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教戒律与传统社会道德关系

道教之音整理 刘绍云

2013-01-08 10:22:46

道教戒律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协调功能。探讨道教戒律的这种社会道德意义,可以促进对道教本身和对传统社会的认识。

一、道教戒律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吸收

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是儒家伦理思想。儒家伦理道德重宗法等级,讲究血缘亲情关系,也重地缘伦理关系,它适合于中国传统社会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文明形态,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始终都居于社会伦理的核心地位。它不仅影响社会伦理,亦且影响传统政治和法律,使得传统政治与法律呈现出伦理化的特征,形成中国传统社会以伦理为本位、家国一体、君父同格的特征,而三纲五常则成为社会的主要伦理价值观念。

道教戒律在伦理价值观上渊源于我国传统,而且随着道教的发展,世俗伦理观念越来越多地涉入到戒律之中。作为道教最早经典之一的东汉《太平经》中就有《不孝不可久生诫》,强调孝亲与长生的联系。约出于南北朝的《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说“欲奉道,不可不勤事师,不可不敬事亲,不可不孝事君……不可不教仁义,不可不行惠施”,约出于唐初的《虚皇天尊初真十戒文》之第一戒即为“不得不忠不孝,不仁不信,当尽节君亲,推诚万物”①,而宋元时期的净明道则完全以忠孝为宗旨立派,倡“忠孝神仙”,奉持《太微仙君功过格》等。其它道教戒律所体现的伦理价值取向也同传统伦理大体一致,如《智慧罪根上品大戒经》要求:“与人君言,则惠于国;与人父言,则慈于子;与人师言,则爱于众;与人兄言,则悌于行;与人臣言,则忠于君;与人子言,则孝于亲;与人妇言,则贞于夫;与人夫言,则和于室;与人弟言,则恭于礼”②。而《正一五戒品》中则将儒家伦理核心的“五常”,即“一曰行仁,二曰行义,三曰行礼,四曰行智,五曰行信”③直接纳入戒律中。可见自早期始,道教戒律便援用儒家仁、忠、孝、悌、爱、惠、恭、和等伦理道德范畴来作为道德修真的信条,并用之作为协调各种人际关系的准则,“欲求仙者,要当以忠、孝、和、顺、仁、信为本”④。其它戒条如“不得慢老欺人”、“不得评论师长”,“不得面誉人,屏处论人恶”、“不得轻疏他人之尊长”,“损己救穷”、“为人兴利除害”、“不得嗜酒”、“不得口是心非”⑤,等等,都是中国传统社会所遵奉的道德观念。

随着戒律意识的强化和普化,后期道教中出现了大量的劝善书和功过格,其中更是进一步吸收贯彻了传统伦理规范,将其纳入功德修行的体系内。例如,《关圣帝君觉世宝训》中称“人生在世,贵尽忠孝节义等事,方于人道无愧”,《玉历至宝钞》称“一曰孝,二曰敬,三曰忠,四曰义,五曰守,六曰忍,七曰端,八曰方,九曰仁,十曰厚,十一曰不骄不诈,十二曰不贪不嗔,十三曰不欺不罔……”⑥。

二、道教戒律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强化

早期道教以肉体久存、长生人间为信仰追求,这决定了它并非是完全超越的,也决定了它与世俗伦理的必然牵连,因而道教自早期即开始吸收世俗道德。到了中后期,道教以内在精神的绝对超越为目标,于是强调内丹修炼、严格出家修行的全真道出现。但事实上道教却并未因此而相应地走向对世俗伦理的超越,相反地,因为修道者虽以出世为理想,而在实际上却又必然地生存于现实社会中,所以道教又不得不重视对世俗政权的态度,协调与其它社会群体的关系。其途径主要是通过伦理的进一步趋同来达至与世俗社会的一致,结果则是造成对世俗伦理的强化。

一方面,道教通过完善戒律来进一步完善其伦理。通过戒律的完善,道教深入吸纳传统道德,完成伦理的趋同。另一方面,道教不断突出道德修真在达至信仰过程中的地位,道德修真与道德决定论成为后期道教的鲜明特征,如净明忠孝道即是一例。这些都使得伦理道德在道教内部愈益重要。

另外,道教称,其戒律来自于最高天神的降授。《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传自太上老君,老君因见“诸男女祭酒,托老君尊位,贪财好色,擅色自用,更相是非”,于是向于吉降授“王甲禁戒重律”,而《老君戒经》则是太上老君授予尹喜:“是五戒者,持身法之根。善男子善女人,愿乐善法,受持终身不犯,是为清信,得经得法,永成道真”⑦。托太上老君降授的戒律还有《老君音诵戒经》、《太清阴戒》、《女青律戒》、《道德尊经想尔戒》等。

南朝陆修静所造《受持八戒斋文》则称是请授于元始天尊:“元始天尊,无极大道,感应灵圣,一切神明。今有善男子、善女人等,求欲受持八戒清斋一日一夜,用以检御身心,灭诸三业罪恼者。”⑧《玉清经·本起品》称元始天尊以《说十戒》告授弃贤世界国王德正直:“秘要之阶,不过慈善。慈善之法,不违科戒……今且受第二中戒十种科禁入道初门。诸人闻说,欢喜抃蹈,悉皆俯伏,而奉戒言。”⑨传自元始天尊的戒律还有《九真妙戒》、《十善十恶》、《十上愿》、《十劝戒》、《六情戒》、《十病十药》等。

此外还有传自太极真人的《二十四门戒》、《智慧本愿大戒》(包括《六十当愿》、《十善劝助功德戒》、《十患》等),传自虚皇天尊的《初真十戒》、《十善劝戒》,传自太上道君、太真玉帝的《四极明科》,传自赤松子、黄帝的《中诫经》,传自太微仙君的《太微仙君功过格》,等等。

神降戒律这一神学解释方式所产生的深刻社会意义是:在使得戒律本身具有神圣性的同时,也使戒律中所吸收和贯彻的伦理道德神圣化了。经过神圣化的戒律,其伦理价值观被赋予了绝对性,不可质疑。道教戒律正是以这样的途径使得传统社会道德得到了最有力的强化。

三、道教戒律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弥补

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推行依靠教化和舆论。教化通过教育途径形成社会个体对伦理道德的认同,舆论则以社会评判方式对社会个体的行为形成制约。传统道德还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维持。自汉代以经注律、引经决狱开始,封建法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伦理化过程,唐代则是这一过程的总结阶段,形成中国传统法律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在立法理论上,传统法律接受儒家伦理的影响而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推崇以教辅刑。在内容上,“同居相为隐”的诉讼制度、以五服制度为参照的差别性量刑原则、维护特权集团利益的“八议”制度,以及专惩严重违背儒家基本伦理纲常行为的“十恶”罪名的法律设定等等,都表明儒家伦理实为传统法律所维护的价值内核,三纲五常是传统法律的立法指导原则。故此,法律也是传统伦理的维护途径。

但教育、舆论都是软性的约束力,而法律只能立下最低的道德界限,既非指向最善,更不能对所有行为都加以规定,故有着边域上的极大的局限性。与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相比,道教戒律则主要通过信仰来调动人的精神自律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说:“天师设教施戒,奉道明诀。上德者神仙,中德者倍寿,下德者增年不横夭也”⑩,道教告诉信徒:天道平正,以生赏善,以死罚恶,守戒可以增福寿、登仙箓,破戒则要遭灾祸、夺年命,乃至流恶后代,“人之行恶,莫大于嫉、杀、贪、奢、骄、淫也。若此一在心,伐尔年命矣”(11)。《说十戒》称:“不违科戒。……居世富贵,笑于贫贱,今报以贫贱。居世好杀,今报以伤杀,居世轻易,笑于丑陋,今报以丑陋。居世聪明,不教于人,今报以顽塞。居世常康,笑于困病,今报以滞疾。居世不信道,笑于经教,今报以下愚,长与道隔。女人居世,夺人婿者,今报以少寡。男子居世,诱人妇女,今报以鳏独。(12)”道教戒律正是这样充分利用基于厌死求生的神仙信仰来鼓励人向善,通过承负、报应思想禁人为非。这种道德修养影响修真结果的思想在早期道教阶段就已经存在,在道教发展的中后期更是愈益突出,“不持戒行,假使长寿,犹如老树,有何殊别? 若持戒行,死补天官,升仙自在”(13),而修功德也相应地发展成为修真的一个重要手段和环节。

信仰自律的推行仍需一套有效的监控体系,道教的天神审判和身神监控正是这样一套系统,道教相信,天神中有专门司录人间善恶的大神,会在三元日、八节日等专门的日子下降,宣人善恶,施以奖惩;而人身自有五脏、七窍、百节等诸多身神驻守(有三百六十神或三万六千神之说),监视人的言行并向上天报告,如三尸虫。天地司过之神依人所犯轻重以夺人算,“善恶之报,如影随形”(14),无可逃脱。道教戒律正是通过这样一种信仰赏罚化的途径,将约束力内移到每个人的心里。身神的监控实际上正是自我的时刻监视,比儒家慎独说更为深刻有力,后期的功过格则更是自律自控的强化。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关注道教之音官方微信
    |

    试论道教戒律与传统社会道德关系

    道教之音整理 刘绍云

    2013-01-08 10:22:46

    |
    试论道教戒律与传统社会道德关系
    |

    道教戒律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协调功能。探讨道教戒律的这种社会道德意义,可以促进对道教本身和对传统社会的认识。

    一、道教戒律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吸收

    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是儒家伦理思想。儒家伦理道德重宗法等级,讲究血缘亲情关系,也重地缘伦理关系,它适合于中国传统社会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文明形态,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始终都居于社会伦理的核心地位。它不仅影响社会伦理,亦且影响传统政治和法律,使得传统政治与法律呈现出伦理化的特征,形成中国传统社会以伦理为本位、家国一体、君父同格的特征,而三纲五常则成为社会的主要伦理价值观念。

    道教戒律在伦理价值观上渊源于我国传统,而且随着道教的发展,世俗伦理观念越来越多地涉入到戒律之中。作为道教最早经典之一的东汉《太平经》中就有《不孝不可久生诫》,强调孝亲与长生的联系。约出于南北朝的《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说“欲奉道,不可不勤事师,不可不敬事亲,不可不孝事君……不可不教仁义,不可不行惠施”,约出于唐初的《虚皇天尊初真十戒文》之第一戒即为“不得不忠不孝,不仁不信,当尽节君亲,推诚万物”①,而宋元时期的净明道则完全以忠孝为宗旨立派,倡“忠孝神仙”,奉持《太微仙君功过格》等。其它道教戒律所体现的伦理价值取向也同传统伦理大体一致,如《智慧罪根上品大戒经》要求:“与人君言,则惠于国;与人父言,则慈于子;与人师言,则爱于众;与人兄言,则悌于行;与人臣言,则忠于君;与人子言,则孝于亲;与人妇言,则贞于夫;与人夫言,则和于室;与人弟言,则恭于礼”②。而《正一五戒品》中则将儒家伦理核心的“五常”,即“一曰行仁,二曰行义,三曰行礼,四曰行智,五曰行信”③直接纳入戒律中。可见自早期始,道教戒律便援用儒家仁、忠、孝、悌、爱、惠、恭、和等伦理道德范畴来作为道德修真的信条,并用之作为协调各种人际关系的准则,“欲求仙者,要当以忠、孝、和、顺、仁、信为本”④。其它戒条如“不得慢老欺人”、“不得评论师长”,“不得面誉人,屏处论人恶”、“不得轻疏他人之尊长”,“损己救穷”、“为人兴利除害”、“不得嗜酒”、“不得口是心非”⑤,等等,都是中国传统社会所遵奉的道德观念。

    随着戒律意识的强化和普化,后期道教中出现了大量的劝善书和功过格,其中更是进一步吸收贯彻了传统伦理规范,将其纳入功德修行的体系内。例如,《关圣帝君觉世宝训》中称“人生在世,贵尽忠孝节义等事,方于人道无愧”,《玉历至宝钞》称“一曰孝,二曰敬,三曰忠,四曰义,五曰守,六曰忍,七曰端,八曰方,九曰仁,十曰厚,十一曰不骄不诈,十二曰不贪不嗔,十三曰不欺不罔……”⑥。

    二、道教戒律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强化

    早期道教以肉体久存、长生人间为信仰追求,这决定了它并非是完全超越的,也决定了它与世俗伦理的必然牵连,因而道教自早期即开始吸收世俗道德。到了中后期,道教以内在精神的绝对超越为目标,于是强调内丹修炼、严格出家修行的全真道出现。但事实上道教却并未因此而相应地走向对世俗伦理的超越,相反地,因为修道者虽以出世为理想,而在实际上却又必然地生存于现实社会中,所以道教又不得不重视对世俗政权的态度,协调与其它社会群体的关系。其途径主要是通过伦理的进一步趋同来达至与世俗社会的一致,结果则是造成对世俗伦理的强化。

    一方面,道教通过完善戒律来进一步完善其伦理。通过戒律的完善,道教深入吸纳传统道德,完成伦理的趋同。另一方面,道教不断突出道德修真在达至信仰过程中的地位,道德修真与道德决定论成为后期道教的鲜明特征,如净明忠孝道即是一例。这些都使得伦理道德在道教内部愈益重要。

    另外,道教称,其戒律来自于最高天神的降授。《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传自太上老君,老君因见“诸男女祭酒,托老君尊位,贪财好色,擅色自用,更相是非”,于是向于吉降授“王甲禁戒重律”,而《老君戒经》则是太上老君授予尹喜:“是五戒者,持身法之根。善男子善女人,愿乐善法,受持终身不犯,是为清信,得经得法,永成道真”⑦。托太上老君降授的戒律还有《老君音诵戒经》、《太清阴戒》、《女青律戒》、《道德尊经想尔戒》等。

    南朝陆修静所造《受持八戒斋文》则称是请授于元始天尊:“元始天尊,无极大道,感应灵圣,一切神明。今有善男子、善女人等,求欲受持八戒清斋一日一夜,用以检御身心,灭诸三业罪恼者。”⑧《玉清经·本起品》称元始天尊以《说十戒》告授弃贤世界国王德正直:“秘要之阶,不过慈善。慈善之法,不违科戒……今且受第二中戒十种科禁入道初门。诸人闻说,欢喜抃蹈,悉皆俯伏,而奉戒言。”⑨传自元始天尊的戒律还有《九真妙戒》、《十善十恶》、《十上愿》、《十劝戒》、《六情戒》、《十病十药》等。

    此外还有传自太极真人的《二十四门戒》、《智慧本愿大戒》(包括《六十当愿》、《十善劝助功德戒》、《十患》等),传自虚皇天尊的《初真十戒》、《十善劝戒》,传自太上道君、太真玉帝的《四极明科》,传自赤松子、黄帝的《中诫经》,传自太微仙君的《太微仙君功过格》,等等。

    神降戒律这一神学解释方式所产生的深刻社会意义是:在使得戒律本身具有神圣性的同时,也使戒律中所吸收和贯彻的伦理道德神圣化了。经过神圣化的戒律,其伦理价值观被赋予了绝对性,不可质疑。道教戒律正是以这样的途径使得传统社会道德得到了最有力的强化。

    三、道教戒律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弥补

    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推行依靠教化和舆论。教化通过教育途径形成社会个体对伦理道德的认同,舆论则以社会评判方式对社会个体的行为形成制约。传统道德还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维持。自汉代以经注律、引经决狱开始,封建法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伦理化过程,唐代则是这一过程的总结阶段,形成中国传统法律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在立法理论上,传统法律接受儒家伦理的影响而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推崇以教辅刑。在内容上,“同居相为隐”的诉讼制度、以五服制度为参照的差别性量刑原则、维护特权集团利益的“八议”制度,以及专惩严重违背儒家基本伦理纲常行为的“十恶”罪名的法律设定等等,都表明儒家伦理实为传统法律所维护的价值内核,三纲五常是传统法律的立法指导原则。故此,法律也是传统伦理的维护途径。

    但教育、舆论都是软性的约束力,而法律只能立下最低的道德界限,既非指向最善,更不能对所有行为都加以规定,故有着边域上的极大的局限性。与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相比,道教戒律则主要通过信仰来调动人的精神自律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正一法文天师教戒科经》说:“天师设教施戒,奉道明诀。上德者神仙,中德者倍寿,下德者增年不横夭也”⑩,道教告诉信徒:天道平正,以生赏善,以死罚恶,守戒可以增福寿、登仙箓,破戒则要遭灾祸、夺年命,乃至流恶后代,“人之行恶,莫大于嫉、杀、贪、奢、骄、淫也。若此一在心,伐尔年命矣”(11)。《说十戒》称:“不违科戒。……居世富贵,笑于贫贱,今报以贫贱。居世好杀,今报以伤杀,居世轻易,笑于丑陋,今报以丑陋。居世聪明,不教于人,今报以顽塞。居世常康,笑于困病,今报以滞疾。居世不信道,笑于经教,今报以下愚,长与道隔。女人居世,夺人婿者,今报以少寡。男子居世,诱人妇女,今报以鳏独。(12)”道教戒律正是这样充分利用基于厌死求生的神仙信仰来鼓励人向善,通过承负、报应思想禁人为非。这种道德修养影响修真结果的思想在早期道教阶段就已经存在,在道教发展的中后期更是愈益突出,“不持戒行,假使长寿,犹如老树,有何殊别? 若持戒行,死补天官,升仙自在”(13),而修功德也相应地发展成为修真的一个重要手段和环节。

    信仰自律的推行仍需一套有效的监控体系,道教的天神审判和身神监控正是这样一套系统,道教相信,天神中有专门司录人间善恶的大神,会在三元日、八节日等专门的日子下降,宣人善恶,施以奖惩;而人身自有五脏、七窍、百节等诸多身神驻守(有三百六十神或三万六千神之说),监视人的言行并向上天报告,如三尸虫。天地司过之神依人所犯轻重以夺人算,“善恶之报,如影随形”(14),无可逃脱。道教戒律正是通过这样一种信仰赏罚化的途径,将约束力内移到每个人的心里。身神的监控实际上正是自我的时刻监视,比儒家慎独说更为深刻有力,后期的功过格则更是自律自控的强化。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