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委(宗教局)推进改革提升治理能力

中国民族报 刘晓东

2016-10-08 09:49:59

道教之音辽宁讯   近年来,辽宁省民委(宗教局)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不断提升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能力。

把握改革的整体性

坚持民族宗教领域改革的同步推进。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以及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民主协商等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

坚持经济、文化、政治领域改革同步推进。在经济领域,辽宁省民委(宗教局)改变过去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撒芝麻盐”式的传统做法,采取集中资金抓发展、以项目质量定资金分配的方式;在文化领域,开展了自治县民族文化、全省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大讨论,达成工作共识,形成了科学的工作思路;在政治领域,完善了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确保了党务、政务工作更加规范。

坚持机关建设、业务领域改革同步推进。辽宁省民委(宗教局)的机关建设在健全制度、理顺职能、作风建设等方面下功夫,业务工作在明确职责、科学指导、强化落实上下功夫,使机关建设和业务工作两条线同步走、双促进。

突出改革的系统性

决策和落实改革相统一。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对领导班子议事工作进行规范,出台了相关的议事规则,使领导班子决策前准备更加充分、决策时更加民主、决策结果更加科学;建立了“教育培训、调研、会议、活动、考察”五合一计划,提高了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协调性;积极推进绩效考评改革,强化督查落实,确保委(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体制和制度改革相统一。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对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进一步量化成员单位职能;深化委(局)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财务核算中心,对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建立完善了委(局)财务管理办法、机关服务承诺等55项制度,夯实了机关基础工作,解决制度“缺位”,扎紧制度“笼子”。

法治和民主改革相统一。一方面,辽宁省民委(宗教局)适时启动《辽宁省民族文化条例》起草工作,修订《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确保民族宗教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加强了民主协商工作,建立与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定期协商的工作机制。

强化改革的协调性

搞好上下对接。辽宁省民委(宗教局)主动承接好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行政权力下放和职能调整的工作,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工作的连贯性。同时,辽宁省民委(宗教局)按照省政府要求简政放权,取消、下放、调整行政权力11项,占原有行政权力的19.3%。其中,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核权下放到市级财政和民族工作部门所涉及的资金近1.5亿元,占委(局)专项资金的80%。

搞好横向联合。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在不同领域与相关厅局联合出台工作办法。如省民委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考评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费管理办法等;与省财政厅、沈阳市人民银行修订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与省教育厅联合出台关于满族自治县中小学开展满语文教学工作的意见。

搞好点面结合。一方面,辽宁省民委(宗教局)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宗教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寺院等方面的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另一方面,辽宁省民委(宗教局)首次在全省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互观互检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注重改革的实效性

向项目管理要效益。2015年,辽宁省首次实施了覆盖100多个乡镇的“百乡万户惠民工程”。该工程实施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科技培训等重点项目300个,惠及少数民族群众4万户以上。辽宁省民委(宗教局)还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危险房改造工作,确保维修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切实维护了宗教领域的安全稳定。

向机关管理要效益。2014年,辽宁省民委(宗教局)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该项经费同比下降29%;机关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加强,电耗下降39.87%,水耗下降52.8%,油耗下降14.36%。2015年,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召开会议同比下降33.3%,印发文件同比下降1.5%,下发简报同比减少60%。    

向队伍管理要效益。辽宁省民委(宗教局)优化内设机构,减少自我管理和服务处室,增加一线处室,充实一线人员,一线业务处室占比达到83.4%,一线岗位工作力量达到机关干部总数的85.2%。辽宁省民委(宗教局)还实施了公务员考核、绩效管理、约谈问责等办法,加强机关干部管理,有效地激活了机关干部的工作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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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委(宗教局)推进改革提升治理能力

中国民族报 刘晓东

2016-10-08 09: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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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委(宗教局)推进改革提升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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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辽宁讯   近年来,辽宁省民委(宗教局)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不断提升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能力。

把握改革的整体性

坚持民族宗教领域改革的同步推进。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以及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民主协商等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

坚持经济、文化、政治领域改革同步推进。在经济领域,辽宁省民委(宗教局)改变过去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撒芝麻盐”式的传统做法,采取集中资金抓发展、以项目质量定资金分配的方式;在文化领域,开展了自治县民族文化、全省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大讨论,达成工作共识,形成了科学的工作思路;在政治领域,完善了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确保了党务、政务工作更加规范。

坚持机关建设、业务领域改革同步推进。辽宁省民委(宗教局)的机关建设在健全制度、理顺职能、作风建设等方面下功夫,业务工作在明确职责、科学指导、强化落实上下功夫,使机关建设和业务工作两条线同步走、双促进。

突出改革的系统性

决策和落实改革相统一。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对领导班子议事工作进行规范,出台了相关的议事规则,使领导班子决策前准备更加充分、决策时更加民主、决策结果更加科学;建立了“教育培训、调研、会议、活动、考察”五合一计划,提高了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协调性;积极推进绩效考评改革,强化督查落实,确保委(局)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体制和制度改革相统一。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对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进一步量化成员单位职能;深化委(局)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财务核算中心,对机关、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建立完善了委(局)财务管理办法、机关服务承诺等55项制度,夯实了机关基础工作,解决制度“缺位”,扎紧制度“笼子”。

法治和民主改革相统一。一方面,辽宁省民委(宗教局)适时启动《辽宁省民族文化条例》起草工作,修订《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确保民族宗教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加强了民主协商工作,建立与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定期协商的工作机制。

强化改革的协调性

搞好上下对接。辽宁省民委(宗教局)主动承接好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行政权力下放和职能调整的工作,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工作的连贯性。同时,辽宁省民委(宗教局)按照省政府要求简政放权,取消、下放、调整行政权力11项,占原有行政权力的19.3%。其中,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核权下放到市级财政和民族工作部门所涉及的资金近1.5亿元,占委(局)专项资金的80%。

搞好横向联合。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在不同领域与相关厅局联合出台工作办法。如省民委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考评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费管理办法等;与省财政厅、沈阳市人民银行修订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与省教育厅联合出台关于满族自治县中小学开展满语文教学工作的意见。

搞好点面结合。一方面,辽宁省民委(宗教局)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宗教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寺院等方面的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另一方面,辽宁省民委(宗教局)首次在全省全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互观互检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注重改革的实效性

向项目管理要效益。2015年,辽宁省首次实施了覆盖100多个乡镇的“百乡万户惠民工程”。该工程实施发展生产、改善民生、科技培训等重点项目300个,惠及少数民族群众4万户以上。辽宁省民委(宗教局)还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危险房改造工作,确保维修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切实维护了宗教领域的安全稳定。

向机关管理要效益。2014年,辽宁省民委(宗教局)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该项经费同比下降29%;机关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加强,电耗下降39.87%,水耗下降52.8%,油耗下降14.36%。2015年,辽宁省民委(宗教局)召开会议同比下降33.3%,印发文件同比下降1.5%,下发简报同比减少60%。    

向队伍管理要效益。辽宁省民委(宗教局)优化内设机构,减少自我管理和服务处室,增加一线处室,充实一线人员,一线业务处室占比达到83.4%,一线岗位工作力量达到机关干部总数的85.2%。辽宁省民委(宗教局)还实施了公务员考核、绩效管理、约谈问责等办法,加强机关干部管理,有效地激活了机关干部的工作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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