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度牒制度的兴起与演变(2)

网络 佚名

2011-10-17 08:47:10

三、度牒制度的终止

度牒制度到了清代开始走向没落。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清政府以藏传佛教为其国教,而汉传佛教以及中国本土的道教一直受到排挤;另一方面是因为清初许多士大夫抱亡国之痛,不愿意剃发为胡,为保持汉文化传统,乃甘愿出家为全真道士;再一方面是清皇室及贵族一直对当时的道教看法不好,认为道教鄙夷不堪,故将天师地位一贬再贬,并几度免其进京觐见,使道教上层与封建政权逐渐失去联系。加之度牒制度本身乃前朝几代为汉传佛教与中国本土的道教所制定,清政府对二者这样的态度,是导致度牒制度走向没落的主要原因。满清一入关,就开始加强对佛道二教的管理,在《大清律》有明文规定:“未得度牒私自剃度僧尼、收纳道士女冠者,杖八十。”[30]
  清初太宗天聪六年(1626),便有严禁僧道簪剃出家之事;[31]太宗崇德五年(1641),才准僧道纳银送户部,随给用印度牒;顺治二年(1645)便有内外僧道给度牒,以防奸伪,并停止纳银之例,但并未彻底执行;顺治九年(1653)谕:
  僧尼道士已给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住本寺观,如为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者,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32]
  顺治十五年题准:
  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汉文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满汉文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纳银给牒。[33]
  足见顺治二年所定停止纳银之例,并未彻底。清康熙十五年(1676)规定:
  凡有私度者杖八十为民,顶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职还俗……[34]
  不管清政府怎样排挤佛道教,但是僧道人数却不断增加,泛滥情形日臻严重。故乾隆二年(1737)便下谕到:
  朕之酌复度牒,以僧道太繁,贤愚混杂。其中多童稚孤贫,父母主张出家,非其所愿。亦有托迹缁黄,利其财产,荡检逾闲。甚至匪类作奸犯科,不得已而剃发道装以避捕诘。藏垢纳污,无所不至。是以给发度牒,令有稽考。亦如民间之保甲,不致藏奸;贡监之执照,不容假冒。果能奉行尽善,则教律整饬,而闾阎亦觉肃清,岂欲繁为法禁苦累方外之民耶?[35]
  道牒制度的弊病愈来愈明显、愈来愈严重,使得乾隆帝不得不下定决心,革除此弊制。乾隆三十九年(1774)乃下谕言到:
  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扰。着永远停止![36]
  这无疑是最明智的决定,度牒制度从产生到终止已达一千多年,在这一千多年里,各朝为度牒的事滋扰不清,除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其他均毫无意义,相反对社会以及宗教本身都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历史上许多高道对此作法也持反对态度,认为这不仅影响了事俗对道教的看法,对道教徒本身的信仰也是一种污蔑。乾隆帝的废除,显然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欢迎和支持,实在是超过古人的明知决定。自此以后,僧道只以各寺观所给戒牒为凭,而无度牒了。
  改革开放后,现代道教度牒制度重新得到了恢复,目前国内拥有颁发度牒资格的只有江西龙虎山嗣汉天师府,他不但是道教延续的凭证,更是做为(道士)这个身份的象征
  注:
  ①《太平经》卷一百一十二《有过死谪作河梁诫·第一百八十八》,第943页。
  ②同上,卷一百一十四《不孝不可以久生诫·第一百九十四》,第987页。
  ③同上,卷一百一十二《不忘诫长得福诀第一百八十五》,第937页。
  ④同上,卷一百一十二《书写不用徒自苦诫·第一百八十七》,第938页。
  ⑤⑥《道藏》,第4l册,《陆先生道门科略》,第729页。
  ⑦《中国道教史》,第155页。
  ⑧《旧唐书·高宗本纪》。
  ⑨《唐会要》50卷《尊崇道教》。
  ⑩《唐律疏议·户婚》。
  [11]见《敦煌道经·图录篇》P2347(竟龙三年)、P2350(开元二年)、P6456(天宝十年)。
  [12]《唐会要》50卷《杂记》。
  [13]《唐会要》49卷《僧尼所隶》。
  [14]《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上》。
  [15][16]《宋会要·道释一》之十三、二十六、二十三。
  [17][18]《燕翼诒谋录》卷二。
  [19]《佛祖统记》。
  [20]《庆元条法事类》卷五十、五十一;《宋会要·职官》十三之三十九。
  [21]刘若拙《三洞修道仪·初入道仪》。
  [22]《宋史》卷163,《志》116,《职官三》。
  [23]明《金史·志》三十六《职官》一。
  [24]《元史》卷一百五,《志》第五十三《禁令》,《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94册,第118页。
  [25]《明史》卷74《志》50《职官》三。
  [26]《明会典·僧道诸司职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878页。
  [27]《道藏》第66册,第438页。
  [28]同上,第443页。
  [29]见《明会典》等。
  [30]《大清律·户律·户役》。
  [31][32][33][34]见《大清会典》。
  [35][36]见《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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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教度牒制度的兴起与演变(2)

    网络 佚名

    2011-10-17 08: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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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教度牒制度的兴起与演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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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度牒制度的终止

    度牒制度到了清代开始走向没落。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清政府以藏传佛教为其国教,而汉传佛教以及中国本土的道教一直受到排挤;另一方面是因为清初许多士大夫抱亡国之痛,不愿意剃发为胡,为保持汉文化传统,乃甘愿出家为全真道士;再一方面是清皇室及贵族一直对当时的道教看法不好,认为道教鄙夷不堪,故将天师地位一贬再贬,并几度免其进京觐见,使道教上层与封建政权逐渐失去联系。加之度牒制度本身乃前朝几代为汉传佛教与中国本土的道教所制定,清政府对二者这样的态度,是导致度牒制度走向没落的主要原因。满清一入关,就开始加强对佛道二教的管理,在《大清律》有明文规定:“未得度牒私自剃度僧尼、收纳道士女冠者,杖八十。”[30]
      清初太宗天聪六年(1626),便有严禁僧道簪剃出家之事;[31]太宗崇德五年(1641),才准僧道纳银送户部,随给用印度牒;顺治二年(1645)便有内外僧道给度牒,以防奸伪,并停止纳银之例,但并未彻底执行;顺治九年(1653)谕:
      僧尼道士已给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住本寺观,如为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者,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32]
      顺治十五年题准:
      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汉文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满汉文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纳银给牒。[33]
      足见顺治二年所定停止纳银之例,并未彻底。清康熙十五年(1676)规定:
      凡有私度者杖八十为民,顶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职还俗……[34]
      不管清政府怎样排挤佛道教,但是僧道人数却不断增加,泛滥情形日臻严重。故乾隆二年(1737)便下谕到:
      朕之酌复度牒,以僧道太繁,贤愚混杂。其中多童稚孤贫,父母主张出家,非其所愿。亦有托迹缁黄,利其财产,荡检逾闲。甚至匪类作奸犯科,不得已而剃发道装以避捕诘。藏垢纳污,无所不至。是以给发度牒,令有稽考。亦如民间之保甲,不致藏奸;贡监之执照,不容假冒。果能奉行尽善,则教律整饬,而闾阎亦觉肃清,岂欲繁为法禁苦累方外之民耶?[35]
      道牒制度的弊病愈来愈明显、愈来愈严重,使得乾隆帝不得不下定决心,革除此弊制。乾隆三十九年(1774)乃下谕言到:
      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扰。着永远停止![36]
      这无疑是最明智的决定,度牒制度从产生到终止已达一千多年,在这一千多年里,各朝为度牒的事滋扰不清,除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其他均毫无意义,相反对社会以及宗教本身都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历史上许多高道对此作法也持反对态度,认为这不仅影响了事俗对道教的看法,对道教徒本身的信仰也是一种污蔑。乾隆帝的废除,显然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欢迎和支持,实在是超过古人的明知决定。自此以后,僧道只以各寺观所给戒牒为凭,而无度牒了。
      改革开放后,现代道教度牒制度重新得到了恢复,目前国内拥有颁发度牒资格的只有江西龙虎山嗣汉天师府,他不但是道教延续的凭证,更是做为(道士)这个身份的象征
      注:
      ①《太平经》卷一百一十二《有过死谪作河梁诫·第一百八十八》,第943页。
      ②同上,卷一百一十四《不孝不可以久生诫·第一百九十四》,第987页。
      ③同上,卷一百一十二《不忘诫长得福诀第一百八十五》,第937页。
      ④同上,卷一百一十二《书写不用徒自苦诫·第一百八十七》,第938页。
      ⑤⑥《道藏》,第4l册,《陆先生道门科略》,第729页。
      ⑦《中国道教史》,第155页。
      ⑧《旧唐书·高宗本纪》。
      ⑨《唐会要》50卷《尊崇道教》。
      ⑩《唐律疏议·户婚》。
      [11]见《敦煌道经·图录篇》P2347(竟龙三年)、P2350(开元二年)、P6456(天宝十年)。
      [12]《唐会要》50卷《杂记》。
      [13]《唐会要》49卷《僧尼所隶》。
      [14]《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上》。
      [15][16]《宋会要·道释一》之十三、二十六、二十三。
      [17][18]《燕翼诒谋录》卷二。
      [19]《佛祖统记》。
      [20]《庆元条法事类》卷五十、五十一;《宋会要·职官》十三之三十九。
      [21]刘若拙《三洞修道仪·初入道仪》。
      [22]《宋史》卷163,《志》116,《职官三》。
      [23]明《金史·志》三十六《职官》一。
      [24]《元史》卷一百五,《志》第五十三《禁令》,《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94册,第118页。
      [25]《明史》卷74《志》50《职官》三。
      [26]《明会典·僧道诸司职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7册,878页。
      [27]《道藏》第66册,第438页。
      [28]同上,第443页。
      [29]见《明会典》等。
      [30]《大清律·户律·户役》。
      [31][32][33][34]见《大清会典》。
      [35][36]见《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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