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宗教和谐应注意的几个关系(2)

《宗教与世界》 何虎生

2012-07-30 10:32:55

三、要处理好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之间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处于主导地位,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必须处理好宗教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

(一)无产阶级政党要正确对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1.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央19号文件指出:“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36]这就明确了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基本的人权。江泽民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37]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38]这是党和国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对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庄严承诺和制度保证。

2.重视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党处理与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中央19号文件指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39]对于他们,“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40]统一战线是我们战胜敌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法宝,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的原则。2007年,胡锦涛指出:“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41]党和政府还提出了在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培养爱国宗教专职人士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

3.要引导宗教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国“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42]宗教界人士与其他公民相比较,除了信仰差别外,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我国各级人大、政协组织都有宗教界人士的参与,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都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并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效果。

(二)要正确处理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的关系

1.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对党员不能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中央19号文件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43] 2001年12月,江泽民指出:“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44]就是说,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主动宣传无神论,反对封建迷信,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2.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危害巨大。“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45]。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破坏了党的纯洁性,也削弱了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一党性原则。同时可能造成误导,引起思想上的混乱,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46]。

3.要把加强教育放在解决党员信教问题的首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47]。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对“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48]。江泽民强调,“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个别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问题,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4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0]这是党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政策界限,所有共产党员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总之,共产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有本质的区别,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加强无神论教育对共产党员来讲,本来是应有之意。明确共产党员不能信教,认清信教的危害,加强思想上教育,组织上处理,可以进一步划清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的界限,明确差别,严明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三)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1.思想上高度重视。1990年12月,江泽民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51]这就把党的宗教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去认识、去考虑,提高了全党对宗教工作的认识。1993年11月,江泽民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52]2000年12月,江泽民提出“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的重要论断。2001年12月,江泽民重申:“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是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53],要求“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54]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55]明确提出了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2.措施上落实到位。首先,要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地位,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思想领导,增强全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政治意识。江泽民早在1990年就指出,要坚持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他们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56]。2001年12月,江泽民再次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57]其次,加强宗教知识的学习,形成懂宗教、会领导的良好局面。2001年12月,江泽民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都要尽量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58]第三,从组织和机制上保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59]。要“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60]。

3.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宗教工作。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复杂性。江泽民指出,“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许多方面都有联系。”[61]所以,只要有信教群众的地方,就有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任务,就有宗教工作。“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既是宗教部门的事,但又不单单是宗教一个部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62]贾庆林也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做好自我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统战、宗教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影响宗教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63]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宗教工作,实现好和维护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宗教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措施上要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大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而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是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的关键和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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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7-30 1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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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处理好宗教与无产阶级政党之间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处于主导地位,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必须处理好宗教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

    (一)无产阶级政党要正确对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1.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央19号文件指出:“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36]这就明确了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是基本的人权。江泽民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37]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38]这是党和国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对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庄严承诺和制度保证。

    2.重视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党处理与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中央19号文件指出:“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39]对于他们,“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40]统一战线是我们战胜敌人,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法宝,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的原则。2007年,胡锦涛指出:“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41]党和政府还提出了在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培养爱国宗教专职人士的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

    3.要引导宗教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国“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42]宗教界人士与其他公民相比较,除了信仰差别外,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我国各级人大、政协组织都有宗教界人士的参与,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都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并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效果。

    (二)要正确处理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之间的关系

    1.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对党员不能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中央19号文件指出:“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43] 2001年12月,江泽民指出:“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44]就是说,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主动宣传无神论,反对封建迷信,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2.党员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危害巨大。“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45]。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破坏了党的纯洁性,也削弱了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一党性原则。同时可能造成误导,引起思想上的混乱,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46]。

    3.要把加强教育放在解决党员信教问题的首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宗教势力影响较大的地方,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帮助党员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摆脱唯心主义宗教观念的束缚,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47]。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对“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一部分同志,“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48]。江泽民强调,“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个别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问题,对笃信宗教、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利用职权助长宗教狂热的,要严肃处理。”[4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0]这是党处理党员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的政策界限,所有共产党员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总之,共产主义信仰与宗教信仰有本质的区别,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加强无神论教育对共产党员来讲,本来是应有之意。明确共产党员不能信教,认清信教的危害,加强思想上教育,组织上处理,可以进一步划清宗教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的界限,明确差别,严明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三)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1.思想上高度重视。1990年12月,江泽民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51]这就把党的宗教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去认识、去考虑,提高了全党对宗教工作的认识。1993年11月,江泽民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52]2000年12月,江泽民提出“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的重要论断。2001年12月,江泽民重申:“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是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53],要求“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54]2007年12月,胡锦涛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55]明确提出了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2.措施上落实到位。首先,要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地位,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思想领导,增强全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政治意识。江泽民早在1990年就指出,要坚持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他们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56]。2001年12月,江泽民再次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57]其次,加强宗教知识的学习,形成懂宗教、会领导的良好局面。2001年12月,江泽民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都要尽量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58]第三,从组织和机制上保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要“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59]。要“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60]。

    3.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宗教工作。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复杂性。江泽民指出,“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许多方面都有联系。”[61]所以,只要有信教群众的地方,就有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任务,就有宗教工作。“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既是宗教部门的事,但又不单单是宗教一个部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62]贾庆林也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做好自我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统战、宗教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影响宗教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63]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宗教工作,实现好和维护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宗教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措施上要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大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而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是建立和谐宗教关系,实现宗教和谐的关键和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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