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的通告

青海省民宗委网站 佚名

2022-03-24 10:36:40

道教之音青海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向申请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服务许可

根据《办法》规定,青海省内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请,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审核人员至少1人,并不得兼任其他主体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八)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申请资料

(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宗教教职人员的,须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信息审核人员登记表及个人情况说明;

(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六)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七)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八)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九)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十)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十一)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材料(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以上资料提交时需一式三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信息审核人员登记表通过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http://mzw.qinghai.gov.cn)。

四、培训考试

《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为全面提高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核人员的审核能力,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组织开展宗教信息审核员培训,举办若干批次线下信息审核人员培训班及专题考试,具体培训考试信息请关注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信息审核人员考试由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组织,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考前培训。

学习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宗教知识。考试内容涵盖但不限于上述学习范围。

五、资料提交方式

申请主体须通过邮寄(邮政EMS)或现场递交纸质(含电子版)申请材料。收件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2号兴旺大厦10楼1001室宗教工作综合处。咨询电话:(0971)8245893。

附件:

1.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2.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信息审核人员登记表

(转自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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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的通告

青海省民宗委网站 佚名

2022-03-24 1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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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之音青海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向申请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服务许可

根据《办法》规定,青海省内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向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请,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审核人员至少1人,并不得兼任其他主体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八)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申请资料

(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二)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宗教教职人员的,须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信息审核人员登记表及个人情况说明;

(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六)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七)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八)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九)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十)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十一)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材料(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以上资料提交时需一式三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信息审核人员登记表通过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http://mzw.qinghai.gov.cn)。

四、培训考试

《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为全面提高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核人员的审核能力,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组织开展宗教信息审核员培训,举办若干批次线下信息审核人员培训班及专题考试,具体培训考试信息请关注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信息审核人员考试由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组织,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考前培训。

学习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宗教知识。考试内容涵盖但不限于上述学习范围。

五、资料提交方式

申请主体须通过邮寄(邮政EMS)或现场递交纸质(含电子版)申请材料。收件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2号兴旺大厦10楼1001室宗教工作综合处。咨询电话:(0971)8245893。

附件:

1.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2.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信息审核人员登记表

(转自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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