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的暂行办法

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佚名

2021-05-06 17:51:43

关于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的暂行办法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满足国外全真派道士信仰需求,督促其严持规戒、坚持正信正行,规范国外全真派道士在中国内地宫观受戒,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和《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道教协会举办全真派道士传戒活动,国外全真派道士可申请受戒。

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申请表由中国道教协会监制。

第三条 国外全真派道士申请受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道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全真规戒;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道教传统师承法派,冠巾2年以上,满发大领;

(三)有一定的中文水平;

(四)熟悉掌握道教教理教义、基本经典、道教威仪等。

第四条 国外全真派道士申请受戒,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一式三份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道教组织(或道教界知名人士)及本人度师保举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查。

第五条 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名额,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传戒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外全真派道士经临坛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坛受戒,戒期与国内全真派道士相同,不得申请领受方便戒。在传戒活动期间,其一切行持和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与国内戒子相同。

第七条 经过受戒的国外全真派道士,戒坛当坛发给净戒牒、戒经、戒具等。净戒牒加盖中国道教协会传戒专用章,作为全真派道士经过传戒的凭证。

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戒经、戒具等须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由承办宫观印刷或制作。

第八条 参加受戒的国外全真派道士须向承办宫观缴纳戒费,费用标准参照国内同期戒费。第九条 已受戒的国外全真派道士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犯规戒,由原承办传戒的宫观表奏除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上报,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净戒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对国外道士传戒、颁发净戒牒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公布其所发净戒牒无效,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真派道士和侨居国外的中国全真派道士申请在内地宫观受戒的,国籍必须注明为中国,其他事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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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的暂行办法

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佚名

2021-05-06 17: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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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的暂行办法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满足国外全真派道士信仰需求,督促其严持规戒、坚持正信正行,规范国外全真派道士在中国内地宫观受戒,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和《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道教协会举办全真派道士传戒活动,国外全真派道士可申请受戒。

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申请表由中国道教协会监制。

第三条 国外全真派道士申请受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道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全真规戒;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道教传统师承法派,冠巾2年以上,满发大领;

(三)有一定的中文水平;

(四)熟悉掌握道教教理教义、基本经典、道教威仪等。

第四条 国外全真派道士申请受戒,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一式三份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道教组织(或道教界知名人士)及本人度师保举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查。

第五条 国外全真派道士受戒名额,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传戒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国外全真派道士经临坛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坛受戒,戒期与国内全真派道士相同,不得申请领受方便戒。在传戒活动期间,其一切行持和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与国内戒子相同。

第七条 经过受戒的国外全真派道士,戒坛当坛发给净戒牒、戒经、戒具等。净戒牒加盖中国道教协会传戒专用章,作为全真派道士经过传戒的凭证。

净戒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戒经、戒具等须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由承办宫观印刷或制作。

第八条 参加受戒的国外全真派道士须向承办宫观缴纳戒费,费用标准参照国内同期戒费。第九条 已受戒的国外全真派道士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犯规戒,由原承办传戒的宫观表奏除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上报,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净戒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对国外道士传戒、颁发净戒牒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公布其所发净戒牒无效,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真派道士和侨居国外的中国全真派道士申请在内地宫观受戒的,国籍必须注明为中国,其他事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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