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看《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案》中的“宗教自由”(2)

道教之音整理 文丁

2012-04-19 20:34:10

三、那么制定《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的美国是什么情形呢?

即以“国际”周知的两件事来看:1978年“人民圣殿教”这个美国宗教团体中的919人被迫逃亡于圭亚那集体自杀,震惊世界,这是否体现了“宗教自由”?1993年,又一个宗教组织“大卫支派”受到警方的武装包围,导致大火,该派信徒86人被焚死亡,再次震惊世界,这也是“宗教自由”?前者是因为该教派组织限制信徒的人身自由、隔断与社会的联系、引发有关家庭和公众的忧虑与愤怒而政府却长期采取放纵或不作为的态度所导致的悲剧;后者是因为拥有非法武器威胁社会安定,所以政府也以武装对付武装的手段对付之而造成的悲剧——“世界”是怎样解读这类事件的,我们不清楚,但可以肯定它们不会发生在中国,中国《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比美国的“宗教自由”要人道主义得多,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也全面而实在得多。像上类宗教团体,在中国称之为“邪教”,事前须有防范,事发需要依法处理,直到坚决取缔,以便及时地解救被裹挟的广大信众。我们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舆论不允许以保护某个人或某个社团的“自由”为借口,危害绝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社会的整体利益。

至于“宗教自由”与“宗教自由”冲撞一类的事件,也经常发生在美国本土。以最近来说,2009年9月28日美国《基督日报》以《美基督教领袖呼吁信徒禁食以抵制穆斯林祈祷会》为标题称:

“以‘表达及证明伊斯兰教美好多元的一面’为号召的大规模穆斯林祈祷活动9月25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的国会山庄举行。此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表明伊斯兰教之庄严的属灵原则——来自多元人种、种族背景及国际的穆斯林们一同聚集,将展现他们的团结及穆斯林美好的多元性’。人们把这次聚集视为是‘激励一个穆斯林新世代兴起’的机会——伊斯兰教教长召集祷告的声音‘在林肯纪念中心、华盛顿纪念碑及其他庞大建筑物中带出声音回荡的效果,来环绕整个国会山庄’。美国基督教领袖及华人教会均对此表示关注,呼吁信徒以禁食祈祷来保护美国以基督教为原则的立国精神。

美国祷告事工创办人鲁安格、国家祷告日行动小组领袖雪莉•杜布森、华盛顿家庭研究委员会主席托尼•帕金斯和美国许多主要的基督徒领袖们,已号召美国全地的基督徒在9月24日东部时间晚上7时半至9时一起为美国祷告。

鲁安格在代祷呼吁信中警告,一场极大的属灵争战已经透过伊斯兰教界的大胆行动显明出来——美国的基督徒既然处于民主自由的国家,就有责任联合起来予以抵制”。(见2009年11期《宗教与世界》)

今年美国“911”事件9周年临近之际,佛罗里达州一个约50人的福音派教会“灵鸽世界服务中心”教主琼斯,声称《可兰经》不合《圣经》真理,并将9月11日定为“国际焚烧《可兰经》日”,要带头焚烧。消息一出,舆论大哗,震动整个伊斯兰世界,阿富汗的穆斯林反应尤为强烈,而美国法律以“言论自由”为由,无可奈何,最后不但国务卿,而且总统出面加以劝说才没有兴起大的风波来。它的背后还有美国的伊斯兰教徒要在世贸遗址附近建立清真寺,而一些基督徒示威反对,导致纽约州、田纳西州、加州和德州出现多宗对伊斯兰教的暴力事件。继根深蒂固的种族矛盾,国内的宗教矛盾也浮出水面。

在我看来,《国际宗教自由法案》与美国的宪法本质上是对立的。其宪法第六条:

“在美国,宗教测试不得作为公职或公众信誉的资格证明。”(“不得对出任公职者进行宗教方面的测试,也不能以宗教信仰来作为衡量出席作证者的信誉的凭证和依据”)

此话当然只能由美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进行解释。作为读者,我的理解是:宗教在国家政治活动和社会公众活动中不占有任何特殊地位和作用;所有公民以及公民社会,不容许因宗教信仰问题而出现分裂;不论公民的宗教信仰为何,或是否有宗教信仰?一律平等,不得有高低上下之分。这其中已经包含着政教分离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根本原则。宗教信仰不能列入社会公共调查范围,大约是民主国家的公例;过去到美国签证,有一栏是宗教信仰,必须填写的,现在也已经取消。为什么?因为信仰完全属于私人的事,国家以及任何社会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过问。《法案》以立法形式规定美国有权采取政治和经济手段扶植宗教,而不顾及不信教者的良心、尊严和权利,实质在分裂他国的公民社会和公民团结。这在美国宪法中是绝对读不到的。

又,179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

“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此条亦译作:“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根据专家解释,这一修正案体现了美国“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两大根本原则。

其中第二句,“最高法院确立了‘国家的迫切利益测试原则’:1.任何宗教行为都不得违反公共法律,但专门针对宗教、教派或教会的法律将是违宪的;2.政府有权对宗教实践进行限制,只要这种限制是中立的,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而不是专门针对宗教实践的。”

据此,美国处理政教关系有两条原则界线:

“1.法律不承认宗教的特殊性。宗教信仰者同非宗教信仰者一样,宗教团体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2.少数派和个人的宗教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这里特别提请拿《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吓唬国人的宗教无政府主义者留意了:在美国本土,“宗教自由”,是在不得违反“公共法律”和承认“政府有权对宗教实践进行限制”的前提下施行的,宪法权威至高无上,政府权力不容挑战,宗教不具有任何法律之外的特殊性。

顺便一提美国占领军帮日本制定的宪法。它的第二十条有两项特别规定:

“——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国家及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及其他宗教活动。”

前一个规定是为了废除“神道教”之作为日本国教地位的,也使任何宗教重登国教地位成为不可能;后一个规定是将宗教彻底地从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管的文化教育系统中清理出去,在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上更为坚定,它是连政党也要同宗教分离的(以上引文均见《国外宗教法规汇编》)。

应该承认,美国的宗教势力远比欧洲强大,实现政教分离的道路,艰难曲折。也正因为如此,要求限制“宗教自由”侵占公共领域、捍卫政教分离的呼声此伏彼起;不许宗教干政,尤其是把宗教彻底赶出学校的努力,步步取胜。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有美国无神论者欧黑尔反对在公立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诉讼,迫使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合乎这一诉讼要求的判决;结果,“诵读圣经和祷告从美国50个州的公立学校中被驱逐出去”;由是“美国禁止公立学校让牧师入校组织宗教仪式”。进入本世纪以来,美国的人文学者和科学家正在成功地拦阻基督教会和神学家们炮制与推行的“智能设计论”进入学校课堂,而世俗人文主义和无神论的社会潮流也不断加大对无遮拦的“宗教自由”进行遮拦,并提供着科学合理而且更自由更美好的生活方式。就此而言,《国际自由法案》不仅是违宪的,也是对美国建国的“先贤”们的背叛,对美国人民“良心”的扭曲。

我们国家历史上不存在西方政教合一那种类型的宗教问题。共和国宪法对待宗教的原则基本上也是两条: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教分离。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相应的规定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中,什么叫“正常的宗教活动”?什么叫“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可以从《宪法》通过的1982年由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得到说明。这个文件说:

“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论还是无神论的辩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换言之,在宗教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就是非法;社会主义的国家学术研究单位当然不属于“宗教场所”;所谓“国家教育制度”至少应该包括《宪法》规定的第十九、第二十以至二十三、二十四等诸条,因此,一旦宗教宣教进入国家教育体系,就是违宪。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更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有两部著名的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和《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前者在两伊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已经得到了证实;后者由近几年美国国内在宗教认同问题上的矛盾逐步激化,似乎也在证实之中。我们提倡多元文化共同繁荣,尊重每个人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绝对不希望不同文明和不同宗教的冲突在世界上以及我们国内发生。此中捍卫和完善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体系,就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借此机会也劝告那些信奉宗教无政府主义的公民和学者们,也该到了回归法制的时候了。

注释:

①在华盛顿所建朝鲜战争纪念碑的碑文称:“自由不是免费的”(见2010-10-25日《环球时报》头版头条文)。

作者简介:文丁,《科学与无神论》记者。

(原载《科学与无神论》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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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以“国际”周知的两件事来看:1978年“人民圣殿教”这个美国宗教团体中的919人被迫逃亡于圭亚那集体自杀,震惊世界,这是否体现了“宗教自由”?1993年,又一个宗教组织“大卫支派”受到警方的武装包围,导致大火,该派信徒86人被焚死亡,再次震惊世界,这也是“宗教自由”?前者是因为该教派组织限制信徒的人身自由、隔断与社会的联系、引发有关家庭和公众的忧虑与愤怒而政府却长期采取放纵或不作为的态度所导致的悲剧;后者是因为拥有非法武器威胁社会安定,所以政府也以武装对付武装的手段对付之而造成的悲剧——“世界”是怎样解读这类事件的,我们不清楚,但可以肯定它们不会发生在中国,中国《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比美国的“宗教自由”要人道主义得多,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也全面而实在得多。像上类宗教团体,在中国称之为“邪教”,事前须有防范,事发需要依法处理,直到坚决取缔,以便及时地解救被裹挟的广大信众。我们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舆论不允许以保护某个人或某个社团的“自由”为借口,危害绝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社会的整体利益。

    至于“宗教自由”与“宗教自由”冲撞一类的事件,也经常发生在美国本土。以最近来说,2009年9月28日美国《基督日报》以《美基督教领袖呼吁信徒禁食以抵制穆斯林祈祷会》为标题称:

    “以‘表达及证明伊斯兰教美好多元的一面’为号召的大规模穆斯林祈祷活动9月25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的国会山庄举行。此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表明伊斯兰教之庄严的属灵原则——来自多元人种、种族背景及国际的穆斯林们一同聚集,将展现他们的团结及穆斯林美好的多元性’。人们把这次聚集视为是‘激励一个穆斯林新世代兴起’的机会——伊斯兰教教长召集祷告的声音‘在林肯纪念中心、华盛顿纪念碑及其他庞大建筑物中带出声音回荡的效果,来环绕整个国会山庄’。美国基督教领袖及华人教会均对此表示关注,呼吁信徒以禁食祈祷来保护美国以基督教为原则的立国精神。

    美国祷告事工创办人鲁安格、国家祷告日行动小组领袖雪莉•杜布森、华盛顿家庭研究委员会主席托尼•帕金斯和美国许多主要的基督徒领袖们,已号召美国全地的基督徒在9月24日东部时间晚上7时半至9时一起为美国祷告。

    鲁安格在代祷呼吁信中警告,一场极大的属灵争战已经透过伊斯兰教界的大胆行动显明出来——美国的基督徒既然处于民主自由的国家,就有责任联合起来予以抵制”。(见2009年11期《宗教与世界》)

    今年美国“911”事件9周年临近之际,佛罗里达州一个约50人的福音派教会“灵鸽世界服务中心”教主琼斯,声称《可兰经》不合《圣经》真理,并将9月11日定为“国际焚烧《可兰经》日”,要带头焚烧。消息一出,舆论大哗,震动整个伊斯兰世界,阿富汗的穆斯林反应尤为强烈,而美国法律以“言论自由”为由,无可奈何,最后不但国务卿,而且总统出面加以劝说才没有兴起大的风波来。它的背后还有美国的伊斯兰教徒要在世贸遗址附近建立清真寺,而一些基督徒示威反对,导致纽约州、田纳西州、加州和德州出现多宗对伊斯兰教的暴力事件。继根深蒂固的种族矛盾,国内的宗教矛盾也浮出水面。

    在我看来,《国际宗教自由法案》与美国的宪法本质上是对立的。其宪法第六条:

    “在美国,宗教测试不得作为公职或公众信誉的资格证明。”(“不得对出任公职者进行宗教方面的测试,也不能以宗教信仰来作为衡量出席作证者的信誉的凭证和依据”)

    此话当然只能由美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进行解释。作为读者,我的理解是:宗教在国家政治活动和社会公众活动中不占有任何特殊地位和作用;所有公民以及公民社会,不容许因宗教信仰问题而出现分裂;不论公民的宗教信仰为何,或是否有宗教信仰?一律平等,不得有高低上下之分。这其中已经包含着政教分离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根本原则。宗教信仰不能列入社会公共调查范围,大约是民主国家的公例;过去到美国签证,有一栏是宗教信仰,必须填写的,现在也已经取消。为什么?因为信仰完全属于私人的事,国家以及任何社会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过问。《法案》以立法形式规定美国有权采取政治和经济手段扶植宗教,而不顾及不信教者的良心、尊严和权利,实质在分裂他国的公民社会和公民团结。这在美国宪法中是绝对读不到的。

    又,179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

    “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此条亦译作:“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根据专家解释,这一修正案体现了美国“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两大根本原则。

    其中第二句,“最高法院确立了‘国家的迫切利益测试原则’:1.任何宗教行为都不得违反公共法律,但专门针对宗教、教派或教会的法律将是违宪的;2.政府有权对宗教实践进行限制,只要这种限制是中立的,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而不是专门针对宗教实践的。”

    据此,美国处理政教关系有两条原则界线:

    “1.法律不承认宗教的特殊性。宗教信仰者同非宗教信仰者一样,宗教团体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2.少数派和个人的宗教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这里特别提请拿《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吓唬国人的宗教无政府主义者留意了:在美国本土,“宗教自由”,是在不得违反“公共法律”和承认“政府有权对宗教实践进行限制”的前提下施行的,宪法权威至高无上,政府权力不容挑战,宗教不具有任何法律之外的特殊性。

    顺便一提美国占领军帮日本制定的宪法。它的第二十条有两项特别规定:

    “——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国家及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及其他宗教活动。”

    前一个规定是为了废除“神道教”之作为日本国教地位的,也使任何宗教重登国教地位成为不可能;后一个规定是将宗教彻底地从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管的文化教育系统中清理出去,在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上更为坚定,它是连政党也要同宗教分离的(以上引文均见《国外宗教法规汇编》)。

    应该承认,美国的宗教势力远比欧洲强大,实现政教分离的道路,艰难曲折。也正因为如此,要求限制“宗教自由”侵占公共领域、捍卫政教分离的呼声此伏彼起;不许宗教干政,尤其是把宗教彻底赶出学校的努力,步步取胜。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有美国无神论者欧黑尔反对在公立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诉讼,迫使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合乎这一诉讼要求的判决;结果,“诵读圣经和祷告从美国50个州的公立学校中被驱逐出去”;由是“美国禁止公立学校让牧师入校组织宗教仪式”。进入本世纪以来,美国的人文学者和科学家正在成功地拦阻基督教会和神学家们炮制与推行的“智能设计论”进入学校课堂,而世俗人文主义和无神论的社会潮流也不断加大对无遮拦的“宗教自由”进行遮拦,并提供着科学合理而且更自由更美好的生活方式。就此而言,《国际自由法案》不仅是违宪的,也是对美国建国的“先贤”们的背叛,对美国人民“良心”的扭曲。

    我们国家历史上不存在西方政教合一那种类型的宗教问题。共和国宪法对待宗教的原则基本上也是两条: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教分离。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相应的规定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此中,什么叫“正常的宗教活动”?什么叫“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可以从《宪法》通过的1982年由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得到说明。这个文件说:

    “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论还是无神论的辩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换言之,在宗教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就是非法;社会主义的国家学术研究单位当然不属于“宗教场所”;所谓“国家教育制度”至少应该包括《宪法》规定的第十九、第二十以至二十三、二十四等诸条,因此,一旦宗教宣教进入国家教育体系,就是违宪。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更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亨廷顿有两部著名的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和《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前者在两伊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已经得到了证实;后者由近几年美国国内在宗教认同问题上的矛盾逐步激化,似乎也在证实之中。我们提倡多元文化共同繁荣,尊重每个人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绝对不希望不同文明和不同宗教的冲突在世界上以及我们国内发生。此中捍卫和完善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体系,就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借此机会也劝告那些信奉宗教无政府主义的公民和学者们,也该到了回归法制的时候了。

    注释:

    ①在华盛顿所建朝鲜战争纪念碑的碑文称:“自由不是免费的”(见2010-10-25日《环球时报》头版头条文)。

    作者简介:文丁,《科学与无神论》记者。

    (原载《科学与无神论》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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