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四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1-10 16:31:08

 

法官

诸法官所在去处,见水旱盗贼及害于人者狡猾之人,许令立便申奏,待天诛戮。违者,徒三年。若差官诛戮而其人不如申状之意者,加一等。若其人果如申状内坐说者,加二官。

诸法官弟子骂度师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传法见度师纯怀精粹不以师礼相待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受法始勤终怠,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入坛关白上真,言语重迭,及朝礼菲仪,存念杂真,并以手触天门,先以右足登坛者,徒三年。

诸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秘咒文诀进章拜表,报应分明,道与他人者,减寿一纪。

诸法官道士申状内说某时拜上朱章而某时不至者,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不得私祀神鬼,惟二月八日祭灶。违者,徒三年。故犯者,加一等。

诸行法官职列七品者,录功不书过,若能进章表,知其官职恃而作过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以正法而为戏者,徒三年。

诸行法官行法阳行阴报,不得始勤终怠,灭身,殃九祖。

诸行法官被民间请符乞水,而妄人情艰阻者,徒六年。被请符而反轻正法不给付者,非。

诸行法官被人阳病而故意行阳符,阴病而行阴符,或左煞而右生,有伤于人,徒九年。如未有昭报,不辨阴阳者,非。

诸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毁及同僚应行法者,徒三年。如辨论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争者,非。

诸行法官妄以正法传之非人,意求财利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行持不精,到处行役神吏,不择纸笔便写符勑水者,天司夺养道之资,令使见身穷窘。

诸行法官非时妄动神吏,侵害生民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无故不得妄入正神庙宇,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徒二年。如是法官出入正庙前后不迎送加罪者,非。

诸行法官受民间词状而不实时行遣者,徒一年。如状不合格式者非。

诸行法官出入民间私祀邪神淫鬼者,仰实时行遣神吏擒缚,依律断罪。如或见闻而不根治者,徒三年。

诸行法官持科奉戒而或犯者,徒七年。

诸行法官非斩鬼神而口中称急急如律令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篆符而以笔头指左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勑水而以水左转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篆符故意倒书横写,及朱书不从左,墨书不从右者,徒一年。

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度师北院出官者,令从北院出官计衔。南院出官,令从南院计衔。违者,徒八年。

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看其人心术正方可保奏。如或人情或势力而乱奏者,并各徒三年。若得其人者,补三官。

诸行法官奏弟子名姓,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不论有无合入,并得参佩正法,及便宜申请令人四五品官者听。

诸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而辄欲申请非次迁擢者,并各徒九年。再三申请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传弟子正法者,须得已身佩受一千日,方许保奏。违者,除名落职,徒三年。

诸行法官补奏弟子衔位,籍注左判官方许补右判官,左大判官方许补右大判官。违者,并各徒九年。知而保奏者,并各除名,灭身,殃三代。

诸法官职列八品者,许奏左大判官。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五品者,许奏七品官职。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四品者,许奏六品官职。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四左相者,许奏上宰。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真人者,许奏酆都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四相者,许奏左右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九天诸使者,许奏翊卫仙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仙卿者,许奏斩邪使,伏魔等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仙诸司君者,许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帝君品者,许辟奏五岳四渎等官,及充替应有司仙官鬼官者许。

诸法官职列高真者,许奏洞阳等帝君。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上章典者,许进章表。违者,徒六年。

诸法官不受都功箓者,不得申黄刺及进章表。违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灭身。如或不知者,积罪,后贯盈,差三官追取,令使万劫受罪,或入石炭等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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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教之音整理 辛罗滨道长

    2011-11-10 16: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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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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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

    诸法官所在去处,见水旱盗贼及害于人者狡猾之人,许令立便申奏,待天诛戮。违者,徒三年。若差官诛戮而其人不如申状之意者,加一等。若其人果如申状内坐说者,加二官。

    诸法官弟子骂度师者,减寿半纪。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传法见度师纯怀精粹不以师礼相待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受法始勤终怠,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法官道士入坛关白上真,言语重迭,及朝礼菲仪,存念杂真,并以手触天门,先以右足登坛者,徒三年。

    诸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秘咒文诀进章拜表,报应分明,道与他人者,减寿一纪。

    诸法官道士申状内说某时拜上朱章而某时不至者,徒九年。

    诸法官道士不得私祀神鬼,惟二月八日祭灶。违者,徒三年。故犯者,加一等。

    诸行法官职列七品者,录功不书过,若能进章表,知其官职恃而作过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以正法而为戏者,徒三年。

    诸行法官行法阳行阴报,不得始勤终怠,灭身,殃九祖。

    诸行法官被民间请符乞水,而妄人情艰阻者,徒六年。被请符而反轻正法不给付者,非。

    诸行法官被人阳病而故意行阳符,阴病而行阴符,或左煞而右生,有伤于人,徒九年。如未有昭报,不辨阴阳者,非。

    诸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毁及同僚应行法者,徒三年。如辨论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争者,非。

    诸行法官妄以正法传之非人,意求财利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行持不精,到处行役神吏,不择纸笔便写符勑水者,天司夺养道之资,令使见身穷窘。

    诸行法官非时妄动神吏,侵害生民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无故不得妄入正神庙宇,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徒二年。如是法官出入正庙前后不迎送加罪者,非。

    诸行法官受民间词状而不实时行遣者,徒一年。如状不合格式者非。

    诸行法官出入民间私祀邪神淫鬼者,仰实时行遣神吏擒缚,依律断罪。如或见闻而不根治者,徒三年。

    诸行法官持科奉戒而或犯者,徒七年。

    诸行法官非斩鬼神而口中称急急如律令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篆符而以笔头指左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勑水而以水左转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篆符故意倒书横写,及朱书不从左,墨书不从右者,徒一年。

    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度师北院出官者,令从北院出官计衔。南院出官,令从南院计衔。违者,徒八年。

    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看其人心术正方可保奏。如或人情或势力而乱奏者,并各徒三年。若得其人者,补三官。

    诸行法官奏弟子名姓,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不论有无合入,并得参佩正法,及便宜申请令人四五品官者听。

    诸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而辄欲申请非次迁擢者,并各徒九年。再三申请者,减寿半纪。

    诸行法官传弟子正法者,须得已身佩受一千日,方许保奏。违者,除名落职,徒三年。

    诸行法官补奏弟子衔位,籍注左判官方许补右判官,左大判官方许补右大判官。违者,并各徒九年。知而保奏者,并各除名,灭身,殃三代。

    诸法官职列八品者,许奏左大判官。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五品者,许奏七品官职。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四品者,许奏六品官职。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四左相者,许奏上宰。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真人者,许奏酆都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四相者,许奏左右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九天诸使者,许奏翊卫仙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仙卿者,许奏斩邪使,伏魔等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仙诸司君者,许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帝君品者,许辟奏五岳四渎等官,及充替应有司仙官鬼官者许。

    诸法官职列高真者,许奏洞阳等帝君。违者,准前律。

    诸法官职列上章典者,许进章表。违者,徒六年。

    诸法官不受都功箓者,不得申黄刺及进章表。违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灭身。如或不知者,积罪,后贯盈,差三官追取,令使万劫受罪,或入石炭等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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