先知穆罕默德“学问远在中国,当去求之”的“圣训”,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的阿拉伯、中亚、波斯的穆斯林,梯山航海,来到当时世界文化最发达的中国,孜孜不倦地刻苦攻读中国传统文化。至元代,“回回之人遍天下”,涌现出一大批精通中国传统文化的天文学家、历算学家、医学家、建筑学家、政治家、理财家、军事家、哲学家、地理学家、文学家、诗人、学者。在不断吸收其他民族成份的基础上,以伊斯兰教为纽带,东来的阿拉伯、中亚、波斯的各族穆斯林,凝聚成一个新的民族——回回民族,使我们中华民族大家庭又增加了一个新成员。到今天,回回民族遍布全国各地,拥有近千万人口,是中国分布范围最广、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周恩来同志曾多次称赞回族,指出:“回族所以这样多,就是因为他能把别的民族成份吸收进去,吸收了就壮大了”。这种“各民族自然融合起来走向繁荣”的民族同化,“本身就有推动进步的意义”②,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其中,伊斯兰教义的积极作用功不可没。此外,伊斯兰教主张孝敬父母,优待亲戚,怜恤孤儿,救济贫民,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款待旅客;主张命人行善、止人干歹、谦虚谨慎;主张男女平等,反对轻视妇女、虐杀女婴;主张“爱国是信仰(伊玛尼)的一部分”,反对叛变投敌、卖国求荣;主张和平,反对侵略;主张正义、坚持原则、大义灭亲,反对非义、丧失原则、对错误姑息迁就;主张清洁、讲究卫生、礼貌待人,反对不讲卫生、不讲文明;主张信仰自由、“宗教无强迫”等等。凡此种种,都有益于人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有益于民族关系的改善。千百年来,我国10个民族的穆斯林,历尽沧桑,艰苦奋斗,建设家园,保卫祖国,投身革命,日益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教义的熏陶和激励,取决于心中坚定的信仰。伊斯兰教是这样,其他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也都是这样,其教义中都有一些积极的内容,起过积极的作用。如周恩来同志所说:“基督教是十六世纪马丁·路德反抗罗马教皇的专制,实行宗教改革而建立的一个新教会,它在当时的社会上曾起了积极的作用。”③

 这一论断是科学的,完全符合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并且有不少的少数民族是整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的。”宗教对这些民族的影响极大,宗教文化是这些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一些民族的主流文化。如果我们承认世界上没有优等民族与劣等民族之分,如果我们承认所有的民族都是优秀的、勤劳的、智慧的,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同时承认给这些民族以各方面巨大影响的宗教在教义方面确有积极作用。宗教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一种曲折而特殊的反映,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产物。化天下以宗教,崇道德以信仰,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历史告诉我们,每当社会价值观念伴随时代发生变迁时,就会与陷入危机的旧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冲突,就会呼唤与传统价值观、传统伦理道德观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新学说,呼唤解决社会信仰危机与伦理危机的新宗教。佛教、道教、早期基督教、伊斯兰教、基督新教,都是应当时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们之所以能够凝聚广大信教者并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们那些有积极作用的教义,得益于能为一般群众接受的宗教伦理道德的感召力。

三、周恩来处理中国宗教事务的具体主张

根据上述对中国宗教的整体认识与具体分析,周恩来提出处理中国宗教事务的一系列具体主张。

第一,“只把宗教信仰肯定为人民的思想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①他说:“我们把宗教信仰问题常常看得太简单了,拿共产党员马列主义的认识来要求所有的人,要求所有人的人生观、世界观都一样,这是不可能的。思想认识是逐步改变的,而且思想认识问题是人民内部的问题。就宗教信仰来说,更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我们只是希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也愿意努力学习。这样,他们思想上还有宗教信仰,这并不妨碍我们整个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和团结,并不妨碍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②这就为我们确立了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基本原则。

第二,信教者与不信教者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例如选举权问题,他说:“我们要做到真正的选举,不分性别,不搞种族歧视,不分宗教信仰,不论财富多寡和教育程度的高低,只要达到适当的年龄,没有其他特别原因,便可参加普遍的选举。”③

第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他说:“宗教信仰自由是近代国家所共同承认的原则,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但是我们尊重有宗教信仰的人。”④他强调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正确地执行”、“实实在在地执行”⑤;“对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其他群众性的风俗习惯,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坚持不干涉的原则。”⑥

第四,不搞反宗教运动,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不靠行政手段强迫人家不信仰宗教、人为地取消宗教、消灭宗教。他说:“中国的宗教徒有几千万,如果加上在家里信教而不到寺庙去的就更多,差不多有一亿了。所以,怎么能够取消宗教呢?”①“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②“在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等问题上,不能急性地强迫人家同意你的意见。不然的话,表面上好象同意了,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③

第五,在政治上合作共存,在信仰上相互尊重。他对宗教界朋友语重心长地说:“我们认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相互尊重。我们之间有合作之道。这是我们衷心希望的。”“我们的宗教信仰是自由的。在中国存在有宗教信仰的人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就是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这两类人应该彼此相处得很好……不信仰宗教的人应当尊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的人也应当尊重不信仰宗教的人。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都可以合作。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他特别强调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要给予尊重。他说:“要互相帮助,就要互相尊重……汉族首先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④“风俗习惯也同样应该受到尊重。如果不尊重,就很容易刺激感情。比如我们对回族和新疆的各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吃猪肉的风俗习惯就要尊重。”⑤

第六,要实事求是地帮助宗教界克服困难,在改革中涉及宗教问题时必须特别慎重。新中国成立初期,教会学校在与外国断绝关系后,经费上有很大困难。周总理指示各级政府,对教会学校“应该照顾”⑥,帮他们度过难关。1956年,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周恩来及时召集在京的民族上层人士,向他们宣传民主改革的意义、性质、目的、方式和具体政策。他强调说:“对藏区的寺庙应该采取更慎重的态度。我们从来都是主张尊重兄弟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在改革中牵扯到寺庙的耕地等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如果寺庙的经费发生困难,政府可予以救济。”⑦关于宗教改革问题,在50年代他明确指出:“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我们现在也还不能提出改革的口号,以免引起人家的反感。对伊斯兰教,对喇嘛教,都应该尊重。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要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当得多。”⑧“对于反映在文化方面的风俗习惯,不要随便加以修改……人家的风俗习惯是建立在自己的生活条件的基础上的。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①他强调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必须谨慎,切忌因工作不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他说:“我们在工作中要处处谨慎,否则小事情会变成大事情,局部性问题会变为全局性问题,即刻就会闯出乱子来。”②周恩来同志特别重视帮助宗教界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宗教事业接班人问题。当时他认为,我国伊斯兰教“高级的经学院办得也还少了些。为宗教服务的人员还不够,还要扩大。我们已经请了埃及的教师来讲课,埃及是伊斯兰教研究经学的权威地方。今后我们的事业发展了,别的国家愿意和我们交换教师、学生,我们也愿意考虑。我们对于信仰佛教的民族也要帮助。最重要的地方是西藏,那里是喇嘛教。”③

第七,积极引导宗教割断同帝国主义的联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健全自己,还宗教的本来面目,为新中国服务。他说,中国的宗教团体“要把民族反帝的决心坚持下去,割断同帝国主义的联系,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宗教界本身要团结……要开展一个民族自觉运动,以增强我们的合作。也就是说,我们要通过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清算并且断绝同它们的旧关系,以巩固我们的统一战线。”“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这样,基督教会就变成中国的基督教会了。”“基督教最大的问题,是它同帝国主义的关系。中国基督教会要成为中国自己的基督教会,必须肃清其内部的帝国主义的影响和力量,依照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的精神,提高民族自觉,恢复宗教团体的本来面目,使自己健全起来。”“帝国主义利用宗教团体的问题,我们要做这样的解释:分清主观与客观,客观上是存在了的;分清少数与多数,事实上反动分子是极少数。宗教界内部要通过自我批评,把自己的工作与组织进行检讨和整理。这是个原则性的工作。我们搞清楚这些原则,把这件工作做好了,帝国主义就不能再利用宗教团体了。这也就是宗教界的自卫。”④“中国的宗教应该由中国人来办。”⑤基于这种原则立场,他提出:“我们不再请外国传教士来”;“不应该再向外国募捐。我们要有自己办教的准备。现在中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我们不向别人低头,不依赖别人。但是,我们也不盲目排外……对每一笔外款,要加以辨别,如果是有附带条件的援助,就不能接受。”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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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此世纪伟人、人民的好总理周恩来同志诞辰100周年的日子里,身为中国当代宗教理论研究工作者,学习、总结周恩来同志的宗教观,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本文拟就周恩来宗教观形成的基础与历史地位作一初步探讨,以此表达对敬爱的周总理的无限景仰与怀念。

    一、周恩来宗教观的理论基础

    周恩来的宗教观不是凭空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周恩来宗教观最坚实的理论基础。

    共产党人历来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革命和建设事业唯一正确的指导思想。我们必须坚持真理,而真理的旗帜必须鲜明。这真理的旗帜就是马克思主义,就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周恩来同志曾不止一次地在国际、国内讲坛上明确宣布:“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隐瞒。”①“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②,信仰共产主义,不信仰任何宗教。同时周恩来认为,宗教在人类社会里是一种长期的、普遍的现象:“在那样的封建社会里,不管农民家庭出身的也好,工人家庭出身的也好”,一下子让人家不信仰宗教“是不可能的。”①他明确指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宗教界的朋友们不必担心宗教能不能存在。按照唯物论的观点,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会存在的。”②

    周恩来同志的上述论述,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论。

    第一,周恩来不是就宗教本身谈宗教,而是把它放到一定的社会、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这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一贯倡导的。“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③,考察宗教现象必须以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④中国的封建社会,特别是周恩来所强调的19世纪末的中国农村,正是那种“颠倒了的世界”。在那个世界里,“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玉皇大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构成的“神权”,同政权、族权、夫权一起,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成为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⑤这正是宗教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在那个“颠倒了的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地主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经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们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⑥19世纪末的中国封建社会,无论是农民还是工人,都不是支配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的阶级,因此,他们一般地也不得不接受统治阶级思想的支配,接受宗教神权思想的束缚。这是宗教在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周恩来关于农民或工人家庭出身的人都有可能信仰宗教的观点,正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这种宗教理论基础之上的。

    宗教信仰现象的存在,还有其认识论的根源。恩格斯曾经指出,灵魂不死的宗教观念在原始人那个发展阶段,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命运,是由认识上的普遍局限性造成的。把“能解释的东西都称为自然的东西”,“解释不了的东西都归之于超自然的原因”⑦,这是宗教的认识论根源之一。周恩来关于信仰宗教是因为“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的观点,完全符合恩格斯的上述思想。

    第二,周恩来还提出了宗教长期性的著名论断。这是迄今以来中国共产党领袖关于宗教长期性最明确的论述。这一论点的提出,同样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政治解放的观点没有权力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切人放弃宗教。”“就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了的国家,宗教不仅存在,而且表现了生命力和力量,这就证明,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备并不矛盾。”①宗教的消亡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产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物。”②在马克思主义这种宗教长期性理论基础上,周恩来提出了关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精辟论述。他甚至认为,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也依然有可能存在。这是周恩来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发展。他的这种宗教会长期存在的观点,为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周恩来同志依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提出“不搞反宗教运动”③的方针。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历来主张应该“把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④他们从对宗教的长期性规律的把握入手,提出宗教的产生、发展与消亡自有其客观规律性,并不依人的主观意志、感情好恶为转移。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对鲍威尔批判宗教、废除宗教的错误主张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杜林关于无条件地禁止宗教存在而促使宗教消灭的荒谬主张,也作了义正辞严的驳斥。他们都是以实现人类彻底解放去促使宗教反映的最终消失,批判鲍威尔、杜林等人关于人为消灭宗教的错误主张。列宁也曾一再重申恩格斯对“比社会民主党人做得更‘左’或更‘革命’的人”的谴责:“认为他们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是无政府主义的空谈”。⑤他从宗教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总任务、总目标出发,批判杜林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禁止宗教存在这一似乎是革命的主张”是“重蹈俾斯麦反教权派的覆辙”;指出“俾斯麦的这场斗争,只是巩固了天主教徒的战斗教权主义,只是危害了真正的文化事业,因为这样一来不是把政治上的分野提到首位,而是把宗教上的分野提到首位,使某些工人阶层和民主派忽视革命的阶级斗争的迫切任务而去重视最表面的、资产阶级虚伪的反教权主义运动。”⑥

    周恩来关于“不搞反宗教运动”的方针,正是在上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

    二、周恩来宗教观的实践基础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实事求是地认识中国的宗教,处理中国的宗教事务,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周恩来宗教观的精髓。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际,是周恩来宗教观得以形成的实践基础。

    同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领袖一样,周恩来同志也是在中国的土壤上生长起来的巨大人物,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代表。在其一生的革命生涯中,他始终坚持站在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立场上,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处理革命和建设中遇到的一切问题,密切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工作的政治全局出发,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在宗教方面也同样如此。周恩来不是宗教学家,不可能对宗教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一套完整的宗教理论体系。但是,作为一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成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实事求是地观察分析中国的宗教问题,深刻地把握中国宗教的特点,参与制定并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倡导宗教界朋友在反帝爱国、建设新中国的共同政治基础上与中国共产党的精诚合作,积极引导宗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金光大道。周恩来同志以其极富中国特色的宗教观,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中的重要篇章。

    众所周知,中世纪的欧洲国家都是政教合一的。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正如列宁所说:“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①正是在那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提出:“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②

    中国的宗教与欧洲却有所不同。

    第一,周恩来同志指出:“中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中国,宗教同政治一向是分开的,所以宗教问题不象欧洲政教台一的国家那样严重。”③

    中国有多种宗教,但中国从来没有占统治地位的所谓“国教”。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自汉代至清代,始终是孔子所代表的儒家思想和封建宗法制度,不是任何一种宗教。最高统治者可以是某一宗教的信仰者,但那属于其个人信仰,不代表国家的意志。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中包括神权;但神权不仅不代表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而且始终小于皇权,受皇权的限制和支配。封建宗法制度决定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决定宗教体制。宗教依附于政治,依附于皇权,为皇权政治服务。寺院可以拥有土地等寺产,但不可无限度地增大。否则,皇帝如感到其统治受到威胁,下一纸诏书即可变寺产为皇产,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甚至还可以随时采取严厉的取缔宗教的措施。历史上“三武一宗灭佛”事件,就是证明。宗教必须向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靠拢,否则,即难以在中国的土地上立足。因此,中国的宗教问题确实如周恩来所指出的那样,向来“不象欧洲政教合一的国家那样严重”。

    第二,中国宗教界素有爱国爱教、反侵略反压迫的革命传统。

    周恩来在《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说:“但是应该指出,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面有进步分子,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他们是同情中国革命的。比如大革命时期,基督教青年会以及其他宗教团体中的进步民主人士,曾掩护过一些从事职工运动的革命分子和共产党员。在抗日战争时期,基督教青年会等宗教团体也起了很好的作用。在解放战争时期,也有很多基督教进步人士同情并参加了反蒋、反美斗争,反对独裁,反对内战,因而受到国民党反动政权的迫害。解放战争获得基本胜利以后,在北京召开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宗教界的进步民主人士也有代表出席。”①他曾特别提到“在上海一直奋斗的宗教界人士吴耀宗先生”,称赞吴先生同无党派民主人士郭沫若、马寅初、李达、符定一等人一样,在抗战时期“受着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压迫”,在国民党统治区“单枪匹马地和国民党反动派作斗争”,“领导着很大一批民主人士,联系着许多方面的人士在奋斗着”,是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民主运动中锻炼出来的朋友”。②

    基督教如此,其他宗教也如此;近现代如此,古代也同样如此。正如马克思在《中国纪事》中所指出的,中国历史上的爱国革命运动常常“一开始就带着宗教色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就一般而言,如恩格斯所说:“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说来,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③就中国的具体环境而言,到了近代,中国逐渐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宗教信仰者与整个中华民族一起,“是受外国侵略、欺凌和压迫的,所以人们首先产生的是一种民族的反抗侵略的爱国主义”。④在这样一种具体环境中,各种宗教的信仰者的主流思想,必然是反压迫、反侵略的,必然是民主的、爱国的。在革命高潮到来的时候,在面对外来侵略日益猖獗的时候,广大信教者及其知识分子会同全国人民一起,“可以由民族思想、爱国思想发展到争取民族解放和为人民的思想”⑤,投身到革命洪流、反对外来侵略的洪流之中。

    从阶级分析的角度看,群众性是中国宗教的一个重要特点。宗教团体不同于政党,它不是哪一个阶级的政治组织,而是由思想信仰一致组成的集合体。在宗教团体中,固然有剥削阶级出身的人,但更大量的信教群众则是劳动人民及其知识分子。诚然,历代统治阶级曾利用宗教为其反动统治服务,某些宗教甚至还深受帝国主义的影响。例如:“我们知道,天主教徒里边有不少是受了梵蒂冈影响的人,还有一些是带有反动意识吃洋饭的人。但是天主教有几百万教徒,这首先就是一个群众问题。我们不能把几百万信天主教的人都看作是吃洋饭的。如果这样说,一定会脱离群众,因为这里边有很多是劳动人民。”①又例如:帝国主义曾利用基督教对中国进行文化侵略,做过“许多坏事”,发生过“许多坏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基督教内仍然还有“甘心情愿做帝国主义走狗的”人。但是,这“并不是说宗教界的每一个人都做了帝国主义的工具”,都成了帝国主义的走狗。“反动分子是少数”②;以吴耀宗先生为代表的民主爱国力量,代表着中国基督教的主流和广大教徒的心愿。

    第三,历史上的中国宗教具有多样性、包容性的特点,长期共存,相互影响,彼此合作,而不互相攻击。周恩来说:“我们从来不象有些国家那样在宗教问题上争执得那么厉害,甚至被帝国主义者挑拨引起战争。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本来是可以合作的。我国信佛教的最多,第二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第三是信天主教的,第四是信基督教的。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向来就是合作的。”③的确,处于相同社会地位的中国各种宗教和睦相处,一般并不象西方宗教那样过分强调信仰上的差异,因信仰划分敌友。除个别历史时期的个别地区外,就全国范围而言,基本上没有西方宗教史上那些残酷的宗教战争发生。

    第四,中国宗教具有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周恩来1956年5月30日接见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两个伊斯兰教代表团时说,中国差不多有一亿人信教,其中,“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并且有不少的少数民族是整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的。回族、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等都是整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藏族全都信仰喇嘛教。这一点和你们的情况不同。你们信仰伊斯兰教,但你们民族中也有信仰基督教的,还有信仰印度教的。我国少数民族中信仰宗教的占很大比例。汉族当中也有很多人是信仰宗教的。”宗教在我国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对全民族信仰一个宗教的少数民族来说,宗教对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影响就更大些。”④在这次谈话中,周恩来还涉及到中国宗教的国际性特点。他欢迎巴基斯坦伊斯兰代表团、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代表团来华访问、考察,“对我们提出批评,可以推动我们的工作”。“今后,我们和亚非伊斯兰教国家的来往将要更多。我们的邻居不仅有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还有很多信仰佛教的国家,他们的代表团来我国访问,对于我们的工作也是一种推动,会推动信仰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发展”。他希望中外“伊斯兰教友之间今后多多来往,每年开斋节都应该彼此往来”。⑤在1950年5月《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和1951年1月20日《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举行的茶话会上的讲话》中,周恩来则谈到中国宗教国际性特点的另一方面:基督教、天主教接受帝国主义或梵蒂冈影响的问题,美帝国主义仍企图利用中国的宗教团体来进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问题。

    第五,周恩来认为,“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①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断。这一论断是有大量事实作基础的。即以伊斯兰教为例,其教义中确有许多积极的内容,在人类进步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在中国的民族关系史上起过很好的推动作用。伊斯兰教提倡学习文化,鼓励追求学问。公元7世纪以后,遵照先知穆罕默德“学问远在中国,当去求之”的“圣训”,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的阿拉伯、中亚、波斯的穆斯林,梯山航海,来到当时世界文化最发达的中国,孜孜不倦地刻苦攻读中国传统文化。至元代,“回回之人遍天下”,涌现出一大批精通中国传统文化的天文学家、历算学家、医学家、建筑学家、政治家、理财家、军事家、哲学家、地理学家、文学家、诗人、学者。在不断吸收其他民族成份的基础上,以伊斯兰教为纽带,东来的阿拉伯、中亚、波斯的各族穆斯林,凝聚成一个新的民族——回回民族,使我们中华民族大家庭又增加了一个新成员。到今天,回回民族遍布全国各地,拥有近千万人口,是中国分布范围最广、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周恩来同志曾多次称赞回族,指出:“回族所以这样多,就是因为他能把别的民族成份吸收进去,吸收了就壮大了”。这种“各民族自然融合起来走向繁荣”的民族同化,“本身就有推动进步的意义”②,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其中,伊斯兰教义的积极作用功不可没。此外,伊斯兰教主张孝敬父母,优待亲戚,怜恤孤儿,救济贫民,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款待旅客;主张命人行善、止人干歹、谦虚谨慎;主张男女平等,反对轻视妇女、虐杀女婴;主张“爱国是信仰(伊玛尼)的一部分”,反对叛变投敌、卖国求荣;主张和平,反对侵略;主张正义、坚持原则、大义灭亲,反对非义、丧失原则、对错误姑息迁就;主张清洁、讲究卫生、礼貌待人,反对不讲卫生、不讲文明;主张信仰自由、“宗教无强迫”等等。凡此种种,都有益于人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有益于民族关系的改善。千百年来,我国10个民族的穆斯林,历尽沧桑,艰苦奋斗,建设家园,保卫祖国,投身革命,日益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教义的熏陶和激励,取决于心中坚定的信仰。伊斯兰教是这样,其他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也都是这样,其教义中都有一些积极的内容,起过积极的作用。如周恩来同志所说:“基督教是十六世纪马丁·路德反抗罗马教皇的专制,实行宗教改革而建立的一个新教会,它在当时的社会上曾起了积极的作用。”③

     这一论断是科学的,完全符合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并且有不少的少数民族是整个民族信仰一种宗教的。”宗教对这些民族的影响极大,宗教文化是这些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一些民族的主流文化。如果我们承认世界上没有优等民族与劣等民族之分,如果我们承认所有的民族都是优秀的、勤劳的、智慧的,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同时承认给这些民族以各方面巨大影响的宗教在教义方面确有积极作用。宗教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一种曲折而特殊的反映,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产物。化天下以宗教,崇道德以信仰,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历史告诉我们,每当社会价值观念伴随时代发生变迁时,就会与陷入危机的旧的伦理道德观念发生冲突,就会呼唤与传统价值观、传统伦理道德观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新学说,呼唤解决社会信仰危机与伦理危机的新宗教。佛教、道教、早期基督教、伊斯兰教、基督新教,都是应当时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们之所以能够凝聚广大信教者并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们那些有积极作用的教义,得益于能为一般群众接受的宗教伦理道德的感召力。

    三、周恩来处理中国宗教事务的具体主张

    根据上述对中国宗教的整体认识与具体分析,周恩来提出处理中国宗教事务的一系列具体主张。

    第一,“只把宗教信仰肯定为人民的思想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①他说:“我们把宗教信仰问题常常看得太简单了,拿共产党员马列主义的认识来要求所有的人,要求所有人的人生观、世界观都一样,这是不可能的。思想认识是逐步改变的,而且思想认识问题是人民内部的问题。就宗教信仰来说,更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我们只是希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也愿意努力学习。这样,他们思想上还有宗教信仰,这并不妨碍我们整个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和团结,并不妨碍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②这就为我们确立了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基本原则。

    第二,信教者与不信教者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例如选举权问题,他说:“我们要做到真正的选举,不分性别,不搞种族歧视,不分宗教信仰,不论财富多寡和教育程度的高低,只要达到适当的年龄,没有其他特别原因,便可参加普遍的选举。”③

    第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他说:“宗教信仰自由是近代国家所共同承认的原则,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但是我们尊重有宗教信仰的人。”④他强调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正确地执行”、“实实在在地执行”⑤;“对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其他群众性的风俗习惯,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坚持不干涉的原则。”⑥

    第四,不搞反宗教运动,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不靠行政手段强迫人家不信仰宗教、人为地取消宗教、消灭宗教。他说:“中国的宗教徒有几千万,如果加上在家里信教而不到寺庙去的就更多,差不多有一亿了。所以,怎么能够取消宗教呢?”①“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②“在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等问题上,不能急性地强迫人家同意你的意见。不然的话,表面上好象同意了,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③

    第五,在政治上合作共存,在信仰上相互尊重。他对宗教界朋友语重心长地说:“我们认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相互尊重。我们之间有合作之道。这是我们衷心希望的。”“我们的宗教信仰是自由的。在中国存在有宗教信仰的人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就是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这两类人应该彼此相处得很好……不信仰宗教的人应当尊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的人也应当尊重不信仰宗教的人。不信仰宗教的人和信仰宗教的人都可以合作。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他特别强调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要给予尊重。他说:“要互相帮助,就要互相尊重……汉族首先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④“风俗习惯也同样应该受到尊重。如果不尊重,就很容易刺激感情。比如我们对回族和新疆的各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吃猪肉的风俗习惯就要尊重。”⑤

    第六,要实事求是地帮助宗教界克服困难,在改革中涉及宗教问题时必须特别慎重。新中国成立初期,教会学校在与外国断绝关系后,经费上有很大困难。周总理指示各级政府,对教会学校“应该照顾”⑥,帮他们度过难关。1956年,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周恩来及时召集在京的民族上层人士,向他们宣传民主改革的意义、性质、目的、方式和具体政策。他强调说:“对藏区的寺庙应该采取更慎重的态度。我们从来都是主张尊重兄弟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在改革中牵扯到寺庙的耕地等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如果寺庙的经费发生困难,政府可予以救济。”⑦关于宗教改革问题,在50年代他明确指出:“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我们现在也还不能提出改革的口号,以免引起人家的反感。对伊斯兰教,对喇嘛教,都应该尊重。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要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当得多。”⑧“对于反映在文化方面的风俗习惯,不要随便加以修改……人家的风俗习惯是建立在自己的生活条件的基础上的。风俗习惯的改革,要依靠民族经济基础本身的发展,不要乱改。”①他强调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必须谨慎,切忌因工作不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他说:“我们在工作中要处处谨慎,否则小事情会变成大事情,局部性问题会变为全局性问题,即刻就会闯出乱子来。”②周恩来同志特别重视帮助宗教界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宗教事业接班人问题。当时他认为,我国伊斯兰教“高级的经学院办得也还少了些。为宗教服务的人员还不够,还要扩大。我们已经请了埃及的教师来讲课,埃及是伊斯兰教研究经学的权威地方。今后我们的事业发展了,别的国家愿意和我们交换教师、学生,我们也愿意考虑。我们对于信仰佛教的民族也要帮助。最重要的地方是西藏,那里是喇嘛教。”③

    第七,积极引导宗教割断同帝国主义的联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健全自己,还宗教的本来面目,为新中国服务。他说,中国的宗教团体“要把民族反帝的决心坚持下去,割断同帝国主义的联系,让宗教还它个宗教的本来面目。”“宗教界本身要团结……要开展一个民族自觉运动,以增强我们的合作。也就是说,我们要通过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清算并且断绝同它们的旧关系,以巩固我们的统一战线。”“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这样,基督教会就变成中国的基督教会了。”“基督教最大的问题,是它同帝国主义的关系。中国基督教会要成为中国自己的基督教会,必须肃清其内部的帝国主义的影响和力量,依照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的精神,提高民族自觉,恢复宗教团体的本来面目,使自己健全起来。”“帝国主义利用宗教团体的问题,我们要做这样的解释:分清主观与客观,客观上是存在了的;分清少数与多数,事实上反动分子是极少数。宗教界内部要通过自我批评,把自己的工作与组织进行检讨和整理。这是个原则性的工作。我们搞清楚这些原则,把这件工作做好了,帝国主义就不能再利用宗教团体了。这也就是宗教界的自卫。”④“中国的宗教应该由中国人来办。”⑤基于这种原则立场,他提出:“我们不再请外国传教士来”;“不应该再向外国募捐。我们要有自己办教的准备。现在中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我们不向别人低头,不依赖别人。但是,我们也不盲目排外……对每一笔外款,要加以辨别,如果是有附带条件的援助,就不能接受。”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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