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2)

中国社会科学网 方立天

2012-05-12 19:20:37

五、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

 “宗教适应观”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简称,严格来说是“引导宗教适应观”,为行文方便,简称“宗教适应观”。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考察宗教现象,进而揭示了宗教与私有制的联系。列宁由于过早逝世,无从考察苏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时期的宗教问题。在无产阶级建立政权以后,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历史阶段,如何看待宗教的作用,处理宗教的问题,防止宗教的消极作用,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面对、探讨、解决的历史性任务。

毛泽东、周恩来等人善于从革命大局来观察宗教问题,他们把人们的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提出团结宗教信仰者,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主张。统一战线的成功实践,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宗教问题上的重大创新,而且为逐步形成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提供了成功的历史借鉴。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与十世班禅谈话时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出社会主义与宗教两者之间关系的关键问题。这就是,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如果用政治力量压制宗教,不仅对宗教造成危害,而且也必将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危害;另一方面,宗教如果超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搞狂热,不仅对社会主义有害,同广大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而且对宗教自身的合法生存和良性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最佳的选择,就是从政府和宗教两方面努力保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江泽民全面阐明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他反复强调了“适应”的含义:“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又说:“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这两段话的要义有:一是“适应”的定位,是指政治上的适应,非思想信仰上的适应,也就是有差别的适应,不是无差别的适应。这种求政治上之同,存思想信仰上之异的适应,也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原则的体现。二是“适应”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也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两个要求。三是“适应”的主动或被动,内在或外在的问题。这里所谓的适应是要求宗教界主动适应,内在地适应,也就是要发扬中国宗教的优良传统,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要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引导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将宗教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有两个方面的规范,一方面是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做好宗教工作,一方面是宗教界必须在宪法、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江泽民反复强调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将宗教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也是依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对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党和政府如何规范宗教与法制、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正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为党和政府找到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最佳途径,为中国宗教指明了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适应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集中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重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一直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宗教工作问题提出:“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申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该《决定》还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突出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宗教是重要的社会现象,宗教徒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如何提升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和谐关系,如何维护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和谐相处,如何保持不同宗教徒之间的和谐共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其重要方面。

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意义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内涵是深刻而丰富的,就其创新性观点而言,可初步归结为以下十个要点:(1)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观点,改变了那种仅把宗教定位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中国宗教社会现象具有“五性”或“三性”的观点;(2)宗教是人民内部思想信仰的观点,宗教是文化的观点;(3)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层根源,在于人们有不能解释和不能解决的思想问题的观点;(4)宗教长期性的观点,宗教消亡在阶级和国家之后的观点;(5)把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观点;(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的观点,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观点;(7)在正视宗教中存在消极因素的同时,重视挖掘、运用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观点;(8)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政治、经济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观点,信教群众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的观点;(9)强调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集中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的观点;(10)积极引导宗教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善于从国际国内的大局出发观察、认识宗教,调动和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广阔视野,也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精神。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中国宗教工作的丰富经验以及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三者结合,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加以认真总结的理论产物,是宗教学理论的宝贵精神财富。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价值观和历史观,从而有助于破除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条主义理解,有助于澄清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名下的某些模糊观点。诸如片面地把宗教归结为政治性意识形态的观点,把宗教“鸦片论”等同于“毒品论”的观点,认为宗教将在短期内消亡、消灭的观点,等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客观上也为宗教学说的理性思考树立了典范,为学术创新和繁荣创造了氛围和条件。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有助于提高宗教人士对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认识,消除种种疑虑,甚或对立和紧张,也有助于提高他们对自身宗教信仰的认识,使其发扬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积极因素,自觉限制与消除不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消极因素,进而推动宗教自身的良性的、健康的发展。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制定合乎国情、教情的宗教政策和合乎宗教特性的、规范的宗教行政管理工作法规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表明,凡是执行符合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的开展就顺畅、稳健,宗教生活就正常、适度,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就协调、适应;反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宗教为落后、反动的代名词,为异己力量,欲一举消灭之,其结果是,不仅使宗教界遭受劫难,而且也必然遭到反弹,从而破坏社会的和谐融洽与全面发展。

第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于建构和谐社会有着特殊的实践意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尤其是其中的适应观,涉及了宗教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教关系、宗教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即宗教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宗教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即宗教信徒与非宗教信徒的关系、不同的有神论者即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等广泛领域。在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崭新社会制度和13亿人口的大国,如何使这种种关系协调融洽,实在是一项空前的富有挑战性的伟大实践。我们认为只要遵循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社会各界也都做出自觉的努力,就一定会大大增强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凝聚力,就一定能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发展和进步。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一座里程碑。可以预期,中国共产党人将继续根据时代的发展、宗教的演化和宗教工作的新鲜经验,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宗教理论,进而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做出新贡献。

(转自《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参考资料》214期)

(责任编辑:张宗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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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

     “宗教适应观”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简称,严格来说是“引导宗教适应观”,为行文方便,简称“宗教适应观”。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考察宗教现象,进而揭示了宗教与私有制的联系。列宁由于过早逝世,无从考察苏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时期的宗教问题。在无产阶级建立政权以后,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历史阶段,如何看待宗教的作用,处理宗教的问题,防止宗教的消极作用,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面对、探讨、解决的历史性任务。

    毛泽东、周恩来等人善于从革命大局来观察宗教问题,他们把人们的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提出团结宗教信仰者,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主张。统一战线的成功实践,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宗教问题上的重大创新,而且为逐步形成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提供了成功的历史借鉴。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与十世班禅谈话时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出社会主义与宗教两者之间关系的关键问题。这就是,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如果用政治力量压制宗教,不仅对宗教造成危害,而且也必将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危害;另一方面,宗教如果超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搞狂热,不仅对社会主义有害,同广大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而且对宗教自身的合法生存和良性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最佳的选择,就是从政府和宗教两方面努力保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江泽民全面阐明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他反复强调了“适应”的含义:“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又说:“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这两段话的要义有:一是“适应”的定位,是指政治上的适应,非思想信仰上的适应,也就是有差别的适应,不是无差别的适应。这种求政治上之同,存思想信仰上之异的适应,也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原则的体现。二是“适应”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也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两个要求。三是“适应”的主动或被动,内在或外在的问题。这里所谓的适应是要求宗教界主动适应,内在地适应,也就是要发扬中国宗教的优良传统,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要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引导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将宗教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有两个方面的规范,一方面是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做好宗教工作,一方面是宗教界必须在宪法、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江泽民反复强调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将宗教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也是依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对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党和政府如何规范宗教与法制、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正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为党和政府找到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最佳途径,为中国宗教指明了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适应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集中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重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一直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宗教工作问题提出:“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申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该《决定》还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突出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宗教是重要的社会现象,宗教徒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如何提升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和谐关系,如何维护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和谐相处,如何保持不同宗教徒之间的和谐共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其重要方面。

    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意义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内涵是深刻而丰富的,就其创新性观点而言,可初步归结为以下十个要点:(1)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观点,改变了那种仅把宗教定位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中国宗教社会现象具有“五性”或“三性”的观点;(2)宗教是人民内部思想信仰的观点,宗教是文化的观点;(3)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层根源,在于人们有不能解释和不能解决的思想问题的观点;(4)宗教长期性的观点,宗教消亡在阶级和国家之后的观点;(5)把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观点;(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的观点,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观点;(7)在正视宗教中存在消极因素的同时,重视挖掘、运用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观点;(8)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政治、经济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观点,信教群众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的观点;(9)强调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集中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的观点;(10)积极引导宗教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善于从国际国内的大局出发观察、认识宗教,调动和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广阔视野,也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精神。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中国宗教工作的丰富经验以及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三者结合,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加以认真总结的理论产物,是宗教学理论的宝贵精神财富。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价值观和历史观,从而有助于破除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条主义理解,有助于澄清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名下的某些模糊观点。诸如片面地把宗教归结为政治性意识形态的观点,把宗教“鸦片论”等同于“毒品论”的观点,认为宗教将在短期内消亡、消灭的观点,等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客观上也为宗教学说的理性思考树立了典范,为学术创新和繁荣创造了氛围和条件。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有助于提高宗教人士对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认识,消除种种疑虑,甚或对立和紧张,也有助于提高他们对自身宗教信仰的认识,使其发扬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积极因素,自觉限制与消除不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消极因素,进而推动宗教自身的良性的、健康的发展。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制定合乎国情、教情的宗教政策和合乎宗教特性的、规范的宗教行政管理工作法规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表明,凡是执行符合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的开展就顺畅、稳健,宗教生活就正常、适度,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就协调、适应;反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宗教为落后、反动的代名词,为异己力量,欲一举消灭之,其结果是,不仅使宗教界遭受劫难,而且也必然遭到反弹,从而破坏社会的和谐融洽与全面发展。

    第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于建构和谐社会有着特殊的实践意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尤其是其中的适应观,涉及了宗教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教关系、宗教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即宗教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宗教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即宗教信徒与非宗教信徒的关系、不同的有神论者即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等广泛领域。在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崭新社会制度和13亿人口的大国,如何使这种种关系协调融洽,实在是一项空前的富有挑战性的伟大实践。我们认为只要遵循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社会各界也都做出自觉的努力,就一定会大大增强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凝聚力,就一定能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发展和进步。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一座里程碑。可以预期,中国共产党人将继续根据时代的发展、宗教的演化和宗教工作的新鲜经验,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宗教理论,进而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做出新贡献。

    (转自《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参考资料》2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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